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历史演变_农民论文

近50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历史演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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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50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吸取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1949~1953年为自由购销阶段;1953~1984年为统购统购阶段;1985~1992年为“双轨制”阶段;1993年至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粮食流通的过渡阶段。

一、自由购销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粮食供求矛盾十分尖锐,私营粮食商业占绝对优势。这时的粮食流通是国营粮食商业、私营粮商、集市贸易并存。国营粮食商业又分为财政部所属的粮食局系统和贸易部所属的粮食公司系统,各自独立。新生的国营粮食商业企业一方面积极扩大经营网点,努力开展购销业务,稳定粮食局势,制止粮价波动,打击不法粮商;另一方面,与供销社签订委托代购粮食的业务合同,努力占领大小集镇的粮食市场并控制粮食市场。

二、统购统销

经过国民经济恢复后。从1953年起,国家进入了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商品粮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妥善解决粮食问题,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国家在粮食流通领域中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即统购统销。这一重大变革,将建国初粮食的自由购销改为国家垄断。私营粮商被取消,集市粮食交易也从严控制,国营粮食商业合并统一管理粮食购销调存。1949~1978年间中国粮食商品流通的统购统销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典型形态,这一高度集中的体制,是历史的必然,曾起过巨大作用。第一,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对我国经济的恢复,工业化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作用。新中国在建立初期实行统购统销体制,实质上就是以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形式,将农业的资金转入工业,解决工业化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二,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基本解决了我国的吃饭问题,以占不到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以上的人口。 但是,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几十年一贯制,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粮食统购统销的垄断经营阻碍了多渠道流通,也影响、制约了粮农的积极性。其次,粮食统购统销体制非但不利于粮食商品流通,并且也给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双重补贴包袱。一是统销价格要让城市居民能够承担,就必然高价进低价出,实行补贴销售。二是农民种粮食成本越来越高,要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必然对农民急需的农用生产资料实行亏损补贴,以保证农民大抵可以承受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可以说,不遵循价格规律的粮食统购统销体制是一种国家背大包袱,且各方面没有积极性的粮食流通体制。同时,粮食垄断经营还严重制约了粮食市场的发育与成长,这是造成至今我国粮食市场还十分幼稚与脆弱的直接原因。

三、“双轨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和粮食购销价格的提高,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进入“黄金时期”,粮食产量每年以4.7%的速度增长,1984年突破4 亿吨大关, 人均粮食产量首次达到397公斤。农民除了解决温饱,交售统购粮任务之后还有余粮, 而这种余粮受到粮食流通体制的制约,除了再一次接统购价向国家交售统购粮之外就再不能进入市场,而统购价格比较低,严重挫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1985年1月, 国家取消了农村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实行购销“双轨制”,即“死一块,活一块”。将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后还有余粮的用议价卖给国家,实行市场调节。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粮食流通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中心的农村改革的成功,粮食超常规的增长,以及局部卖粮难或低水平生产过剩的出现,使人们对农业和粮食问题过于乐观,过高地估计了农村生产关系改革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对粮食生产水平及变化规律作了偏离实际的判断,对解决粮食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导致在1985~1994年这10年内,全国粮食产量出现4 次下降。1985年下降6.9%,1988、1991年和1994年分别下降2.2%、2.5 %和2.5%。粮食总产量在1990年达到4.46亿吨以后连续4 年徘徊不前,1994年为4.45亿吨,比1984年只增加9.3%。人均粮食产量在1990 年达到397公斤,恢复到1984年水平后,持续下降,1994年为368 公斤, 比1984年下降7.3%。面对严峻的粮食问题, 我国停止了大米和玉米的出口,并大规模增加小麦进口,同时对粮食流通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和积极的粮食政策。

1.加价款包干财务管理。以湖北省为例,1987年对各地合同定购,就地议转平粮食加价款和差价款,实行“计划控制、钱粮挂勾,定额包干,年终结算”的包干管理办法。制定了《湖北省粮食加价款包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粮食加价款包括合同定购和省内就地议转平粮食的大米、小麦、玉米。计价比例为“倒三七”,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加价幅度为统购价的30%。通过加价款的包干,促进地方领导和财政部门加强对粮食加价款的管理。

2.“盈亏包干,结算到户”。粮食企业财务体制自1982年下放后,调动了地方加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但是,财政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大锅饭”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盈亏不分,重复留成,企业经营机制不完善,忽视管理,亏损逐年增加。为了解决盈亏不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1988年湖北省实行分开核算,盈亏分开结算户的财务核算体制。

3.购销同价。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粮食购销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同价,同时所有国营粮食企业的平价粮食进价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国家定购价格核算,不再存在粮食价差和粮食加价款,粮食价差补贴和农村返销提价增收的政策随之取消。中央财政在取消加价款补贴政策的同时,决定对地方财政实行专项补贴,从而结束了多年来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历史。

同时,湖北省积极支持粮食价格放开,认真做好粮食价格放开后的财政管理。对放开试点的石首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促进价格放开。1992年全省已基本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结束了粮票的使命。

4.价外加价。1993年,国务院决定将筹集“三挂钩”物资改为价外加价,即国家用于扶持粮棉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全省合同定购粮食57.9亿斤,价外加价的标准是每百斤大米为5.20元(中央财政负担3.17元,省、市、县财政共负担2.025元);每百斤小麦、 玉米为4.20元(中央财政负担2.85元,省、市、县财政共负担1.35元),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5.“两条线运行”。1985年以前,粮食部门是集经营性企业与政策性部门为一体,混经营性亏损与政策性亏损于一身,掩盖了经营管理的矛盾。为了加强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逐步甩掉历史挂帐包袱,减少粮油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起,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6.价外补贴。1995年,为了进一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湖北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定购小麦每斤加价2分, 稻谷每斤加价4分。全省57.9亿斤的定购粮需补贴2.4亿元。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到各级财政的实际困难,作出了实行专项销售的决定,即从定购粮收支盘子中安排15亿斤用于定转议销售,其中10亿斤粮的差价收入作为价外补贴的资金来源。另外的5 亿斤粮的差价收入作为处理粮食政策性挂帐的资金来源。

7.保护价。为了切实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在1993年国务院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之后,1997年,国务院决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库存粮食占用资金的利息,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进行补贴。

8.四分开,一完善。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新一届政府第一项改革,其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一是政企分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二是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三是储备与经营分开。健全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四是新老财务帐目分开。五是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

9.三项政策,一项改革。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三项政策是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一项改革是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敞开收购是基础,顺价销售是关键,资金封闭运行是保证,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是条件。

10.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充分调动地方调整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稳定并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从1999年起,中央对省、省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湖北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适当向产区倾斜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人均粮食产量、人均粮食超储量和粮食商品率等因素,将全省分为四个类别地区,分别按1∶1.5、2∶1、3∶1、4∶1等不同的比例筹资。

11.粮食风险基金。1993年, 国务院决定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湖北省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于1994年。当时,中央确定我省的最低规模为34779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9559万元,省级财政配套15220万元。 1994、1995、 1996 年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按照各自应负担的部分,及时足额到了位。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对国有粮食企业由于收购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所发生超储库存粮食的费用和利息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补助。中央要求,省级财政风险基金的匹配比例必须达到1∶1.5的比例。

12.处理粮食财务挂帐。1995年10月份, 湖北省政府与财政部签订了《消化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责任书”规定从1995年7 月1 日至2000年6月31日的5年时间内,消化完挂帐额。按照中央要求,1995 年6月份,省政府分别与省财政厅、粮食局和各地市州人民政府签订了“处理政策性和企业性财务挂帐责任书”,1996年10月份,又签订了“处理政策性利息挂帐责任书”。两个责任书确定的挂帐总额为55.95亿元,其中:政策性挂帐42.17亿元、企业经营性挂帐5.08亿元、利息挂帐8.7亿元。同时,两个“责任书”还要求政策性挂帐和利息挂帐在1995年至1999年的5年时间内,每年至少按照20%的比例逐年消化, 企业经营性挂帐在1995年至1997年的三年时间内,全部消化完毕。截止1998年底,全省累计处理粮食财务挂帐41.95亿元,占粮食财务挂帐总额的74.97%。其中,消化政策性挂帐31.17亿元,占政策性挂帐总额的73.92%;消化企业经营性挂帐5.09亿元,占企业经营性挂帐总额的100%; 消化政策性挂帐利息5.7亿元,占政策性利息挂帐总额的65.56%。全省共有35个县(市)提前全部完成了处挂任务。处挂四年来,我省共从中央拿回挂帐贴息款10.5亿元。

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粮食流通体制

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加强国家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建立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强化粮食的商品属性。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和保护价价位,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调整粮食价格。完善粮食金融和粮食财政政策。充分发挥金融和财政的积极作用,促进粮食流通。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步伐。加大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严格实行政企分开,主副业分开,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加快粮食立法,用法律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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