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的思想解放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的思想解放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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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2)02-0030-0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社会主义中国能否发展、如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一问题,不同观念的人有不甚相同、或者针锋相对的观点,在思想领域产生一次又一次的“交锋”。从要不要搞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这是不是国际资本在瓜分中国市场、是不是在“引狼入室”、卖国求荣?到要不要搞市场经济——这是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不是在搞经济领域的“和平演变”?从要不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这是不是在搞“私有化”、是不是在挖社会主义的“墙脚”?到要不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含义,是不是要界定两者之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具体比例,等等,诸如此类的论争不一而足。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上层建筑(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认真回顾和考察我国二十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其伴随而来的意识形态领域的争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每一步前进都是在与传统的守旧的思维和势力的斗争中取得的,它的每一点成就都是与中国民众的思想解放分不开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更为中国的社会进步特别是人民大众更新旧观念、接受新事物开辟了崭新的道路。

外资不是“狼”。外国资本是什么?在传统的理念中,这是外国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进行侵略、掠夺的工具。中国的民众就是在这种理念的熏陶和教育之下长大和成长的。因而,改革开放之初,当外资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落实而不断涌进国门之时,很多人是抱着怀疑和恐慌的心情接受这一事实的。尽管邓小平同志说过“不争论”,但理论界还是就引进外资的政治意义进行了一番又一番或公开或私下的论战。外商投资经济毫无疑问是非公有制经济,它落户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阵营中,必然会引起人们的不安与敌意。长期以来,我们总是想当然地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与一切私营性质的经济水火不相容的,是一场你死我活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严重斗争。其实不然,资本从来就是一种中性的东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就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就是为少数人服务。

那些对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屡屡非议的人士开始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神圣地位为名,在各种场合对这一政策提出异议。到了九十年代,“左”的思潮又变换手法,以“引进外资会不会扼杀民族工业”的“沉重话题”,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旗帜再次对这一国策提出挑战。有的学者提出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利用外资为辅,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外资经济为辅。显然,有些人之所以拼命反对引进外资,关键在于外资姓了“私”。但是,好在群众的眼睛是最雪亮的。这场关于引进外资与走什么道路,与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关系的大讨论,不仅没有搞乱人们的思想,反而使国人消除了心头的疑虑,一些模糊的认识也正变得十分清晰起来。大家认识到,把利用外资一味地“政治化”是过去“左”的思维方式的延续,已与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发展趋势格格不入。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总计投资3000亿美元,它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经济竞争力,促进了自身企业制度的创新和适应能力的强化,为中国下一步在经济上与世界接轨,加入WTO后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不姓“私”。消灭了资本主义,我们又可以搞资本主义。我们苦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又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这是毛泽东同志曾经说的话。如果说这是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得出的感性认识的话,那么,1978年以后,党实行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则是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集体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得出的理性结论。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基本国情,面对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确可以极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水平需要的事实,“左”的思潮总是千方百计地反对党和国家的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其基本理由无非是:个体、私营经济姓“私”,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相对立的。党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从允许其生存到承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再到纳入“体制内”,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一再证明,党的政策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不仅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而且更进一步地推动了人们破除旧的思维定势,挣脱了思想的枷锁。

一是如何正确地看待经办个体、私营经济而“先富起来”的有产者。这一群体本身就来自于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干部等人民的序列。他们响应了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号召,脱下过去的身份标签,但没有退出人民大众的集体行列。有人看到这一群体致富了,称其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即“资本集团”,说他们正在与“政治的精英集团”合流。改革开放政策下的私营企业主是不是等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理论上讲,既然党中央的文件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展是基本制度,那就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有密切的关系,作为这一经济人格化的代表——私营企业主,也不应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对立物。从私营企业主来讲,他们几乎都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对党对社会主义是有一定的政治感情的。因而,他们都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是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面。从经营目的来讲,许多私营企业主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国家和民族的繁荣和富强尽一份力量,不仅仅是为个人发财致富。从财富的占有与支配来讲,他们的财产绝大多数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这不仅有相关政策的约束,而且也是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创业的直接动力所在。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已经对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分析和结论。私营企业主等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业主、经营管理者、自由职业者等,只要他们是通过合法劳动、诚实经营致富的,他们与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一样,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是如何正确看待私营企业主占有他人的劳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就是剥削。从道义上看,剥削当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发展的唯一正确方向。但其前提是: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处于不甚发达的状态,多种水平的生产力共同存在于同一种社会形态之下,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多种经济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产阶级定性的标准是雇佣8个工人。理由是8个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可以供一个人不参加生产劳动而进行经营管理。这一标准的确立,主要是依据工场手工业来划分的,以后进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这一标准早已过时了,主要应依据销售收入和资本占有量的多少来确定。而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仍沿用马克思这一过时的标准作为划分私营企业主及其有无剥削行为的标准,当然是不合时宜的。对于私营企业主是否有剥削行为,主要看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状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所占有的剩余价值应当重新认识。他们占有的这一部分社会财富除了一小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之外,绝大部分用于了扩大再生产,转换成为社会资本,为社会增加了财富。这一部分财产的最终产权没有归属个人,而是归属社会,这种名义上的占有不属于剥削范畴。目前,我国的许多私营企业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他们为实现个人价值的经营活动中,把占有社会财富只是当作经营生产的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占有一定的剩余价值只在为了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在客观效果上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

包括个体、私营企业主在内的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者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在政治上与其他的群众团体享有同等的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2亿中国人的政府,而不仅仅是7500万国有企业职工的政府”。同样,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而不能仅仅是哪一个社会阶层的政治团体。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教授认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下先富起来了,另一部分人则还处在比较贫困的状况中,而这两部分人群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并且绝大部分都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又是执政党,不代表渴望获得新生活的比较贫穷的群众,显然是不行的。但是如果不代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行不行呢?显然,这样的问题必须好好研究,应该有一个科学回答。”(《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8期)邓小平同志就那种无视社会生产力发展、 死守意识形态领域个别不合时宜的教条不放的做法,一针见血地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必须要鼓励和扶持一部分人率先富起来,富起来的人当然是人民群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比较优秀的一部分。我们党既然制定政策让这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没有理由也没可能把这一部分比较优秀的人推向自己的对立面,排除在自己的政治视野之外。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一个执政的群体都不可能这样自损自己的统治基础和执政地位。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坚持社会主义相辅相承。非公有制经济的壮大和发展,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困难重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997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已降到只占25.5%,远远低于建国初期1952年占41.54%的水平;国有商业则已降到只占10 %。在1998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总产值已占到国民经济的40%,而且大有继续增长的势头。于是有人担心,“我们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是建设所谓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如果公有制经济继续萎缩,萎缩到50%以下,就很难说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了。”有的学者还明确提出了在经济生活中要准确界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以确保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他们提出,要保持公有制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保持公有资产的优势,途径只能有三:一是公有资产比重保持51%以上不变,不参与流动;二是不允许非公有单个股购买超过公有资产比重的股权份额;三是在掌握产权结构流动态势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公有资产股份的比重,用水涨船高的办法始终维持公有资产比重的优势地位。我认为,经济的发展是有其客观规律而不是依哪一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计划规定几种经济形式在一个国家的具体比例就如同过去计划哪个地方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出售什么样的价格一样,是极其荒谬无知的。其实,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应该体现在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上。有一种“飞机头”理论,说的就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头”,但“头”不必过大,而在于把握方向,确保走正确的社会主义道路。

在实践中,尤其是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相当多的国人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确已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辽宁省委、省政府为了真正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采取政策扶持、拓宽领域、调整结构、加快发展的方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快速发展,在质量上明显提高,使非公有制经济为全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更大的贡献。浙江省专门下发《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通知》,要求除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到1999年,该省个体、私营经济实现工业产值5989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9.1%;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198亿元,占全省消费品销售总额的57%。浙江省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陕西省则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到党性的高度,要求以党性来保证全省的非公有制经济“先干后规范,边干边完善,不搞争论”,并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此举预示着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这个西部内陆省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也标志着陕西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已迈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河北省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四放”,即“放手、放胆、放心、放开”,表示不仅要在经济上创造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而且也要对其在政治上一视同仁。海南省委领导由衷感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解放思想是前提,如果还有人以姓“资”姓“社”为由,肆意压制和阻挠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那就是一种违宪行为。并指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求所有,只求所得;不求属性,只求作用;不求全面,只求特色。归根到底,非公有制经济要有一个大发展,关键是要确立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硬道理的新发展观;放开搞活国企是改革,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是改革的新改革观;政府既要为国有企业发展尽职尽责,也要有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尽职尽责的新服务观。

总而言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全体国人的共识,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话题不是该不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是如何更好地创造条件、制定政策去大力扶持发展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如何在新的经济形态下,去准确地把握当今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建设的各类群体的思想、心理和政治走向,更好地引导、教育和团结这一日益壮大的群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阶级基础和执政基础,把党的建设工作深入扎实地做到非公有制经济的每一个领域,进到非公有制经济的每一个成员的心头,把这一块日益重要的思想政治主阵地牢牢地抓在党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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