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为人民服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人民服务论文,道德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明确地肯定了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新思路。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这一重要精神,把握这一新的思路,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为人民服务是道德中心问题的科学解决,是区分社会主义道德和一切非社会主义道德的分水岭
道德的中心问题是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问题。任何道德都是“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的(普列汉诺夫语)。但是如何理解和认识“自我牺牲”?使“自我牺牲”指向何处?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人们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却是大相径庭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在“宗法整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下,把“自我牺牲”视为臣民维护“君权至上”的单纯的片面的义务,使“自我牺牲”在实际中成了否定人们正当的个人利益、抹煞个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精神枷锁;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则诉诸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把“自我牺牲”说成是人们以“远虑”或“互利”为鉴以便求得一种契约化或有规则的社会秩序,来谋取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手段,因而把社会集体利益曲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地相加,使之变成一种纯粹的社会虚设和伦理的假定。这些道德类型无论是以道德目的论形式还是以道德工具论形式出现,虽然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并也曾在历史上起过某种短时期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讲都是对道德中心问题的扭曲。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它们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在道德领域的延伸,它们的本质都是一个“私”字,它们的价值指向都是少数剥削者个人的财富和幸福,而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则都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压迫和剥削。这就说明,如果不把“自我牺牲”同“为什么人的问题”联系起来,其行为的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是要受到局限甚至是难以确定的。
毛泽东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1 〕毛泽东的这一论断不仅是区分各种政治原则和观念的试金石,也是科学地解决道德中心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因而也是本质地区分各种不同的道德类型的分水岭。
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在解决为什么人这一根本问题中来建构和发展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马克思学生时代就立下了“为人类福利而劳动”,“为全人类作牺牲”的宏愿。〔2 〕但是当他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之后,他便意识到这些口号的抽象的性质,他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刻地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自主的的运动。”〔3 〕“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这一最初反映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根本宗旨和无产阶级道德观念的全部精髓的论断,在列宁那里得到了更明确的论述和更具体的规定。列宁在谈到为谁服务的问题时指出:“不是为饱食终日的贵妇人服务,不是为百无聊赖、胖得发愁的‘几万上等人’服务,而是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为这些国家的精华、国家的力量、国家的未来服务。”〔4 〕列宁不仅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道德要“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服务的要求,而且还把它同资产阶级道德、同“努力消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个可诅咒的准则”联系起来。毛泽东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些科学思想,他结合中国的实际和民族特点,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大众进行民主革命过程中的光辉革命实践和道德实践,在对“人民”的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的前提下,将这些科学思想高度凝炼成“为人民服务”五个金光闪闪的大字。这五个大字集中地体现了无产阶级在对待为什么人的问题上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宗旨,它不仅揭示了无产阶级在解决道德中心问题时的阶级特性,显示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崇高价值,而且还使之获得民族化、大众化的形式,成为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道德箴言。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捍卫、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这一光辉思想。他始终把为什么人的问题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反复强调必须“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他在尖锐地批评一些人试图以各种借口淡化甚至否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的错误思潮时,义正词严地指出:“我们还要大声疾呼和以身作则地把这些精神推广到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中间去,使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精神文明的主要支柱”。〔5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把“为人民服务”确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第一次从党的决议的高度明确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精神和价值源泉,正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的思想的坚持和贯彻,它高扬了无产阶级解决道德中心问题的阶级特性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崇高价值,为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开辟了现实的道路。
“为人民服务”是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的历史地位和阶级本性的科学概括。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它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它把人类道德发展史上在处理人我、己群关系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对立和分裂,第一次提高到是否促进历史发展的高度来考察,因而坚持了历史的尺度和道德的尺度的统一,实现了道德的目的性和道德的工具性的统一,促进了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结合。这就为道德中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科学的基础,找到了现实的承担者。
人民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对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总称。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要求热爱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负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自己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这就使“自我牺牲”始终同历史进步的方向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对社会发展利益的自觉追求,因而也就成为一种人们对自己的社会本质的积极肯定。因此,为人民服务绝不意味着是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漠视,而是引导人们超越私有制条件下所特有的狭隘眼光的限制,真正把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同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的实现统一起来,把个人的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这种对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问题的解决,凝结了马克思所揭示的任何“私人利益本质上都是社会的”科学真理,它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和特有的时代精神充分地表达了对人民群众的正当的个人利益的高度关注,它不仅为每一个能够对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开辟了现实的道路,而且把这种利益升华到历史的高度,高扬了个人正当利益的伦理价值,使人们的个人利益的满足过程成为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和实现的过程。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社会实践和道德活动的主体,因而为人民服务也是人们发挥其道德的主体性的坚实基础和现实源泉。很显然,那种一讲到“服务”或“自我牺牲”就认为是人的道德主体性的丧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所谓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对待所面临的道德客体即以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活动为载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具体表现为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道德意识、行为选择的意志自由和行为活动的自我调节。人的活动总是由某种需要所驱动的。而需要就其一般的本质而言,乃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外界对象的一种关系。人有物质生活的需要,就得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因而就得依赖于自然界;人有友谊、爱情的需要,就得有朋友、异性对象。人的这种精神生活的需要所表现的则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个体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需要并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世界和客观过程引起的一种必然性,是人类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必然的依赖关系。由于这种依赖关系,人的活动也必然是一个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集体交往和联系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抗的社会里,由于人们被分裂为一个个单独的私有者,由于私人利益成了人们一切言论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一般说来,人们在对待和处理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集体的交往和联系时,总是要这样或那样地力图使之朝着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的方向发展。所以尽管在历史上不少伦理学家都强调高扬理性精神的重要性,都十分重视用理性来控制个人情欲和非理性的冲动在道德生活中的意义,并认为这是发挥个人的道德主体性的前提。但是,私有制所决定的个人情欲和非理性的冲动却成为一股不可抑制的洪流,致使人们不能不这样或那样地压抑或丧失自己的道德的主体性。封建道德把人变成宗法关系网络上的一个纽结,人成了维护这种宗法关系的单纯的手段。资产阶级道德则使资本家本身也成了资本的人格化。这哪里谈得上什么人的道德的主体性。无产阶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的确立和发展,更为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为个人和社会的和谐一致的发展创造了现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在这种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的真理〔6〕,才能真正显示出它科学理性的光辉, 才能使人们对其产生广泛的认同和自觉的意识。因此到了这时,弘扬个人的道德主体性就不是意味着个人的任性,而是意味着高扬自己的责任意识,用理性来调节自我,克服那些由于个人欲望和非理性冲动而产生的动机,加强“主体意志的自律”,在实现和完善他人、社会的过程中实现和完善自我。这一过程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为人民服务绝不是什么个人道德主体性的丧失,而是实现和充分发挥这种主体性的坚实基础和现实源泉。这就决定了人们在为人民服务中,“服从”不再是盲从,不再是奴性,而是自主自觉的行为选择,是对崇高道德价值的自觉追求,是必然和自由的统一;而“自我牺牲”也不再是单纯的失去,更不再是被剥夺,而是个别的、暂时的“失”和无限的、永恒的“得”的统一,因而也是人们实现自己的个人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内在的价值和外在的价值的统一。雷锋所说的一个人“只有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才是最幸福的”的名言,就道出了这一真理。
当然,还应该看到,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精神和价值源泉,既是对以往一切旧道德的彻底否定,也是对人类道德生活史上所积累的优秀成果的批判继承和发扬光大。它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在对人的社会本质的科学把握中,扬弃并弘扬了西方道德史上的利他主义所包含的合理因素,也是对中国传统道德中民本主义、仁爱精神的超越和提升。它以其特有的革命的阶级属性、科学的内涵、崇高的价值,充分地反映了当今的时代精神,正在日益成为人民群众道德生活的精神支柱。
二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灵魂,是推动社会主义道德诸原则规范由“应然”转化为“实然”的价值动因
在阶级社会里,任何道德类型都是一个多层、多维度的复杂体系,而要把组成这种道德类型的诸多原则和规范整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发挥其功能,就必须有一个价值原点作为其灵魂才能实现。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为人民服务就是这一价值原点或灵魂,它不仅是把社会主义道德整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整合力量,而且是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由“应然”转化为“实然”的价值动因。
任何道德体系除了作为其核心层次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外,它还必须把历史上作为文明成果积淀的各种一般的道德规定包含于自身,因而在不同程度上显示出阶级性和全民性相统一的特定的历史结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是如此。相对而言,它比历史上任何阶级都更加重视历史上传承下来的诸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优良文明成果,更加自觉地把这些文明成果包含于自身,并使之发扬光大。但是,任何道德体系的全民性和阶级性并不是两个相互独立、互不相关的系列,而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这个对立统一体中,阶级性是其实质和基础,全民性则不过是其形式的外观和必要的补充;道德的全民性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是通过其阶级性表现出来,并始终要受到阶级性的制约。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一般地说来,道德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它总是同人们所追求的某种精神价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人们追求什么样的精神价值,在阶级社会里总是要受到其阶级地位和利益的制约。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同一种道德行为可以在不同的精神的支配下产生,也可以包含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因而它的自觉程度、道德价值及其所显示的道德境界也是不同的,这一点尤其突出地表现在对于那些社会各个阶级都不能否认的、具有全民性因素的一般的道德规定的实际行为活动之中。为人民服务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特性和根本利益在社会道德领域里的集中表现,而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积累、具有全民性因素的一般的道德规定,只有当其贯彻和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时,才能获得它特有的社会主义的价值认定和高尚的性质,也只有从为人民服务的高度出发来认识和践履这些一般的道德规定,它们才能获得真正自觉的伦理性质,摆脱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抗的社会所特有的形式性、狭隘性和虚伪性。事实上,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所倡导的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其中虽然大多数内容千百年来就一直被写在各种关于道德的格言之中,但是如果缺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作为其灵魂和价值动因,它们是不可能获得社会主义道德的崭新性质的,也不可能得到全体人民的广泛的认同和认真的践履。它们之所以成为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在于它们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公共关系、职业活动、家庭生活这些人类道德生活的特殊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贯彻。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践履,也离不开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价值定向和价值动因。
我们知道,集体主义最初作为道德和法的概念是由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首先表述出来的,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作了进一步的论述。马克思主义援引了这一概念并作了科学改造和重新界定。著名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拉法格就强调,集体主义只有作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同义语才能为无产阶级所接受。〔7〕因此马克思主义强调,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以“真实的集体”(马克思语)为前提的。集体是一个人群集合的概念,但不是任何人类的群体都是集体主义中所指称的集体。集体是在社会化的大生产中形成的,是以组织的有序性、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集体和组成集体的个体相互间义务的双向性为其基本规定的。可见,集体只有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并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才是“真实的集体”。这种“真实的集体”,一方面是为人民服务精神得以发扬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灌注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它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所以,为人民服务乃是区分“真实的集体”同历史上产生和存在的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自发发生的宗法群体,以维护少数剥削阶级利益的阶级整体和现实中还存在着的违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小集团、小帮派等“虚假的集体”的试金石。后者或者以松散无序的存在状况为特征;或者以组成群体或整体的成员之间利益的分离和对立为其存在条件;或者是由于暂时利益的需要凑合在一起,而以牺牲其组成成员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的。虽然这些群体或整体也常常以集体的名义出现,但一旦用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这个试金石去检验,它们的虚假性就必然暴露无遗。
同时,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而又层次递进的内涵:(1)集体利益的权威性或首要性;(2)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或合理性;(3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性或协调性。很显然,这三个相互联系、层次递进的内涵并不是一种可以直接等同、互相替代的结构。在现实生活中,它们之间也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那么怎样才能使其成为一个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有机整体呢?这就需要一种整合的力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是这种精神力量。因为只有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指导下,集体利益的权威性或首要性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唤起个人对集体的道德责任心和义务感;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也才能得到真正的承认和关注,因为它本身就是作为一定集体组织的代表者为人民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样也就可能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和谐一致的关系,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结合性或协调性得以实现,成为真正实实在在的东西。可见,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始终是以个人同社会和谐一致的发展,并最终实现如马克思所说的使“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能够成为一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的。而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就必须由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推动,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切实地践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也才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形成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也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是目的、人人又都是手段,个人是社会的、社会也是个人的那样一种道德氛围和社会风尚。这样,集体主义原则也就不是什么抽象的道德规定,而是人们生活的内在需要,是人们行为的实际准则。
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的各种具体要求,总体上便凝结成为一种特有的价值模式,这就是“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种社会主义的义利观既反对见利忘义、重利轻义的思想和行为,又反对离利谈义、重义轻利的道德说教,它要求把道义的价值和功利的价值统一起来,使之形成一种以义率利、促利,义利互动互促、并举共进的优化结构。这种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在实际生活中便具体表现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首要性和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性的统一。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乃是“义”之所在,公民个人必须将其摆在首要的位置,树立服务人民,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义务心;公民个人乃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分子,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性所要求的则是国家公务员应当努力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始终以为人民谋取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职责和义务,这也是“义”之所在。上述这两个“义”虽然主客关系不同,但它们实在的内涵和共同的指向都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也只有在为人民利益服务中才能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首要性同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充分性有机地统一起来。可见,作为一种价值模式,社会主义义利观本质上不过是为人民服务在利益关系上的价值表达。
为人民服务之所以能够如上所述,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灵魂,是将其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整合力量,并成为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从“应然”到“实然”转化的价值动因,这不仅在于它是植根在我国历史上的道德文化崇尚群体、重视精神价值的优良传统的深厚土壤之中;也不仅在于它具有通俗易懂,简便明白,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表达形式;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既伟大高尚又平凡普通的品格,它能够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有利于从人们的实际道德水平和思想觉悟出发,教育、引导人们不断地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并把这种目标逐步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要求,从一种道德境界向另一种更高的道德境界不断前进。事实上,在我国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为人民服务可以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方面来践履和表现出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干一行,爱一行,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样是为人民服务;同志间互相关心、爱护、帮助是为人民服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济困也是为人民服务;即便是私营经济,只要是合法经营,接受国家的监督、管理、引导,讲求质量和信誉,按时照章纳税,那么他们在为自己谋取利润的同时,其行为也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我们这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实际上也是在为人民服务。可以说,在我们社会里,人民无处不在,服务处处可行,为人民服务实实在在,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通。任何人不论处于何种岗位,不论其能力大小、职位高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人民服务,都时时处处有着为人民服务的用武之地。人们通过这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方面的为人民服务,便可以切实体验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真正内涵,提高道德认识,形成相应的道德感,激发出更大的道德热情,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
三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实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的价值中介和精神基础
在人类文明发展中,道德是精神文明的核心部分,是决定精神文明发展的方向和性质的关键因素,也是协调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之间的关系,并把两者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重要机制。在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精神文明同物质文明协调一致、同步发展,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并使这一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围绕着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个核心来展开。
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是我国人民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心任务。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围绕这个中心来开展。为此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艰巨的历史课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标。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要实现这一结合,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因为只有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才能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提供价值中介和精神基础。也只有从这个高度出发,我们才能正确认识、深入理解为什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集中表现,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有序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这就决定了只有为人民服务才能充当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不可缺少的价值中介。
历史证明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发达阶段的产物,作为人类走向现代化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它绝不只是一种单纯的、孤立的经济现象,它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市场活动的主体是人,虽然它形式上表现为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资本的流通和运转、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但这些都不过是人的活动的一种物化形态,它必然蕴含一种属人的东西,即蕴含一种相应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如果没有这种相应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作为其精神动因、规范因素和定向定位的机制,商品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的,更不可能形成现代市场经济的。这一点早已为古代文明发展最早的一些国家的商品经济发展所走过的衰落的历史道路所证明。发达的商品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在19世纪中期以来的西欧,还是在本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腾飞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形成了一种相应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作为其依托,正是这种被一些国外称之为在新教伦理基础上孕育成长出来的以个人为本位的“资本主义文化精神”,或者从东方传统家庭伦理模式中发展而来的“以集团为中心”的“亚洲资本主义精神”,才为欧美和东亚国家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价值规范和定向定位的机制。这就有力地说明,尽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国情的不同,特别是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和形式的区别,因而可以形成不同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但是,如果没有一种相应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作依托,要发展现代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知道,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很显然,它所需要的就不能是西方的以个人为本位的资本主义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也不可能是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所谓“亚洲资本主义”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因为二者虽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不过是私有制在现代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价值延伸。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以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要以社会主义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为依托,只有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才能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有序迅速地发展提供动力源泉、价值规范和定向定位的机制。当然,社会主义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十分广泛的范畴,但是如前所述,它的主体便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它的核心则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应该肯定,市场运行的机制是市场主体所追求的利润的最大化,从这个方面看,也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求利”的经济。但是如果我们的认识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不作具体分析,那就是十分片面的。事实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它也要受到商品生产本身的规定性所制约。既然商品生产是一种为了交换而进行的产品生产,那么就得承认商品生产本身也包含着一种为他的属性、服务的属性。所以马克思说:“谁要生产商品,他就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社会的使用价值。”〔8〕事实是, 不管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如何,如果他们不能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首先能够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那么他们所要追求的利润就是一句纯粹的空话。这就是为什么诸如“顾客至上”、“竭诚服务”之类的话几乎成了一切存在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的地方所流行的口头禅的原因。还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只是一种经济形式,它可以同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其发展经济的一种形式。现实生活中没有什么脱离一定生产方式的抽象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只存在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的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因此,作为一种经济形式的商品经济本身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为他的属性、服务的属性是一回事,人们能否正确地认识它,并把它提升为一种伦理原则和道德观念而加以实行之,却是另一回事。因为人们总是而且只能是从自己实际的社会存在、从现实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其中的所有制关系中来吸收和形成自己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观念。这就不难看出,建立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之上的商品经济,其本身所具有的为他的、服务的属性必然会实际地遭到压抑甚至扼杀,使其成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的假定和伦理的虚设。这是由于私有制把人分裂成为一个个单独的私有者,使私人利益成为人们的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必然造成的。因此,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利润的最大化”也就不能不成为私有者所奉行的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处世哲学的实践形式。所以马克思曾经揭露说,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只是为自己服务;每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相互利用”。〔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我们知道,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相互关系的性质,因而也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生产的目的、运行机制和分配方式等方面,都本质地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它的生产目的乃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幸福;它不但可能而且必须由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形成政府依据价值规律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模式;它所实行的是对广大劳动者的个人消费有利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这些,就决定了它必然地要把前述商品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为他的、服务的属性凸现出来,将其服务的对象指向广大人民群众,并在这个前提下把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追求的合法利润和自身的特殊利益,同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于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所谓“利润最大化”的内涵也因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已不再是也不应当是私有者所奉行的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处世哲学的实践形式,而是在上述结合的基础上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由此可见,为人民服务绝不是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毫不相干甚至根本对立的,相反地,它正是植根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殊本性之中的,是对这种特殊本性在道德意识上的自觉把握和价值观念上的自觉升华,因而它理所当然地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价值中介,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还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把商品生产本身所具有的为他的、服务的属性凸现出来,并把它所服务的对象指向广大人民群众,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一种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核心,并不会自发地产生出来,这同工人运动不能自发地产生马克思主义是同样的道理。这只能说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真正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有序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和精神基础。显然,任何商品生产都必须面向市场,不论是对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还是对商品的消费者而言,市场就成了他们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的直接调节者,因而市场的法则就可能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商品经济所包含的矛盾就可能被激发出来,就可能产生诸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而忽视其使用价值的倾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顾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忽视社会集体利益的倾向;在由商品交换而实现的个别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过程中的见物不见人的倾向;等等。这些都说明,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这些弱点,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身所存在的为他的、服务的属性也可能遭到压抑甚至被扭曲。特别是我国现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具有多层次、不平衡、水平低的特点,整个社会的经济格局还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上述可能性就不可避免地要在某些地方、某些环节、某些人们身上转化为现实性。因此应该承认,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必然会既产生积极的作用又产生消极的作用。所以联系上述,从总体上看来,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就不仅是现实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努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才能真正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源泉、价值规范和定向定位的机制,才能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有序健康地发展。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5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7页。
〔4〕《列宁选集》第1卷,第650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6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
〔7〕参见沃克:《牛津法学大辞典》。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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