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中国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中国论文,经济学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中国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虽然还没有最后走出低谷,但在理论著述的质量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一个重要的标志是,中国的经济学家已经走过了引进介绍和简单模仿西方经济学的学习阶段,开始以挑战的方式对现有的理论假说、实证解释、一般结论和某些核心概念,进行独立的思考和研究。1995年中国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进展,最突出的还是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方面。本文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确定的学术取向和学术标准,对该年内发表的关于制度和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一些优秀成果,作一概括的阐述和简短的评论,以期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学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评述只是一家之言,并不排除其他人从不同的学术取向和学术标准所作的评论。
⒈根据被形式化的科斯理论,明确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就要先明晰产权,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要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产权要明确到个人。然而在我国出现的乡镇企业的奇迹,却似乎没有遵循这一逻辑。一方面,大多数乡镇企业并不是私人企业,它们或者是集体企业,或者其实是乡镇政府所有的企业;另一方面,在乡镇企业内部,产权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划分也是模糊不清的。这样一种产权安排怎样引起了一场惊天动地的经济革命呢?一种常规的解释是,比起国有企业来,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还是相对清晰的。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引起经济效率提高的,往往不是制度安排的理想状态,而是相对领先的制度安排。但是,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国际市场中乡镇企业仍然有竞争力。
而对中国经验对主流产权经济理论的这一挑战,李稻葵博士提出了《模糊产权》的概念。在他看来,产权安排并不是一个无条件的制度安排,它与其行使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有着某种互相关联、互为因果或互动的关系。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最佳的产权安排应是明确界定的产权安排;但是当市场环境不完善时,上述产权安排也许就不是最佳选择。所谓市场环境不完善,既指缺少由政府提供的公平的竞争规则、稳定的交易秩序、公正的解决纠纷的程度,又指政府对市场有过多的不当干预。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一个产权界定清晰的私人企业往往很难低成本地进行市场操作。因为在竞争不公平、信用无保证、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一个个别企业的交易费用会非常高,以至使它不能将它内部因产权清晰而带来的优势转化为市场利润。此时,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也许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然而,如何才能有效地借助政府的力量呢?一种形式是直接付酬给政府,但这在政治上几乎等同于行贿;另一种形式是邀请政府加入到企业中,这使得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从而获得报酬变得名正言顺。因此,由政府参与的企业产权安排以及这种安排的不清晰性,反而在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过渡时期成为一种最佳的产权安排。应该指出,这样的分析并没有超出科斯本人的理论框架。他一直坚持,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取决于交易费用;因而,正如德姆塞兹等人所指出的那样,当明晰并行使产权的成本相当大时,产权的界定和行使就没有意义。但是,李稻葵的研究不仅是对教条化的“科斯理论”的批判,而且还以肯定的语言给上述讨论增加了理论价值: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都会有一种产权制度是最佳的选择;这种产权制度未必是界定清晰的私有产权制度。这样一个强调产权制度与其它制度安排互动关系的思路,不能不使研究产权理论和探寻中国乡镇企业之迷的学者视野大开。
如果说,李稻葵的上述论文的缺陷是缺少经验证据,陈剑波的论文《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则弥补了这一缺陷。这两篇论文颇使人有异曲同工之感。陈剑波指出,“政府和社区参与企业产权界定的事实本身正是不完全市场的结果”,企业因此“必需寻得政府、社区的支持,才能正常的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对统计资料的分析,他发现政府参与企业产权安排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直接投资,并直接分享一定份额的企业利润;一是提供相对无形的服务,主要是帮助企业获得低成本的贷款,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对企业决策的控制权。前者是相对明确的和有形的,后者是相对模糊的和无形的。两者是可以互替的。一个乡镇企业,往往同时包含着这两种不同的产权安排形式。这两种形式具体如何搭配,以及后一种产权安排取何种具体形式,取决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乡镇企业的独特的产权安排,仍是交易的结果。既然是交易,就应体现当事各方的利益均衡。从而平均来说,如果将政府对企业决策权的部分支配看作是对政府提供的无形服务、尤其是廉价资本的一种回报,一种交易费用,将这一费用的边际值与资本价格相加,就应该等于资本的边际生产率。这样一个结论就会与李稻葵的结论不谋而合。但是,走到这,陈剑波得出了一个颇为相反的结论,即:资本价格加上交易费用高于资本的边际生产率。这意味着资本被过度地使用,从而也意味着乡镇企业的这种产权安排不是在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中的最佳产权安排。他的解释是,由于企业与政府就产权安排的谈判是私下进行的,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并没进入会计成本,人们只按照会计成本进行决策,所以才会出现上述情况。但这种解释似乎过于牵强,该交易费用并不是完全不进入会计成本,代表企业的谈判者会考虑所有成本的。只要经济当事人是理性的,似乎就不会出现陈剑波所说的结果。也许,陈剑波的结论是想说明,如今的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已经与市场制度环境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进行产权制度的变革。不过,如果陈剑波想要保持自己逻辑的一致性,似乎还要做更多的工作。
⒉实际上,上述独特的产权安排不仅存在于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非国有企业中,在国有企业中也可以发现。只不过在国有企业中,这种产权安排的形成过程与非国有企业相反,即自80年代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使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从政府那里分享了部分决策权,并相应地获得了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在《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和绩效》中,张维迎博士指出,政府之所以要与企业内部成员分享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因为企业内部成员掌握了更多的可以导致更高生产率的信息;但由于利润下限的约束,企业内部成员操纵帐务的可能,以及政府官员保留寻租权力的需要,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又不能全部移交给企业内部成员。这样一种产权安排,很容易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所谓“企业主管部门截留下放的自主权”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是研究前苏联与东欧国家市场化改革过程的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1995年有关“内部人控制”的理论也被介绍了进来。《改革》杂志刊载了日本学者青木昌彦等人的有关文章,并出版了一本他与钱颖一合编的论文集(1995年)。吴敬琏教授也著文讨论此事,《改革》杂志还就此召开过小型研讨会。有关“内部人控制”理论的基本结论是,由于企业由内部成员控制,使得企业的外部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企业效率降低,因而要得到纠正。然而,张维迎博士的结论则是不同的。他指出,国有企业某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不仅能够激励企业经营者为谋取利润而提高效率,而且由于内部人操纵帐务使政府的收入份额减少,削弱了政府向亏损企业提供补贴的能力,从而国有企业的预算变“硬”,逼迫企业提高效率。这样的分析言之有理,但作者似乎忽略了从80年代末开始,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已经从“财政补贴”转变为“银行贷款补贴”。对于第二个问题,张维迎似乎也有超乎常规的分析。在他看来,企业主管部门起着降低企业内部成员与中央政府代理人之间的交易费用的作用。对于中央政府,它代表联合起来集体行动的企业;对于企业,它代表中央政府实施监督,以防止企业内部成员操纵帐务或侵蚀资本,这样反而能使中央政府更为放权。由于它的这种作用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主管部门为它提供的“服务”获取报酬就是恰当的。其一种形式,就是部分参与企业的决策。
值得指出的是,张维迎的上述论文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对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践有着相当深入的了解;二是有着相当漂亮的形式化数学化表达。从他的学术风格看,可称是“有着很强新古典倾向的制度经济学家”。不过有趣的是,他的上述论文分享着主流制度经济学的共同倾向,即对历史上曾经存在并有所发展的经济现象持某种理解的态度,尽量去发现它们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因,而不是用简单的概念去否定它们。所以,尽管张维迎本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和谐性持怀疑态度”,但仍然得出了肯定国有企业的特定改革形式的结论。当然即使如此,他并没有忽略国有企业在产权安排上的致命缺陷,并期望通过国有企业产权的民间化最后完成国有企业的改革。更能反映他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观点的,是他的另一篇论文,《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这篇论文的功绩,不在于它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新的解释,而在于将已有的解释形式化。在张维迎之前,就有不少中国学者把公有制下代理人的人数过多,作为解释代理成本(含代理损失)太高、企业管理效率低下的一个原因。张维迎的工作使这样的理论解释有可能被加入到主流经济学的知识积累中去。实际上,为了形式化,或通过形式化,张维迎的解释更为完整和全面。他首先对“正宗的”公有制经济作了一个全景式的描述: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是公有制经济的初始委托人,通过逐级的代议制度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他人代理,一直到全国议会将权利委托给中央政府,完成了权利集中的过程;然后中央政府又通过将权利逐级委托给下级政府,一直委托到企业。这样,通过两个方向的相反的金字塔型的多级代理结构,“正宗的”公有制建立了它的委托—代理体系。张维迎证明,随着公有制经济规模的增大,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激励就会严格递减。如果现实中的公有制经济规模很大,由于代理链的层次过多,导致信息扭曲、监督成本过高,不仅会使企业经营层缺少激励,企业效率低下,更严重的是使中央代理人缺少激励。所以,在现实中的公有制是正宗公有制的变形,即初始委托人(一般公民)将剩余索取权移交给各级代理人、尤其是中央代理人,自己只要求获得一个固定份额的福利。这样做,初始委托人节约了迫使中央代理人做出最佳努力的监督成本,同时又实现了激励后者的目的,实际上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导致变形的公有制经济作为一个较正宗公有制更有效率的经济制度而成为现实。根据同样的逻辑,张维迎解释了我国在80年代的几项重要改革,如乡镇企业的崛起,地方财政包干和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为什么带来了效率上的改进。应该说,这种解释,仍是主流产权理论的解释。它以代理费用的多寡来判断产权安排的效率;并且说明,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越是向最终代理人转移,获得剩余索取权的集团的人数越少,产权安排越有效率。这似乎与张维迎的上一篇文章,以及李稻葵和陈剑波的主张不太一致。其实,也许正是这些从不同角度对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分析,才道出了较全面的事实。一方面是中国传统公有制的解体;另一方面是企业的产权安排并没有一下跳到私有产权制度上去,而是采用了与中国经济过渡过程相应的产权安排,使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获得相对成功。
⒊与中国市场化改革道路相对应的,是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的所谓“休克疗法”或“大爆炸”。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战略,至少从中期来看,是不成功的。左大培博士的论文《对‘大爆炸’改革战略的评论》,就是在探寻这一改革道路何以不那么成功的原因。在他看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计划当局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公共开支”,有意压低消费品的生产,因而造成消费品的短缺及居民的强制储蓄。当实行“大爆炸”改革战略时,价格在一个时点上全部放开,会使短缺的消费品价格上升,但消费品的供给数量并不能同时增长,这使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同时使他们在银行中的存款贬值,尽管居民节约了为购买短缺消费品而排队的成本,但仍然会感到福利水平的下降。由此,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如游行、罢工、以至议会对政府施压,或者中止或放慢改革,或者通过扩大货币发行给居民以补偿。更为严重的后果,则是使发动改革的政府倒台。而面对“大爆炸”改革战略的后果,政府很难有恰当的对策。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中形成的产业结构,供给不足的消费品生产产业和过度投资的重工—军工产业,不可能随着价格的突然放开而能作迅速调整。在消费品价格大幅度上升的同时,重工—军工产业会因订货急剧减少而陷入萧条。如果为了补偿重工—军工产业及其职工的损失,就要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这就会导致恶性通货膨胀;但如果要抑制通货膨胀,又要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这又会使萧条的产业雪上加霜。这种分析,已被经验事实所证明。在实际中,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政策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摇摆,却同时承受了两方面的恶果:恶性通货膨胀和经济衰退。到此,左大培博士完成了他对“大爆炸”改革战略的理论批判。尽管他没有将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改革道路与中国的改革道路作比较,中国式改革的逻辑却隐含在他的批判中。这就是在考虑制度变迁时,同时考虑这一变迁所导致的利益格局的变动,以及这种变动所带来的政治后果。这同时也是政治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角度。而这种角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角度不同。似乎可以说,在两种不同的改革道路后面,有着两种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因而不同改革道路和不同后果,会反过来导致对理论的检讨。具体地说,就是带来对从新古典理论引申出来的过渡经济理论的检讨。左大培的这篇论文,就是在理论层次上对新古典理论的挑战和攻击。尽管在一些细节上还有完善的必要,如关于短缺的原因,关于利益集团的划分,关于消费品生产在价格放开时短期内不能增加的假定,一些描述似乎还可更加严格,如在描述价格放开后的价格变动情况时,应明确指出价格刚性和就业刚性的存在,但作为一篇立论严谨、逻辑严密的论文,它将会是研究过渡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文献。
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除了“改革”的一面,还有“开放”的一面。在计划经济中,对外经济关系、进出口贸易、外汇和外国投资都受到政府的全面控制。“开放”意味着政府解除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管制。但是,如同“改革”一样,“开放”也有过渡问题。一方面,如果一下子解除政府对贸易和外汇方面的所有管制,会带来对国内经济的巨大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化改革是“渐进的”,国内不可能很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似的市场环境,又会妨碍“开放”的推进,尤其是外国投资的进入。葛伟的论文《渐进开放理论》和金中夏的《论中国实际汇率管理改革》就是两篇讨论“开放”问题的论文。前者是对“开放”的一种形式出口加工区的分析,后者则是讨论“实际汇率”是如何决定的,它对均衡状态的偏离会对国内宏观经济产生什么影响。葛伟的文章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它的方法。虽然建立模型求极值,从而求出“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的最佳产量或最佳投资,是一个很一般的分析方法,但葛伟先生意不在此。他用求导得出的结论来解释出口加工区的许多现象,其中大多与经验相符,尽管有的解释还令人费解;从中导出的政策建议也颇有意义。金中夏论文的特点,是用“实际汇率”的概念及其均衡与否来透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经济关系如何与国内经济互相作用的。在一个基本理论框架下,他作了大量的实证工作。尽管这似乎有“计算价格”之嫌,这种假定存在着没有体现出来的“均衡”的做法,仍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带来理解经济现象间互动的有意义的信息。
⒌用更长远的历史眼光来看,对改革开放过渡过程的研究不仅应该包括如何低成本地实现市场化改革,更应该思考“计划经济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对本世纪计划经济兴衰的很现实的思考,同时又是极为尖端的理论问题。盛洪的《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安排》,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尝试性的讨论。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是人们互动的结果。作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经过长期互动而自发形成的制度应是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然而,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对“投票程序”和“民主制度”的经济学研究,却不断对这一信念提出怀疑。这些理论,包括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可以被看作是盛洪文章的理论背景。在这一论文中,盛洪指出,任何一种公共选择方式,甚至包括一致同意规则,都不能避免其结果有外部性,即对一部分人的损害;从而一进入公共选择领域,人们就有可能运用非市场的手段、通过损害别人来增进自己的利益。如某一产业通过议会投票来提高关税,以保护自己免遭外国厂商的竞争,同时以损害消费者为代价。特别地,如果将这种公共选择的方式用于决定私人物品领域中的事物,如用投票的方式决定电视机的价格,就必定会带来对所有人的损害。由于在公共物品领域和私人物品领域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一个社会很难保证不犯用公共选择的方式去干预市场的错误。从而,虽然投票程序是一个将个人偏好转变为社会偏好的制度安排,但不能保证不导致合成谬误。将公共选择方式作广义的理解,即将所有人们用来表达“同意”和“不同意”的方式,如院外活动、游行示威、罢工、联合抵制、迁移、以至战争,我们可以把上述结论推广到更多的不同的社会中,从而也能够解释计划经济的诞生其实也是大多数人选择的结果。当然,从长期看,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最终会被人们抛弃,但这并不能阻止在短期内人们通过对公共选择过程的不当运用,使效率较低的制度安排替代效率较高的制度安排。这种结果,既不违背经济人的假定,又不违背自由主义经济学有关制度形成的解释。当然,尽管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一问题,这方面的理论文献还是极少的,恰恰表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刚刚开始,以至盛洪的论文还缺少形式化的雕琢。但是,无论是对计划经济产生的解释,还是对目前西方诸国通过议会民主走向福利国家和大政府的不可逆转的过程的思考,都或许会带来对这一问题更多的研究和更有理论价值的文献。
⒍如果说李稻葵的论文是向教条化的科斯理论挑战,盛洪的论文是向制度经济学的一般历史观挑战,那么汪丁丁的论文《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则是向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交易费用”挑战。这或许是最为严厉的挑战。因为一旦挑战成功,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就是颠覆性的。汪丁丁的结论是,交易费用在解释制度以及制度变迁时,是一个没有意义的、多余的概念。这是因为,交易费用作为一种成本概念,是应该用“机会成本”来定义的。当我们谈到某一选择的机会成本、就暗含着有替代选择。交易费用作为一种“制度运转费用”,也同样暗含着存在着替代的制度。然而,对于人们即定的资源分布、权利结构和知识结构,按照一般均衡的逻辑,也许只有唯一的一个分工序列和制度结构与之对应。所以,在制度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也就不会有机会成本的概念,从而交易费用也就没有意义。在汪丁丁这里,如果存在着讨伐和决战,也是在方法论层次上的;即使他犯了错误,也一定是非常高级的。尽管汪丁丁的结论能否成立还值得讨论,但他提出的问题是极为有意义的。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或许会推进对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不过,导致“制度别无选择”结论的逻辑似乎有些问题。即使是在一般均衡的分析框架下,也至少会有两个解,另一个是所有变量都为零的解,即“不分工”的解。在导致分工的制度费用过高时,人们宁愿不分工。在这时,衡量制度效率的交易费用,就是将同等的资源不分工。在这时,衡量制度效率的交易费用,就是将同等的资源用于自给自足生产时所创造的财富。更何况,用“一般均衡”的方法而不是“局部均衡”的方法对分工与市场进行分析,或许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实际上,由于分工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而市场交易是没有外部性的,所以分工和市场交易可以用局部均衡的态度(即不考虑交易对象之外的他人的)实现。在这时,分工序列和制度结构就可以有多种选择,并可以随着资源分布、权利结构和知识结构的变化,而作边际上的调整。分工和市场的这种性质只有用局部均衡的方法分析时才能体现出来。所以,汪丁丁对交易费用的挑战,尽管很令人激动,却还是没有足够的颠覆性。
⒎张曙光教授的《国家能力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兼评‘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中国书评》1995年1月号;以下简称《书评》和《报告》),是一篇理论批评式的书评。《书评》先从学理上对《报告》涉及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提出质疑和辩论,明确回答了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国家的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政府的能力强好还是弱好等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报告》的作者都作了简单的肯定的回答。而《书评》则认为,与在经济增长中一样,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国家的作用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具体结果取决于多种条件;中国的改革和进步既有赖于发挥国家的作用,也有赖于打破对国家的迷信;同样,政府的能力也不简单就是强就好,弱就不好,而是取决于各该国家的制度结构及其内部力量对比的变化。相对于社会力量来说,强政府和强中央不一定是好事,它会造成国家权力的过份膨胀和对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侵害,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家能力的削弱是必然的,它有利于市场基础结构的建立和市场关系的发育,保持与社会组织能力相适应的国家能力是必要的,增强国家能力和正确途径是培育和增强社会能力。接着从方法和方法论上对《报告》在进行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方面的缺陷提出批评,明确指出,《报告》使用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两个简单的指标,解释如此重大而复杂的问题,是不恰当的。
从几年前开始,张曙光教授就对“广告式”的、“推销式”的书评颇为反感,曾写过一些抨击这一现象的文章并发表在《中国书评》上。在某种意义上讲,他对王绍光和胡鞍钢的《中国国家能力论》的评论也许更能反映出他对批评的严肃态度,还有他对建立公平的批评和反批评规则所持的态度以及所做的努力。一个很关键的方面,就是要将非学术因素排除出去;在学术批评时,一不要怀疑对方的动机,二不要怀疑对方的智力。批评不应该在误解、甚至曲解批评对象的观点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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