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我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历史变迁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党论文,启示论文,合法性论文,基础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执政73年的苏联共产党于1991年被解散,执政我国台湾地区51年的中国国民党于2000年丧失了执政地位,执政71年的墨西哥革命制度党也于2000年大权旁落。这些老党丢失执政权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原因就是,它们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没有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执政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变迁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因而最终失去了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丧失了执政地位。而作为具有80多年建党历史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稳健有序地执政50多年,在民众中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始终重视执政合法性和合法性基础的建构是其根本。当然,在合法性基础的创建过程中,我党既取得过宝贵的经验,也有过惨痛的教训。因此,全面探讨和认真总结我党在建国后变迁合法性基础的历史进程,对于继续巩固我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不同性质的政党,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是不同的。即使同一个政党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也不尽相同。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从建国就开始了建构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历程。这一建构过程包含着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从建国开始到70年代末,我党的执政合法性是建构在意识形态基础之上。对于如何建构政治合法性基础、确保执政合法性的实现,许多著名理论家和思想家提出了见仁见智的思想和主张。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说,任何政治体系的领袖都要维护和弘扬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以便论证和说明国家统治的合法性。[1](P291)阿尔蒙德也认为,所有的政府,甚至是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通过某种政治文化来说服人们相信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这就是说,一种政治秩序要获得合法性,首先必须使被统治者认可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被统治者此信念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与灌输来形成的,因为意识形态的首要政治功能就是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上的证明。可见,执政合法性基础首先来源于意识形态。毫无疑问,一个得到社会成员心理高度认同的政治统治,不仅意味着它已获得了政治合法性,而且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为其提供支持,从而促使政治秩序走向有序和稳定的运行。而当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存在产生怀疑时,这种信任以及支持会迅速丧失,政局的动乱也就随之产生,严重的可能导致整个政治系统的迅速崩溃。
建国后,由于我党在国家中的历史地位和执政现实,马克思主义上升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持续宣传和强力灌输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证明了自己执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确立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带领全体中国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等坚定信念。到1956年底,我国顺利地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获得了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地位和执政基础。应该说,建国初期的执政合法性既根源于民众对我党意识形态的认同,也根源于我党良好的执政成就。但是,在取得初步的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执政合法性主要维系在意识形态基础上,转而把国家的发展与建设放在一个次要位置上,长期忽视社会的经济发展,轻视民众的生活改善。而且我党对在一个经济文化都非常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全盘照搬苏联的经验,因而使得我党意识形态变得越来越左。这样,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但没有超英赶美,反而与英美的差距越来越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越来越贫困;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提高,反而越来越愚昧。特别是延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而且也使得依靠这一基础维系起来我党的政治合法性开始发生动摇。中国共产党人如果不诉求于一个新的合法性基础,那么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将不堪设想。
第二,改革开放以后,我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依赖于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政治合法性理论提出后,学者们一直没有停止对构筑合法性基础的理论探讨。在20世纪50年代,利普塞特提出了有效性是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思想。他指出:“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即该制度在大多数人民及势力集团的大商业或军人眼中能满足政府功能的程度。”“如果一个政治制度长时期地缺乏有效性,也将危机合法制度的稳定。”[2](P53)弗里德里奇也指出,有效性是指一种成就偏好,指政治权力主体取得的成就如战争的胜利、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等。[3](P521)就是说,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政党执政的有效性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对社会民众物质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政党能否赢得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砝码。一般而言,政党和政府在任期内取得的经济成就越大,其合法性基础就雄厚,政治统治也越稳定和长久;反之,政党和政府在任期内取得的经济成就越小,其合法性基础就越薄弱,政治统治也就越动荡和短暂。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致力于巩固意识形态赋予的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也开始了我党执政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的建构历程。应该说,邓小平是社会主义国家最早认识到经济发展对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有巨大历史意义的领导人。他认为,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但并没有消灭贫穷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社会主义优越性并未变成现实。为此,他反复地说:“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4](P101)在他看来,“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末,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5](P861)很明显,邓小平看到我国经济只有保持持续不断地增长,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只有能够给人民带来实际利益的政党和政府,才能最终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在南巡讲话中,他毫不含糊地指出,中国“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4](P370)因为“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饭吃,没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4](P354)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20多年以来,我党始终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使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克服了文革造成的执政合法性危机,而且还使我党经受住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外政治局势动荡的严峻考验。当然,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党虽然把合法性基础主要维系在执政的经济业绩之上,但始终也没放弃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而是根据已变化了的客观条件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从而也避免了合法性危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爆发。
二
我们从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从掌握国家政权开始,一直致力于建构一个稳固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我们从这一历史变迁过程中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一个政党能否保持其执政地位,并非取决于政党的主观愿望,而主要取决于公众对该政权的认同并由认同进而支持,即所谓的人心向背。江泽民同志指出,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所以,公众的认同和支持是政党执政以及执好政的先决条件,一旦失去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就会迅速消失。
第二,虽然任何政党的执政都需要依赖于合法性基础,但再牢固的合法性基础也不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会不断涌现,执政党必须寻求新的措施和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因而就必须建构新的合法性基础。这就是说,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必须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执政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一个政党的执政实践不能顺应历史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与时俱进,它不仅维护不了执政地位,而且将给整个国家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和灾难。
第三,在21世纪我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唯一的选择是顺应当今世界全球化发展趋势,重构新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因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党执政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从执政的环境来看,当今世界的最主要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刻,再加上我国社会各个领域深层次矛盾的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将会放慢。而经济发展的这一变化会产生极其深刻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效应。其次从执政的条件来看,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发展,虽然已经由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经济市场化变革的深入推进,给我党的执政和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考验。一是社会的贫富差距在持续拉大,使得那些被边缘化的社会成员普遍存在着“相对被剥夺”的离心情绪;二是党内的腐败现象愈加普遍和严重,犯罪分子的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一切不仅阻碍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而且破坏着我党政权合法性的传统基础。因此,我党只有再次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和支持,才能最终战胜这些挑战,巩固其统治的合法性地位。而这个新的资源和支持就是宪政制度。因为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对于任何政党的合法性来说,显著的执政政绩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基础,但它不是一个根本性基础。经济增长离不开民主政治的支持,没有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长期单纯诉求于经济增长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既是非常脆弱的,也是不堪一击的。
宪政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政权力的获得需要遵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执政权力的运用也需要遵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前者获得的合法性称之为程序上的合法性,通过后者获得的合法性称之为运作上的合法性。程序上的合法性是由选举制度来保证,运作上的合法性是由分权制衡制度来保证。可以看出,实施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尽可能地限制政府权力的活动范围,阻止一切独断专行的政治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政治选举过程愈是透明和公开,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愈是受到约束和规范,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愈是雄厚和牢固,爆发合法性危机的可能性愈小。因此,加强宪政制度建设,以宪政来限政,既是现代政治统治取得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目前的我国来说,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全社会普及宪政意识,树立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二是继续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应尽快建立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广泛、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