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江西保险市场的思考_商业保险论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江西保险市场的思考_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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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省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到2000年底,全省经批准共设有保险公司5家,5家保险公司在全省共设有保险机构255家,其中省级分公司5家,地市级分公司22家,支分司143家,营业部46家,办事处39家,全省保险从业人员4065人。

截止2000年底,全省保险机构总资产达45.34亿元,全省保费总收入28.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14%,占全国保费收入的1.9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0.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3%,占保费总收入的38.26%;人身险保费收入17.3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65%,占保费总收入的61.74%。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共支付赔款6.46亿元,其中:财产险支付赔款5.29亿元,综合赔付率为49.26%。寿险给付2.67亿元。保险深度为1.4%,保险密度为67.8元,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0年,全省保费收入增速低于全国5.4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4个百分点;人均保费收入67.8元,只相当于全国水平的51.50%。

总体来看,江西省保险业发展势头较好,发展较为平稳,经营效果显著,资产结构日趋合理,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保险市场日趋规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形成原因

(一)市场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江西省仅有5家保险机构,除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以外,只有平保、太保两家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该省设立了保险机构。在业务发展方面,虽然业务每年均有所增长,但与全国相比,与周边省份相比,相差很大。“九五”期间,我省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3%,其中:第一产业年均增长4.7%,第二产业年均增长10.5%,第三产业年均增长12.2%。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0.2%,而我省保险业的发展却滞后于江西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偏少,除中国人寿、人保机构延伸至县以外,平保、太保机构基本没有延伸,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市场垄断化程度依然很高。“九五”期间,虽然全省保费收入以年均23.38%的速度增长,但增幅从1997年的50.46%下降到2000年的9.14%。

(二)市场竞争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政府在采购招标中,要求保险公司降低费率、减险种,人为造成不正当竞争,把保险混同于一般的政府采购行为。

二是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降保险责任、制订协议条款、改变收费时间等手段进行不正当和恶性竞争,同业之间互相诋毁,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是一些政府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采取保护和封锁本地市场的方式来阻止市场公平竞争。

(三)经营方式粗放。

1、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需求。保险企业在责任目标考核上,过份强调速度,各基层保险公司任务年年层层加码,业务增长比例、利润考核与个人奖金挂钩,一些基层保险公司经理叫苦不迭,感到压力很大,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经营中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速度,不注重效益。为拓展业务,不计成本,开办一些赔付率高或无效益性险种,注重理赔,不注重承保,不可避免地在承保环节中出现欺诈行为,存在着潜在的经营风险。

2、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据调查,目前在办的财险条款基本上是一些老条款,这些条款很多都不能够完全适应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产品少,条款老化,险种过于单一,又由于产品更新换代慢,没有灵活的营销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3、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在调查中了解到,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仅占18.5%。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仅占4.14%,我省保险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仅占9.31%,且学经济、金融专业的少,无论理论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都非常缺乏。这与保险公司在进入时,侧重于考核一个人的社会资源,而不注重对人员素质的考核是分不开的

(四)展业环境不理想。

1、政策不配套,行政干预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1)地方政府干预。部分县市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指定辖内各单位及业主的财产、各种车辆以及各种责任保险、货运险必须向当地某一家保险公司投保。(2)物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干预保险市场,形式五花八门。如物价、公安部门联合下文,明确规定车物损失估值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认证中心)进行估价,造成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收费过高,定损时间长,估损随意性大、赔付率直线上升。(3)地方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对保险业进行检查,如部分市县工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为由对保险公司手续费支付情况进行查处、物价部门检查费率执行情况等。

2、工会、民政、劳动等部门变相办理商业保险,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据了解,省总工会所属的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利用其现有工会组织在我省推出的7项保险计划均是参照保险公司现行条款制订的,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方面均与商业保险公司现行同类条款相类似,这实际上是在办理商业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的正常开展。

3、税赋过重。一是保险企业税赋过重。目前企业营业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共计1.5%,所得税33%,费用约占15%,手续费8%,造成企业负担过高。二是营销员税赋过重。因税务部门将营销员定为非雇员,营销员除了要交所得税外,还必须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为400元,税率为5.5%,这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

(五)监管不到位。这主要表现在:

保险监管政策不能灵活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将监管与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一是金融服务不到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在对条款的审批过程中,不能因地制宜地将新产品开发与条款审批紧密结合。保险公司作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和生产者,对市场需求什么产品最了解,但有时因监管部门审批时间过长,使保险公司错过了承保机会。同时条款费率的厘定,自行不能决定,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缺乏动力。二是监管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地出台一些配套措施予以及时解决。如在对农村保险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对职场、农村保险代办点的设置等问题上未及时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各保险机构对现行的保险监管法规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不了解,政府部门对保险监管部门的性质、任务和职责不清楚的现象随处可见,引发很多问题。

(六)营销员管理未及时跟进。主要表现在:

1、普遍存在营销员无证上岗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无证上岗人员达35%以上,营销员队伍参差不齐,下岗工人多,为应付检查,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主管带新员的办法,导致公司对营销员业绩考核、佣金发放、税收代扣等方面混淆不清,不便于管理。

2、对营销员中的党团员组织问题未解决。营销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一些营销员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党、团组织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

上述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缓慢。江西属经济欠发达省份,经济基础薄弱,主要以原材料、重工业、矿产业为主,近年来,由于企业效益滑坡,工业企业不是很景气,下岗职工多,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少,又由于企业改制、兼并、拍卖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保源枯竭。目前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普遍下滑,而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

二是促进商业保险业发展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1)政府部门认识不到位。目前,一些政府部门未真正认识到商业保险在促进改革、稳定发展、造福人民方面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对商业保险的发展重视不够。如在对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侏险上,持消极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2)各级政府部门在税收、财政等方面未出台一些鼓励保险业发展的政策。(3)居民保险意识不强。2000年,全省保费收入仅占储蓄存款余额的2.26%。

三是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在很多地方已不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的要求,条款、条款解释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诉讼中,地方法院一般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依据,《保险法》只是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保险公司经常败诉。

四是保险监管机构未及时设立。南昌保监办是今年初才成立的机构,保险监管工作在近一、二年来由于监管体制改革,存在脱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真空,恶性竞争、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又有所抬头。

五是保险企业长期以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抓业务规模上,忽视和放松了人才的开发和培养,业务骨干长期满负荷地工作在第一线,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学习;企业在用人的指导思想上没有长远打算,急功近利,把一些能给企业带来保费的人员调入公司,没有把人才的引进放在应有的位置上。

三、加快江西省保险市场发展,促进竞争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来赣设立机构。

(二)加强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培养和发展。一是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代理公司。二是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三)努力为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理顺市场管理体制,明确南昌保监办是我省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明确南昌保监办的性质、任务及监管职责,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理解。二是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一些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三是监管部门应尽量减少条款审批环节,鼓励保险公司利用现代技术开发新险种,改造老险种,以利于形成一个适应保险市场多层次需要,多品种,适销对路的险种结构布局。四是适当放开费率,建议保监会在费率的监管上结合偿付能力规定一个下限,允许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承受能力与标的的风险状况自行浮动。五是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适当开展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医疗、养老等保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积极构建“四位一体”的保险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1)重点要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行为的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开办险种、提高或变相提高、降低费率、支付高额手续费、扩大保险责任等扰乱保险市场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2)建立和完善对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及时了解信息,掌握市场动态,正确引导保险市场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共同培育保险市场。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保险特约监管员制度。四是加强机制内控。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做到监管制度到位、队伍到位、查处到位,坚决制止扰乱保险市场,破坏竞争的行为发生,有效消除竞争的负面效应,确保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五)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一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自身的法律内容,与有关部门协调,明确条款的法律地位,并将条款解释纳入条款中。二是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一系列保险监管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保险公司在县区乡镇设分支机构等问题,促进保险业的规范发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坚决杜绝同业互相诋毁的现象发生。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

(七)加快建立促使保险企业人才的培养机制。一是加大对保险企业各级管理人才和业务人才的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的管理;二是制定必要的保险从业人员从业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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