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与原则_企业经济论文

欧洲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与原则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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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挑战

在行将到来的年代中,欧洲经济面临着四个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日益扩大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主要工业国家之间的竞争和为维护并扩大其市场地盘的斗争提出了制定真正的世界战略的要求。竞争能力已成了一个关系到生死存亡的问题。在当今的条件下,竞争的进程和结局在颇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是谁掌握了基础技术。在最近几年来,基础技术市场上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日本的优势。高技术产品的消费与生产之间的差距已到了确实不能允许的地步。消费国家,首先是欧洲,还是美国,对日本的此类产品的生产厂家的操纵和霸道再也不能置之不理、漠然视之了。基础技术之一微电子技术便是明显的一例。

微电子技术几乎渗到了所有的经济领域。逻辑芯片的供货厂家对市场需求的走向反应敏捷,与对该项产品提出需求的所有部门直接挂钩。停止这类芯片生产,即完全依赖进口,这就意味着不仅仅使国内生产企业的就业机会丧失了,而且使得多部门中的就业机会受国际技术转让的运作情况所左右。须知在欧洲生产逻辑芯片可以获得很大的效益。但这种芯片的生产几乎完全转入日本人手中,如果这类产品的生产无法回归欧洲的话,那末技能和经验(“诺浩”)将有几代空白,而缺乏这种技能和经验非但不能打进新的市场,就连旧的市场也难能保住。可能会有人反驳说,日本公司往往不是自己的微电子产品对欧洲的简单的出口厂家,而是在欧洲设立了自己企业的分公司,创造了就业机会。但是,须知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充当的是普通工人的角色,充其量也不过是中层环节的管理人员,而技术本身是在日本研制的,高层的管理人员来自日本。

因而问题提了出来:为了防止欧洲工业的竞争能力所依据的高技术生产的这种结局,欧洲应当怎么办?如何维持和增加这些生产企业的就业机会?怎样通过与日本企业(也包括设在欧洲的)密切的互利合作的途径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必须研究日本企业取得如此明显的成就的原因何在,其中也包括对如下一个问题做出回答:说得不错的话,欧洲迄今所推行的结构政策的无效率该是原因之一吧。这一结构政策(在一些国家中称之为“产业政策”)的追求的目的主要是维护或改进既成的部门结构。作为例证,可以举出农业、煤炭工业、炼钢和造船业。促使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各种各样,但大体上十分清楚的是:从维护某些地区的面貌和保持就业水平直到国家能源的自给率。我认为,日本人所奉行的是不同的并且是卓有成效的结构政策,其基础是坚定不移地支持作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收入和整个经济增长率的“火车头”的高技术部门。日本人认为创造新的就业的机会、开拓能够占据世界市场并由此使新的就业机会长期得到稳固的大批量的新产品的生产的前景恰恰是与这些部门息息相关的。同时,这种做法保证了结构改革:在受到压缩的部门中所裁减下来的人员被用到新的生产企业中。

日本的政府机构,首先的通商产业省,千方百计地支持这一政策,认为这一政策不仅保证了新的部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而且为科技进步、为新技术的广泛开发创造了总的前提条件。一个单独的企业或者甚至整个一个部门往往都不能使新知识和科学研究与试验设计工作成果的潜力得到完全和最佳利用。这一情况可以得到根本的改善,条件是必须走建立所谓“纵向”集团(保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并传播有关信息)、“合作性的”同盟和联合会(目的是共同利用科学研究与试验设计工作成果)、企业家“网”(包括跨国公司间的战略同盟)和按照企业间地理上挨近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信息网。

所有这些联合体都一定要得到国家的强有力的支持。

中欧和东欧中出现了新竞争对手是一个新的因素,特别是从费用的观点来看是如此。现在,不少投资不是用于欧洲地区(按照原先观点的欧洲地区)、而是用于中欧和东欧国家,而东欧和中欧国家从工资的观点来看具有很大的优势。虽然这些国家中的政局不稳对外国投资的流入有抑制作用,但传统的和简单的技术部门中的低工资具强大的吸引力。因此,出路就是在西欧在有高附加价值的高技术部门中创造就业机会。

下面,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予以详细的阐述。

工业政策与经济增长

行使范围。制定和实施经济增长政策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政策的使命是:确保经济发展的持续的和相定稳定的速度,以促进实现诸如价格和货币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居民高就业率这样一些宏观经济目的。产业政策又是经济增长政策的一部分,它是在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部门即第二产业部门实现同样目的的。

为了达到这些目的,经济增长政策和工业政策应当尽量使市场发展趋势的信号少出现误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制订支持经营主体的计划和活动的标准(“期望值稳定政策”),才能在缩短或增加结构变革的持续时间的问题上获得伸缩的自由(“结构动态政策”)也才能够为预定的创新建立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潜力动态政策”)。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坚持协调的原则(这里,就是说“国家不应做市场将在不需要国家情况下要做的事情”)和遵守市场的要求,要知道恰恰是市场过程才是经济和经济增长的动力。经济增长政策在多大的程度上为表现市场支配力创造了框架在多大的程度上为表现市场支配力创造了框架条件并对市场的盲区能够有多大程度的调整能力,那末这一政策也就有多大程度的效率。只有在经济增长政策着眼于最重要的增长因素,而创新过程又正是这种因素的条件下,才可能指望这一政策奏效。结构变革是在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影响下完成的。而结构变革也是三种力量——创新者、组织(企业)和实业界的相互影响的结果。这就要求有一个系统的——多方位的和相互联系的方法。实业界作为一个体系对另一个体系——“组织”产生经常性的影响作用,“实业界”这一体系的综合性和多变性决定了国民经济的创新潜力,而国民经济的创新潜力是在“组织”这一体系对市场的创新冲击作出适当的反应甚至主是预先料到了这种冲击的时候才能完全得以实现。但是,这些因素如此良好的结合并不是什么自然而然完成的事:创新过程有着高度的不确定性。但创新者应当清楚,如果他的努力大获成功,那国家所实行的经济增长政策也会减少他所面临的麻烦事。

三个创新体系与经济增长政策类型结合情况示如表中。

表 实行以创新为目标的经济增长政策时各个体系的相互关系

经济增长政策的类型

创新体系 结构动态潜力动态稳定期望值

创新者基础研究知识总量信息,对话

组织 研制与技术 人力资本拨款

实业界竞争基础设施稳定

实行经济成长政策的基础是国家对各个体系运作的投入:革新者首先是集中从事基础研究,而基础研究是由国家以某些形式(通过大学、大型研究所、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地区性的实验室等等)选定的。虽然革新者可以从专业化的中心(图书馆、交易委员会、专利局等)得到重要信息,但中长期远景对于革新者来说是相当渺茫的。“对话”的地位意味着不仅使革新者有可能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提交到社会舆论法庭,而且有可能了解到对有关部门发展的中长期预测。在这一阶段中,国家对创新的鉴定,其中包括从生态观点进行的鉴定,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进行这种鉴定,去年曾建议成立专门的国家“技术委员会”)。

当费用或风险超出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能力因而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如核子和航天研究)时,就要有“组织”加入(组织与革新者有经常性的联系)。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世界市场上从事活动的主体出于竞争的考虑会不采用新技术或者至少拖延使用新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支持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如上面所谈到的微电子技术部门)。在创新过程的后几个阶级,人力资本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新技术的开发之所以缓慢,往往是因为现有劳动力不能迅速地适应由于生产条件的变化而提出的新要求(所谓技术熟练的人才缺乏)。国家在人才培训和再培训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后,对技术和产品方面进行创新的资助有着很大的风险。必须保证拥有运行得当的银行机制和风险资本市场。国家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可以建立投资基金、消除推销股票的障碍、降低风险金融机构贷款的加保费、征税时防止歧视国内资本或外国资本等等。

“实业界”这一体系受到国家的特殊影响,而这一影响对整个经济活动提供了框架条件。这同样适用于保护和刺激竞争的措施(禁止卡特尔)。至于生产基础设施,国家在运输、通信、能源和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多数情况下,这里所指的是与各类社会福利有关的服务。最后,正是国家应当从长期的角度稳定期望值。只有货币相对稳定,才能保证市场信号不失真,而为了稳定本国货币体系,就应当将国家预算赤字降到最低限度(这在高就业率的条件下是容易达到的)。

扩大的经济空间中的经济增长政策

普遍认为,较大的经济空间可为经济的持续而稳定的增长提供条件。较大的市场靠商品、服务和生产因素运动的自由意味着更大的销售能力,能够更充分地利用降低产品成本的相对优势。依靠较大的产品生产规模和较为广泛的产品品种以及有较多数量的彼此竞争的企业,就可以加速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研制。正是这些论据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理论的基础(内生增长的创新观点)。这一理论与罗梅尔、格罗斯曼和梅里普曼的名字联系在一起。指靠在统一的欧洲市场建立起来之后为加速经济增长创造条件就是基于这些论据的。新的增长理论将信息资本和人力资本视为独立的最重要的生产因素。

作为新知识成果的积极的外部效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费用,而从国民经济的角度(从个别企业的观点来看是外部的)则提高了生产的盈利性,扩大了企业的收入,以此补偿了企业在极小的市场上失去的有力地位。这就对所有企业的投资具有经常性的刺激作用。在创新的经济中,竞争的压力不断增大。哈恩写道:“在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商品和信息的自由交换可以增加参与一体化过程的每一国的国民经济所能够依赖的知识总量。”思维尔—巴蒂克和罗梅尔的结论是:“在较大的经济空间中,不仅可以暂时地,而且可以持久地加强经济增长的因素。”

换句话说,普遍认为,扩大经济空间至少是刺激,而更可能是加速经济增长,特别是加强经济增长的创新部分。

在通过联合新的国家而形成的扩大的经济空间中也出现均化增长的势头,也就是各个地区人均指标的差别不断缩小的这样一种经济增长趋势。经济增长的过程也有利于趋同的发展势头:根据新古典主义派的假说,在最大收入不断下降和其他条件相同(同样的优惠结构、同样的技术水平等等)的情况下,在欠发达的即较贫穷的国家中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的最大产值要比在较富有的国家中高些。在自由贸易或一体化的条件下,新的资本将转入贫穷的国家,直到资本的最大收益拉平为止。因此,在增长过程中,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国家间的人均收入将不断趋向均化。针对扩大的经济空间而言,这就是说在最初期间较贫穷的国家,如欧共体的南部的成员国的发展速度要快于欧共体的“老的”成员国。因此,均化增长的趋向对扩大一体化空间具有促进作用。

我们知道,保证迅速的和均化的经济增长这一问题与建立较大的经济空间密切相关。关贸总协定的每一回合的会谈都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的。1957年罗马条约奠定了欧洲一体化的基础,后来成立了其他的经济共同体。然而,这些共同体之间的贸易战并未停止。至于欧洲的统一的经济空间,那就应力求使其更大些但毕竟应有一定的标准予以限制。

扩大经济空间与一体化的相互交错使经济增长政策转化为一体化政策,或者相反,使一体化政策转化为经济增长政策。因此,必然要提出如下一个问题:如何保证企业在扩大的经济空间感到“平安无事”(期望值的稳定,对增长政策的信任)?否则,企业将被迫以欧洲以外的联系为其目标。

已经达到的一体化程度

十二个欧洲国家的一体化程度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增强,并于1993年以建立“统一市场”(正式称之为“欧洲联盟”)的协议从制度上肯定下来。然而,迄今尚未能取得欧共体参与国的工业政策的协调一致,因此,我认为正是这一点才是现阶段的关键。取消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壁垒将其他种类的障碍推到了首位。正如蒂希所说的那样,“市场一体化水平愈高、税收、补助金、管理规则、整个经济政策中的差别也就愈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市场的开放程度愈强,一体化集团中一国的错误的经济政策对其他成员国的影响也就愈大。所以,建立统一市场的协议只能认为是一体化过程的中间阶段。”

实行进一步的制度上的一体化(我们现在就处在这种一体化的最初阶段),就应当授予欧共体(欧洲联盟)各个机构在经济政策方面必要的权力,使这些机构有权对引起统一市场运行的某些问题的各国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

我认为,目前有三个制度一体化的问题特别重要:对欧共体政策的民主监督,欧共体中的权力分配和接受欧共体新成员国的政策。

民主监督——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受到的批评对于走向欧洲一体化的现阶段是有代表性的。对这一批评必须认真对待。它表明,制度一体化的过程不能是按照上面的命令行事,而应当以民主的方式,根据欧洲各国的人民的意愿来处理。虽然从1979年起,欧洲议会的代表一直就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但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议会是权力最小的议院。议会没有像规定的那样成为一个民主监督机构。

当然,布鲁塞尔委员会享有提出建议的广泛权力,但决定权属于十二国的部长会议。施密特在其“欧洲的真正统治者”(《时》周利,1993年4月30日)一文中写道:“当十二国的部长聚集在一起时,他们像些外交官似的,因此,不能将其决定视之为民主立法。部长会议的后面是所有十二个国家的官僚机构。”施密特继续写道:“只有建立联邦国家,而联邦国家的居民被视为同一个国家即欧洲的公民,这种情况才能得以纠正。但是,语言、文化传统和政治传统以及历史经验的不同——有太多的东西使欧洲人分割开来,无法使他们感到有共同的标志和以全欧的利益取代本国的利益。”再补充一句,目前尚没有一个重要的联系环节——成文的欧洲宪法。

欧共体内的权力分配——对较小的区域单位比对较大的区域单位给予更多优惠的协调原则写进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实际上这一原则扩大了欧共体的权力而有损于各国政府。不能否认,实行权力非集中化,就能够更充分地考虑公民的意见,使专门计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更为透明。但是,这些优点只有采取财政等量原则时才有可能在经济上得以体现,否则很难避免在保证公民的社会服务方面的不合理的差距。另一方面,集中地提出任务,便能够更充分地利用外生因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潜力。可是,我们现在距离一个“各地区的欧洲”还差得很远很远,其原因甚至可说现在只有德国和比利时有一个相当的联邦体制。布鲁纳正确地指出:“为了实行协调的原则,欧共体所有的参与国都应当在本国采用联邦制结构,给各地区以必要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如果欧共体的各个布鲁塞尔机构装模作样地扩大了自己的财政计划,那末财政等量原则将会受到危胁,欧洲联盟因此而将由一个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共同体变成了一个为争取从总预算中转拨资金而斗争的舞台。

现在谈变接受新成员国的政策。去布鲁塞尔“朝圣”一直是继续不断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处于解体的过程中。遵照罗马条约的第237款,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可以申请加入欧共体。然而,现在关于加入欧共体的谈判都搁置一边了。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德洛尔认为,现在,迅速经济增长的战略被提到了首位。至于扩大欧共体,这被视之为以后的事,虽然还不清楚欧共体能对政治压力,特别是东欧的政治压力抵制多久。然而,如果对扩大欧共体置之不理,那就是忘记了均化增长的优先原则。

当今的欧洲工业政策

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欧洲的工业政策应当是迎接当今时代挑战,其依据是对欧洲一体化的现阶段的批判性分析和对经济增长政策在理论上可预见的结果。

还在1991年11月期间,欧共体委员会便在一份“开放和竞争经济环境中的工业政策”文件(该文件1991年又再版发行了)中提出了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欧共体的参与国和欧共体自身应当关注使堪为上策的结构变革的过程符合市场和竞争的要求,如同达成协议的框架条件所规定的那样;

——高技术部门的发展必须享有特别的优先权。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当以实行所谓“横向的工业政策”来予以保证。而横向的工业政策不是封闭在狭窄部门的范围内,它具有包罗万象的性质。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第一部分的第130款中指出了要求建立一个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首创精神和企业相互之间的合作的经济环境,并指出了要在创新、研究和技术发展这样一些领域中充分利用工业政策的潜力。

——欧共体自身的参与应当只是对各国的措施的补充并且应当完全符合全欧工业政策已规定的目标。

当时,对一系列部门和领域都制订了计划。这些计划涉及到竞争性的科学研究与试验设计工作的组织、技术标准化、欧洲经济法、建立统一的运输网、建立能源供给和无线电通信系统、在职人员的再培训等等方面。负责这一方面活动的欧共体委员会的成员巴格曼把这些计划的制订称之为“实用主义的市场工业政策”。如果没有这样的政策,只是依据市场支配力的自发作用原则行事,那就不可能顺利地达到规定的目标——建立广泛的统一市场。必须逐步地放弃“宽容的”结构政策,因为这一政策的目的只是维护已形成的结构或者只对这种结构进行某些修订(但这种结构目前在欧洲工业政策的很多方面仍占主导地位)。

新的欧洲工业政策被视为经济增长政策的一部分。它应当包括整个的本国政策,应当成为一个独特的“创新模式”。在这一创新模式的基础上制订与具体问题的性质相吻合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诸如结构动态和潜力动态这样一些领域具有特殊的意义。

关于基础研究。在这一方面,必须有国家的全面的支持,因为一些受个别私人企业的纯商业利益操纵的研究很少符合全国的经济利益,并且又是在一些较狭窄的领域中进行的。基础研究的成果很少是有资格获得专利权的,这些成果的直接商业利用的可能往往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欧共体参与国和整个欧共体的作用在这一方面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应用研究(研制与技术)。证明在这一方面应有国家和国家间的参与的根据类似于在基础研究方面所提出的根据。这里可以提出欧共体的一项为期八年的分为四项分计划的总方案。四项分计划是:技术,生产资料和材料,实际开发,相近的基础研究。参与这项总方案的有五个国家及其国内的大学、实验室、企业(仪器设备的制造厂家)。该方案各项工程的费用为38亿欧洲货币单位。应当指出,该项计划由于时间拖得太长(1989-1996年),加之很多专家认为提出的任务不明确,而受到激烈的批评。然而,这一方案的初步成果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即在微电子技术发展方面的全欧的倡议,生产微电子技术(及其生产设备)和使用微电子元件的企业间的纵向和横向协作。有关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谅解。

关于竞争。欧共体在其有关工业政策的主要决议中都始终如一地强调决心支持欧洲以外的投资,特别是对诸如信息处理、无线电通信、电子学等这样一些部门中的企业投资。鼓励大、中、小企业之间实行合作。

关于信息。这里必须涉及到欧洲专利组织在欧洲工业政策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在欧洲专利组织有关欧洲专利部门前景的一个报告中谈到了专利作为法律保护和创新刺激的重要作用。这里所指的是今后将欧洲的专利保护改为日本和美国方式的保护,以便在得到侵犯专利权的信号时能够采取有效的干预。大家知道,美国1990年登记注册的发明有360项,而在欧洲则只有245项,平均100万居民有一项。之所以如此,部分的原因是欧共体内的中小企业较多,而中小企业在专利方面的态度与大企业不同。欧洲专利申请的高价是阻碍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进行适当保护的因素之一,因此,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得到改变。大家知道,这只不过是专利部门在实施工业政策上所面临的问题的一个方面。

进行市场营销研究,在专利基础上组织许可证交流以及在欧洲范围内提供比现在更为广泛的有关取得专利的创新成果的信息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于人力资本。欧共体工业政策的构想是以职工在其整个劳动生活过程中必须组织培训和再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为出发点的。它强调这项工作对缓解结构变革的社会后果的作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第127款谈到了这一点)。

基础设施——预想欧共体将积极参与全欧的运输、无线电通信和能源供给系统的建设(参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第129(B)款)。这些部门中的部分企业现在是国有的或半国有的这一点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将某些企业从国有和半国有转为私有企业可能会加速建立上述全欧系统的过程。

环境保护是一个典型的全国性的问题。

结论

欧洲经济所遇到的挑战迫切要求改变经济增长政策方针,特别是工业政策方针。正如日本的经验所证明的,工业政策必须是高瞻远瞩的,着眼于高技术部门的发展、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提高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这种工业政策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增长的新理论。这一理论将知识和人力资本视为经济增长的独立的和主要的因素。扩大市场规模有利于经济持续的和迅速的增长。正是扩大市场才为更充分地利用创新潜力、为补偿愈来狭窄的具体知识的不断下降的最大收益提供条件。因此,一体化政策,首先是全欧洲的一体化政策将成为经济增长政策的一个极端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一种经济政策只有在欧共体范围内实行进一步的制度一体化的条件下,在确保对共同体的各个机构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条件下才可能产生效率。

单只承认这些原则是不够的,需要的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些原则,以此来确保全欧工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严诃译自《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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