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保护利用图书附属版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附属论文,重视论文,版权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组织以来,著作者、出版者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几年以来国内各类版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国际版权贸易日趋繁荣,使人们更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和利用版权的重要。但著作者、出版者对版权保护和利用一般仍然停留在作品的原始版权,即:作品的著作权、专有出版权上,而对附属版权的保护和利用上即显得非常不够。特别是许多出版单位,对版权重视仍然停留在专有出版权的层面上,以至于丢失了许多版权资源。
一、附属版权的产生及其内容
版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依法产生的一项民事专有权利,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专有性,即权利由权利人独占或垄断,并有权排斥他人使用;二是时间性,即在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其智力成果;三是地域性,即权利的使用只能在合法取得该项取得的范围内有效。在这三大特征中,专有性是版权的标志,只有此项权利才真正与作者同其作品之间特殊的内在关系相一致。而出版者是将作品编辑加工制作,复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商业活动。版权是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出版权是版权诸多财产权中的一项使用作品的权利。基于这种关系,出版者要想获取图书的专有版权必须同作者签订好有关的出版合同,首先获取专有出版权。
在获取专有出版权后,我们就要更深入细致地认识和了解附属版权。附属版权即是由原始版权(专有出版权)中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依附于原始版权的分项权利,或叫“邻接权”。附属版权在大的分类上还可以分为第一大类演绎权:即在原有作品上进行再创作或改编所产生的权利,或作品翻译各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二大类是对已有作品的再次利用权,即文字作品出版后在报刊上连载权,照片、美术作品的再次使用和进行展览的权利。
附属版权中的演绎权
1.改编权
①音像制品改编权:即将原作品改编成录像带和录音带等音像制品。
②文学类作品改编权:即将原作品改编成其它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戏剧、音乐剧,以及其它舞台剧。
③电子改编权: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借助电子计算机和光盘制成图书的越来越多。电子改编权现在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把图书改编成各类光盘,另一种是通过调制解调器使用出版社的书稿档案库做各种组合、改编。
④非印制和非电子改编权:即除了光盘版、网络版两种以外所有非印刷改编。出版社可以将出版的图书改编成某种适合于销售的形式。
2.翻译权。即是许可另一出版社将某一种书翻译成别的文字出版,在某一特定的语言区内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发行。
附属版权中对已有作品的再次利用权
①翻印复制权(国内称租型权):即是在图书出版的同时或出书后,允许国内或国外某一出版社,按图书的原样重新翻印或复制。在国内某一地区,或在某国家发行。
②合作出版的版权:即是许可另一家出版社用自己的书版同时印制和销售已购买、编辑和印制的书稿,向该社提供胶片、磁盘、照像制版书页。书名版权页用两家出版社的版权记录,一般规定在一个特定的市场范围内独家销售。
③重印权:即一家出版社在他的新书发行旺期过后,许可另一个出版社用他的文字稿重印自己的版本,并且规定在某一市场范围内发行,或者重印发行另一种不同的版本。
④连载权:即一次性允许报纸和杂志出版者使用出版社某种新书的全部或部分原稿刊载的权利。连载一般有两种:“第一次连载权”,是指在出书前由报纸或杂志独家刊登。“第二次连载权”,是指在出书以后,由某家报刊连载或摘登。
⑤缩写或节录权:即出版社出书后,允许其它出版社根据原作品缩写,单独印成缩写本出版。节录是指其它出版单位对原书某些篇章做摘录。
⑥选集、语录权:即是允许另一出版单位根据原作品做选编工作,或根据原作品摘编成语录的权力。
⑦图书俱乐部版权:即出版社许可一家图书俱乐部把已出版的图书单独印成俱乐部版,仅限在俱乐部会员内发行。
二、附属版权的获得与保护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附属版权是原始版权的派生权力,而原始版权是指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著作者授予的。获得原始版权首先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获得著作权的有效途径是签好图书出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取得许可使用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图书出版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著作权许可使用出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再通过履行合同保障双方权利的实现。签订图书的出版合同对于著作权人、出版社都是极为重要的。签订图书合同首先是合同一定要有效。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内容合法。合同条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双方意见表达一致,不得有胁迫、欺诈行为。二是主体合格。签约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权利人、法人代表或者是他们的代理人。三是形式合法。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完备。具备上述条件的图书出版合同为有效合同。
在具体签订有效合同时,出版社在获得专有出版权同时,还要尽可能获取更多的附属版权。在充分和著作者协商的前提下,扩大对作品的使用范围,获取完整的专有出版权的附属版权。要向作者说明附属版权是一种潜在的版权,对它的开发和利用对著作者和出版社双方都是有益的。对附属版权双方都应去开发利用,但是由于出版社工作性质所决定,同国内外各出版、新闻单位接触广泛、联系面广,便于及时利用、转让这种权利。在尊重作者的这种民事权利的前提下,要充分保证著作者的经济利益。在合同中涉及的附属版权的条款,应明确规定著作者应得到的那部分经济利益。一般说来著作者同意授予改编权的,出版者应将所得收入的10—20%付给著作者;同意授予翻译权的,出版者应将所得收入的40—50%付给著作者;同意授予合作出版版权的,出版者应将所得收入的10%付给著作者;同意授予重印权的,出版者将所得收入的40—50%付给著作者;同意授予连载权的, 出版者应将所得收入的40 —50%付给著作者;同意授予缩写权的,出版者应将所得收入的10—20%付给著作者;同意授予俱乐部版权,出版者应将所得收入的40—50%付给著作者,出版社在获取版权时应当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必须是经著作者同意授予,二是要保证著作者相应的经济利益,三是要把著书者授予的附属版权用合同的方式,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
出版社在获取这些附属版权后,要珍视这笔无形资产,予以充分保护。由于附属版权是一种隐性的版权,在版权意识普及还很不够的中国,还会有人没有意识到它受法律保护的意义,未经著作者、出版者同意,随意使用它的演绎权和再次利用权,侵犯了著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对于这种无意侵犯的现象要给予坚决制止。通过调解的途径,使侵权者认识到这样做是错误的,并给予著作者和出版者相应的经济赔偿。对那些有意侵犯附属版权的盗版者,要坚决给予打击,除给以必要的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名誉上的赔偿,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三、附属版权的开发与利用
对图书的出版者来说,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有效的维护、利用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促进出版业的繁荣与发展,才是最终目的。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的出版业正朝着国际化、现代化的目标迈进,图书进入世界市场已成为现代出版业发展的趋势。在对外交流及图书贸易上,除了图书实物贸易这一方式,最主要的是依靠版权贸易形式来实现。国际间图书版权贸易,实质上就是相互间转让这些图书附属版权。目前国内出版社开展的国际版权贸易主要是购买或出让翻译版权(对港台地区则是出让中文简体字权)上,对附属版权中的其它权项则开发利用得还很不够。而在世界上出版业发达的国家则是把它看成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想方设法开发利用。比如在美国,出版社不是在家里坐等人家来买附属版权,而是花更多时间和力量去开发这项无形资产,像促销图书一样积极推销自己的附属版权,甚至在图书出版前就能做出一两笔版权交易。在图书准备出版前,他们就针对可能对原著中附属版权中的某一项感兴趣的客户寄发推广信函,如果对方有兴趣,则可寄给他们文稿。常用的办法是通过邮寄资料或电话一对一跟踪关键合同户,希望以此引出购买人的专门报价,围绕某一项附属版权进行谈判,以便得到最好的谈判结果。更普遍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参加国内外图书展览会进行版权贸易,争取在现场成交签订协议。国内的出版社应当认识到每一项附属版权都是一笔财富,不能轻易出让给国外出版社。在出让时应当在合同上就出让附属版权的权项,发行地域的范围和时间,版税收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想方设法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把每一项附属版权的潜在的价值都开发利用出来,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在国内附属版权的开发利用也应当引起重视。从50年代我国就流行的租型,实际上就是获取的翻印复印权。因为那时是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只把它简单地认为是扩大图书发行范围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出版社越来越认识到租型(翻印复印权)的重要,租型图书曾经给一些出版社带来了较为丰厚的利润。实践证明,只要划分好本版图书发行和其他社租型图书发行市场的范围,租型图书是扩大本版图书发行量扩大影响,开掘本版图书利润的有效办法。能促使国内出版的图书被改编成戏剧、音乐剧、广播电视剧、电影、电子音像出版物不仅会获取一笔出让附属版权的费用,还能起到促进被改编图书的发行,扩大影响的作用。图书在出版前或在出版后能被报纸和杂志连载,更是对图书有着重要的推广宣传作用。
对于图书附属版权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件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工作。出版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丰富的版权资源,进一步扩大图书的发行,造成更大的影响,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