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少年问题发展的新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新趋势论文,青少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青少年问题自古就有,但主要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一个社会的青少年问题往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美国的青少年问题是随十九世纪后期的快速发展而变得越来越严重,也随着美国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并开始受到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1899年美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芝加哥成立后,学者对青少年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创立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来解释或预测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美国各地的司法部门对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制定了无数的法律。美国社会也为预防青少年犯罪设计并实施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项目,甚至对贫困社区的孕妇提供照顾,以便使他们的子女出生后能正常地成长。总之,为应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美国社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值得借鉴。
当下,随着中国社会快速的城市化与现代化,青少年问题也迅速发展,并已十分严重,不少青少年不仅道德水平下滑,而且吸毒,偷盗,甚至暴力攻击自己的父母亲。这些现象如果社会不能给予高度的重视及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中国社会青少年的问题将进一步恶化。为了能让国内学界对美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发展有所了解,本文主要讨论:(1)美国青少年问题近期的发展趋势;(2)美国学者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在理论方面的新发展;(3)美国社会及青少年司法系统近年来在应对不断变化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时的新措施。最后,再简单地介绍世界其他国家的青少年问题,并根据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青少年的影响,就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做个简略的讨论,提出一些中肯的看法,以供研究青少年问题的学者参考,希望其有助于中国社会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青少年问题。
二、美国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
近二十年来,几乎全世界的青少年犯罪率都在增长;但是,美国的青少年犯罪却呈现下降的趋势。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所提供的资料,美国整个社会的犯罪人数1960年至1981年间大幅上升,从330万人上升到1340万人。但1981年至1984年有所下降,1985年至1990年又逐渐上升。因为暴力犯罪被捕的人数则增长了75%。然而,从1990年代中期至2010年,美国的犯罪率持续下降。
与美国社会的犯罪率基本同步,美国青少年的暴力犯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上升,到1993—1994年期间达到顶峰,从1985年至1994年,美国青少年被捕的总人数增长了28%。但从2001年至2010年间,美国青少年的犯罪率持续下降。其中凶杀案下降了24%,强奸案下降了35%,攻击案下降了31%,入室盗窃案下降了26%。2010年,美国有115万青少年被捕。在所有被捕的犯罪人员中,青少年在暴力犯罪人员中占14%,在财产犯罪的人员中占23%(Regoli et al.,2013)。虽然美国青少年的犯罪率近二十年来持续下降,但是,由于青少年的犯罪率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中期的上升以及犯罪的性质越来越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越来越大,美国社会近二十年来对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关注中,人们发现,美国青少年的问题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即很多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与迅猛发展的暴力电子游戏关系密切。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各种电子游戏的大量生产和销售,电子游戏在青少年中极为流行,有些青少年每天可以玩几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的电子游戏。暴力电子游戏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清楚地展现在美国社会面前。由此,研究青少年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学者大都认为小说中的暴力情节,漫画中的暴力内容,电影中的暴力场面,以及青少年帮派中流行的音乐会导致青少年的暴力行为。近几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提高,电子游戏中的暴力行为也越来越严重。玩电子游戏的青少年如果要在游戏中取胜,他们必须学会如何取得武器,如何使用武器,如何通过暴力打败对手,以及如何杀死对手。这样一个游戏的过程同时也教会了青少年如何犯罪。经常玩电子游戏的青少年很容易在现实的生活中模仿电子游戏中暴力角色的行为。
现在的电子游戏很多都是互动的,青少年在玩电子游戏时往往扮演游戏中的某一个角色,直接参与游戏中的暴力行为。这样的暴力电子游戏事实上强迫青少年扮演暴力角色,参与暴力行为。在大部分的电子游戏中,这种对暴力行为的参与贯穿整个游戏过程。由于青少年在玩电子游戏时主动积极地参与游戏的暴力行为,他们受到的影响远远大于只是被动地观看暴力电影或电视节目。当青少年持续而不中断地沉浸于电子游戏的暴力之中,游戏中不断持续的暴力行为使玩游戏的青少年在高度的警觉中面对自己的敌人,决定自己进攻的机会。这种精力高度集中的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更大。当青少年长时间玩暴力电子游戏时,他们在游戏中不断地重复暴力行为,这样的重复也在不断地强化他们对暴力行为的学习,并逐渐使暴力行为成为他们自己自发的行为(Regoli et al.,2013)。
安德森和他的同事们对青少年玩暴力电子游戏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发现暴力电子游戏对青少年至少造成五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青少年会认同于游戏中的攻击者并模仿其行为。二是青少年对电子游戏的积极参与使他们积极地参与暴力行为。三是青少年对电子游戏暴力行为的全程参与进一步加深了他们对暴力行为的学习。四是电子游戏中持续而不间断的暴力行为更加强了对青少年的影响力。五是电子游戏中暴力行为的不断重复将使暴力行为逐渐成为青少年自动的行为(Anderson et al.,2007)。
同时,游戏中高质量的音响效果与现实极其恐怖地相似。青少年在电子游戏中所看到的内容会在他们的脑子里形成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在电子游戏中,青少年所看到的世界是一个暴力的世界。为了成功就要求个人通过暴力手段去伤害甚至杀死其他人,这种被残杀的对象包括警察和妓女。安德森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还发现,定期玩暴力电子游戏的青少年很难适应社会环境,具有强烈的攻击个性或攻击行为。由于青少年在玩电子游戏时必须扮演某一个攻击性的角色,电子游戏对青少年心理上和行为上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长时间玩电子游戏的青少年往往对别人的痛苦表现得麻木不仁,不愿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暴力游戏也会导致和促进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和攻击性行为(Anderson et al.,2007)。
普里马克(Primack et al.,2009)等人对4000名调查对象的跟踪调查发现,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平均每天多打一个小时的电子游戏,成年后情绪变得沮丧的可能性就增加8%。而少年时期的经历将直接影响其大脑的发育。如果少年时期每天打电子游戏或者是看电视,从而取代了他们在学术方面、体育方面和社交方面的活动,他们将失去自尊与自信。因为只有学术、体育和社交方面的活动能使青少年具备自尊和自信。经常玩电子游戏或者是长时间看电视会使青少年变得被动,使他们拿自己同游戏中或者是电视中的人物做比较,从而认为这些游戏中或者是电视中的人物所取得的成就只有少数人能够做到。
虽然很多研究发现暴力电子游戏与青少年的暴力行为有联系;但是,这样的研究结果在美国社会却存在广泛的争议。各地的法庭在有关暴力电子游戏诉讼案件的判决中基本上都维护了电子游戏企业继续生产和销售暴力电子游戏的权利,反对政府对生产和销售暴力电子游戏的公司做出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例如,2006年,在对路易斯安那州关于限制暴力电子游戏的法律诉讼中,联邦地方法院认定无论电子游戏是否会导致暴力行为,同样受到美国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此,联邦地方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推翻了路易斯安那州关于限制暴力电子游戏的法律。2011年,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加利福尼亚州关于限制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向儿童销售暴力电子游戏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无权限制儿童可能接触的思想。在裁定时,最高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到目前为止的研究尚不足以证明暴力电子游戏会导致青少年的暴力行为。虽然人的思想与行为有关,但思想并不必然或并不足以导致暴力行为。而且法庭不会对暴力电子游戏是否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或者是否会败坏青少年的道德品质这样的观点做出判决(Bushman and Anderson,2009)。
三、青少年犯罪理论的新发展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美国的社会科学者从不同的方面研究青少年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问题。有的从个人的体型特点(trait theory)和心理状态(psychoanalysis)来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例如,龙勃罗梭(Lombroso)通过对人的面部特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生来就是罪犯(Lombroso,1876)。戈林(Goring)通过对人的身高、体重和智力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会犯罪(Goring,1913)。谢尔顿(Sheldon)则通过对人体的高矮胖瘦来判断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Sheldon,1949)。而从事心理分析的学者则往往根据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方法(包括id,ego,and superego)来寻找青少年犯罪的根源。
然而,大多数的学者却从社会方面来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例如,社会学习理论认为,青少年是在同犯罪青少年的交往中受到不良的影响才学会犯罪的。青少年同不良青少年接触的年龄、接触的频繁程度和交往的深度决定青少年受不良影响的程度。也有的学者从道德发展的角度来研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例如,卡尔贝格根据皮尔杰(Piaget)的理论,从青少年道德观念的发展程度来研究青少年的行为。卡尔贝格认为青少年道德观念的发展程度越高,犯罪的可能性越低(Kohlberg,1963)。
社会学者往往从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的贫富差距、社会控制以及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反应等方面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社会解构理论认为社会机构功能的丧失导致青少年犯罪。默顿的社会限制理论(social stain theory)认为青少年是在实现社会期望的过程中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制而走向犯罪的。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青少年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关系疏远才走向社会犯罪的。而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则认为青少年犯罪完全是社会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过度反应造成的。社会冲突理论认为青少年问题是社会阶级矛盾和种族矛盾冲突的反映。
非正常文化理论认为,在穷人集中的地区,青少年中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文化体系。在这样的文化体系熏陶下,青少年对任何权威都有抵触情绪,不重视教育,崇尚街头巷尾的小聪明,缺乏长远的生活目标,看重眼前的短期利益,崇尚武力,追求刺激,看重体力而轻视脑力,并且相信命运。在接受了这样的文化观念之后,贫困社区的青少年很容易犯罪。同时,社会学者也从家庭、学校、青少年的社会交往等方面来研究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问题。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研究在理论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发展理论的兴起(developmental theory)。发展理论由于涵盖人生大部分的发展阶段,有时也叫人生过程理论(life course theory)。这一理论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过去的理论有两个基本的缺陷。第一,过去的理论主要研究青少年在某一特定阶段是否会出现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严重程度。这样的理论研究也往往认为某一个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例如,同其他犯罪青少年的接触)会终身影响青少年的行为。但是,却很少注意到影响一个人行为的因素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也没有注意到一个青少年早期的行为会影响他后期的行为。第二,过去对青少年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研究往往把这些行为看做是问题的结果,因而只专注于找出导致这些犯罪行为的根源,而没有注意到青少年的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本身将导致其他的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事实上,一个人生活中的某些行为可以弱化或者是强化过去的一些不良行为倾向,从而增加或者是减少这个人将来犯罪的机会。
因此,发展理论不仅研究在某一特定阶段导致青少年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原因,也研究出现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以前很长时期青少年生活中那些可能导致或避免犯罪行为因素的变化。发展理论还采用了其他学科研究的成果(例如心理学,社会学,遗传学,及生物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来为自己的研究服务。具体而言,发展理论广泛地吸收了发展心理学、儿童心理学、家庭研究、行为基因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由于发展理论学者广泛吸取其他理论的精华来发展自己的理论,从而开阔了他们的视野,减少了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同时,又能够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由于发展理论力求找出导致青少年犯罪整个过程中的所有重要因素,因此,这一理论目前在美国犯罪学界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学者们研究青少年的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发展理论的学者认为,一个人的异常行为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某一个潜在因素的简单体现。在一个人的生活中,那些涉及家庭、学校,或者是工作中的问题都可能逐渐发展为酗酒、赌博、吸毒,或者是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那些导致或者是防止青少年异常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的因素都会产生变化。例如,对家庭的依附关系对儿童十分重要,而对少年却并不十分重要(Jang and Krohn,1995)。在少年初期,学校老师的影响很重要,但是,到了少年晚期,学校的重要性便逐渐降低了,而异常行为的影响力却随之增大(Silverthorn and Frick,1999)。虽然青少年的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但是,有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他们当中的差别也很大。即便是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之中,大部分人只有低度的反社会情绪,只有少部分青少年有强烈的或病态的反社会情绪。
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青少年由于未能充分地接受家庭及学校的社会化,所以才会有异常行为。社会学习理论认为,青少年由于与有异常行为的朋友和重要亲属的交往接触,才学会了异常行为。因此,霍金斯和维释等学者把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与社会学习理论相结合,提出了一个发展模式(developmental model)来全面地解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一模式,青少年的成长可以分为学前、小学、初中和高中等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家庭、学校、朋友及其他人会对青少年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这四个阶段的社会化过程中,四个重要的因素影响了青少年社会化的结果。第一是青少年感受到的,参与他人活动及社会互动的机会。第二是青少年与父母互动的程度。第三是儿童参与这些互动的能力。第四是儿童参与这些互动得到的肯定(Hawkins and Weis,1985)。
因此,要控制儿童的反社会行为,儿童必须保持与社会的联系。这种联系必须在家庭生活的互动中形成。这种家庭生活中的联系不仅为儿童提供了亲近社会的机会,也由于得到持续而正面的肯定使儿童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得到巩固。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影响他们的生活行为,也决定了儿童在学校的行为及他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理念。对于那些与家庭保持密切关系的儿童或者是青少年,上学是有意义的。因此他们会热爱学习,也会成为好学生。这样的学生很容易接受传统的价值观念,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并与广大社会保持密切的联系。
反之,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也取决于他们同父母及其他重要亲属及朋友的关系。如果儿童与父母关系疏远而同有不良行为的人关系密切的话,他们会变为行为不良的人。与行为不良的儿童或者是成人交往会使儿童出现不良行为,例如,使用毒品等行为。如果一个人在青少年时期与父母及社会的关系疏远,不喜欢读书,这样的青少年就很可能长大后成为罪犯。当然,一个人出生和生活的家庭与社会背景对整个的社会化过程有重要的影响。一个有着良好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的孩子,更可能获得良好的社会互动的机会和技能,也更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化结果。福莱明等人对发展理论的实证研究证明这一理论对男女青少年和来自不同阶层的青少年都同样适用。虽然男女青少年和来自不同阶层的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差别很大,但是,他们受到不同社会因素影响的过程是相同的(Fleming et al.,2002)。
作为发展理论的一个分支,年龄阶段理论(agegrade theory)认为,青少年的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个人特点的影响,也受到社会经历和家庭结构的影响,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Sampson and Laub,1993)。那些导致青少年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因素在一个人的一生中会不断地变化。在不同的成长阶段,青少年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有些导致青少年早期犯罪行为的因素,对成年人根本没有影响力。一个人犯罪的可能性也不是固定的,即便是那些终身都有犯罪行为的人,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有中止的时候。有的罪犯会持续地犯同样的罪,而有些罪犯的犯罪行为会逐步升级。造成一个人犯罪的因素往往出现在一个人生活的早期,而一个人早期的异常行为往往可以预示其后期的犯罪行为。在一个人的人生过程中影响最大的是婚姻和就业。婚姻会提高个人的社会地位,增强自身的社会价值观念,鼓励对他人的信任感。一个人成功的就业能使其与社会保持一致而不愿去做违法乱纪的事。当一个人有一个很好的职业时,他会努力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当一个人结婚之后,他(她)需要成为一个好的丈夫或妻子。
实证研究也表明,一个人的异常行为出现在幼年时期往往预示着成人阶段的犯罪行为。而早期的异常行为出现得越早,成年后越可能犯罪,其犯罪的行为越可能持续。同时,其犯罪行为也趋向于多样化,性质也更严重。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影响其行为的因素会变化。幼年时,父母及家庭关系的影响力较大。到了少年阶段,学校及朋友的影响力则是主要的。而对成年人来说,影响其行为的主要因素则是婚姻家庭及就业的状况。而家庭、学校、朋友及婚姻这些社会因素在人生的某一个阶段有重要的影响力,而在另一个阶段则没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样的,有些社会因素在某一阶段对个人的发展十分关键,但是,到了另外一个阶段则不再重要。而那些在青少年时代有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人,成年后如果工作稳定,婚姻家庭幸福,则往往不再有犯罪行为。而那些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干涉,从而被社会看做是坏人的人,其就业和建立一个稳定家庭的努力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他们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桑普森和劳布(Sampson and Laub,1993)的研究也证实稳定的婚姻和就业可以减少成年人的犯罪行为。Farrington and West(1995)的研究发现犯罪的人和不犯罪的人都可以结婚就业。但是,那些结婚后同自己的妻子或者是丈夫生活在一起的人,他们的犯罪行为会明显少于那些没有结婚或者是结婚后分居或离婚的人。而结婚后分居或者是离婚的人,他们的犯罪行为明显高于那些结婚后没有分居或者是没有离婚的人。那些有犯罪行为的男人结婚后的犯罪行为会下降,而离婚后的犯罪行为又会上升。
发展理论的另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持这一理论的学者们并不把自己限制在某个单一理论的范畴内,而是同时应用不同的理论来分析或解释青少年犯罪这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例如,埃利奥特(Elliott)的综合理论(integrated theory)同时应用了结构功能理论、互动理论和社会冲突理论来分析和解释青少年犯罪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及在这现象背后的社会、家庭、社区,以及个人在这些环境中的互动等因素如何共同或交替影响青少年个人的犯罪行为。而法瑞顿(David Farrington,2003; 2005)的综合理论则同时应用了社会限制理论(social strain theory)、社会控制理论、学习理论、标签理论和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来分析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
根据综合理论,一个青少年可能由于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和监督,所以在学校学习不好,对前途没有信心,偶尔出现一些不良的行为。因此,他被同学和社区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从而疏远了与家人和同学的关系。而这种疏远的关系又削弱了社会对他的控制力,使他更趋向于偏离社会的期待,并同那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接触,学会了更多的不良行为。同时,他心理上也越来越多地不满于现行的法律和传统的行为准则。而对法律和传统的挑战促使他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犯罪和受到法律制裁的个人经历又使他无法正常地在社会上发展。当他无法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或得到社会的接纳时,贫困和对社会的愤怒又可能使他再次犯罪。
这个复杂的发展过程涉及社会控制理论、互动理论、学习理论、心理学理论和社会冲突理论研究的范围。而这些理论在发展和运用的过程中往往是相互排斥,甚至相互对立。但是,像青少年犯罪这样复杂的社会现象,很难用一个单一的理论来加以完整的解释。由于综合理论不局限于某个单一理论的范围,而是综合各种相关的社会理论来对某一社会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十分实用。同时,也使人们对社会问题的了解更加全面。
发展理论或人生过程理论虽然得到很多实证研究的支持,但也受到持有潜在个性观点(the latent trait views)的学者的反驳。这些学者认为一个人的本性是不会改变的;但是,一个人犯罪的机会却会改变。有的人从一出生就具有犯罪的特性,而这种特性在一个人的一生中是不会改变的。成年人的犯罪机会与青少年时期不一样。一个人成年后的犯罪行为减少了,并不是这个人的本性发生了变化,而是他犯罪的机会减少了。这些本性包括低智商和冲动的个性。而这些个人特点是在母体内形成的。一些研究发现母亲在怀孕期间的行为会对婴儿造成伤害,并影响婴儿的健康成长。如果母亲在怀孕期间抽烟、喝酒、吸毒,那么婴儿出生后则会出现多动、注意力不能集中,或者是行为易于冲动等问题。而多动和行为冲动的儿童则很容易发展为反社会的行为。当这样的儿童进入学校后,则很难有良好的学习成绩。
四、新的应对方式:加强社会控制,让父母承担责任
一百多年前,当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的时候,法庭以救助青少年为宗旨,而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青少年法庭把青少年当做病人来医治,而不是当做犯人来惩罚。因此,少年法庭采纳了完全不同于成人刑事法庭的理念与程序。刑事法庭注重正规的程序而少年法庭的程序灵活。同时,少年法庭采用不同于刑事法庭的语言来淡化问题的严重性。例如,少年法庭把犯罪(crime)改为异常行为(delinquent act),把逮捕(arrest)改为收押(take into custody),把判决(sentence)改为安置(disposition)。在青少年法庭的运作过程中,法官具有很大的权力。当刑事法庭判定一个人有罪时,法庭将根据犯罪的程度来决定如何惩罚这个犯人。而当青少年法庭认定一个青少年需要帮助时,法官将根据这个青少年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提供帮助。
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美国社会实施了很多不同的措施来预防青少年犯罪。例如,1933年在芝加哥实施的措施主要是利用社区资源来加强社区内的社会交往,通过巩固社区来预防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和防止青少年结成团伙闹事。其二十多项具体措施包括组织讨论、提供咨询、开展课外活动等项目。而1950年代的措施则是把社工人员直接派到青少年帮派猖獗的贫困社区,同那些参与帮派的青少年每周保持三次至四次的直接接触,由社工人员直接影响青少年团伙的活动,使他们的行为不要违反法律。然而,后来对波士顿地区的评估却发现这样的措施虽然能影响青少年帮派的部分行为,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青少年帮派的违法行为。而到了1960年代,社会的主要精力在于为贫困社区的青少年提供就业的机会,使他们能合法地参与美国社会的发展。
在应对青少年犯罪时,美国社会历来主张采取预防的措施,并主张尽早预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时,重要的是找出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从根本上加以防止。然而,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随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特别是暴力犯罪越来越严重,美国社会越来越多地把关注的重点转向社会的安全,也越来越少地顾及青少年的改造和他们将来的发展。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对青少年的执法越来越严。
同时,少年法庭的程序变得越来越正规,越来越复杂。青少年法庭的运作也越来越像成人刑事法庭的运作。对于可能被收押的青少年,法庭必须保证让他们得到咨询的权利。律师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大。在很多方面,青少年法庭律师的职能已经接近成人刑事法庭律师的职能。在很多州,青少年法庭的辩护律师在整个青少年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具有十分关键而积极的作用。在青少年法庭成立后的60年中,青少年法庭是没有公诉人的。法庭对被捕青少年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置主要由法官来决定。但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很多州都通过了新的法律,允许公诉人在处理严重的青少年案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有的地方,公诉人甚至有权利决定对青少年犯的立案或者是终止某一案件的调查。同时,社会还加强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使用枪支犯罪,以及贩毒行为的严厉打击。
在社会各部门的要求下,青少年司法机构也越来越多地对有关机构开放青少年犯罪的档案。过去,青少年犯罪的档案是保密的,在犯罪的青少年成年以后,他们在青少年时期的犯罪记录便封存或者是销毁。但是,近二十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青少年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很多雇主、教育或司法部门要求查询青少年的犯罪记录。因此,各州纷纷通过法律,向社会有关部门开放青少年的犯罪档案。有的州还通过新的法律,规定在青少年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是在释放青少年罪犯时必须通知受害者。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允许受害者出庭并提交受害者声明。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美国社会广泛地批评法庭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过于仁慈,过于软弱,对青少年罪犯的惩罚太轻。在一片要求政府和社会对犯罪的青少年“硬起来”(get tough),要求青少年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呼声中,美国社会加大了对犯罪青少年惩罚的力度。结果,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被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去审判并接受成人犯人所受到的惩罚。1994年,在青少年犯罪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峰时,美国有12100个青少年案件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审理,比1990年的8300个案件增加了约50%。到2003年,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审理的青少年案件又随着青少年犯罪率的下降而减少至7100件。2008年,又上升至8900件(Regoli et al.,2013)。这些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审理的青少年大多是暴力犯罪或者是屡教不改的少年犯。目前,在美国的大约30个州内,有些案件,包括轻微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严重的凶杀或者是强奸案件都可以自动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审理。
对于犯罪的青少年,惩罚在相当程度上代替了传统的拯救与改造的理念。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些人开始批评现行的把青少年罪犯与成人罪犯分开处理的做法,并建议把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成立的少年法庭与成人刑事法庭合并。很多人认为这样做既可以提高效率,也可以有效地保护青少年罪犯的权利。但是,反对合并的人则认为这样做只会使青少年受到伤害。到目前为止,虽然不断有人提出这样的建议,但是,还没有哪一个州真正采取行动,把青少年法庭和成人刑事法庭合并。
近二十年来,美国很多州还采纳了两个新的措施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一是实行宵禁,加强对青少年的管制。由于青少年的犯罪活动大多发生在下午放学后至夜间12点左右,很多州自1990年以来都通过了新的法律,实行宵禁,限制青少年在这一时段的活动,以减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对于违反宵禁法的青少年,往往都会被处以罚款。同时,很多城市的警察也加强了对社区的巡逻。
另一个新的措施是当青少年有异常行为或者是违法乱纪时,父母必须为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是赔偿损失。现在,美国几乎每一个州都有法律,规定父母应该为子女犯法承担责任。虽然各州的法律差别很大,但至少有八个州的法律规定如果青少年损害了社会或者是学校的公物,或者是出于仇恨而损坏了他人的私人财产,父母必须赔偿。虽然早在1846年的时候,夏威夷的法律就规定,当青少年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可以惩罚、监禁,或者是改造他们的父母。在通常情况下,父母是不需要为子女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子女的行为代表父母,或者是子女的违法行为与父母的决定有关,父母必须为子女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父母允许子女喝酒,然后又允许子女开车,父母对子女开车造成的危害负有法律责任(Regoli et al.,2013)。
目前,除了新罕布什尔州以外,几乎每个州的法律都允许受害人向造成损害的青少年的父母要求赔偿。在有些州,如果青少年逃学,法律规定可以监禁父母。例如,在乔治亚州的德卡(DeKalb)县,如果一个青少年逃学超过五次,法庭就能以忽视子女教育为理由起诉其父母。2008年,这个县有九个父母因为子女逃学而被监狱关了一个晚上。在俄亥俄州,有一个男子由于他女儿没有通过GED考试而被监禁了半年。在密西西比州,如果子女屡次逃学,法律允许法庭对父母处以多达一年的监禁和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在佛罗里达州,如果一个青少年使用枪支伤害或者是杀害他人,其父母可以被处以高达五年的监禁和5000美元的罚款(USA Today,2008;The Week,2008;Brank and Weisz,2004)。
然而,近十年来,很多涉及青少年犯罪的人员和机构又重新认可以前青少年法庭对青少年以帮助和改造为主的思想,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预防上,并通过加强各种社会项目来防止和改造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2005年至2007年,佛罗里达州的州立大学城市研究所和芝加哥大学儿童研究中心(Chapin Hall Center for Children)通过网络对44个州的534名少年法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以及监外执刑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73%的人认为对青少年实行宵禁的办法可以降低社区的犯罪率。56%的人认为对青少年实行宵禁的办法可以减少青少年再次犯罪的机会。然而,大约只有一半的人认为把违法的青少年转到成人刑事法庭能有效地防止或者是降低青少年的违法行为。另外,这些接受调查的人员普遍认为,要改进美国青少年司法系统目前的效率,美国社会应该进一步提供资金,培训在职人员,稳定现有工作人员的队伍。同时,青少年司法系统应该统一思想,加强信息情报的交流,并针对家庭和社区开展有关青少年的工作(Willison et al.,2010)。
美国社会的犯罪率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逐步下降。在过去的十多年中,随着犯罪率的下降,美国社会在立法与执法方面也开始逐步向传统的理念回归。例如,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明令禁止判处18岁以下的少年犯死刑。2010年,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对非凶杀案青少年终身监禁并不得监外执行的判决。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判处青少年终身监禁并且不允许监外执行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2010年,密西西比州通过的新法律允许那些犯有抢劫、贩毒及纵火的青少年由青少年法庭审理而不必转到成人刑事法庭审理。从2007年至2011年,纽约等十多个州采纳了新的措施以确保青少年罪犯档案不会被轻易泄露(Brown,2012)。
另一方面,美国社会加强了对吸毒青少年和有心理疾病的青少年的咨询和治疗的力度。特别是在学校多次发生枪击案之后,整个社会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青少年吸毒以及青少年的心理疾病可能给社会造成的重大伤害。目前,中学和大学都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职人员,随时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根据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城市研究所和芝加哥大学儿童研究中心的调查,大部分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法官、公诉人、社工人员认为,近年来比较有效的社会工作项目包括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治疗(mental health treatment),对吸毒的青少年的治疗(substance abuse treatment),帮助犯罪的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与计划(reentry services and planning),恢复性正义项目(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s),以及对性犯罪的青少年的治疗(sex offender treatment)。同时,绝大部分接受调查的人员也认为今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参与调查的大部分人员也认为近年来进一步向社会开放青少年犯罪的档案以及对青少年法庭的结案设定期限等措施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Willison et al.,2010)。
五、世界青少年问题及对中国青少年问题的思考
根据联合国的《世界青年报告》,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除美国以外,全世界各个地区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有大幅的增长。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西欧国家的青少年因为违反法律而被捕的人数增长了50%。从1995年至二十一世纪初期,东欧国家和英联邦国家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增长了30%。而滥用药品是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主要方面(UN,2003)。同时,青少年也是暴力犯罪的主要受害者。
青少年的问题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始终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一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几乎与青少年问题的增加成正比。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具有不同的青少年问题。例如,非洲的青少年问题主要是贫穷,饥饿,营养不良。这些问题与经济的欠发展和严重的失业有密切的关系。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亚洲,青少年的问题则主要与城市化有关,城市的发展迅速改变了原有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社区的功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摧毁了传统的道德观念。因此,青少年毒品的使用,频繁的暴力犯罪,以及女性青少年犯罪率的快速上升成为多数亚洲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在拉丁美洲,经济危机的冲击使很多青少年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在西方工业社会,发达的社会经济使家庭更加小型化。家庭功能的持续衰退使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力也持续下降。而父母对子女监控力的下降则伴随着青少年问题的上升。青少年盗窃财物、破坏公物和他人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青少年的暴力犯罪也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社会的安全。在东欧国家,传统社会组织功能的衰退也伴随着青少年问题的增长。全球化和城市化同样导致了青少年问题的增长。无论人们移民到城市还是其他国家,他们的后代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往往与他们自身的群体犯罪有关系。
今天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经济、社会和城市的发展。快速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的扩张使中国社会的青少年问题不仅具有发展中国家出现的问题,而且也具有发达国家社会出现的问题,所以就显得格外复杂。目前的中国社会虽然已经建立了3000多个青少年法庭,政府还通过了保护青少年的法令。但是,无论是整个社会对青少年问题的关注,还是学者对青少年问题的研究,都没有对青少年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由于中国社会在快速地从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社会对青少年异常行为和犯罪的立法和执法仍旧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资本主义在全世界的盛行正使各个国家的经济向消费经济发展。而媒体所推动的消费水平又是绝大多数的家庭所达不到的。对于很多青少年来说,媒体所宣扬的消费就是他们的行为指导。当他们和他们家庭的经济能力与媒体所宣扬的消费水平有较大的差距时,以非法的行为去达到媒体所宣扬的消费水平便成为部分青少年的行动。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腐败的盛行使儿童和青少年的发展更加依赖父母的地位和财力。出身于不同经济和政治地位家庭的儿童,从一出生就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的轨道上。这种与生俱来的差别为他们将来的不平等设定了个人的努力很难逾越的鸿沟,也使很多青少年无法按照社会的期待正常地成长。虽然国家给贫困家庭提供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但是,社会福利可以解决贫困家庭基本的生活问题,却无法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不能健康成长的问题。当贫困家庭处于社会边缘时,贫困家庭的子女也往往处于被社会排斥的地位。这种社会现象将促使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增长。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来看,青少年的问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也可以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我们在研究中国社会的青少年问题时,必须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青少年问题的关系,研究社会问题与青少年问题的关系。脱离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我们就可能看不到青少年问题的社会根源。美国近二十年来青少年问题的发展也清楚地表明社会的发展,包括在电子科技方面的发展与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关系密切。就中国社会而言,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下层社会青少年对教育体制的不满,家庭传统功能的流失,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社会诚信的减少,奢侈低俗的社会风气,以及贪污腐败的社会现象都可能加重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问题。更需要社会担心的是,目前青少年道德水平的下降,家庭关系的疏远,唯利是图的社会风气,以及他们对今天某些流行于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认同将意味着将来犯罪率的上升。
美国社会青少年近年来的暴力犯罪应该让我们充分了解到目前十分流行的暴力电子游戏对青少年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正如无论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城镇的网吧里,都可以看到很多青少年在玩电子游戏。而中国的社会学者对这一现象的研究却远远不够。广大社会也还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今天的中国社会有必要看到暴力电子游戏可能对青少年造成的严重而长期的影响,也有必要加强对网吧的管理,甚至应该开始加强研究,考虑中国社会是否有必要通过适当的立法来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而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如果我们今天能减少青少年的异常行为和犯罪行为,我们就能降低明天的犯罪率。同样的,如果我们能使今天的青少年健康地成长,就能使明天的社会稳定地发展。
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理论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近年来的新发展,即对青少年问题的理论研究改变了过去研究范围越来越窄的倾向。正如发展理论综合考虑了家庭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并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对青少年不同时期的不同影响。这样的研究方法与视野比传统的研究更能够全面地了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问题。此外,在理论的发展与应用方面,很多美国的学者们近年来不分学科,不分门派,凡是对了解青少年问题有用的理论都积极地吸收利用。这种开放的研究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多数长于全面地研究社会问题,但在对各种理论兼收并蓄的方面却有待提高。如果我们在研究青少年问题时不仅能考虑到家庭、学校、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对青少年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青少年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可能碰到的不同问题,我们对青少年问题的了解会很全面。同时,如果我们能吸收世界上各种不同的理论精华来为我们自己的研究服务,我们一定能在理论界有所建树。
另外,美国司法系统对青少年问题采取帮助、拯救与改造的理念是值得肯定的。美国社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实践值得借鉴。今天减少一个走向犯罪的青少年,明天就少一个犯人,少一份对社会的破坏。但是,美国社会对那些屡教不改的青少年似乎过于宽大。很多人过多地考虑青少年的利益却很少考虑社会的安全,以致让一些屡教不改的青少年最终有机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在美国社会,有些犯罪的青少年抓了又放,放了又抓,与法官都成了熟人,直到他们最后犯下严重的罪行,才被判处长期监禁,不再威胁社会的安全。美国社会对青少年个人犯罪记录的处理虽然有利于犯罪的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但却往往牺牲社会的安全。对美国社会的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全面地了解其利弊。对那些犯罪的青少年应该有爱心,应该热心地帮助他们走上或者是回复正轨,也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权利。但是,对于屡教不改的青少年,社会应该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另外,美国社会近年来为青少年问题惩罚父母的做法也欠妥。比较而言,美国社会的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权利都比中国的父母小。在美国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要求父母对子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合理的。
总而言之,社会的立法与执法必须兼顾社会的安全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二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平衡。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对于青少年的问题,社会应该重视,应该以预防为主。当然,一个社会的青少年问题的减少有待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改进,社会道德的提高,以及整个社会的良好治理,因为青少年的问题只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