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标准联盟的动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机论文,标准论文,联盟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252 (2000)05—0007—03
1 引言
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构成了新经济的两大主题,企业技术创新的商业利益将更多的取决于所开发的业主技术(Proprietary Technology)提升为世界范围内产业标准的能力。所谓标准是选定的被行业中所有企业所采用的特定技术规范。显然,如同“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能使自己的产品或技术衍生为产业的主导设计范式无疑会极大地拓展企业的市场权力。如Intel 公司和微软公司各自在微处理器芯片和操作系统领域里所表现的领袖地位。因此,随着技术竞争的白热化,围绕产业标准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为了在产业标准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和分散风险的需要,90年代以来,行业中一些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常常围绕关键的核心技术建立联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即建立标准联盟这一组织形式。如90年代初期,围绕Unix操作系统标准,分别形成了各自以AT&T 公司和IBM公司为代表的两大竞争性标准联系,UⅡ (Unix ——国际联合)和OSF(开放软件基础)。再如,1998 年摩托罗拉、 诺基亚、 爱立信和phone.com公司创立了WAP(无线应用协议)论坛,并制订了WAP 标准。即使在我国,1998年影碟机行业中也曾形成了SVCD和CVD 两大竞争性的标准联盟。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和“双赢”合作哲学的广泛认同,标准联盟这一形式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2 标准联盟的动机
Anderson和Tushman提出的技术生命周期模型认为, 技术的变革遵循着技术的非连续性发展、竞争性技术的大量涌现、主导设计范式的形成和技术累积变化的运动轨迹。在众多竞争性技术中诞生主导设计范式的方式有多种:如由政府部门或国际性组织在权衡和折衷的基础上加以制订,即所谓“法定标准”(De jure方式)。然而, 随着技术变革速度的加快,这种简便的技术开发方式却往往处于滞后或缺位状态,因此,常常出现“事实标准”(De facto)形成方式。如由用户自主选择或由行业中的一家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开发并倡导推行。而近年来,企业纷纷选择标准联盟这一“事实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基于如下动因。
2.1 分散标准化风险的需要
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技术上升为产业标准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由于企业在技术开发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同时也积累了相当的技术经验和技术能力,一旦在产业标准竞争中失败,即导致自己的技术与随后产生的技术标准不相容,则转而提供与可接受的标准相符合技术的成本十分高昂。它不仅需承担巨额的沉没成本,而且使已形成的技术能力和人力资本变得毫无价值。因此,为了分散产业标准竞争中的巨大风险,企业有动机发起或加入共同标准联盟。
产业标准的形成并不简单地出自于技术效率优劣的比较。一般而言,在多种竞争性技术的较量中,某种技术范式能上升为产业标准的条件是该技术范式业已积累了大规模的用户基础或称为“安装基础”(Installed base)。如70年代的Beta与VHS 两种录象机制式的标准竞争中,由于后者在Matsushita公司倡导的VHS 联盟的影响下占有更大份额的用户基础而获胜成为产业标准。之所以“安装基地”的规模成为标准形成的重要条件,是因为只有控制了较大的“安装基地”,才能产生足够的“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 所谓“网络外部性”是指技术对用户的价值随着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提高,用户通过共同使用相同或可兼容产品以获得信息共享、互补性产品供给增加、规模效益带来的价格降低等多方面的利益。也只有实现了充分的“网络外部性”,用户才会纷纷地采纳这一技术范式,即创造出用户“采纳的潮流”(Bandwagon of adoption),同时,将其它竞争性技术排除在外, 从而迫使其它公司接受这一技术范式。然而,需要较大的“安装基地”的条件意味着仅由一家企业单方面地将自己的技术范式提升为主导设计范式的难度较大。Farrell和Soloner论证道,只有具备市场权力的行业主导性企业才有机会成功地将自己的技术范式上升为行业标准。因此,多家企业联合开发技术标准,组成一个标准联盟显然易于达到较大规模的“安装基地”的要求,从而提高标准化成功的可能性。此外,标准联盟还可以利用借此构筑的企业间网络强化其社会、政治权力,保证其提议的技术范式转化为产业标准。
2.2 创造“先动者”优势(First-Mover Advantage)
许多学者研究认为,市场进入的次序将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权力。市场首入者将通过建立顾客偏好、规模经济和学习曲线效应带来的成本优势,而创造所谓的“先动者”优势。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开发存在着“路径依赖”和“网络外部性”等特性,使率先进入市场的企业拥有极大的竞争优势,甚至存在着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和“赢者通吃”的现象,而标准联盟这一形式有助于创造“先动者”优势。其一,企业间的标准联盟往往混同着结合成员企业技术优势的共同技术开发活动,因此可大大缩短技术和相关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加快其占领市场的速度。其二,企业间的标准联盟有助于形成技术的扩散效应,加快其用户基础的建设,防止发展不兼容技术的厂商趁此开拓自己的“安装基地”。其三,企业间的标准联盟还有助于催生市场的成长,创造较高的市场需求。一般而言,当某种产品存在着显著的网络外部性时(如电话、网络、计算机和软件等),由于用户必须预测哪种技术会得到其它用户的广泛使用,因而会存在着用户滞留于原来的次级技术,处于等待的状态,即所谓“过大惰性”的现象(Excess Inertia)。而企业间的标准联盟,将通过技术的广泛扩散,向用户揭示技术演进方向的信息,从而增加用户接受这一技术的兴趣。如WAP论坛设立后,使爱立信、 诺基亚、摩托罗拉等论坛发起企业开发的、具备WAP 功能的手机受到了用户的极大欢迎,这些手机也成为新千年的主流手机产品。
2.3 强化与最大竞争对手间的产品差别, 并且阻止竞争对手发展市场权力
所谓产品差别是指企业建立的与竞争对手相区别的产品特征,为了避免提供完全同类产品的伯川德竞争(Bertrand),企业致力于建立纵向和横向的产品差别,提供与其竞争对手互不兼容的产品或技术是企业树立的横向产品差别之一。为了进一步强化这种差别和阻止其最大竞争对手的技术扩散及相应发展的市场权力,企业往往发起或加入某一标准联盟实现与其对手的抗衡。Axelrod、Mitchell和Thomas论证道, 当企业在各种竞争性的标准联盟中进行选择时,企业加入某一联盟的动机有两个:其一是联盟足够大,参与企业众多;其二是与非最大竞争对手在同一联盟中。由此可见,标准联盟往往是企业寻求较竞争对手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如1987年,当Unix操作系统的各种版本充斥市场之时,AT&T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适时达成协议,采用AT&T公司的System V版本。为阻止AT&T公司进一步发展在Unix 操作系统领域的市场权力,IBM、DEC、惠普等公司迅速发起OPF标准联盟。随后,AT&T、太阳微系统公司又联合Intel、摩托罗拉等公司成立UⅡ操作系统联盟以与OPF联盟相对抗。再如,1998年诺基亚、爱立信、 摩托罗拉和Pinson公司共同成立了Symbian联合体,该联合体以Pinson的EPOC 系统为手持装置的操作系统以与微软公司的Windows CE相抗衡。
此外,企业为了实现阻止进入和降低研发成本的需要,也会发起和加入标准联盟。如80年代末期,欧洲计算机制造商为了阻止IBM 公司进入欧洲市场而建立共同标准联盟。
3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许多产业的技术发展长期落后于国外产业的技术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新经济的来临, 使我国众多仅以技术引进和提供本土化服务为基本竞争能力的企业,因受制于国外大公司核心技术和产业标准的控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竞争压力。因此,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积极参与主导设计范式的竞争,同时利用适合中国产业技术基础的产业标准阻止国外大公司的进入,已逐渐成为中国高科技企业和政府的共识。如国内计算机整机制造商联想集团,在年初已宣布希望成为掌上电脑标准制订者的大胆构想。然而,基于多种原因,国内厂商要自行独立推动标准化过程存在着一定难度。其一,国外大公司一直处于产业技术发展的领先位置。为了确保优势,它往往会加快技术创新的节奏,使我国企业处于动态的不利地位。即使在完全新兴的技术领域,国外大公司资金雄厚、研发能力强、商业运作成熟,我国企业也处于相对劣势。其二,国内公司低层次价格竞争激烈,利润空间遭到严重压缩,同时国内包括风险投资在内的金融支持体系不够健全,致使研发能力不足,技术和相关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滞后。而标准联盟将为国内企业参与主导设计范式的竞争提供有力的“武器”。
我国企业组建标准联盟可采用两种方式:其一是积极加入国外大公司发起的标准联盟,尤其是技术和标准共同开发的联盟。这不仅可保证我国企业自己开发的技术与随后产生的国际标准相容,而且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其二是国内的行业中几家领导企业共同组建标准联盟,围绕核心技术进行联合投资、合作开发,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市场资源,积累大规模的“安装基地”,推动标准化的形成。这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的竞争结构,也有利于阻止国外大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对于具备不同技术特性的产业,可适当采用不同的方式。产业的技术特性可以用技术的独占性机制和技术系统特性来表示。对于技术独占性机制薄弱和技术发展相对独立的产业适宜于采用前者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自己的技术范式与随后产生的主导设计范式不相容。对于技术独占性机制较强和技术系统特性显著的产业则宜于采用后者的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和摆脱国外大公司对我国多种产业所共有的关键技术和基础技术的控制。
收稿日期:200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