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基本判断_两极分化论文

中国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基本判断_两极分化论文

对我国是否出现两极分化的基本判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极分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2)05-0065-07

在改革开放不太长的时间内,中国已由一个居民收入差距不大、较为均等的国家,演变为收入差距较大、矛盾较为突出的国家。迅速拉大的收入差距,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收入分配问题的关注,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由收入差距拉大而产生的贫富差别是否已经达到了两极分化的程度?进而,如何对中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做出客观的和实事求是的判断?这是摆在每个经济学理论工作者面前的艰巨的而又必须实事求是回答的重大课题。

一、国内理论界对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认识

目前的中国收入分配领域是否存在两极分化,是理论界研究的焦点之一。从目前大家的研究结果来看,研究者大多是以基尼系数标准值为依据各抒己见的。主要观点有:

1.“两极分化论”。有的学者认为,两极分化在我国已初见端倪。理由是,目前全国约有100万人拥有100万元以上的财产,而我国一些地区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非常明显[1]。 有的学者对不同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特别是高低收入层的财富占有状况的差异状况研究后认为:高低收入层的分化问题突出。该观点根据1999年三季度多部委的联合调查结果,在城镇调查户中,20%高收入户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42.4%,20%低收入户仅占6.5%。 农村内部的高低收入分化情况与城镇相似,20%的高收入人口拥有40%以上的全部收入。另据国家统计局对部分大城市的调查结果,1999年,20%低收入户的减收面均在70%以上,个别城市高达93%。收入和财富占有状况高度分化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非常明显的高、低收入阶层或者说富有与贫困阶层。特别是“两极分化”基础上的收入差距扩大与居民收入普遍或多或少提高基础上的差距扩大有着非常不同的含义[2]。

2.“两极未分化论”。该观点从本质上否定出现了两极分化。但是,对收入分配状况的认识又各不相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适当论”。陈宗胜在90 年代初在对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分配差别进行研究后认为,当时的收入差别程度“与同样发展水平的公有经济国家和私有经济在收入概念可比范围内的收入分配差别大体一致”。到了1997年,他仍认为当时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总体状况是大致适当的,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第一,从计算得到的基尼系数值0.365来看,远比0.5的两极分化水平低;第二, 高低收入层的收入差距应被视为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的局限;第三,尽管收入差别已有所扩大,但包括贫困阶层在内的中国所有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却都提高了;第四,对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来看,这种差别亦是适当的;第五,从我国社会总体状况比较安定,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动荡来看,说明目前社会对这种差别是认可的[3]。

(2)“过高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 如赵人伟等人从静态和横向比较角度对收入差距研究后认为,目前在我国的总体收入分配中还没有明显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主张“‘两极分化’观点的学者大多数是将‘两极分化’混同于收入差别扩大。”[4]但是, 他们也认为近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差别已经“过高”。他们发现到了90年代中期,基尼系数已达0.445,这低于非洲和南美的一些国家, 但高于亚洲的一些国家,更高于欧洲发达国家的普遍水平。

(3)“恶化论”:魏众等人认为,从1990年到1995年, 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分配状况进一步恶化。基尼系数由33.9激增至38.8[5]。

在探讨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现状中,除了存在“两极分化”与否的争论之外,价值判断要不要引入分析亦是一个焦点。于是,在对收入差距的判断上,还有另外一种观点。

3.“价值判断论”。此论认为收入分配差别与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有直接联系,从收入分配差别的大小来测度收入分配公平与否涉及到公平观的选择,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这就要确立恰当的公平观,确立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公平观[6]。 有的学者也认为很难从基尼系数作出政策结论,因而支持这一观点。事实上,价值判断论是已经开始超出统计实证分析的范畴。但李实则持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上进行价值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学者都可以得出个人的价值判断,我们不应将个人的价值判断作为社会总体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从理论上是无解的,不要在理论上寻求统一的价值判断。

二、判断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方法和标准

为什么会在是否存在两极分化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甚至相反的判断呢?我们认为,除了在对两极分化的含义理解上的分歧外,主要是对两极分化有着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判断标准。

1.静态标准。即从静态角度对全体居民贫富差距状况的验证。对于这一条标准,国内外比较流行的是采用基尼系数和五等分组来考察。用这些方法从静态角度对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进行判断,有好处,但也有问题。好处是有利于直观地把握两极分化的程度,也便于进行贫富差距的国际比较,同时不会因人们对收入差距的主观评价不同,而影响其在研究两极分化问题上的应用。但是,无论是基尼系数还是五等分组法,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用这些方法从静态角度分析两极分化不能有数量界限上的定论。贫富差距发展到何种程度才算是两极分化,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有的学者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 就是两极分化了,有的学者认为超过0.5才能算做两极分化。同时, 当人们采用五分法测量时,到底最高收入组的收入额相当于最低收入组的多少倍才算出现了两极分化,就更难达成共识了。正是由于这一点,有些学者可能将收入差距的拉大简单地等同于两极分化。

2.动态标准。即从贫富分化动态演变过程角度的验证,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从动态角度的研究必须以某个历史时点为起点,然后计算经过一段时间后是不是出现了富与穷两极发展的两极分化。需要说明的是,用动态标准检验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基尼系数等衡量收入差距程度的方法。在这方面,李实等人作了开创性的研究[7]。 他们提出了检验两极分化的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绝对标准是最高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下降;相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与“中值收入”的比例上升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与中值收入的比例降低。用动态标准对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进行测算,其优点是非常明显的,表现在可以从时间序列的演变上清楚地看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情况,并以此作为是否出现两极分化的依据。然而问题也是存在的。首先,最低和最高收入组的大小应该如何划定,也就是说“两极”所包含的人数到底多大。这涉及到采用哪种分组法的问题,需要研究。其次,“中值收入”如何确定?是使用全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呢,还是使用中间等分组的收入均值作为替代?同样需要研究。再次,仅用“富人愈富,穷人愈穷”来定义两极分化,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如果是在一个收入差距很小的社会里,尽管出现了高低收入组收入的相反变动,但是收入差距会依然很小,但是按照上述定义,会得出两极分化已经出现的不合理结论。同时,假定富有者的收入上升了成千上万倍,而贫穷者的收入仅仅有微小的上升,能否按照“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定义得出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呢?显然不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或者用基尼系数,或者用等分组法,或者用收入差距的绝对、相对标准,仅仅是一种技术权衡而非社会权衡,它既不能说明居民面对收入差距拉大的最终心理承受度,也不能说明一个社会对于收入差距的社会承受力,即一定时期社会对某一限度的收入差距及其效应的容忍能力或接受能力。而且,用以验证或测算的数据的准确性问题,也就是这些数据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客观现实,也一直是困扰学术界的一个问题。所以,在判断是否出现两极分化问题上,必须要结合其他的标准。

3.社会承受力阈值标准。一定时期社会对某一限度的贫富差距及其各种效应的容忍能力和接受能力,是贫富差距的社会承受力。社会承受力是有弹性的变量,其临界点称之为社会可承受限度。在此限度内,社会既稳定又充满生机和活力,但是一旦超过这个限度,社会就会变得动荡不安。社会承受力无非是居民个体承受力的集合,并最终通过个体行动表现出来。所以,在研究贫富差距和判断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问题上,除了要认真分析客观数据之外,更应引起我们注意的应是居民个体的主观心理感受。因为居民并不是以经济学家手中的数字作为自己对社会现实及政策满意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居民的承受力是一种在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多种因素共同制约下形成的心理张力,它因国别、环境、时期而异,绝不是一个常量。所以,建立统计数字上的标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固然必要,但找到与之对应的心理反映区间或心理反映阈值,可能对制定政策更有现实性和指导性。

我们认为,对城乡居民心理承受力形成冲击的主要因素有三个:一是居民现阶段和可预期未来的实际收入水平;二是收入分配方式的公平合理程度;三是贫富差距的程度。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对居民心理承受力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如果居民的实际收入下降并在可预期的未来不能得以提高或弥补,特别是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那么,居民的心理承受力将遭受严峻冲击。收入分配方式对居民心理承受力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同居民由于社会地位、行业垄断等非经济因素,使其获取收入的机会和条件不公平、不合理而对居民心理的冲击。

4.政治标准。两极分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现象。邓小平同志早就对这个问题有过精辟的阐述。他一再强调社会主义要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不搞两极分化。他指出:“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8](P374 )又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了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上邪路了。”[8](P111)在谈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 他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P373 )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8 ](P374)他还多次讲到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按劳分配对于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性。

从邓小平的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他讲的两极分化,不仅是指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而且不允许出现“新的资产阶级”。这就是说如果是由于贫富差距的发展导致了一个极富阶层的产生,即资产阶级的产生,那就是走上了“邪路”,也就是出现了两极分化,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而一旦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并有发展为两极分化的趋势时,就要采用相应的政策措施,防止两极分化的产生。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防止两极分化的制度保证。

三、对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两极分化的基本判断

1.从政治标准来看,公有制经济仍然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按劳分配依然是主要的分配方式,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产生一个新的资产阶级的制度性基础。尽管两极分化与市场经济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说不同利益主体的市场竞争是导致不同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流通条件差异甚至分化的原因之一,从而也成了收入分配分化的重要基础,但是,收入分配的状况不能不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的影响和制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占有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会逐步加大,但是,这些靠合法经营逐步富起来的经营者相对分散、泛化地存在于不同地域和不同产业之中,因而并不能说已经形成了阶级,从严格的社会学意义上讲都不能算做一个阶层,只能算做一个分散的群体。在富有者群体中,也有人靠钻政策空子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暴富的,但必须看到的是,先富起来的主体(如东部沿海、苏南等地区,各种专业户、科技人员等),主要是靠党的富民政策、靠辛勤劳动和守法经营致富的。这是对富裕群体的基本判断,否则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否定多年的改革成果。在中国现有的社会政治制度下,贫富群体不可能发展成为在大多数问题上能够采取统一行动的利益共同体,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劳资之间的尖锐利益矛盾和阶级对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从政治标准来看,不能说我国存在两极分化。

2.从社会承受力主要是居民心理承受力来看,当前的贫富分化程度并没有超出人们的心理承受水平。从收入差距的扩大到引起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义愤乃至社会的不稳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必然引起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如果收入差距扩大来自于人们认可的一些原因,如劳动贡献、知识能力、个人天赋,甚至个人机遇,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反而会成为提高效率的激励因素。反之,通过利用一些非法手段,借助于权力、垄断等非经济、非市场、非合理因素获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可能从数量上来看对整个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在人们心理上产生的不满效应却是巨大的。

目前中国居民对分配不公的不满,已完全不同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多少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主要表现为脑体倒挂形式的抱怨,而是对由于少数人靠经济权力甚至政治权力等权力因素、对靠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等垄断因素、对靠社会关系等关系因素的愤慨。这些因素导致了收入分配的条件不公平和机会不平等。多数人对分配不公的抱怨主要是对致富方式的不满,而不是对贫富差距的不满。不满的程度如此之高,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但是,从反映收入变化的各项统计数据来看,居民的收入水平是稳步提高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不是以大多数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为代价,而是以部分社会成员的迅速致富乃至暴富为特征。从总体上来看的包括贫困阶层在内的各个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的贫富差距程度并没有也不会超出人们的心理承受力限度。

3.从动态标准来看,改革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出现作为一个阶层而言的某部分人(比如10%或20%最高收入层)所占收入份额持续扩大,也没有出现另一部分人(比如10%或20%最低收入层)所占收入份额不断减少的情况[9](P48)。因此,即使是从动态指标来看的收入差距变动,还不能断言两极分化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但是从1985年至1994年十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情况来看,10%最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份额确实是上升了,而10%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额却在下降。1994年10%最高收入群体所占收入份额比1985年上升了2.5个百分点,而10%最低收入群体所占收入份额比1985年下降了0.9个百分点[10 ](P95)。事实上,居民之间的财产收入差距比其收入差距还要大。 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居民货币结余的初步分析》的统计资料,1994年城镇居民财产总额中,10%最低收入群体占有2.4%,低于1985年的水平;相反,10%最高收入群体占有35.3%,高于1985年的水平[9](P48)。这说明,在特定时间区间,在特定范围内,是存在两极分化现象的。

4.从静态标准来看,总体的收入差距很大。通常用于反映静态总体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其计算方法很多,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不一样,所以,不同的学者用以估算的同一时期的基尼系数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但是有一点比较一致,这就是大多数人认为目前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很大,到了必须引起足够关注的时候了。根据多项内部调查统计的结果,我国城乡合计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左右。如果考虑到我国收入统计数据在相当程度上失真的情况,0.45左右的基尼系数,仍可能低估了实际的收入差距水平。因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往往被高估,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则通常会被低估。例如农民家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必须用于来年的生产性投入,真正可供消费的收入实际上更低。城市高收入群体的住房等非货币福利收入所占比重仍然较大,且没有被统计到个人收入内。

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在收入分化过程中的城市贫困化问题。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职工长期以来只能领到40%—60%的工资,其食物支出的费用占到全部消费支出的59.2%,即处于仅能维持生活的状态[11](P117)。另据2002年3月13日《亚太经济时报》报道, 正在参加第九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的代表、委员们,对城市贫困问题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的城市贫困人口有3000万左右,这一数字碰巧与农村未脱离贫困人口的数量大体相当。农村未脱贫人口只占农业人口的3%左右,分布比较分散, 而且还有过去二十多年政府扶贫的良好基础。而占全国非农人口7%—8%的城市贫困人口,不但有进一步增加的现实性,而且相对集中,对社会稳定的潜在影响很大。另外,农民是我国人口的主体,也是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阶层。1985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的态势陷入了徘徊,但是,农民的负担却是居高不下,使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降低。上述城乡“弱势群体”的存在,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改革潜伏着危机。

总之,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并没有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但是,过大的收入差距及引起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决不能被忽视的问题。我们现在应该开始认真地考虑如何防止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问题。

概括起来,对现阶段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认识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与收入的共同提高相伴随的,中国现阶段并没有出现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从总体上来看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问题;中国的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但仍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现阶段中国社会仍然保持着较高的稳定性;尽管现阶段社会基本保持了稳定,但贫富差别扩大化的趋势任其发展也会隐含着两极分化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四、缓解收入分配矛盾,防止两极分化产生

我国目前社会没有两极分化,但不是说不存在两极分化的可能性。如何解决收入分配矛盾,防止两极分化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是社会主义实践中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

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出现的收入差距过大等诸多问题和矛盾,说到底是我们的生产力水平不够高,改革不到位的结果。所以,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收入分配体制,坚定不移地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继续扩大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要始终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繁荣和壮大国有经济,作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方面。改革到位了,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综合国力增强了,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发挥政府在维护分配秩序、调节市场分配结果方面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防止两极分化,短期的政策目标应集中于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是通过各种措施,全面解决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及混乱问题。二是防止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主要的措施有:

第一,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

由于转轨时期的体制性漏洞,我国已出现一批暴富的人。经济学讲的暴富不是数量的概念,而是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学范畴。不能用占有财富多少来划分是否暴富,只能从牟取利润或租金的途径和手段来判断。用法律来区分,看是依法致富,还是非法致富,我们要防止的是违法致富。违法致富的表现形式很多,但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掌握权力及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务人员个人或小群体利用职权进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是假冒伪劣、偷税漏税、欺行霸市、走私、诈骗等扰乱和危害市场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些违法致富是引起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它破坏的是党风、社风,败坏的是改革声誉,造成的是居民心理的不平衡,影响着社会的承受力,必须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进一步全面实施公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财产的申报与公开制度。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各种监督,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约束公务人员行为。利用经济、行政与刑事处罚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真正对各种腐败行为形成威慑,最终形成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机制。总之,通过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的产生。

第二,清理各种不合理政策,积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首先应集中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合理政策。重点是那些社会反映强烈的导致垄断等不公平竞争的政策,以及各种出于部门利益的乱收费、乱摊派政策。同时,强化对有关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尤其应强化对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与治理个体性腐败一样,对部门利益甚至部门腐败问题的彻底治理也要立足于清除体制漏洞。结合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及机构改革,全面调整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范围,能够引入市场机制的一定要引入市场机制,同时,强化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部门行为的制约与监督。同时,加紧对相关收入管理、财政供给等制度进行改革。

第三,努力解决城乡人口的低收入和贫困问题。

贫困是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国际性问题,贫困形成的原因也十分复杂。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生产力。对农村来说,主要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要继续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摆脱贫困的制度保证。其次,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勤劳致富观和经营观,这是摆脱贫困的重要前提。再次,加大扶贫力度,扶贫的重点要实现从输血功能到造血功能的转变,这是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条件。

解决城市的贫困人口,一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是关键和根本。二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应通过加大政府投入,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积极实施以工代赈等形式的救助贫困、减少失业、扩大需求等多重的助贫手段。三是政府和社会各界都要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努力实施再就业工程,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四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及教育援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证城市贫困人口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规范收入分配方式,完善税收制度。

鉴于目前收入方式、收入管理过于混乱,税收调节缺乏基础,应着重规范收入方式,全面将各种非货币收入货币化。同时,积极建设规范完整的簿记体系,使各种经济活动及居民收入能够纳入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范围。此外,还应积极探索税制改革,尽快消除“逆向调节问题”,切实发挥政府财政的社会再分配功能。

在完善税收制度基础的同时,继续加强对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并研究出台遗产税等税种。当前可能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应尽快出台各种鼓励高收入群体投资的减免税政策,这样既有利于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也能够优化消费结构。另外,还应通过减免税等政策鼓励高收入群体向各种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援助。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差距,也有利于缓解群体矛盾,改善社会风气。

第五,理顺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关系。

建立合理的企业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是目前企业单位的当务之急。一是深化企业工资改革,强化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合理拉开差距,进一步破除企业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二是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制度,合理拉开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三是对重点行业的工资收入进行监控,主要是对流通领域的各类公司、各种垄断性行业以及房地产证券等高收入行业进行监控。

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关系。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晋级和工资增长机制。建立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应充分反映公务员的职责、能力。

第六,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当今世界各国对收入分配都采取了宏观调控措施。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也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国家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收入分配进行的调节、引导和控制,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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