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转换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吗?与冯金华教授商榷_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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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转形问题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著名问题,也是马克思经济理论当中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理论。众所周知,对于马克思经济学的自有框架和研究方法而言,价值转形理论起到由“抽象”到“具体”的过渡作用。在适当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价值转形问题理解为保证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劳动价值论”相结合的抽象命题和范畴,逻辑一致地转化为资本主义具体规律的前置的核心理论。从其之于马克思经济学的思想史、理论体系的逻辑和方法论而言,这一理论几乎可以理解为马克思的哲学思辨、经济学洞察和天才创造力的完美结合。

一、引言

转形问题自诞生以来就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成果中,转形问题的经典解法往往被归纳为:在给定价值向量w的条件下,寻找一组满足“经济意义”的“偏离系数ρ”,从而引致出相应的生产价格向量p,使得满足马克思所声称的“生产价格总量等于价值总量”和“利润总量等于剩余价值总量”的“两个等式”。这种被广泛使用的方法被称为“偏离系数法”。

冯金华教授从2008年开始对价值转形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深刻而富有创意的研究。他的研究继续使用“偏离系数法”。在这一方法上,冯金华教授根据“两部类补偿”这一约束条件,通过一系列的证明,宣称:“生产价格总是等于价值的”,也就是说,偏离系数ρ始终等于1。如果这一研究成果是正确的,那么其意义如果不是反对或者责难马克思的价值转形理论,也至少是取消了价值转形理论当中很重要的部分——冯金华教授由此声称:价值转形是一个伪命题。

但是,考虑到前文所述的价值转形问题的理论意义,这一论断——价值转形是一个伪命题——本身显然是错误的。相反,正如已经说明的,转形理论恰恰是保证马克思逻辑体系完备的核心问题。也许冯金华教授在稍晚的时候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在2009年的一篇论文中,以一个脚注的形式承认价值转形问题在“质”上的理论意义。不过在那里,他只是用一种点到为止的方式回避了相关的探讨,并继续证明道:在“量”上,价值总是等于生产价格的,价值转形理论还是个伪命题。

本文在承认价值转形理论的“质”的重要意义的前提下,重点探讨冯金华教授对价值转形问题的“量”的研究的方法和一些值得商榷的结果。

在某种立场上,冯金华教授2009年和2010年的论文本质上都没有超出其2008年的那篇论文的思想,它们的错误原则上是一致的。

事实上,丁堡骏(2009)已经回应了冯金华教授的研究结论。他令人信服地指出冯金华教授2008年那篇论文当中存在一系列理论上的错误。不过我在本文中要证明的是:丁堡骏(2009)的质疑是正确的但并没有完全指出冯金华教授体系所暗含的方法上的困难。在对冯金华教授的模型进行重新解读的条件下,本文可以给出一个为其模型设定的形式上的辩护。这一辩护在一定意义上能抵消丁堡骏教授的质疑,并且使得丁堡骏教授的批评不再如过去那般致命。不过本文仍然将继续证明:这种辩护仍然是表面的,冯金华教授的模型拥有更为深刻的根源上的理论错误。

二、对冯金华教授2008年论文观点的辩护和反辩护

(一)冯金华教授2008年论文的模型引发的争议及一个形式辩护

冯金华(2008)实际上给出的模型的核心思想如下:

首先写出两部类价值方程:

接着,冯金华教授技术上毫无争议地证明了在这个意义下“生产价格总是等于价值”这一命题。整个过程丁堡骏(2009)已经详细地总结了,此处不再赘述。

不过,丁堡骏教授在他的论文中批评地回应了这种方法。在该论文很重要的部分,他通过详细分析“两部类”补偿问题和“价值转形”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令人信服地指出了冯金华教授所使用的方法在理论上的困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他认为,两部类补偿条件不应该被当作价值转形条件来使用。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完全不同层次的问题。

确实,从马克思经济学的原理上讲,就“两部类”补偿问题和“价值转形”问题本身的立场上讲,丁堡骏教授的批评是正确且深入的。但从技术上讲,丁堡骏教授的评论并未触及冯金华教授模型的方法论要害。本文将证明,冯金华教授所使用的模型技术——将“两部类”补偿问题和“价值转形”问题进行某种嫁接上的错误,却是一种更深刻的关于马克思“价值—生产价格”体系的模糊理解的表面形式。

为了详细地解释这一点,我们为冯金华教授的模型进行以下辩护。

让我们猜想如下一个两部门(不是两部类)经济:A部门生产生产资料,B部门生产消费资料。那么在这样一个两部门经济中,两部类周转问题结果上就转化为两部门经济的均衡问题。在这个均衡体系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两部类周转问题的大多数理论含义就完全退化为一个十分标准的关于产量和价格的均衡条件。

(4)式恰好是产量的两部门均衡条件。这就意味着,在两部门情形下,冯金华教授所采用的简单再生产两部类价值平衡条件正是产量均衡条件。所以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尽管从两部类理论角度理解,冯金华教授所提出的模型存在理论上的困难,但其背后的真实的经济要求是充分的。至少从辩护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存在困难的两部类补偿要求转化为产量均衡要求。那么,丁堡骏教授基于对两部类问题的深入理解而指出的冯金华教授模型所包含的问题,在这个角度上不再如此致命或者决定性。这确实是一个辩护。

既然在我们的构建下,(4)式和(2)式是等价的,或者说(4)式充分地解释了(2)式的合理性,那么接下来,冯金华教授的分析结论似乎是必然的:他用完全同样的方法构建了一套“生产价格”系统,之后得出结论:“价值总是等于生产价格的”。

(二)对上述辩护的反辩护

上述分析是否意味着,在两部门经济中,冯金华教授证明了生产价格在量上就是等于价值呢?或者说,这种解读是对冯金华教授模型的一种合理辩护吗?我认为这一般是不成立的。错误在于,这种辩护在前提假定上取消了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正是方程(3)造成了最终的分析结果。

事实上,这种为冯金华教授的辩护恰恰反映了冯金华教授模型设定的根本缺陷。在冯金华教授那里,尽管建立了“价值”和“生产价格”两套体系,但其模型并未在实质上区分二者。他没有从社会和逻辑规定性的角度去认识两套体系本质上的不同,而是将一个体系的规定性武断地强加给另一个体系。至少在这个模型的设定上,冯金华教授对“价值和生产价格是两个拥有各自规定性且处在不同层面的范畴”这一认识是相当模糊的。从这个立场上说,冯金华教授表面上看是犯了丁堡骏教授所指出的错误,但这一错误的根源却在于上述的模糊认识。

为了理解这个问题,让我们逐步分解冯金华教授的逻辑演绎。

他在两部类模型从而在这里被退化为两部门模型的情况下,先将两部类价值写成如下方程组:

也就是说,在(1)式的逻辑之前,价值的“量”已经由(6)式确定地给出了。

既然(1)式和(6)式分别给出了剩余价值和价值的规定性,那么显然,一般地,价值体系并不满足任何的均衡和补偿性原理。后者正是丁堡骏教授从另外一个角度所指出的。

由于冯金华教授将(1)式解读为价值体系的规定性,并忽视了价值体系根本不具有任何“均衡”意义上的规定性,于是将补偿约束附加给(1)式。这一步正是关键所在。由于冯金华教授取消了(6)式给出的价值规定性而附加了另外某种“均衡”条件,事实上已经将价值体系置换为生产价格体系。让我们牢记:资本主义的均衡正是通过价值体系转化为生产价格体系得以实现的。

这样,冯金华教授建立的“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实质上是同一个内容。在冯金华教授那里,价值转形问题被他通过一种建立在对“价值实体”和“价值形式”的“同一性”假定而直接取消了。显然,“价值”这一范畴从未出现在冯金华教授的分析框架中。“价值”范畴在他建立的“价值—生产价格”的“对偶体系”上一直是缺乏定义的。他的逻辑分析起点正是转形过了的“生产价格体系”,而被他忽略的部分恰恰是“转形问题”的核心。从而他的分析本质上是一个从“生产价格体系”到“生产价格体系”的演绎。在这个较为不同的原因下,丁堡骏教授的论断仍然是正确的:冯金华教授的分析从未真正进入价值转形问题。

(三)对冯金华教授2008年论文观点的整体解读

冯金华教授2008年论文的复杂分析实际上是证明了,在两部门情形下,如果不改变利润总量,生产价格体系将不会发生变化。②关于这一点,也许并不让人感到惊讶,让我们回忆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和斯拉法方法的分析,都拥有如下一个基本立场: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如果不改变工资和利润的分配关系,价格(市场价值)将不会发生变化。而特别地,斯拉法正是要找到一个不受分配影响的价值体系。当然,在马克思和斯拉法那里,由于考虑的是一般情形的多部门均衡,所以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冯金华教授的基本分析中,由于假定了两部门的简单再生产情形,所以分配结构和量的问题就可以退化为利润总量的问题。冯金华教授的分析正是在一个特殊情形下支持着标准的“马克思—斯拉法”的“价值—价格”均衡体系的猜测。

另外,在他的分析中,要求执行“剩余价值总量等于利润总量”这一约束,他的模型系统地排除了一个生产价格向量以任意比率正比于另一个生产价格向量的可能性。在运用这个约束之前,让我们回顾(1)式。将(3)式代入(1)式可以发现,任意比例于此“价值”(实际上是生产价格)的向量都是该方程组的解。而施加了这一约束之后,只不过是排除了其他的解罢了。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冯金华教授应该能够察觉这两个方程组其实描述的是同一个事物。不过,这里并不是说“生产价格”是不惟一的,而是说冯金华教授所执行的数学运算实际上只是在对同一个意义的方程组进行反复技术操作而已。

关于这一点,丁堡骏(2009)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用数例证明了冯金华教授模型所暗含的两个体系中,价值和生产价格补偿在同一系数矩阵中是不能一般地同时成立的。不过,由于我们已经证明了在两部门(而不是两部类)简单再生产模型中,两部门的补偿问题可以转化为产品的投入和产出的均衡问题,那么在这一特殊情形下,丁堡骏教授基于补偿问题的分析很难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他仍然把握了这一问题的本质,他说道:“……事先假定生产价格和价值是不同的,然后通过让他们满足相同的映射关系,最后证明二者相等。……这种映射关系中,变量v和的区别是没有意义的。”确实,丁堡骏教授是站在补偿问题的角度上来阐述上述观点的,但这句话本身可以推广到资本主义生产的价值和生产价格均衡问题。事实上,冯金华教授的模型正是“假定”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同时满足周转均衡这一条件③来完成他的证明。可是正如丁堡骏教授所说,在这里,这两个体系的区别是“没有意义”的:在冯金华教授的“对偶体系”中,价值就是生产价格,生产价格就是价值。

这正是前文力图要表明的:冯金华(2008)的分析,表面上看是在价值转形问题中不恰当地要求了“两部类补偿”这一约束(丁堡骏,2009),但更本质的原因,不在于这一“两部类补偿”约束对价值转形是否是有效的约束这一争论,而在于,希望通过建立“价值—生产价格”“对偶体系”的方法对转形问题进行研究的冯金华教授没有注意到“价值实体”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生作用的“价值形式”是一对完全不同的范畴,它们拥有完全不同的运动规律。而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正是正确建立“对偶体系”的必要条件。

三、对冯金华教授2010年观点的商榷

接着,冯金华(2010)修正了2008年的模型。这篇新作中,他仍然坚持早先的基本立场,但在处理“对偶体系”时不再形式上要求价值体系满足资本周转的均衡条件。他以如下形式描述“两部类”的“对偶体系”:

可以看到,在2010年论文中,冯金华教授形式上取消了2008年论文中的关于价值体系的规定性,但同时也取消了生产价格的均衡规定性。在新的体系中,生产价格再不被要求满足投入产出的均衡。但事实上,在这里商品的生产价格应该受到通过补偿机制作用于成本的约束。这看起来令人感到疑惑。

接着,冯金华教授“引入偏离系数来建立生产价格体系和价值体系之间的联系”。他首先“假定第一部类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第二部类生产的消费资料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的比率分别为”,从而很自然地有

之后冯金华教授在与2008年的论文并无二致的方法上再度论证了相同的结论,对此相似的分析不再赘述。

在一个较为不严格的意义上,冯金华(2010)在改正了2008年论文中的一些错误之后,似乎走向了另一端。他不再将生产价格体系的规定性等同于价值体系的规定性,而是直接放弃了生产价格的另一些规定性,即:生产价格体系不仅需要保持两部类的平衡(如果必要的话),更重要的是,生产价格体系应该拥有一个自我反馈的均衡这一规定性。

尽管冯金华(2010)仍然没能对丁堡骏(2009)的一系列有力批评作出本质回应,但相对而言,其缺陷似乎是更加技术性的而不是理论层面的。或许我们可以认同,冯金华教授在一个极为严格的前提条件下证明了,在某些情形下,价值是可以等于生产价格的。

在2008年和2010年两篇论文中,冯金华教授确实力图建立某种“对偶体系”。可是他的“对偶体系”始终存在对“对偶”双方不同体系的独特的规定性的认识疏忽。

四、对冯金华教授关于转形问题观点的总分析

本文认为,冯金华教授在其一系列论文中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他从未正式地区分马克思的“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如前所述,他在分析过程中并未正确地意识到,在马克思那里,“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是一对处在不同理论层次的、拥有完全不同规定性的、却是高度对偶的理论范畴。并且他错误地将“价值实体,用价值实体表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形式及价值形式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这一递进的理论谱系混同地理解。

简洁但不失一般性地说,按照马克思的经典结论: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时间是价值实体;在给出价值的规定性的条件下,马克思在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给出了诸如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等一系列用价值描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最后价值实体转化为“生产价格”这一价值形式,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也转化为工资、企业利润和地租等形式。尽管这一描述性结论是常见而且标准的,但并不是每次研究都能注意到马克思所暗示的不同范畴的不同定义方式和相关规定性的特殊性。冯金华(2009)论文的脚注似乎暗示了这样一种情形——本来只有充分注意到这些马克思经济学范畴的规定性才能合理地设定转形模型,从而,对这些范畴的解读应当是研究转形问题最重要的环节,但他却在很重要的场合下选择以一个脚注的形式排除了这些研究。结果就是,冯金华教授在2008年论文的模型中混淆了价值定义和剩余价值定义,并且把“均衡”这一“生产价格体系”下的概念应用到了“价值体系”下;在2010年的论文中,他将资本主义体系下的价值的“分解”理解为价值的“定义”,并与生产价格体系相对比。与此同时他又取消了生产价格体系的“均衡”的规定性。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拒绝生产价格体系和多部门均衡条件之间的联系。事实上,生产价格体系正是建立在多部门一般均衡的条件下的。本文想强调的是,在“价值—生产价格”对偶体系,从而价值转形理论的研究中,必须明确区分两者各自不同的定义及其运动方式的规定性:具体而言就是部门或者部类(当然,在不至于混淆的前提下,在本论题中,部类和部门的细致区分是其次的)。均衡是生产价格体系的特征,而价值体系的自身定义,本身并不包含这样一个均衡要求。在研究中,必须区分哪些运动特征是生产价格体系特有的,哪些特征则属于价值体系自身。至于价值范畴的内涵和规定性在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本文则不能展开更详细的研究。

总之,冯金华教授以某种形式注意到了马克思经济学中“价值—生产价格”这一“对偶体系”的存在,并正确地将其应用于转形问题的研究。不过,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冯金华教授过去的研究对“对偶体系”的理解和刻画存在某种偏差,使得他的结论并不能说是完全真实的。

五、关于对偶方法和偏离系数方法的一点评论

不管怎样,冯金华教授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事实上同时应用了“对偶体系”和“偏离系数法”。因此在这里对二者做一点探讨是必要的。

这一点上,必须指出,冯金华(2010)对偏离系数法的描述可能并不正确。在那里他认为:“……偏离系数……的基本思想是:……根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建立作为转形问题基础的价值体系,然后,在价值体系中针对每一价值变量引入所谓的生产价格对价值的偏离系数……把价值体系转化为相应的生产价格体系……来求解。”⑦

对此,也许可以认为他关于偏离系数方法的简介暗喻了他在相关论文中犯的错误:我认为,从整个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发展来看,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不应当被理解为是与其价值理论同一层次的理论。资本主义再生产的均衡和非均衡,逻辑上说应当是建立在生产价格的运动上而不是价值的运动上。根据再生产理论建立的只能是一系列生产价格的规定性。马克思的价值范畴的规定性逻辑上并未从属于任何生产和再生产条件。价值体系从而其规定性不应该由任何相对于价值体系本身而言,逻辑上处在较后层次的,诸如“再生产均衡”等理论引致出来;并且也没有理由通过价值体系的规定性引致出一套生产价格体系的具体规定性——这两者正好分别是冯金华教授在论文中所犯的错误。

让我们回到“偏离系数”法。这种分析方法的一个特点在于,它可以将转形问题尽可能多地变为一个纯粹的应用数学问题。例如,至少在一个“被放宽的”经济学意义的角度上(如不再要求一般利润率严格为正的情形下),转形问题“偏离系数”解的存在性可以直接运用不动点定理得到极为简单的证明——这一证明过程甚至不需要对转形问题有太多的实质性了解。在这种情形下,转形问题所涉及的工作原则上并不超过应用数学中完成一个空间坐标向另一个空间坐标的转换工作。这容易造成这样一个误解:似乎转形问题的意义只不过是用“价值”衡量的东西转化为用“生产价格”衡量罢了,而两者没有任何规定性上的差异。这恰恰极可能产生冯金华教授在研究中的疏忽。

不过作为一个经典方法,偏离系数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严重依赖于长久以来的争论的问题重心所在。显然,从20世纪初以来直至晚近,大多数场合下,转形问题的争论双方主要集中于争论马克思转形问题是否是可解的,或者说是否和其价值理论是逻辑一致的。从而,证明解的存在性就成为了所有讨论的核心内容,解读其经济意义成为了较为次要的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偏离系数解的方法是一个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切中要害的分析框架。

这种经典方法的另一个缺陷在于,由于价值定义和运动方程都来源于某种“先验信息”,因此模型本身无法获知更多的关于“偏离系数”的经济信息。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实质上是服务于其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框架的解剖工具(Foley,2000)。也就是说,解决转形问题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解决诸如如何一致化“劳动价值论”和“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分歧这一学究式的问题,也不仅仅在于如何使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得到某种自我完备性——事实上,晚近的大量关于转形理论的研究表明,马克思本人如果说不是完全不关心,也是不把这种自我完备性放在他的研究首位的。马克思实质关心的,正是这种转形是否对他的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历史唯物主义解读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马克思运用他独特的分析方式判定,价值转形问题本质上并不影响他的资本主义解读。而我们今天的工作恰恰应该是,用全新的工具和视角来分析马克思的经典命题,去理解价值转形到底是如何影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它又是如何对诸如剥削等一系列资本主义范畴产生影响的;而不是单纯地去证明价值转形是可解的。

所以从马克思经济学的出发点和分析取向的角度上说,价值转形问题应当更关注如何构建“价值—生产价格”的联系。不同学者基于这一共识发展出了一套所谓的“对偶体系”。这一“对偶体系”,如果是标准的“价值—生产价格”体系,则可以描述为如下一对方程组:

(13)式中,C为投入技术矩阵,w为工资率,r为一般利润率,t为直接投入劳动时间向量,Λ为价值向量,p为生产价格向量。其中,投入技术矩阵和直接投入劳动时间向量为外生变量。

设((r,w))为(13)式的解,马克思价值转形问题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否存在一个“符合经济意义”的利润—工资对使得“对偶体系”满足马克思所声称的两个等式——当然,构建这一“对偶体系”的一个难点恰恰是,如何合适地模型化马克思所声称的“两个等式”:价值总量等于生产价格总量,利润总量等于剩余价值总量。⑨事实上,不仅“对偶体系”是否存在仍存有一定的争议,即便在承认其存在的条件下,目前的“对偶体系”中的很多概念仍然是缺乏良好定义的,例如“对偶体系”确实没有能够为诸如“可变资本”下任何可以操作的定义。这是因为“对偶体系”中的价值体系,本质上是一个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特殊性的一般范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研究这一范畴的时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逻辑上并不存在。所以,价值体系不可能对“可变资本”、“剩余价值”这一系列资本主义范畴提供任何直接的定义。

让我们注意到,大多数标准的经典转形模型都可以理解为与“对偶体系”拥有某种一致性:例如冯金华教授文中所援引的转形模式——通过对受“两个等式”约束的“偏离系数”的设定来求解给定价值体系的生产价格体系;尽管这种经典模型同样并未给出任何关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模型定义,而是把它们看作是先验地给定的——不过这些模型与冯金华教授所给出的分析不同的是,它们所给出的价值规定并不要求满足任何周转均衡的特质。同时最重要的一致性在于:在“对偶体系”中,是通过给定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定义,来推导生产价格均衡所包含的价值运动方程;而在“偏离系数”方法中,价值运动方程是外生地先验地给定的——这一点确实构成了不同转形模型之间的争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偶体系”的方法可以看作是将经典“偏离系数”方法的某些外生信息内生化的一种推广。特别地,“对偶体系”的解及其引致的经济结构正是解释了“偏离系数”解ρ[*]的经济要求和经济意义。

如果站在这一立场上,“偏离系数”的分析方法就显得过于单薄和技术化了。我们不知道所求出的满足一系列要求的“偏离系数”究竟暗含着关于工资、利润、甚至资本周转的何种经济信息。如果我们确实追求这些信息,也许我们就必须使用“对偶体系”进行分析,尽管它的技术和一系列如何将思想模型化的设定还存在困难和争议。

六、结论

从某个视角上看,冯金华教授大胆而创新的分析方法,也许可以看作是“偏离系数”方法和“对偶体系”的某种综合。而且他的基本立场是坚持“对偶体系”的,是在承认“对偶体系”的存在性条件下讨论“偏离系数”问题。但问题在于,他并未正确地定义“对偶体系”。正如已经说明的,他所描述的“价值—生产价格”“对偶体系”实质上只是一对“价格体系”的同义反复。这样,他试图通过分解“对偶体系”之间的联系来推导“偏离系数”的具体操作是难以实现的。

尽管冯金华教授的研究过程和所得出的结论是有误的,但他的研究出发点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国内学界仍然是新颖的。而正是因为这一解决思路意味着对马克思经济学的细致而多样的解读,无论在具体问题的看法上不同学者存在如何巨大的差异,冯金华教授关于价值转形的系列论文都将是十分有意义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冯金华(2010)给出了一个一致的关于“可变资本”的“价值”定义。事实上,从逻辑上讲,必须给出“可变资本”的价值定义,才能够给出“剩余价值”的定义。

②注意,在他的模型中没有使用一般利润率这一核心范畴,因此他的分析也许可以是“广义的”但绝不是“标准的”“生产价格”体系。关于这一问题可见张忠任(2004)。

③更进一步地,在本例中,冯金华教授实际上是假定了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拥有同样的“技术矩阵”,从而使得价值体系和生产价格体系满足同样的“函数关系”。

④在这个情形下,两部类和两部门的区别在形式上确实没有极大的差异。但在这里还是要指出,考虑到在马克思经济学中部类和部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通过部类范畴对生产价格理论进行分析是不恰当的。这一点丁堡骏(1995)已经证明。

⑤确实,我们可以找到一些富有经济学意义的理由来正当化某些前提,即=0。这种情形正是描述了当两部门生产确实只有第一部门的产品能够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生产领域的情形。

⑥上述关于不变资本的分析对此却又不能作简单的类比,这是因为标准的价值体系(6)式本身对“可变资本”的价值描述是没有“直接”定义的。

⑦冯金华:2010:《生产价格会偏离价值吗?——三论价值转形是伪问题,兼评几种偏离系数转形模型》,《经济评论》第3期。

⑧这里的生产价格体系运用了斯拉法的描述方法,但这只是形式的。可以证明,斯拉法的描述方法与马克思的描述方法在数学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

⑨这个问题在实质解读和模型化方面已经获得了一些成果和争议,本文不打算对此做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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