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土”走向“现代”——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变迁与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土论文,中国农村论文,秩序论文,走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代性的迟滞与宗法秩序的回潮
晚近20年来,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变迁早已为人乐道,而乡村社会秩序的现代转型却远非易事,甚至连它究竟需不需要转型或要不要进行现代性秩序选择,在时下的争论中似乎都成了模糊不清的问题。麻烦缘于传统宗法秩序在当下中国农村不同程度的回潮甚至奏效。然而从它回潮的历史缘由看,问题也许并不那么模糊。
晚清以前的中国社会,从乡村到城市都概莫能外于宗法血缘社会的范畴。由于国家政权历来只能通过乡绅阶层向基层乡村渗透,而从未实现对乡村的直接控制,因此,起步于晚清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不但断断续续、残缺不全,而且也仅囿于城市,而广大乡村则基本上依然故我地持续着传统的乡土性以及维持着这乡土社会的宗法秩序。从1949年以后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第一次全面深入乡村,取缔了乡绅阶层和宗法制度,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这虽然保证了农村社会总资源对城市工业化的有效甚至超负荷输出,却也同时迟滞了农村社会现代性因素的增长。在人民公社政社合的高度一体化体制下,农民联合劳动的日益强制化和分配方式的平均化,抑制了农民自主利益的生长、农村利益主体和农村经济结构与成分的多元分化。集政治、经济和社区组织于一体的公社政治体系,其实质是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结构的高度均质,角色的多重错杂,使单一行政权力既不能有效发挥多重结构功能和多重角色的行动效率,又阻止了社会组织结构的现代分化和权力的合理与有效的配置。农民基于对自主权利的追求与维护的政治参与,在公社准军事化体制框架内缺少机会和空间,现代民主政治意识和素质只能依旧稀薄。原先的阶级划分转化为政治等级,贫下中农、中农、富农、地主等政治身份通过血缘遗传而永久化。它与血缘身份等级,在作为前现代身份社会基本要素的血缘、身份与权利的同一性上,则异曲同工。国家对人口流动的严格控制,比以往更加牢固地将农民锁定在土地上世代耕作、聚族而居,致使乡村农民在近30年里职业类型和职业身份了无分化,血缘宗族和乡土观念也依旧世代绵延(注:以上分析可参考吴毅《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政治稳定形态及其效应》,载《新华文摘》1997年第12期;杨诚虎《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发展》,载《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5期;黄道霞《取消人民公社的前前后后》, 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2期。)。
现代性因素的生长是乡土社会和宗法秩序得以真正解体的根本原因。因此,作为反证,人民公社体制对乡村社会现代性的迟滞,也就同时在乡村社会生活和社会心理的深层,事实上滞留了传统宗法秩序得以复活的大部分固有因素和社会资源。80年代后,人民公社制度与中国社会更为急切的现代化追求再也无法相应而终于被废止,国家行政权力从基层农村相对收缩,政府机构设至乡镇一级,农村的权力控制出现松动乃至空隙,新的乡村秩序正待重建和调适,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村的生产、经营甚至所有权又重归农村家庭,而新的现代性因素的生长在地域和时序上又极不平衡。因此,在这社会转型期利弊相生的特定机缘下,民间宗法秩序走出乡村社会的背景而不同程度地复现或回潮也就并非偶然。然而,前面的分析表明,它仅仅与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迟滞相依存,与社会现代性程度相消长。因此对于中国社会总体的现代化取向和进程而言,它并不是一种有前途的有效社会整合秩序和推动力量。不仅如此,它自身的性质还决定了它将对现代性秩序构成另一种排拒与滞碍。
二、两种秩序的性质与效能
按照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形成的共识,社会结构的异质性分化程度是一个社会现代性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异质结构的高度分化带来了现代性秩序整合的必要,同时也带来了秩序整合的难度,高度复杂但却合理有效的秩序整合同样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而社会生活的频繁变迁和社会结构的分化,乃是与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相表里并构成互动。因此在这里,条理、规范、组合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的秩序原则,既不可能出自世代相沿不易的习惯,也不可能来自先天性血缘身份权威的规定,而只能是经由人们共同“同意”所产生的相互“约定”——契约,法律本身即是一种契约。支持、保障着“契约”的,是理性的筹划和国家权力的强制。而国家权力在现代政治原则上乃是一种自愿委托或授予的权力,它的合法性权威同样来源于“契约”——社会契约(宪法),即:拥有主权的人民的同意。契约得以形成的前提,在于对个人自由主体地位和个人身份、权力平等的确认。契约的功用在于通过平等协议确定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权力义务关系并由此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种规范秩序即是契约性法理秩序,亦称“法治秩序”。从局部到整体,契约自由与契约民主结构着现代契约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进,因而也被英国法学家梅因在他的《古代法》中经典地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中国传统乡土秩序正好与此形成强烈的反差。按照费孝通《乡土中国》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分析,中国传统乡土宗法秩序是一种“礼治秩序”。“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0、53页。)。它由传统和人们对传统的内在敬畏所维持。因此,“依礼而治”实即不加推究、习惯性地服膺于传统经验世代累积形成的乡俗规范。在封闭而少有变迁的乡土社会,传统经验的累积和熏习依赖于世代的自然继替和年龄的自然增长,于是长幼的自然差别就演为社会关系的等差序列——“长幼有序”。以此推扩,父子、夫妇、兄弟、长幼这些自然血缘亲族关系,就有了上下尊卑、亲疏贵贱的身份等级秩序——费氏所谓“差序格局”。对传统的服膺同时也是对这种血缘身份等级的遵从,人的权利和义务依人们在此格局中的地位——身份而定。乡土礼治社会即是典型的身份社会,控制着这个社会的,是血缘身份差序自然强制的教化性“长老统治”(注:参见《乡土中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也就在这种秩序的长期轨制下日益凝滞和板结,若无外来的冲击,则既难以分化变迁,也不产生变迁的需要,而生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就世世代代地总是纯朴而狭隘的农民。
在所有这些方面,两种社会秩序模式乃至观念形态都表现出完全相反的性质和功能,因此也就注定了二者作为秩序整体只能相互排拒。礼法秩序、宗法关系在当代农村的复活也许可以局部和暂时地弥补现代秩序供给的缺乏或不足,但在整体和趋势上它将成为一种民间非正式的迟滞力量,阻碍着农村社会的现代发展和现代性秩序的成长、生效。关联着当代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整体发展的要求、中国农村近十几年的变化,尤其是中国农民的真实境遇与命运,面对如此抵触的两种秩序模式,我们该如何选择?
三、时代变迁中的两种选择
在当下汹涌的所谓“法律意识形态主流”中,能有人抽身反省确是好事。当人们立足中国本土条件抵制西方法律及其制度在中国本土的“简单移植”时也是对的。因为各国具体的法律知识本身(包括具体律条、特定体制、程序等等)的确并不具备绝对的普适性。因此,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当吉尔茨说:“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时也同样是对的(注:参见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因而一般地谈论中国法治化应重视对本土资源的汲取也并不错。但是,当人们把所谓“地方性知识”论同样“简单移植”到中国特定的法治论域,并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或制度层面时,理论的麻烦就出现了。如果我们承认,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乡土知识”或当下“本土环境”与现代民主法制,这两种制度和观念的差别可以转化为两种“地方性知识”的差别(注: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及“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那么我们也就只好承认这两种“知识”差异仅为难分高下的平面化差异,二者之间也就的确不存在时序性“取代”问题。宗法礼治秩序、狭隘地域性习俗陈规也就无需变革,民主法治乃至“现代化”也可含糊于两可之间。或者,如此相斥的“多种知识”、“多重秩序”竟可以长期多元并存。“乡土知识”不因是传统的就一定落后,应尊重拥有这些“知识”的农民的自主选择(在这种知识和秩序的惯性拘囿下?)(注: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转自刘作翔《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及其模式选择》,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2期。)。
这里明显的自相抵牾实即关涉文化比较观念的一个关键性纽结。诚如黄克剑先生所言:文化比较的命意,在于从比较对象那里寻取文化创造的灵感,它的归趣在于通过民族文化的世界化或世界文化的民族化而祈向于对当下文化定势的超越。而超越和创造之所以可能,乃在于文化的“民族”与“世界”——民族文化“殊相”与民族文化“通性”的相贯互涵。这“通性”在真正意义上并非对诸文化既成经验事相的静态而被动的“归纳”,而是动态地“涵贯”于民族文化历史流变中的“典型”的本质性状——它范导着文化的实然状态向应然圆满之境升进因而亦即是民族文化的理念。各类民族文化理念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相激荡相发明而呈现的动态“通性”,即是人类文化理念,它基于人类本有的圆满祈望,带着各类文化所有的差异性和丰富性无尽地通向人性之“全”。(注:参见黄克剑:《比较文化之哲学断思》,载《论衡》 1999年第2期。)
因此,就我们的论题而言,作为现代法理型社会秩序的民主与法治虽初成于近代西方,但它以人的个体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公正、人格尊严为鹄的的本质性向,代表了现代制度文化的开放理念,从而作为现代制度理念超越了东西方所有民主法治秩序的既成状态,并构成所有既有秩序的校准和批判。就趋于人性之体的人类文化理念而言,现代民主与法治构成了人类整体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重价值维度——人的“权利”之维。世界各民族特性千差万别,各有长短,但这并不能成为守持“地方性知识”自外于人类文化通性发展的理由。
就民族文化的世界化或世界文化的民族化的现实可能和事实性进展而言,诚如马克思所说,随着近代西方工业生产和人的普遍交往的发展,“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狭隘地域性的存在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页。)。 各狭隘地域性社会乃至个人从此中断了以往孤立自足的生存与发展,而和世界各民族——国家的整个发展状况、进程日益密切地相互关联在一起,并共同构成动态嬗演着的世界历史本身。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也事实上概莫能外地卷入其中。这个过程诚然伴随着西方世界的资本霸权、军事霸权和“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对本土社会的扭曲和世界性扩张,但这一切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和总体上否定作为人类制度文明可以共享的成果和理念的民主与法治,及其所赢得的世界性影响和认同。它作为有着自我改造潜质的现代社会秩序方式和正式交往规范,在不断吸纳着各民族的创造性制度资源的同时,也已在事实上远远超越并扬弃了“狭隘地域性”的所谓“地方知识”,从而成为人们的“世界历史性存在”的构成要素和发展要素。
在这样的时代情境中,对中国社会秩序选择的思考,重要的不是在于虚拟所谓“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平行差异,以此缓解两种秩序实质上的时序性差异带来的紧张和烦难,模糊社会发展机制本身的某种实质性短缺,从而安顿住自己的“本土自信”;真正的关键在于,以一种对民族尤其是底层农民命运自觉承担的文化责任心,平实地寻觅一条合适的中国式现代法治道路,缓进而有效地使乡村底层农民从都市和乡土双重强加的各种负累中最终解脱出来,并承接上人类文化在制度努力中提供的正面价值和制度救济。中国农村晚近正在发生的嬗变,乡村农民对法理性社区自治制度的初创,在其“正态”本质性向上,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较为恰切和具体的运思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