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永正官员行政问责制度探析_都察院论文

清代永正官员行政问责制度探析_都察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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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分官员中,最典型的是对部院官员失职的议处。如雍正二年(1724年),礼部满堂官三泰因所誊写仪注内遗漏清字,被罚俸六个月。雍正五年户部司官心揆,抄录完“重农贵粟上谕”,忘记行文各省,被交部严察议奏。雍正五年漕运总督张大有咨请,以部发浙江台州卫前帮领运千总蒋行楷委运饶州。雍正三年起运二年分船粮过淮违限,部议革职戴罪督押。后蒋行楷领兑正耗并剳运米石抵通交纳全完,张大有向兵部题请将之开复。时,兵部据总漕咨请将蒋行楷议处革职之案注销开复。兵部此举被户部知晓后予以题参,因清制规定,官员“凡有关系钱粮处分开复等案,均由户部核转”,即须会同户部共同开复,不能单独开复,户部认为兵部实属违例。旨下,由吏部将兵部堂司官察议具奏,涉事官员有原任侍郎已升山东巡抚塞楞额等。按照定例:“将不应开复之官中详开复者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⑨兵部武选司员外郎额楞泰、主事葛图肯、主事吴应勋、杨如松被罚俸一年,左侍郎升巡抚塞楞额、左侍郎杨汝谷被罚俸六个月。这是吏部对礼部、户部、兵部官员的议处。

雍正十年,京通地区仓监督杨天锡、邱峤等官员,在职期间因亏折霉烂米石,被拟罪连带家属发遣。后雍正降旨将邱峤子孙赦回,释放之旨已颁下部院达六月之久,而邱峤之子孙并未奉到旨意回籍。后查明是刑部福建司和都察院官员在传达谕旨时,遗漏行文于宁古塔将军,以致迟延半年。因此,凡与此事关涉之都察院官员和刑部官员均被议处。按照“凡题奏事件俱由主稿衙门,于奉旨后查明各该处行文知照,今发遣邱峤之子孙奉旨赦回之处,都察院既经行文邱峤原籍,乃并未行文宁古塔将军,实属遗漏,不便免议。查定例官员遗漏行咨者罚俸两个月”⑩。遗漏行文之都察院掌江南道事监察御史傅色纳、原掌河南道事今升礼科给事中耿大烈,照例各罚俸两个月。“至刑部福建司于都察院知照到日,并未将传知该司办理,亦属不合。”(11)遗漏行知之刑部福建司郎中今升四川保宁府知府胡增耀、满洲郎中五十三,亦于现任内罚俸两个月。这是吏部官员对都察院官员和刑部官员的处分。

由上可见考功司的权限,如有其他部门侵权或自身弃权,要受到严厉处分。如雍正三年,吏部兵部合议杭州将军年羹尧在川陕总督任内妄参金南瑛等七员革职之事。吏部因和兵部合议而受到处分。雍正认为,参劾金南瑛,“此年羹尧总督任内之事,非将军任内之事,乃吏部应议者,与兵部无涉”。而吏部“今未请上谕,含糊专擅”,会同兵部议革年羹尧将军之职。为此申斥道:“如此巧为,殊属不合。”(12)隆科多等交与都察院严察议处。从而,维护了吏部考功司在问责与处分中的主导地位。

二、都察院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一)都察院设置及职掌

清代,都察院系正二品衙门,其职掌:一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关于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13)。二掌察部院诸司所治之事,以六科十五道分掌稽察,月以已结、未结之数,具册分送注销,月终各具题。其职官,设满汉左都御史、满汉左副都御史,掌察核官常,整饬纲纪。其右都御史为总督坐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坐衔,无专职。具体分工“宗室内务府,满洲、蒙古、汉军、汉监察御史,分道稽察,内派京畿道四员,每城各二员,其余在本衙门办事,首领有满汉经历、满都事等员”(14)。其下属机构中,主要是六科和十五道,分别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失职溺职行为进行监察纠参,号称“科道纠参”。

六科,清朝初沿旧制,雍正元年开始改隶都察院,“整纲饬纪,班序秩然,听都御史考核”(15)。其科内职官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一般每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洲、汉人一人,各设给事中满洲、汉人一人。其职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如有失封还奏,内外章疏分类抄集,参署付部驳正其违悮焉”(16)。具体而言,吏科分稽铨衡,注销吏部顺天府文卷;户科分稽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分稽典礼,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文卷;兵科分稽戎政,注销兵部、太仆寺、銮仪卫文卷;刑科分稽刑名,注销刑部、通政使司、大理寺文卷;工科分稽工程,注销工部文卷。这是六科对六部的对口监察权和对文书的驳正权。此外,凡是“直省督抚题达之案,具揭各科道察核,事有难结者岁终汇题,诖漏及易结不结者,劾”(17)。对于“拟旨批答,字句舛错,部院督抚疏章,事有谬误者,并听驳正”(18)。

十五道,清代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每道职官设掌印监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专“掌纠劾官邪,条陈治道”(19)。即“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在内刷卷,巡视京营,监文武乡会试,稽察部院诸司;在外巡盐、巡漕、巡仓等及提督学政,各以其事,专纠察朝会纠仪、祭祀、监礼,有大事集阙廷预议”(20)。具体而言:京畿道分理院事及直隶盛京刑名,稽察内阁、顺天府、大兴、宛平县;河南道分理河南刑名,照刷部院诸司卷宗,稽察吏部、詹事府、步军统领、五城;江南道分理江南刑名,稽察户部、宝泉局、宣课司、左右翼、监督在京十有二仓、总督漕运、磨勘三库、月终奏销之籍;浙江道分理浙江刑名,稽察礼部、都察院;山西道分理山西刑名,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书科、总督仓场、坐粮厅、大通桥、监督通州二仓;山东道分理山东刑名,稽察刑部、太医院、总督河道、催比五城命盗案牍缉捕之事;陕西道分理陕西刑名,稽察工部、宝源局、核勘在京工程;湖广道分理湖广刑名,稽察通政使司、国子监;江西道分理江西刑名,稽察光禄寺;福建道分理福建刑名,稽察太常寺;四川道分理四川刑名,稽察銮仪卫广东道分理广东刑名,稽察大理寺;广西道分理广西刑名,稽察太仆寺;云南道分理云南刑名,稽察理藩院、钦天监;贵州道分理责州刑名,稽察鸿胪寺。十五道主要承担着对各省司法工作的监察和对中央各部院的对口监察,其监察范围广泛,职权很重,同六科一道共同承担着对官员的参劾与问责。

(二)都察院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都察院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协助吏部兵部组织京察大计军政诸项考核:按照清朝制度规定,凡是考核官员,不论三年的京察、大计,还是五年的军政,都要由都察院、吏科、兵科、京畿道,吏、兵二部核实考核共同具疏。具体而言,在外府州县等衙门官员三年一次大计时,由吏部、吏科会同都察院和河南道考核,武官五年一次的军政,由兵部、兵科会同都察院和河南道考核。可见,在雍正朝每一次的官员考核处分中,均有都察院的介入。

第二,纠参官员失职行为:这是都察院在清朝建立之后,一直担负的主要职责。天聪十年皇太极曾谕臣僚:“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21)这里规定都察院官员要对“政事背谬”、“贪酷不法”的官员予以及时纠参。崇德元年(1636年)再谕,“都察院各官皆系朝廷谏诤之臣”,“至于诸王贝勒大臣,有旷废职掌,躭酒色,好逸乐,取民财物,夺民妇女,或朝会轻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适己意,托病偷安,不朝参入署者,礼部稽察,若礼部徇情容隐,尔等察奏,或六部断事偏谬,及事未审结,诳奏已结者,尔等亦稽察奏闻”。(22)这条上谕规定都察院官员要纠参“礼部徇情容隐”行为、“六部断事偏谬,及事未审结,诳奏已结者”,这是对礼部和六部职能部门官员的纠参。

入关后,清代规定都察院职责更为广泛。顺治元年(1644年)定,“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察院指实纠参”(23)。顺治九年谕,“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为忠勤与否,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如满汉各官有贤有否,督抚按各官有廉有贪,镇守驻防各官,有捍御勤慎者,有扰害地方者,俱著分别察奏,其推举铨用与黜革降罚,及内外各衙门条陈章奏,有从公起见者,有专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纠驳”(24)。顺治十八年定:“都察院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及一应不公不法事。”(25)顺治年间的三条规定,重申了都察院的纠劾职能,再次明确了应纠劾的重点和该纠劾的官员。如对于“贪污枉法暴戾殃民”的,对于“扰害地方”的,对督抚按贪婪的,对于镇守驻防怠惰的。

雍正朝,都察院的纠参职责规定更为全面:负有纠举朝政不当之责:左都御史、给事中、御史皆许风闻言事,“事关朝政得失、民生利弊、大臣徇私、执法不饬簠簋并听据实陈奏,摭拾陈言及琐屑伤治体者,不得渎告”(26)。负有纠劾建白之责:“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关于国计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27)负有纠举礼仪之责:朝会、祭祀时,御史要监礼纠仪,凡“其有举止失错,乖于典礼,及临期托故不到者,咸得举劾”(28)。负有监督本院御史之责:“外省督抚有怀私背法逞威等事,给事中、御史等受其请托贿赂,瞻徇隐瞒,经朕于别处闻知,将都察院堂官一并议处。”(29)负有监督文书之责:“部院督抚本章有情理未协者,俱得驳正题参,至于朝政得失,百官贤佞,或特疏,或公本奏闻。”(30)或“各部院衙门及直隶各省一应题奏本章,有字样差讹、洗补、渍污等项,各科抄参”(31)。从而在方方面面,具体规定了都察院该纠参的内容,使得都察院介入到官员的问责与处分中。

第三,奉旨复查吏部所议失当处分:当吏部议处官员出现问题时,皇帝一般交由都察院来复查复审,可以说此时的都察院是处分的更高一级机构,是对吏部处分的驳审机构。在皇帝看来,吏部负责一般处分,对于颇为复杂、有反复、有冤枉的处分,则由都察院来审报。如雍正帝为防止各省督抚参劾属员出现不公致受屈抑,因而“令府州县官实有冤抑被参革职者,许赴都察院呈明核实奏闻”(32)。此后专门形成一项制度:“嗣后道府以下,知县以上各官,有实在冤抑被参降革者,仍令赴都察院具呈。该衙门确查原参缘由,核实具奏。”(33)明确了都察院的复审责任。再如,为避免人才浪费,雍正元年谕外任文武官员“经督抚提镇缘事参革,才勘效力者,许其亲赴都察院具呈,汇题陈奏”(34)。此后对于此类因公处分有才能官员的再用,也形成了一项专门性制度:“外任官除特参贪酷外,其因公降革解退之员,将任内钱粮案件完结之后,”“许其亲赴都察院具呈,著都察院十日一汇题,代为陈奏”。(35)都察院成为定期复查汇奏处分的主要机构。

第四,奉旨处分吏部官员:《龚自珍文集》曾记载有一条史料:“吏部之议群臣,都察院之议吏部也,靡月不有。”(36)反映出吏部作为处分的主导机构,负责对官员的议处;而一旦吏部官员有所失职,朝廷规定其议处要由都察院来执行。如雍正六年(1728年),吏部在议覆广东巡抚杨文乾钦谕疏内,将应行夹签声名之事,遗漏夹签。这种失职,由都察院按照条例,将大学士兼吏部尚书朱轼、吏部右侍郎舒楞额,吏部署理侍郎事兵部左侍郎杨汝各罚俸六个月,考功司郎中、员外郎、主事罚俸一年。这次吏部堂司官员被处分,其议处机构就是都察院。再如雍正八年,礼部错认文件中提到的陕西、甘肃为二处,吏部据礼部咨文办理,没有细心详察,即将陕西、甘肃、山西三处巡抚分别定议,导致误加处分了西安巡抚武格,给其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失职,从礼部堂官到吏部官员都被都察院察议。(37)

这是都察院在雍正朝所担负的几项主要责任,既有清初以来的沿用,又有雍正时期的添加,反映出雍正朝对官员问责的重视,在机构方面的建树。

三、督抚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一)督抚设置与职掌

督抚同属封疆大吏,总督“掌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38)。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群吏之治”(39)。大致区别以军事归总督,民事归巡抚。一省政务,又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及守、巡各道,分负专责,以督率府县各官,总其成于督抚。督抚既属封疆大吏,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按照清制,督抚例有兼衔。雍正元年颁布总督加衔定制,凡总督授加尚书衔者,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不加尚书衔者,俱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雍正元年又定巡抚加衔制,凡由侍郎授者,定为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升授者,俱加右副都御史衔,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卿、按察使等官升授者,俱加佥都御史衔。此后,凡加尚书衔的总督为从一品,加兵部侍郎衔的巡抚为正二品,兼御史衔,品级不变。在清代,由于督抚所具有的都察院衔,所以也责无旁贷的肩负起监察纠劾之责。

(二)督抚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督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官员,因其有确定的职掌,又有都察院的兼衔,所以他们能够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参与考核地方官员。正如《清朝通志》中记载:“考课之人,六部卿寺官属,则尚书、侍郎、卿监主之;侍卫及护军官属则领侍卫内大臣主之;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则各都统主之;直省文武职则督抚提镇主之。”(40)可见,督抚主要是在三年一次的大计考核之时,对其所属省份的下级官员进行考核。清承明制,每三年举行大计考核地方官,届时由吏部题请,然后通行各督抚府尹办理。其程序大致是各省由州县至府道司,层层考察其属员事迹,由按察使造册申报督抚。督抚据册核其事状,注考语,缮册送吏部复核。其官员考核有所分别,布政使、按察使由督抚出考,缮具履历清单咨部,由部汇核具题请旨定夺。运使道府以下等官,分别由督抚和大计官按应举、应劾分为二本,送内阁具题,奉旨后,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等详加考核题覆。不论是布按两司,还是运使道府等官,其考核都离不开髂抚的参与,所以,督抚在地方官员的考核与处分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第二个方面,纠弹违制违纪属员。在这方面,督抚往往以都察院右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的兼衔,纠参所属官员日常行政中的一切失责违纪行为。

第三个方面,可决定官员之去留和是否引见。官员被纠参之后,一般由吏部拟议官员处分,皇帝做最后裁决。在裁决前,当皇帝对某些官员的治政能力品行无法把握时,往往向督抚询问该官情况,由督抚出具考语,皇帝依此考语的优劣,决定该官员之降调或降调留任,或是否引见。所以,督抚一纸“考语”,往往会直接决定官员之去留和能否被引见授官或减缓处分。在雍正朝,随着引见制度的发展,督抚在这方面的参与是比较多的。

1.督抚考语决定官员之降调。雍正五年,湖南巡抚王国栋题参善化县知县李梦麟失察妖术,吏部初步议处后,奉旨“李梦麟居官如何之处,著行文询问该抚。如居官尚好,著降一级从宽留任,若平常,照部议降一级调用”(41)。湖南巡抚王国栋遂询问署湖广布政司事湖南盐驿粮储道杨馥等各员后,书面报告,称李梦麟才具不足,不能胜任,将李梦麟应遵例降调。李梦麟因此巡抚之恶劣考语,被照例降一级调用。再如雍正八年,江西南昌府知府许慎,失察江西新昌县参革知县陈松年,在署宁州事任内加征火耗私收税银,冒销库子门役工食以及建造营房工料等各项银两,后自行查出自请处分。部议照例降调,奉旨“许慎著询问该督抚,如能胜知府之任,照部议所降之级从宽留任,若系寻常供职之员,即照部议降调”。暂署江南江西总督印务史贻直遂询问前署督臣尹继善,尹继善又据江西布政使降三级调用仍暂管司事李兰等报告,查得“许镇办事非不勉力,钱粮亦知谨慎,但省会为繁剧之区,该守才识有限,不无疏漏之处”。所以最后总督定论,“许镇居官虽属谨慎,办事亦颇勤力,但才非敏练,不过寻常供职之员,不胜繁剧知府之任”。据此,雍正批谕“该督既称许镇系寻常供职之员,不胜繁剧知府之任,著照部议所降之级调用。”(42)可见,督抚考语之重要,直接关乎官员之仕途生涯。

2.督抚考语决定官员之留任。雍正七年,四川护叙州府事犍为县知县何源溥,对于叙州府署珙县知县严达讳命不报一案,漫无觉察,不行揭报被参,部议照徇庇例降级调用。奉旨“因讳命不报,依议降级之何源溥,著行文询问该督抚,如居官尚好,著照部议所降之级从宽留任,倘居官平常,即照部议降调”。四川巡抚宪德出具考语,“何源溥年力精壮,办事克勤,曾经委令招抚雷波等处苗民,往来无误,尚属勤干之员,请以降级留任,于新设地方洵有裨益”。雍正依此考语下令,“何源溥既称年力精壮办事克勤,著照部议所降之级从宽留任”。(43)再如雍正九年江西巡抚谢昊,题参饶州府浮梁县知县沈嘉征,因署鄱阳县事任内,承审福建晋江县民庄坤生等雇船诱赌伙骗客财一案,错拟罪名,部议照例降一级调用。雍正下旨,“因错拟罪名降调之沈嘉征,著询问该督抚,如居官尚好,著照所降之级从宽留任,如系平常供职之员,著出具考语送部引见。”谢昊确查,“沈嘉征委署实心办事,居官尚好,请求照所降之级从宽留任”。当月有旨,“该抚既称沈嘉征实心办事,居官尚好,著照所降之级从宽留任”。(44)雍正十二年,石麟题参朔平府知府刘士铭督催雍正六年钱粮原参未完一分以上,今未完又不及一分,部议照例降三级调用。奉旨“刘士铭因钱粮未完降调,著询问该抚,如居官果优,著带所降之级从宽留任,若居官平常,即照部议降调”。后巡抚石麟回曰:“朔平地处严疆,接连口外,为边方要郡,知府刘士铭莅任五载有余,熟悉地方情形,居官勤慎,办事干练,委办军需事件亦无贻误,尚属才优明敏之员。”请求留任。雍正下旨,“该抚既称刘士铭勤慎干练,无误军需,著带部议所降之级从宽留任”。(45)可见,一般而言,只要督抚提出请求,雍正往往会予以允准,这也是给予督抚一定的处置权。

3.督抚考语决定官员送部引见。雍正九年十二月雍正曾颁布谕旨,“因公诖误降调人员赴部候补,应行引见者,从前未令督抚出具考语。嗣后各官赴补文内,著督抚将伊居官如何之处,出具考语送部,吏部于折内注明具奏,带来引见”(46)。从而,就制度规范上,进一步肯定了督抚考语的重要性。但也正是由于考语的重要性,对督抚出具考语又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各省道府州县等官有因公参处,部议降革者,皇上每降谕旨询问督抚,该员居官如何之处,分别留任、降革。该督抚自应即行具奏以定去留,但向来奏定有限期,往往接到部文,迟至三四月或半年之后始行覆奏。伏思,督抚身任封疆,凡属员之贤否,自应平日留心,原不待奉旨询问始行访察,况出具考语,又非行查完审事件办理需时者可比,若不即行覆奏,则寻常供职之员,转得姑容任所,且为日既久,亦恐渐启营求请托之端。请嗣后,凡道府州县有议处降革,奉旨询问居官如何者,该督抚自行出具考语,及会同出具考语,应作何分别定限之处,伏乞敕下该部详加妥议。”(47)后定“俱按接到部文之日,酌定覆奏限期,并令该督抚于覆奏本内,将接到部文,并会稿日期声明,以凭参核,如有延迟限者交部议处。奉旨,允准”(48)。可见,该议定从时间上以及会稿日期方面从严要求,以确保督抚考语的及时可信。官员一旦因督抚之肯定性考语被皇帝引见,其仕宦生涯也可能发生质的变化。

清初规定,“文职处分,职在功司”(49)。如果“文职、武弁均有考成,其武弁处分事宜,先由兵部议定,然后(亦)移咨吏部”(50)。由此可见吏部考功司的地位,其地位愈是不可动摇,才愈会使得对官员责任的追究标准一致,目标便于达到。雍正朝,对于全国性的追究责任事件,由于事务殷繁,需要其他机构的协助,中央都察院、地方督抚的参与至关重要。正是:“吏部有考功一司,都察院职掌风纪。”(51)而“外吏之贤否听于督抚”(52)。可见,雍正朝处分机构是以吏部为主导,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地方督抚共同参与构成的问责与处分系统。反映出对于官员责任的追究与处分,是行政、人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单凭一个机构的力量难以周全。而且,任何机构都存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雍正朝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同样如此。但是,任何制度设定的机构,在封建社会的常态下,都必须听命于皇权。

注释:

①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柏桦:《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对州县官员的惩处制度》,《北方论坛》1994年第4期。刘毓兰:《清代罚俸制度》,《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年第2期,等等。

②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卷六,《清代史料笔记丛刊》本,中华书局,1997年。

③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④《清朝通典》卷二十《选举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⑤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上,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⑥《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四《职官考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⑦何刚德《春明梦录》卷下,古籍出版社,1993年。

⑧《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四《职官考四》,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3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18页。

⑩(11)中国第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3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6页。

(12)张廷玉等《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95页。

(13)《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二《职官考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4)(21)(22)(23)(24)(25)(28)(29)《大清会典》卷二二三《都察院》,《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1986年。

(15)《清朝通志》卷六十五《职官略二·都察院》,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6)《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二《职官考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17)(18)《大清会典》,卷八十,《都察院》,乾隆十二年敕修,四库全书本。

(19)《清朝通志》卷六十五《职官略二·都察院》,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20)《清朝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二《职官考六》,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26)(27)(30)(31)《大清会典》卷二四五《六科》,《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1986年。

(32)萧奭《永宪录》卷三,《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97年,第201页。

(33)张廷玉等《清世宗实录》卷三三,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507页。

(34)中国第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年,第552页。

(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中华书局,1993年影印本,第51页。

(36)龚自珍《尊隐·龚自珍集》,《明良论四》,《中国启蒙思想文库》,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

(3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5册,中华书局,1993年影印本,第3524页。

(38)(39)《清朝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40)《清朝通志》卷七十四,《选举略三·考绩》,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3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2页。

(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6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4页。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5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7页。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6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9页。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6页。

(46)《雍正朝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吏·参揭》,雍正十三年内府刻本,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海南出版社,2000年。

(47)(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10页。

(49)《大清会典》卷十八,《吏部考功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1986年。

(50)《大清会典》卷一三八,《兵部职方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1986年。

(51)(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29—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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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永正官员行政问责制度探析_都察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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