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饥荒到乡镇自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嘉定论文,宝山论文,民初论文,饥荒论文,分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4)-02-0001-16
一、引言
宣统元年(1909),位于长江入海口的嘉定和宝山二县在清末新政的大背景下,开始办理县级地方自治。相比江苏省的其他县,嘉定宝山实施地方自治计划的时间既不是最早,也不算落后。(注: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第192页。)这在当时本是相当平常的事件,然而,它却对嘉定宝山的地方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康熙十年(1671)开始确立的“分厂”管理乡镇的制度终于被纳入乡镇自治的序列之下。尽管在这以后很长时间,当地人对曾经存在了两百多年的“厂”制仍记忆犹新(注:直至1990年代,嘉定县娄塘镇镇志办的倪福堂先生仍对这一制度津津乐道:娄塘镇最初的行政组织称为“厂”,为饥荒时救济饥民的组织,它的领导者称“厂董”,相当与今天的“乡长”。参[日]要第34卷,1994年,第199頁。),但作为一项地方性制度,“厂”的名号逐渐被与官方地方行政话语体系更为合拍的“乡”、“镇”所替代,“前清有分厂之名,及颁行自治制度,乃别之为城镇乡”(注:民国《宝山县续志》卷一《市镇》。)。在“分厂”制度走向式微之时,地方自治区域却完全是按照原来的“厂域”面积(或称“厂面”)拟定的。追溯“分厂”制度的确立和衍化过程因此变得非常具有意义,如此不仅能厘清传统的乡镇管理模式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之间的关系,也可为进一步揭示在“厂董”(“镇董”的变型)办理地方公事背后所隐含的城乡联系纽带提供一些线索。
数年以前,笔者曾对清代嘉定宝山地区的分厂模式有过专论(注:吴滔:《清代嘉定宝山地区的乡镇赈济与社区发展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然而,由于当时没有渠道获得更早研究这一问题的日本学者稻田清一的相关论文,再加上没有注意对分厂源流多有追溯的清末民初嘉定县的地方报纸《疁报》(注:感谢我的朋友日本滋贺大学的佐藤仁史博士,他不仅将稻田清一以及他本人有关嘉定研究的所有论文悉数复制给我,还提醒我阅读由他和稻田清一最早利用的嘉定地方报纸《疁报》。正是在《疁报》中我发现了大量对追溯“分厂”非常有价值的材料,使我有了继续研究这一课题的强烈冲动(按:“疁”为嘉定县的简称)。2003年11月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的“中国市镇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复旦大学历史系的冯筱才先生对文章初稿提出了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嘉定博物馆的赵馆长、金老师,嘉定档案馆的王文瑜科长,嘉定区政协的钱乃之先生,嘉定区地方志办公室的吴义先生,在笔者搜集资料和具体研究中,给予了很大帮助和启发,在此一并致谢!),所以,那一研究只能算初步性的,阐发未明之处颇多。稻田清一早在1990年代初,即对宝山、嘉定二县的“厂”和镇董的关系作过开创性的探讨,当时他运用的主要材料是章谦存的《(道光三年)筹赈事略》(注:[日]稻田清一:)。近年来,他更是利用《疁报》深入研究了清末民初嘉定的夫束问题以及清末的自治区域与市场圈的关系(注:[日]稻田清一:一文,重点讨论了清末上海县陈行乡的地方士绅秦荣光是如何以“镇董”身份参与地方公事的,该文顺带与嘉定县的情况作了比较。)。另一位日本学者佐藤仁史亦用《疁报》从政治史角度探明了20世纪初嘉定的地方政治和夫束改革(注:[日]佐藤仁史:)。森正夫在他的一篇以“地域社会论”透视清代江南乡镇志的论文里,对嘉定县钱门塘乡童以谦、童世高父子担任“厂董”的活动作了简要的讨论(注:[日]森正夫:《清代江南1999年。)。和《疁报》几乎同时代的《宝山共和杂志》的史料价值也相当大,但很少涉及对“厂”的记述。日本学者田中比吕志和国内学者杨立强先后以《宝山共和杂志》为主要资料探讨了在清末民初宝山县的教育改革和土地清丈等问题(注:[日]田中比吕志:《清末民初にぉけゐ地方政治1995年;杨立强:《清末民初宝山的新乡绅及其领导的社会改革》,《上海研究论丛》第十一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
与稻田清一等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清后期乃至清末民初略有不同,笔者一直将嘉定宝山的分厂制度主要放在有清一代进行考察,这正好与美国学者邓尔麟(Jerry Dennerline)对“嘉定忠臣”的研究衔接起来。后者主要以17世纪嘉定的地方历史为背景探讨了著名的“嘉定三屠”,虽然丝毫没有触及康熙十年(1671)嘉定县的分厂事件,但他对“嘉定三屠”前后地方士绅和官府之间关系的论析(注:Jerry Dennerline,The Chia-Ting Loyalists:Confucian Leadership and Social Chan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给笔者以很大启发。本文在如此众多的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通过关注赈灾这样的特殊事件及与“分厂”相关连的地方惯习的变化,重新审视嘉定宝山分厂制度确立的过程、“厂董”职能的转化和“厂域”与清末民初自治的关系;进而将“分厂传统”置于区域史乃至更广阔的历史脉络当中进行理解,以揭示单个历史事件是如何在当地人的记忆中逐渐扎根,并从中衍化出一套地方性制度,再反过来影响当地历史发展的进程的。
二、赈济活动与分厂传统的确立(注:按:有关分厂传统的确立过程,笔者曾在《清代嘉定宝山地区的乡镇赈济与社区发展模式》一文中作过初步概述。此处拟对史料加以补充和重新解读,并尽量避免因袭原说。不过,为了清楚地表述该过程,资料之重复恐在所难免。)
康熙九年(1670),嘉定县连遭灾荒,“夏时霪雨杀禾,平陆尽通舟楫,秋来飓风拔木,花苓仅剩枯枝”(注:潘润:《普劝赈粥疏》,康熙《嘉定县志》卷二十三《记》。)。次年(1671)入春,“四乡民大困”。知县赵昕苦于救荒无策,“延见邑荐绅先生急谋所慰焉者,荐绅先生环而立,拱手谓:‘莫设粥,(若)若夫米何出?薪何来?水汲火燀何使?敢烦贤令!’”赵昕不敢辞,先出俸五百石劝募,并禀请江苏布政使慕天颜赈贷,接着召集县里的“荐绅先生”及好义之士共商对策,决定设立粥厂,以“治内古佛寺为设粥所,东西南北四门区各一”。另为方便饥民就食,“其各乡镇如南翔、罗店、外岗、娄塘、吴淞、高桥、江湾、大场、真如、杨行、月浦、纪王、黄渡、广福、刘行、安亭、钱鸣、望仙咸各置厂,另为一区”。“通计设厂二十有二……赈过男妇九十九万一千八百七十九名”(注:赵昕:《辛亥设粥救荒记》,康熙《嘉定县志》卷二十三《记》。)。设厂赈济在当地并非新鲜之举,在此之前的顺治八年(1651),江南巡抚秦世贞就曾檄县煮赈(注:民国《真如志》卷八《杂志·祥异》、光绪《嘉定县志》卷五《蠲赈》。);康熙四年(1665),嘉定知县余敏也“设厂煮粥,以饲饿者,存活不下数万人”(注:康熙《嘉定县志》卷十四《名宦》。)。然这两次煮赈远不能与康熙十年(1671)的煮赈相比,盖因只于“四门设赈局”(注:康熙《嘉定县续志》卷二《人物》。),受惠面止于县城,难及各个基层乡镇。在明代,由官方组织的像康熙十年(1671)这样整齐划一的赈济活动几乎闻所未闻。崇祯十四(1641)、十五(1642)年间,嘉定县司理倪长玗劝士民乐输的行动虽有力度,却更多地是为了应付漕饷追比,仅以赢余资金来赈济饥民(注:康熙《嘉定县志》卷十四《名宦》。)。此时在乡镇一级的赈饥,多为零星的个人行为。比如,万历十年(1582),真如镇人张枱捐资煮赈横港里人(注:乾隆《真如里志》卷四《祥异》。);崇祯十二年(1639),南翔镇人羌世隆煮粥鸣钟白鹤寺(注:光绪《嘉定县志》卷十八《人物志三·孝义》。)。由是观之,康熙十年(1671)煮赈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四周“各乡镇咸分设厂,就近赈饥”(注:民国《真如志》卷一《舆地志·沿革》。)。
赵昕,字雪乘,浙江余杭人,顺治八年(1651)进士(注:康熙《嘉定县续志》卷二《名宦》。)。由于这次赈济而被县人奉为“贤宰”、“仁侯”(注:潘润:《普劝赈粥疏》,康熙《嘉定县志》卷二十三《记》。)。另外,他在任期间,于疏浚刘河、吴淞江,革除“水脚”以及提拔人才方面,政绩卓著(注:康熙《嘉定县志》卷二《名宦》;光绪《嘉定县志》卷十三《职官下·名宦》。),似乎是一代良吏。然而在刘献廷的《广阳杂记》中,赵昕却是以一个“酷吏”的形象出现的,与其继任者陆陇其形成鲜明对照:
康熙十三四年(1674、1675)间,疁城知县赵昕贪黩,所得货载归故乡。时荒乱,乡人夺之,焚其居,赵亦随以狂疾卒于官。引发,疁人争拾瓦砾击之。又佯为担负者,没其余资。妻子贫馁,至不能营葬。代之者平湖陆陇其也。到官之日,除弊政,绝馈遗。薪水取给于家,夫人率婢妾以下纺织给鱼菜。日与绅士之贤者讲论道学,当午辄出粗粝共食。二年匦物诖误去。去之日,留者輷輷殷殷遮道而哭,海内争欲望见其颜色。都人士称循良吏,必以陆当之。卒以魏总宪保举复其官。呜呼!贪黩者惨报若彼,廉洁者受用若此。居民上者可以悟矣。(注: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一,中华书局1997年,第9、10页。)
在当地的民间传说中,亦有与《广阳杂记》类似的故事。赵昕的形象被描绘作“伸手包龙图”,以贪赃枉法著称(注:钱乃之搜集整理:《南翔民间故事选》,嘉定县南翔镇文化馆1980年(内部资料),第19页。)。更有地方传说,述及赵昕即使在赈灾过程中,也着实“捞了一笔油水”。他不仅在粥里掺杂石灰,缩短每日开厂时间,而且追逼富绅捐助钱粮的手段极其凶残(注:此传说系2004年1月16日上午在嘉定区政协文史委员会对钱乃之先生访谈所得。)。我们姑且不去论证赵昕是否真是贪官亏吏,康熙十年(1671)赈灾设立粥厂对后世的影响远远比陆陇其的政绩要大,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年的煮赈被后人认为是“有厂之始”(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分厂之所由始”(注:民国《宝山县续志》卷一《舆地志·沿革》。),以及“各镇之名厂始此”(注:民国《钱门塘乡志》卷十二《杂录志·灾祥轶事》。)。有关此次分厂对当地乡镇区域的划分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后文将进一步展开论述。
如果从长时段着眼,设立粥厂事件可以视作是对晚明地方精英在办理地方公益上的低效和无能的一种冲击。按照邓尔麟的研究,明末的嘉定,没有任何社会力量能够独立承担起公共领袖的责任,位于嘉定县和太仓州边界的盐铁塘管辖权的县际纷争(注:明后期,嘉定县葛隆镇的水利经费始由太仓负担,后来太仓要移交嘉定负责,彼此争控不已,直到葛隆镇的士绅在双方衙门之间进行协调,这一问题才得以暂时解决。),表明了官僚精英领导权的局限。以侯岐曾、黄淳耀为代表的嘉定忠臣们更倾向于加强精英之间的联络,凭借忠诚和责任而不是利益来约束社区,他们弱化与具体社区的关系,以代表全县的公众权益自居(注:Jerry Dennerline,The Chia-Ting Loyalists:Confucian Leadership and Social Chan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第70,91-92,120,339页。)。与此指导思想相适应,地方精英们通过在朝廷上的活动,争取到全县只缴纳固定数额折银税粮的特权,而江南的其他县都没能获得这样的恩准。这一特权不仅稳定了税额,而且使全县赋税减少了将近一半(注:按:明代嘉定田土大多植棉,但官府征收田赋只收粮食,百姓力不能支。万历间,经徐学谟倡议,朝廷准予一半的粮食改纳白粮,几经反复后,在南翔廪贡生张鸿磐的力争下,崇祯末年,税粮全部改折纳白银。(参见民国《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入清以后,科场案和奏销案使由嘉定县的士绅和官僚精英组成的网络声名狼藉,只有两个生员逃脱了奏销案的惩罚,士绅的特权遭到摧毁。1657至1670年,嘉定的科名竟然为一片空白,既没有举人也没有贡生。在此情形之下,士绅们很少参与县级行政管理,而是更多地关注公益慈善活动,重新恢复了对乡村社区的公共责任感(注:Jerry Dennerline,The Chia-Ting Loyalists:Confucian Leadership and Social Chan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第91-92、123-124、316-320页。)。盐铁塘管辖权的县际纷争于此背景下得以平息,先前由地方士绅提出的跨越行政边界的水利合作计划终于由可能变成现实(注:Jerry Dennerline,The Chia-Ting Loyalists:Confucian Leadership and Social Chan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第123-124页。)。赵昕决定设置粥厂前,得到了“荐绅先生”的大力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清初嘉定的地方士绅在增强了对乡间事务的责任感以后,开始有意识地参与由官方组织的地方公事的事实,即使是与“问题官员”进行合作也在所不惜。
康熙十年(1671),宝山县还未从嘉定县析出。雍正二年(1724),二县分立后,若按照康熙十年(1671)设立粥厂的18个乡镇的位置,嘉定县境内有南翔、外冈、娄塘、纪王、黄渡、安亭、钱鸣、望仙7厂,宝山县境内有罗店、吴淞、高桥、江湾、大场、真如、杨行、月浦、刘行9厂,广福厂则被一分为二,为两县共有。自后历次赈济活动是否全以“厂”为基本单位进行策划,我们不得而知。民国《钱门塘乡志》称:“查赈粥之举,康雍间时常有之,旧志未载,无从著录。”(注:民国《钱门塘乡志》卷十二《杂录志·灾祥轶事》。)雍正十年(1732)至乾隆二十年(1755),南翔镇的捐赈一应章程,“曾有厘为一书者”,(注:民国《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惜乎该书已佚。按照稻田清一的说法,在乾隆六十年(1795)以前,灾后设立粥厂仅限于像南翔、江湾这样的少数“有力市镇”,设“厂”密度相对稀薄(注:[日]呬田清一:),例如康熙四十四年(1705),南翔士民陆培远、程时彦、陈范等捐赀设粥厂于云翔寺;雍正十一年(1733),甫翔镇复行煮赈云翔寺中,就食者云集(注:民国《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雍正三年(1725)、乾隆二十年(1755)江湾镇设粥厂于保宁寺(注:民国《江湾里志》卷十《救恤志·灾赈》。);乾隆二十年(1755),真如镇士绅设厂真如寺煮粥(注:民国《真如志》卷八《杂志·祥异》。);乾隆二十一年(1756),诸翟镇人侯昌朝“捐米千石,专厂煮粥,以赈附近饥民”(注:咸丰《紫隄村志》卷六《人物》。)。更多的乡镇在康雍乾时代无力设厂,须得仰仗县治的直接赈济或就食“有力市镇”,“粥厂”的功能仍局限于临时性的赈饥。
乾隆六十年(1795)灾后所设立的粥厂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此年,江苏巡抚奇丰额檄令煮赈,嘉定知县姚学甲集绅士议事。南翔绅士李凤昌力主城镇分赈之议,南翔分八厂,男女分处领筹(注:民国《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前来就食者仍不止限于南翔镇,紫隄村往食者甚多(注:咸丰《紫隄村志》卷二《灾异》。)。与南翔镇紧邻的纪王镇,初属南翔厂。姚学甲至镇募捐时,仍令饥民就食南翔。该镇诸生曹唐建议道:“羸老弱,啖一粥,往返二十四里,是速之毙也。当另设一厂。”纪王遂从南翔分出另立一厂(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区域沿革并析表》。)。另为使西境之民便于就食,分设官粥于方泰镇,“黄渡捐米津贴方泰”(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十《纪闻》。)。此为细分厂域之举在嘉定县之滥觞。嘉庆十一年(1806)大水,嘉定知县吴桓、宝山知县田钧劝捐钱米。嘉定士绅黄钟与钱大昭、张崇傃条具得失,进言于知县吴桓:“煮粥不如散钱,总厂不如分设……四镇各乡非无殷实端谨之人,约以十图为则,十图之中,公举一二人拨给钱文,五日为期,随宜付与。庶几厂费既省,侵渔亦绝”(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吴桓采纳此议,在全县设厂31所(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该年如“石冈、戬家桥、广福俱设厂”(注: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四《杂类·祥异》。),黄渡亦析文鳞丽光水等号十六图,另设为厂(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十《纪闻》。)。宝山县的设厂数目在嘉庆年间仍保持10个不变。在道光以前,“由于设厂不报上级,县志中向无记载,上级机关因也无案可稽”(注:吕舜祥辑:《嘉定县概况》卷一《区乡》,稿本。)。嘉定“厂之区域大率随赈灾之便利,而临时析并”(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即使是在嘉庆十一年(1806),厂数亦尚未固定,31所之数是否将当年在南翔镇设立的5所粥厂(注:民国《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全包含在内,难以知晓。据民国《练西黄氏宗谱》载:“往者均定区所,城中设厂一,东乡五,西乡八,南乡十一,北乡六,共置三十一厂”(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当指嘉庆十一年(1806)设厂之方位。
嘉庆二十年(1815)旱,县令责令各厂自行捐款赈济,从此开始分厂办事。嘉定城乡“各镇均设一厂”(注:民国《续望仙桥乡志稿·疆域志第一·名称》,民国十六年稿本。),以本厂捐款济本厂饥民。“厂”的机构开始常设化,厂的数目也趋于固定。分厂办事渐渐不再局限于赈济事务本身,“遂为后此分厂办事之所由昉原”(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厂董自此全面负责地方行政。单就设厂赈济而言,自乾隆末开始发生于嘉定县的“历史性转折”,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清后期官方行政效率削弱和基层社会控制权逐渐下移这两种倾向的相互消长。
宝山县粥厂数目的增添始于道光三年(1823),此前除了康熙年间所设10厂(包括广福厂)外,只于分县时添设了宝山邑城一厂。道光三年(1823)水灾,增添了盛桥厂(注:赵同福:《盛桥里志》卷一《舆地志·区域》。)。同年,属于南翔厂的嘉定县真圣塘、封滨、江桥、陈店四区也从南翔析出,而各自为厂(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道光十三年(1833)宝山的真如厂办理荒赈,“感鞭长莫及,爰划出东北边境五图,合江湾、大场所划,成立彭浦厂”(注:民国《真如志》卷一《舆地志·沿革》。);殷行也从江湾等厂析出单立(注:民国《江湾里志》卷一《舆地志·建置》。),使宝山县的粥厂数达14所。嘉定县自道光三年(1823)赈灾始,“或分或合,不可尽考”(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在光绪初年,裁并皇庆厂,续有徐行、娄塘厂加入(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区域沿革并析表》。)。至宣统元年(1909),析六里桥成立白荡厂,析唐行成立庵桥厂。“六里桥经董徐浩然、张克俭等前以六里桥厂跨漳浦东西地形辽阔,且各有董事,不相联络,联名禀请漳浦东半各图分设一厂,名曰白荡,以免事多偏废”(注:《疁报》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这使嘉定县厂数最终发展为34个:城区、西门、石冈门、澄桥、白荡、六里桥、外冈、严家庙、钱鸣塘、望仙桥、葛隆镇、方泰、安亭、黄渡、西胜塘、纪王庙、诸翟、封家滨、江桥、陈店、南翔、真圣塘、马陆、小红庙、广福、徐家行、樊家桥、新庙、曹王庙、唐家行、庵桥、吴家行、娄塘、陆渡桥。
按照“以厂济厂”的原则,各赈济区域间必须划分出固定的界限,是故乾嘉而降,“续办灾赈,以原有分厂不多,领赈道远不便,乃复以次分析”(注:民国《宝山县续志》卷一《舆地志·沿革》。)。厂域界限是据赈济实情而定,—开始厂域的小型化是为了饥民就食方便。“县境方五十里,粥厂只设数处,就食之民远者一二十里,近亦三四里,老稚疲病不能至焉。其丁壮奔走而来,哺啜而返,比至家而馁如故矣。且以一盂之粥,废其佣力织纴之事,其得失亦略相等”(注:沈宇:《吴邑侯施赈记》,光绪《嘉定县志》卷二十九《金石志》。)。在这种情况下若谋划不当,往往会造成灾民死亡或者流失。雍正十年(1732)宝山“饥民守候领赈,死于赈所者不可胜计”(注:民国《真如志》卷八《杂志·祥异》。)。乾隆六十年(1795)春,南翔设厂施粥,紫隄村“往食者多不返”(注:咸丰《紫隄村志》卷二《灾异》。)。这是严格划分厂域的根本原因。所谓“厂面宜小,小则捐户不能遁,而贫口可以无容分晰”(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嘉定人黄通理说得更为明白:“饥民宜散不宜聚,粥米两策,聚一邑数万或数十万之众,奔走于四五厂之地,近则数里,远则二三十里。老弱妇女不碚于沟壑即毙于拥挤,惠而不实,莫此为甚。”(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其子黄钟则曰:“设厂之地,须量远近。饥民聚集,既患壅踬;秽气熏蒸,亦生疾疫。”(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黄汝成:《箧遗集》卷下,道光辛亥刻本。)在实际赈济活动中,则须考虑贫口与捐户的分布,粥厂的界限因而被有意地加以维护或深化,由此厂域越划越细。
划分厂域的理由,不外“统辖旷隔”、“人情抵牾”等等。道光三年(1823)设厂,大场一厂四十五图,统辖数十里之多,江湾一厂西南一带,则远厂十余里,于是彭王庙立一厂,“以收江湾西南隅各图,收大场东南隅各图,真如东北隅各图”(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所属月浦厂的元有问等六图“灾户多富户少,月浦地形辽阔,鞭长莫及,未遑兼顾”(注:赵同福:《盛桥里志》卷一《舆地志·区域》。),兼以六图人“与月浦人情抵牾特甚”(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故别立盛桥厂。制北二图生霜二圩向来隶属钱门塘厂,道光二十九年(1849)办赈,“徇乡民之请,改隶望仙桥厂”(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区域沿革并析表》。)。嘉定宝山的地方行政区划,历来以都区图圩为单位,厂域赢缩不得不以此为基础。西门厂“沿康熙十年(1671)施粥厂区域,有帝二十四等七图,后加入向属严庙厂之火六,光绪初年,加入向属皇庆厂之寒十二、地八、地九、地二十一,于是西门厂共领十二图”(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区域沿革并析表》。)。望仙桥厂嘉庆十九年(1814)设立以后,领淡字北一等十二图。道光二十九年(1849)赈饥,以淡北九图为外冈南冲一带,“地方相去已远,乃归外冈厂”,易以制北二图卫家角一带近望仙桥者,归望仙厂(注:光绪《望仙桥乡志稿·都图圩》。)。同治三年(1863),又以河字十三图归安亭(注:民国《续望仙桥乡志稿·疆域志第一·分厂沿革》。)。由于厂域变换频繁,出现了很多界址不明的“插花地”(又称“飞地”)。插花地不仅与所在“厂”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往往远离原属之“厂”,像澄桥厂的八字桥瑞四十二图即属此类。瑞四十二图原属徐行厂,于道光年间因捐赈缘故附于澄桥厂,“地势孤悬,遇有公务,越境往来,诸多不便”(注:《疁报》宣统二年七月初十日。)。这样的格局显然有碍政令的推行,厘正裁并在所难免,使所在与所辖相符。道光而后,江湾厂领三十图,“当殷行分厂之初,原隶江湾者三十一图,旋复以金号二十七八十一各图归彭浦,减为二十七图,共九十五圩。清丈而后,因厘正殷行插花,以四图及推七、推八图,仍归江湾,增为三十图,共九十八圩”(注:民国《江湾里志》卷一《舆地志·图圩》。)。真如厂也因界址不明,插花混杂,清丈时,“并为三十四图”(注:民国《真如志》卷一《舆地志·图圩》。)。
针对分厂过细的弊端,联厂办赈的事例一直存在,一般由富厂援助贫厂或城厂补贴四乡之厂。道光以前,赈济章程比较简单,“以厂就厂,无裒多益寡之制”(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十《纪闻》。)。道光三年(1823)水灾,一改“向来以厂济厂,此绌彼盈”的传统,以“有余之厂移贴不足之厂,不分畛域”(注:光绪《嘉定县志》卷五《蠲赈》。),黄渡厂“除本地捐数,城局拨赢余项一千二百二十千文”(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十《纪闻》。)。咸丰六年(1856)大旱蝗灾,“娄塘义赈,以厂济厂;澄桥、徐家行、樊家桥、曹王庙、吴家行、唐家行等厂,由城局贴赈十日;陆渡桥厂贴赈钱三百五十千文,不敷处由各该厂自行筹补;其余各厂通同捐赈”(注:光绪《嘉定县志》卷五《蠲赈》。)。
城厂贴赈乡厂之举,每当设立粥厂,多有发生。江湾镇“向无积谷专款,遇有灾荒,即由全县积谷项下派拨,举办平粜或施赈”(注:民国《江湾里志》卷十《救恤志·灾赈》。)。道光二十九年(1849),城中绅富出专款津贴各乡镇开设粥厂(注:咸丰《紫隄村志》卷二《灾异》。)。清末,嘉定县城曾设立积谷义仓,作为全县赈济平粜公产。该仓虽有逐渐向县城倾斜的嫌疑,但每遇灾赈,各乡厂均可到仓领谷。“以十日为一期,每日约四五乡厂,何日挨何乡厂,均先期通告”(注:《疁报》宣统二年五月廿五日。)。县城及各乡厂到仓领谷日期如下:
逢一 本城 樊家桥 外冈 曹王庙 六里桥 吴家行 白荡
逢二 本城 陆家渡 西门 娄塘 黄渡
逢三 本城 真圣塘 马陆 江桥 澄桥
逢四 纪王庙 广福 葛隆镇 新庙
逢五 严家庙 钱鸣塘 西胜塘 陈店 庵桥
逢六 唐家行 石冈门 小红庙 徐家行 封家滨
逢七 方泰 望仙桥 安亭 南翔 诸翟
每十日为一期,每期领谷悉照右所挨定之日,以免拥挤,周而复始,遇雨顺挨。(注:《疁报》宣统二年五月廿五日、宣统三年七月廿五日。)
要之,嘉定宝山二县的地方公益在空间上有着严格的地理限定,每一个赈济单位“厂”均有较固定的辐射范围。由于设厂密度不同,宝山县和嘉定县“厂”的辐射半径也有差别,前者的辐射半径大多在4-6里左右,而后者则只有2-4里左右(注:吴滔:《清代嘉定宝山地区的乡镇赈济与社区发展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不过,虽然这些“厂”的规模小、数目多,在地理分布和管理方式上也很分散,但在其辐射半径内的乡民并不是每人都能在灾后均沾实惠。因为每次赈灾前,都要拟定报灾图分和大小口数,把应赈地域和口数控制在一定范围。道光三年(1823)设厂赈饥,“除城镇图分居民稠密者不能限制,大图不得过一百六十名,中图不得过一百二十名,小图不得过一百名”(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黄汝成:《箧遗集》卷下,道光辛亥刻本。)。而赈灾程序稍有疏漏,就会将本来符合标准的灾户排除在应赈行列以外。道光二十九年(1849),里长误载了真如贫户管老虎年龄,“竟缺其赈”,管老虎不得已“乞食四方”(注:洪复章辑:《真如里志·孝友》。)。对于普通乡民来说,更实在的认同空间也许是与日常生活更密切的信仰圈——“庙界”(注:南翔镇向有“社司各分庙界”之俗(民国《南翔镇志》卷十二《杂志·纪事》),在黄渡镇,“每乡土地神各分庙界备龙灯至猛将庙以供神欢,谓之解灯”(民国《黄渡镇志》卷二《风俗》)。有关嘉定县“庙界”的情况另可参[日]要第34卷,1994年,第173、207頁。)等等,就厂食粥,只在举食维艰的情形下才偶一为之。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厂”与村落并无多大接触,遇到灾荒,乡民们甚至对粥厂的实效缺乏起码的信心。光绪九年(1883)七月,嘉定两遭飓风,“各厂已经具呈报县”,仍“有乡民拥挤入城”,向县直接呼诉求赈(注:黄宗起:《上王夔石侍郎书》,《知止文集》卷三,民国四年黄世祚铅印本。)。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对“厂”的划界乐此不疲的,恐怕多是管理阶层而不是普通乡民。
三、“厂董”职责的扩大和“(粥)厂”功能的转化
嘉定县和宝山县对粥厂的管理经历过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在清前期,官方介入较多,“其初分厂所任之事,不过赈灾”(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乾隆二十年(1755)宝山县设厂赈饥,知县廖运芳尚要委胥吏陆璋“监督厂务”(注:光绪《宝山县志》卷十《人物志·德义传》。)。嘉道以后,“分厂举董赈荒,并筹善后事宜”(注:民国《钱门塘乡志》卷十二《杂录志》。)的办理原则正式确立。粥厂的管理者“乃等于佐治职,自城董以外,厂设董事一二人。凡一厂地方行政,由知县委任助理,名曰厂董。又择现年一二人,由县官给谕,助理一图之事,名曰图董(亦称经董):(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另设有厂书、厂差等职,协助厂董(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早在乾隆年间,已有“厂董”称号出现,如太仓州王知州为赈捐“给(真如)厂董夏启贤‘谊敦任恤’匾额”(注:洪复章辑:《真如里志·匾额》。),宝山知县李元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劝捐煮粥赈饥,推举月浦钱家溇诸生钱绪元总理厂务(注:光绪《月浦志》卷六《人物志下·义耆》。),然而,直到嘉庆十九年(1814),嘉定知县吴恒“遴选里中绅士专司厂务,并协劝散捐诸户”,才标志着“厂董兼劝捐之始”。其时“章程尤略,以厂就厂,无裒多益寡之制”,本厂需钱“皆近地捐户均派”(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十《纪闻》。)。此前,地方士绅参与煮赈,或称“筹办之赈”,或称“捐办之赈”(注:民国《江湾里志》卷十《救恤志·灾赈》。)。其后又别立总董,以“公正一二人主持其事,专其事权,则号令一而人情定矣”;或以捐数大者任之,“捐数之大者,不得不任以董事之权,何也?自出己财,自为经理,较不知疼热者相去有间”(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道光三年(1823),真如姚剑方以“捐数多而董事”(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道光二十九年(1849),嘉定知县陈宽甫饬办籴粜,以全县最富有的大族城西黄氏族人黄汝楫总董其事(注:《申浦府君家传》,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四《传》。)。
在嘉道以后,“疁之族富而乐善者,城中……推秦氏,城西推黄氏”(注:民国《练西黄氏宗谱·沈序》。)。国子生秦溯萱在道光间曾三次出资办赈,“赈捐皆万计”(注:光绪《嘉定县志》卷十八《人物志三·孝义》;秦毓麒:《秦寅生行述附潘淑人行述》,上海图书馆藏本,第2a页。);道光三年(1823)和道光二十九年(1849),钱门塘厂平粜花米之举,由秦氏独任。“其时钱门塘市南北,秦氏有田数千亩,又有质库在镇,为全市首富”(注:童以谦:《撝庐氏自编年谱》,第2b页,民国十二年铅印本。)。练西黄氏以经营沙船业起家(注:黄宗起:《止老人六十自叙·黄宗起事辑》。)。道光三年(1823)、二十九年(1849),娄塘镇厂务均由黄家独力筹办(注:《显考次欧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黄氏两代族人黄钟、黄镇、黄钧、黄汝楫、黄汝翼、黄汝成等,或担任厂董,或协力筹办(注:参《显考补之府君行述》,《先考子筠府君暨先妣程孺人行状》,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申浦府君家传》,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四《传》;黄汝成:《箧遗集》卷中,道光辛亥刻本。),可谓尽心之至。清末,黄世祚、黄守恒、黄守孚等黄氏后裔积极参与地方自治(注:[日]佐藤仁史:《清末民初にぉけゐ2001年。),不再限于仅仅发扬“急公好义”之传统。
每次设立粥局,总董和厂董各行其职,“凡在局劝输者为总董,其各图领册发银者为厂董,分别延请,或赴局捐输,或就厂分劝”(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在厂董之下又按图立董,“图选公正二人为图董,督保亲诣各户”(注:光绪《嘉定县志》卷五《蠲赈》。),分别极贫、次贫和大小口数,照册交厂董复查。“其图之捐数多者,多给几文;图之捐数少者,少给几文”(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灾赈以前,由各图图董、里保造册,“令各厂董密察以闻……不关经书,庶免繁扰”(注:《显考损之府君行述》,民国《练西黄氏宗谱》卷三《行状》。)。
明初的江南,由乡居地主充当乡村领袖,承担水利维护和乡村救济的重要职责,他们和农民之间存在着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明末清初,随着地方精英的城居化,改由“镇董”(注:按:乡董、厂董、局董均可总称作“镇董”。)履行原来由地主承担的职责。以市镇为活动中心的商人和士绅们,不再利用地租、牙行和日用品等手段来控制乡村,转而热衷于投资水道、桥梁、修建寺庙之类的公众项目(注:Jerry Dennerline,The Chia-Ting Loyalists:Confucian Leadership and Social Chan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1,第84页。)。在江南大多数地方,导致“镇董”的出现更多地是与水利而不是救荒有关。即使在嘉定宝山也不例外,“以前所谓董事者,浚河所编夫也,与此(指厂董——引者注)异”(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分厂沿革》。)。康熙十一年(1672),疏浚吴淞江,嘉定知县赵昕遴选黄渡镇人施华祖“分段董役”(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六《人物·耆德》。)。镇董最先出现于组织水利事业是不难理解的,“照田派役”和“业食佃力”的水利原则使城居地主和佃户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非常清楚,镇董即使住在城镇里也能通过向佃户提供伙食和资金介入乡间水利。相对而言,乡村救济与城居地主的关系就不那么直接,由“镇董”举办的赈饥在某种程度上是借了疏浚水利的光。以“镇”为单位的董事制突出了公益事业的社区性,而与原先有较重人身依附色彩的地主保护佃农或奴仆的方式有着很大差异(注:按:17世纪末,奴仆基本上在嘉定灭绝,生活在农村里的是相对自主的佃农。参见Jerry Dennerline,The Chia-Ting Loyalists:Confucian Leadership and Social Chang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l981.p.89.)。目前学界对董事制在江南建立的具体时间还没有确切的线索。作为董事制研究开创者的小岛淑男,也许是因为占有资料不充分的缘故,将区董和图董在苏州正式确立时间定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的同治初期(注:[日]小《史潮》第88號,1964年。)。之后,大谷敏夫通过研究清代江南的“乡董”修理水利和水利事业费捐纳化的事实,揭示出“乡董制”至迟在嘉庆年间已大量出现(注:[日]大谷敏夫:《清代江南の水利慣行郷董制》,《史林》第62卷第1號,1980年。)。这与嘉定宝山“厂董制”的确立时间相距不远。厂董的活动范围从单纯救荒扩展到一切地方公事,其职责相当于“镇董”、“乡董”,惟一有别的是它的管辖区域称为“厂”。
虽然“厂董”的身份有着严格的规定,“劣衿顽民之类品行不端之人,不得与董事之列”,然而,由于厂董难免不涉苛派勒捐之责,且“城局厂局一应杂用,由董自备”(注:光绪《嘉定县志》卷五《蠲赈》。),导致“向年控案累累,使董事疲于奔命,是以稍知自爱与有力者率多退避”。官方对此不得不晓谕:“凡劝捐系官奉上宪办理,并非董事之责。有以苛派勒捐等词控董事者,悉官为承当,不使董事一人到官,又必勤身到厂,杜绝一切供应,不使有浮费”(注:章谦存:《(道光三年)筹赈事略》,光绪《宝山县志》卷三《蠲赈》。)。厂董权力因此更大,所有地方慈善事业均由厂董组织办理。同治间,北六图厂董事杨桂林等举办保婴会,“厂中实在赤贫之家有孕妇将产者,务须先期凭亲族里邻作保,报明图董”(注:赵同福:《盛桥里志》卷四《救恤志·保婴》。)。光绪十二年(1886),杨桂林续办恤茕敬节会,“给济北六图厂茕嫠无靠以及茕独年老、茕独残废无靠之人”(注:赵同福:《盛桥里志》卷四《救恤志·茕嫠并敬节》。)。慈善组织的辐射范围常常和“厂域”相一致,“分图划界,各照捐赈义厂地方劝捐承办”(注:光绪《月浦志》卷二《营建志·善堂·同善堂规条》。)。例如,道光间设立的真如宝善堂,“举行掩骼代葬及报验殓埋水陆无主毙尸,按照资赈厂四十二图为界”(注:民国《真如志》卷一《救恤志·善堂》。);罗店镇敬节会的管理范围以“附镇四乡照资赈厂十二号四十四图”为界(注:《罗镇敬节会征信录·呈请章程》。),道光年间建立的罗店怡善堂也以四十四图为界限代葬施棺(注:光绪《罗店镇志》卷三《营建志下·善堂》。),东西二十里,南北三十里,“东至砖桥,西至嘉定界,南至马渡堰,北至镇洋界”。(注:《罗镇敬节会征信录·图号细数》。)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慈善公产沦为“厂产”的一部分。光绪九年(1883)由罗店厂中善士太史氏创捐的恤茕局,“永作本厂恤茕公产”,其他怡善堂、保婴局、同仁堂、栖流所、敬节堂、惜谷会莫不如此(注:光绪《罗店镇志》卷三《营建志下·善堂》。)。反过来,罗店厂的救荒活动也以镇怡善堂为中心(注:[日]稻田清一:《清代江南にぉけゐ救荒と市1993年;据章谦存的(道光三年)《筹赚事略》:“罗店四十四图有怡善堂为之总”。)。随着赈饥活动和慈善组织的合流,联厂办理善堂的情况时有发生。创于同治初叶的保元善堂是嘉定县外冈、葛隆、方泰、钱门塘、望仙桥、严家庙、安亭、黄渡、西僧塘等九厂之公产,其所办事业,为九厂施棺代葬孤贫等项善举(注:《保元善堂规程》,《嘉定城西九乡保元善堂征信录·规程》,第1a页。)。该堂“除设总董、副董外,设议董九人,每厂一人,以九厂现任董事充任”(注:《保元善堂规程》,《嘉定城西九乡保元善堂征信录·规程》,第1a页。)。由于慈善公产归各厂所有,“厂面”发生盈缩时亦要将善堂财产考虑在内。例如,望仙桥厂始十二图,“历有公事,皆属安亭厂,而广仁堂、施棺局与焉,且与望仙密迩未便”,划属安亭厂(注:光绪《望仙桥乡志稿·都图圩》。)。各厂公产的固定化,使初期“城局厂局一应杂用,由董自备”的局面得以改观。
至晚清,嘉定宝山各厂厂董更是扩展及清粮册、丈地亩、办义塾等领域。同治三年(1864),刚刚经历太平天国战争的嘉定县,粮册多失,故在各厂设清粮分局,开办丈量造册事宜。“凡册未失者,照册查明立户,失册者则丈量之。依县志正扇副扇若干田之数,核准造册,载明弓尺,计算亩分,令业主持契对号立户,由厂董选举图中能书算者为经造,亦曰经董”(注:童以谦: 《撝庐氏自编年谱》,第9b页,民国十二年铅印本。)。宣统年间,宝山县设清丈局,清丈田亩。月浦、罗店等厂,图圩较多,四境距离辽远,往复二三十里不等,“各丈生朝出午归,午出夕返,中加以履丈时间,颇虑仆仆,势不能毕萃于总局,由总局按日派出”,故在每厂添设分局以利清丈(注:钱淦:《宝山清丈局报告书》第一编《文牍·清丈分局办法刍议》,民国四年铅印本,第101页。)。“每丈一厂,由本厂绅董中推一二人照料丈务”(注:袁希涛:《清丈办法大要》,钱淦:《宝山清丈局报告书》第一编《章程》,民国四年铅印本,第5页。)。光绪初年,真如厂董陆毓岐、王家芝、张渊等禀准在宝善堂设立义塾(注:民国《真如志》卷三《教育志·义塾》。)。至于在江南其他地区由镇董主办的疏浚河道的职责,也移交到厂董手中。在月浦,凡遇塘工捐赈,悉由国学生张大椿和监生胡秀珍捐办,人号前者为“头董”,后者为“二董”(注:光绪《月浦志》卷六《人物志下·义耆》、民国《月浦里志》卷十二《人物志·义耆》。)。同治六年(1867)开浚刘河,嘉定县设工程局于刘河西街,由杨月如主持大局,事先划分工段,再令各厂分认,督夫开浚。各厂“有归包头承办者,由佃户出工,厂董赁居河旁田家,舟车饭食及段员程仪、随仪一切费用,皆取之于民间”(注:童以谦:《撝庐氏自编年谱》,第10a、10b页,民国十二年铅印本。)。光绪二十五年(1899)七月,宝山县修筑西塘五岳墩黄窑湾土塘,候补知县程庆明领其役。全县十四厂修筑工段,“无论坐落何厂,所贴方价均系各厂分摊”(注:民国《宝山县续志》卷三《海塘》。)。
由上可知,分散在各个乡镇的厂董,其职责由一开始只办理赈饥,发展到后来经办一切“地方公事”,甚至包括土地清丈、城乡水利等等,而传统的都区图圩的负责人,“助理地方行政者向无专责,有大兴革,则会集绅耆而谘决匡襄焉”(注:民国《续望仙桥乡志稿·疆域志第一·分厂沿革》。)。嘉定宝山的“厂董”,由知县委任,“理处民间细务,执行厂中公事,实为辅佐官治之职”(注:《疁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相当于在江南其他县普遍存在的“镇董”一职。在嘉定人吕舜祥看来,历来各厂厂董势力大小不一,“有篡夺者,有瓜分者,如解散皇庆厂是;有并吞者,如西门厂并合严庙厂是;有割据者,如唐行厂分出庵桥厂,六里桥厂分出白荡厂是”。各厂的面积大小由此参差很大,“大者二十余图,小者只四五图”,知县视各董事势力大小规划厂域。(注:吕舜祥辑:《嘉定县概况》卷一《区乡》,稿本。)不过,由于担任“厂董”的中下层士绅或者商人散居在各个乡镇,,使他们可以不必成为作为政治中心地的县城所办“公事”的辅助人员,“乡镇董事离城既远,势不能来城照管”(注:《仓董杨恒福、唐泰请派司月董事禀文(光绪七年十二月》),杨恒福:《嘉定县仓案汇编》卷一《积谷仓公牍》。),他们可以在其所在乡镇精心照料着官方所移交的社会管理事务。随着“厂董”职责的扩大,“粥厂”的功能不仅限于施粥一项,越来越的乡镇公务被“厂”所接管。从“粥厂”到“厂”,这种名称上的衍化反映出愈来愈明显的厂镇合流的趋向。
四、从厂镇合流到地方自治
从空间上看“粥厂”多坐落于市镇,原则上,“各镇均设一厂”(注:民国《续望仙桥乡志稿·疆域志第一·名称》,民国十六年稿本。)。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是市镇区域与粥厂范围完全一致。各乡镇分设粥厂,一开始是为了方便饥民,“就近之市镇村落,各依形势之利便,分隶各厂”,而“厂界之区画,多以桥梁、庙宇为别,或竟以桥庙名其厂”(注:大雄《回复旧乡区之感》,《疁报》民国七年十月廿五日。)。康熙年间,嘉定县有市镇20个,其中有县治练祁市、钱门塘市、南翔镇、娄塘镇、罗店镇、月浦镇、外冈镇、广福镇、大场镇、真如镇、杨家行镇、江湾镇、高桥镇、安亭镇、黄渡镇、纪王庙镇等15个市镇设有粥厂,其它像封家滨市、新泾镇、徐家行镇、葛隆镇则未设粥厂,另3个粥厂吴淞、刘行、望仙均不设在市镇内(注:康熙《嘉定县志》卷一《市镇》。)。宣统年间,嘉定县有市镇30个,而当时全县有34个粥厂。绝大多数厂内有市镇分布,六里桥厂、真圣堂厂、陈店厂、封家浜厂、新庙厂境内完全没有市镇(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六《城乡自治·区域界址及市镇村庄表》。)。有的“厂”境内虽有称作“市镇”的聚落,仍不过是村集甚至村落的规模。嘉定县的樊家桥厂“跨华亭泾,居民五六十户,村店六七十家”,曹王庙“光绪初年只三四小户”(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市镇》。)。就总体而言,宝山县的市镇范围与厂域大体吻合。光绪年间,宝山县有市镇13个:月浦镇、罗店镇、杨行镇、刘行镇、广福镇、大场镇、真如镇、江湾镇、胡巷镇(吴淞镇)、高桥镇、彭浦镇、殷家行、盛家桥,均设置了粥厂(注:光绪《宝山县志》卷一《舆地志·市镇附》。)。正因为一些粥厂并不一定以市镇为中心,其活动也不必限制在市镇范围之内。
尽管如此,市场区域与市场体系原则与粥厂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两者的辖区或范围可能部分或全部地重叠。这一方面表现为,设立粥厂的地方很易发展而成市镇;另一方面,镇一级单位的增添往往要通过设立“粥厂”后才被地域认同。在救荒活动中划分的“厂”的管辖区往往是一个以市镇为核心的社区单位,其功能不仅限于救荒,且通过参与一般性地方行政事务,演变成事实上的地方行政区划。“遇有公事,城乡各镇均分厂办理,而镇遂以厂名”(注:民国《真如志》卷一《舆地志·沿革》。)。在以前市镇由同知、巡检司管辖。清代设于两县的巡检司前后有三个:江湾巡检司设在江湾镇,顾泾巡检司设在月浦镇,南翔巡检司驻南翔镇。可实际上三个巡检司基本未能履行应有的行政管理职能。前二司“巡检二员侨寓城中”(注:康熙《嘉定县志》卷二《公署》。),南翔司则“署未建”(注:乾隆《嘉定县志》卷二《营建志·县治》。)。由于管理体制的改变始终落后于现实,以厂务代管市镇事务是市镇管理体制弱化的权宜之计。
厂镇合流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随着商人势力的逐渐增强,与“厂董”分庭抗礼的事件时有发生。光绪末年,发生在嘉宝第一大镇——南翔镇的“争河案件”和“争堂案件”即是一例。光绪二十九年(1903),振德堂绅董周承奭等联合城绅(专指县城的绅士)组织兴挑南翔镇南北港及东西市河并孙基港务河道,事先商定“由厂董会同商家合办”,开浚款项,“半由编夫派收,半由各铺分认”。怎奈浚河局董与堂董意见不洽,堂董方面声称:“翔镇商会系上海总会报部迳派,致与本邑嘉定商会歧出,所派总协理全无资格,镇商势难公认,而彼方挟商部之势,以凌压地方官,又挟总商会之势,以凌压地方士民,为害不可胜言。”商会方面则抱怨:“向来开河各段董由堂中分派,各商监视及包挑等情,一切劳苦,商人任之,一应资财,商人供之。独于财政出入之地,不使与闻,未免有违公理。”(注:自治会编辑:南翔近事调查录之二《争河案略》下卷,光绪铅印本,第1-7页。)双方各执一词,结果城绅只挑浚北港,堂董则推脱责任,禀让商会独办,遂使连年河捐之款均归商会之手,以致河工延搁,河道仍淤塞如故(注:自治会编辑:南翔近事调查录之二《争河案略》补录,光绪铅印本,第4页。)。
“争堂案件”的起因是镇育婴堂堂董的改选。南翔镇育婴堂创自康熙年间,嘉庆中叶续兴振德堂。堂董兼办两堂事务,“责成一二地方绅士世代相袭,商民并不顾问”。遇到筹办地方公益事宜,商家“随众乐输,襄成善举”,彼此相安无事。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四日(1907),廪贡生许朝贵于雷祖殿开会宣布预备立宪,欲模仿城中育婴章程,投票更举堂董。选举前,许朝贵在所发传单中口口声声称选民-为“合镇代表”,实际全将商界代表排除在外。商界深知其中的“猫腻”,于是另起炉灶,邀请商、学两界开会集议,选举董事,选定总董一人,董事八人,议董十二人。许朝贵等人当然不干,双方争控不已。最终,在嘉定知县张孚襄的斡旋下,原任堂董周承奭续任总董,新选总董商界代表李廷榜改任副总董,“争堂事件”才告一段落(注:自治会编辑:南翔近事调查录之三《争堂案略》,光绪铅印本,第2-16页。)。至宣统三年(1911),嘉定办理地方自治。许朝贵当选南翔乡议事会副议长,并任县自治议员;商界代表李树勋、王维亮则分任乡董、乡佐。(注:《疁报》宣统三年三月初十日、六月初十日。)按照自治章程,议长管监察,乡董管行政,绅商之间打了个平手。
从表面上看,“争河”的不了了之到“争堂”的和平解决,可以折射出商人力量的抬头。商人在与“厂董”的权力倾轧中,逐步接管了部分市镇管理权,从中可窥见市镇在粥厂的权力结构中所起的重要影响作用和厂镇合流的明显迹象。然而,“厂”的管理体系与商人所依赖的市场体系毕竟是不能互为替代的。“商人争权”在素号“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几乎是难以理解的现象。在江南其他地区,利益的纷争和领导权的分散促成了一套程式化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商人参与甚至直接主持市镇日常管理事务,当为相当平常之事。但在嘉定宝山地区,“厂董”的权力一直凌驾于地方基层权力网络之上,商人反过来要看“厂董”脸色行事。发生在南翔镇的事实无疑为江南的普遍市镇管理模式提供了一个“反例”。更为离奇的是,南翔镇的商人享受着嘉定县“首镇”的特殊待遇,在其他蕞尔小镇,商人地位恐怕更低。前述秦、黄二氏,虽皆以经商起家,但均靠着担任“厂董”才获得权力资本,并不表明具有商人身份的人就一定是市镇管理的主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嘉定宝山地区的市镇是以“厂”的管辖区作为中介,向行政区划制度化逐渐迈进的。清后期,“厂(镇)”更有将自身定位于省—府—州县序列行政区划之下的倾向,体现出其重在强调行政体系的上下层级统属及与基层社区的关系。不仅如此,在办理“地方公事”过程中,厂的实际管辖范围逐渐固定。在与市镇完全重叠的“厂”中,“厂董”不仅管理市镇里的事务,附镇的四乡只要在本厂范围内,“地方公务”也以“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这样,对于每个具体的“厂(镇)”而言,均具备了联络市镇和乡村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数量众多的“厂(镇)”共同构成了嘉定宝山城乡联系的网络。
尽管“分厂”的模式最终导致其管辖区域一度成为清末自治的实际自治区域,但至少在清末以前,并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这一模式具有将地方社会直接纳入相对独立的乡镇自治“议程”的潜在力量。这是因为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通过共同观念与国家体制连接起来的连续体”(注: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6页。)。宣统初年举办地方自治,嘉定宝山两县均以厂(镇)为基础办理。宝山县由于厂域相对较阔,未费太大周折,但也“皆专就自治区域之大小而分,不以市廛之繁荣与否为标准”(注:民国《宝山县续志》卷一《市镇》。),各市乡“沿习旧(厂)名,与高桥共称十四市乡,此即自治时代画分十四市乡区域之所由来”(注:民国《宝山县续志》卷一《舆地志·沿革》。)。嘉定县则因厂域划分过细,不合自治章程,不得不根据实情而迎合厂域办理自治。自治章程规定:“人口满五万以上者,得办镇自治;不及五万者,办乡自治”。“嘉定巨镇,首推南翔,而人口尚只万七千有奇,去镇自治之标准尤远”。所以只办城乡自治,不办镇自治。划区之初,江苏省自治筹办处曾有合并区域过小之令,嘉定县的地方人士亦有主张裁并者,“旋因程期迫促,旧有厂区猝难变更,仍照从前区数,定为一城三十三乡”(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自治分区》。)。事实上,正是因为全县“分城乡为各厂,图圩分明,历来已久,既属固有之区域,又无不明之境界”(注:《呈知县姚复陈乡自治各区未便合并情形文》,黄守恒:《谋邑篇》卷三《县自治筹备公所文牍》;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自治分区》。),“辖境之分厂而治,自康雍以来,区画已定,其后虽间有析并, 皆就民情之好恶,以事变更”(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9a、19b页;《呈知县姚复陈乡自治各区未便合并情形文》,黄守恒:《谋邑篇》卷三《县自治筹备公所文牍》。),析并之措因而举步维艰。作为嘉定最早成立的自治公所的西门厂,对于是否参与“城自治”甚至还闹出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
西门厂为嘉定附郭之首厂。“出合浦门而西,市街鳞比栉次,于祁塘之左右,直至高僧桥而始尽,又环城而北,以至于观潮门之外”。其辖境自皇庆厂分隶及严家庙厂析置以后,领十二图,街市和乡图各半。“西门商业,夙为殷盛,故旧亦自名为镇”。(注:《西门乡筹备自治进行记》,《疁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廿五日。)
宣统元年(1909)六月初五日,嘉定县各团体职员、各厂董及绅商学界在明伦堂召开大会,集议地方自治事宜。按照自治章程,城自治区域以城厢为准,“凡府厅州县城厢地方为城,城厢二字明系兼城外而言,不宜别分畛域”(注:《疁报》宣统元年六月十六日。)。如此紧邻县城的西门厂、石冈门厂、澄桥厂,均当以“城厢”名义划入城自治区。“西门人士虽有建独立自利之计划者,牵于定章,未敢发也”(注:《西门乡筹备自治进行记》,《疁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廿五日。)。然而,城董顾辑卿、葛书畲等以猜忌城外之故,主张强分畛域,单划县治城濠,以内部分为城自治之区域,城中又有多人赞同之。西门厂本不愿合于城区,以损其自身权利,这一机缘恰好成为西门厂独办乡自治的口实。其代表黄允之表面上引《通考》“近城曰厢”之语,据理力争,宣称:“近城之当与城中合为城区,此厢之字义当然耳。”(注:《疁报》宣统元年六月十六日。)但就事实上而论,“西门人之谋独立者本居多数,亦自幸其得良机缘,竟达圆满之目的”。“时西门人莅会者十余人,乃建议独立为乡区以求和平之了解”(注:《西门乡筹备自治进行记》,《疁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廿五日。)。在知县杨宝善未加反对的情况下,西门厂宣言独立。会后即有该厂黄守孚、周承忠等人着手筹办,“厂董应办之事,均在自治范围以内,应归自治公所办理,自可无庸再设厂董,以免骈枝拇指之嫌。嗣后地方一切公事,均请照会西门乡自治公所遵办,所有厂董名目即行撤销,以清权限而免分歧”(注:《疁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五日。)。不久,与西门厂相邻的六里桥东半厂及严家庙厂愿与西门厂联合后合为一乡,定名“城西乡自治区”(注:《疁报》宣统元年六月十六日。)。后以“筹办处不允而止”。(注:《疁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廿五日。)
对于镇乡区域问题,其他各厂主张亦多不同,或主数厂合办,或主一厂分办。南翔许朝贵提出南翔厂宜合陈店、封家滨、江桥、真圣塘五厂为一镇自治区域,并述五厂之关系及历史甚详。最初惟真圣塘主张独立,未加赞成(注:《疁报》宣统元年六月十六日。),后封家滨、陈店二厂也主张独办,不与南翔并合(注:《疁报》宣统元年七月初一日。)。石冈门厂和马陆厂照原来厂固有的境界,分别定名为石冈乡自治区、马陆乡自治区。位于县东北的徐家行、樊家桥、曹王庙、吴家行四厂拟联合筹办;西部的外冈、望仙桥、钱门塘三厂亦有合办之意。(注:《疁报》宣统元年七月初一日。)黄渡镇为嘉定、青浦二县间的巨镇,以吴淞江为界,江北属嘉定,江南属青浦,居’民以嘉定人居多,本拟与青浦县合办自治,“悉因组织较难”而作罢(注:《疁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廿五日。)。由于知县杨宝善更倾向维持原来厂域办理自治,所以,合办之举竟无一成功。这从宣统元年(1909)秋间他对外冈、望仙桥、钱门塘三厂合并的批斥中可见一斑:“镇乡自治虽可提前办理,然必须按固有区域各归各办……外冈等三乡因亦遵饬各归各办。”(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8b、19a页。)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的意见与杨知县基本一致,该所在《呈县文:为南翔等五乡碍难合并事》中称:“南翔、真圣塘、封家浜、陈店、江桥五厂,系固有境界,划分五区,由各该乡绅士先后设立筹备公所及筹备事务所,遵照处宪颁发期限,督促进行……五乡人口,多者一万七千有零,少者二千有零,即使五厂合并,仍不满五万之数……规模狭小,亦不妨独立为乡,盖所以便民情之好恶而沿向来之习惯也……五乡断无合并为镇之理。本所与各乡办事职员彼此讨论,均属意见相同。”(注:《呈县文:为南翔等五乡碍难合并事》,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9b-12a页。)为了罗致区域不宜合并的理由,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在自治章程中耐心地找寻出乡选民会和乡议事会的不同,进而建议,“乡区之标准者,皆未尝强以限制,虽至乡议事会不能成立之处,犹许以选民会代之”(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8a页。)。
随着局面越来越混乱,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逐渐认识到“区域过小,则人民负担无从轻减,自治事务终难发达”(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7b页;大雄《回复旧乡区之感》,《疁报》民国七年十月廿五日。),故于宣统三年(1911)重新核定了合并自治区域的标准,不以人口转以方里为准,“至小须有五十方里,其不满五十方里,应行析并”(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自治分区》;《呈县文:为南翔等五乡碍难合并事》,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1a页。);“责成剋日将不满五十方里各乡区,体察地方情形,分别酌并”(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7b页。)。嘉定县三十四区,除方泰、马陆、南翔、真圣塘四乡满五十里外,其余三十区均不满五十方里。黄渡乡不过四十七方里有零,陆渡桥乡不过三十五方里有零,娄塘乡不过三十四方里有零,钱门塘乡不过三十方里有零,白荡乡乃仅二十一方里有零。庵桥、西胜塘、吴行、诸翟四乡至多者仅三十一方里有零,甚至有不满十三方里者,“与所定区域标准相去悬殊”(注:《呈知县姚复陈乡自治各区未便合并情形文》,黄守恒:《谋邑篇》卷三《县自治筹备公所文牍》;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自治分区》。)。然而,各区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地方自治所赋予的合法活动空间,仍坚执奏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三条所云“城镇乡之区域各以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7b、18a页。),欲以此为依据,沿袭“固有区域之习惯”(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9b页;《呈知县姚复陈乡自治各区未便合并情形文》,黄守恒:《谋邑篇》卷三《县自治筹备公所文牍》。),并用“遍查奏定章程,凡关于区域问题者,皆但以户口为标准,而未尝以方里为标准”作为理由予以搪塞(注:《呈知县姚复陈乡自治各区未便合并情形文》,黄守恒:《谋邑篇》卷三《县自治筹备公所文牍》;《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7b、18a页。)。显然,关于如何重组地方自治区域的争议,对嘉定县的地方人士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他们继续沿用自己的行政分类各行其是,“迄无成议”(注:《呈县文:为各乡区未能合并事(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一日)》,黄世祚:《嘉定县自治筹备公所报告书》,第19a、19b页。)。
我们应该看到,在“地方习惯”和“民情好恶”背后,一直有一种对“厂界”的认同观念在起作用。当地人对于“厂”的记忆,一向是由以“厂董”为代表的地方精英提供蓝本,他们凭借着书籍和报纸来传播某种关于“厂”的观念,例如,“至今尤云某厂,缘救荒自粥厂始,故延厂之名”(注:民国《黄渡镇志》卷十《纪闻》。),以及分设粥厂后,“乡域始可稽考”(注:民国《续望仙桥乡志稿·疆域志第一·名称》,民国十六年稿本。)等等。这些观念无疑强化了人们对于“厂域”的基本认同。后人所谓“龂龂争执,即此厂界为之梗,有厂界有厂董,遂有畛域之见”(注: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一《自治分区》。)的说法,极为清楚地揭示了明晰的“厂界”是如何塑造地方性制度的。而对于普通乡民来说,他们并不关心“厂域”的流变,也几乎不大可能用“厂”这种标签来标识自己。虽然他们非常明白“厂域”的划分,但具体到哪里就食并没有明确的目标,离他最近的赈所除非认可他的资格,否则他对之没有任何距离上的认同感。“厂界”的出现,实际是以管理者在权衡特定环境中的资源与分配关系后,设定某一界线以排除一部分人,或改变界线以容纳另一部分人为基本背景的。这种界线的设定与改变,使乡民心目中原本非常模糊的认同感逐渐清晰起来,因为施济的范围止于被划定的边界。此前,乡民“所想及的关系(包括与政府的关系),都是二人组合的关系……通常他不会构想出”称为版图的事物(注:冯承聪等编译:《从人类学看香港社会——华德英教授论文集》,香港:大学出版印务公司1985年,第48页。)。如此造成村民的认同和地方精英的认同渐趋一致,尽管前者具有被迫“入局”的嫌疑。
清末民初,嘉定的地方自治正是在此背景下陷入了民情和政体无法调解的两难境地。地方和国家两类行政区划似乎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一类是地方语境中运作的区划——“厂”,另一类是在国家语境中作为行政管理工具运作的区划——“乡镇”。在地方人士看来,区域识别不应只按照命令进行,而须兼顾“当地人”自己的意愿;办理自治之所以会面临如此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之一即在于地方自治章程始终过分强调把自治区划框定在国家的语境里,而忽视了地方民情。就个人而论,虽然存在“地方绅士既苦于意见之参差,曩之所谓虎视一乡者,将骤失其分肥之利益,无以逞鱼肉乡里之手段,不免出而阻挠之”(注:《疁报》宣统三年六月廿五日。)的现象,但为了抵御国家力量把过小的行政单位重新组合,原来的厂董不得不利用人们对于“区域观念”集体记忆,并对之加以强调,来使他们现实的行为合理化。
民国三年(1914)四五月间,县知事张叔平励行归并区域政策。将嘉定全县强行归并为一市十八乡(详参下表),“既未统计各乡之面积,以事比较,又未精测全境之地图以资参考”(注:大雄《回复旧乡区之感》,《疁报》民国七年十月廿五日。)。每市乡委董事二人(注:《疁报》民国三年四月一日。),取消旧区域之名称,而以第一、第二等数目代之,“除南翔、方泰、黄渡不计外,其他合并之乡,其是否彼此愿意,殊不可必”(注:骨鲠:《论停办自治后地方所受之影响》,《疁报》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嘉定县地方自治的纷争方告一段落,原有厂界也终于不复存在。此前,西门乡自治公所的成立,标志着“厂董”退出地方行政的舞台,而这次归并市乡也使“分厂”制度寿终正寝。
嘉定县规定合并市乡区域表
合并后市乡名 原来厂名
合并后市乡名 原来厂名
城市 城市第十乡
南翔
第一乡 西门 严庙 第十一乡 封滨 江桥
第二乡 外冈 葛隆 第十二乡 纪王 诸翟
第三乡 望仙桥 钱鸣塘 第十三乡 广福 陈店
第四乡 安亭 西胜塘第十四乡 澄桥 徐行
第五乡 方泰 第十五乡 樊桥 曹王
第六乡 六里桥 白荡第十六乡 吴巷 新庙
第七乡 石冈 小红庙第十七乡 唐行 庵桥
第八乡 马陆 真圣 第十八乡 娄塘 陆渡桥
第九乡
黄渡
资料来源:《疁报》民国三年四月一日;黄天白:《新嘉定大事记》第21页,民国十三年铅印本。
民国十七年(1928),嘉定县改划为8市、乡,各设行政局。嘉定市,设局于城市;疁东乡,设局于徐行;疁西乡,设局于外冈;疁北乡,设局于娄塘;槎南市,设局于南翔;淞浜乡,设局于黄渡;安亭乡,设局于安亭;淞南乡,设局于纪王。民国二十三年(1934),八区又被并为五区(注:上海市嘉定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嘉定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7页。)。嘉定县终像其他邻县一样,进入近代地方行政制度的轨道,不再游离于20世纪初城乡转型的“议程”之外。在此以前,由于“厂域”界限纷争不清,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运作并没有给传统的城乡格局带来本质性的变化。然而,以行政的渗透促成的“区划”实体化,仍有待社会变迁的检验。日据时代,嘉定县知事冯诚求以“区域之支离灭裂,设施之难于集中”为由,重申民情习惯、乡区形势之重要性,认为将全县分为“一城十八乡,较为适宜”,1939年划区的乡名数字排列与民国三年的区划完全一致(注:《嘉定县政概况》,第三节《城乡公所》,伪嘉定县公署编辑发行,1939年。)。民国三十五年(1946),嘉定县政府召开乡镇区域划并委员会会议,也以一区三十三乡为基础,分划为四镇二十九乡(注:上海市嘉定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嘉定县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2页。)。透过将行政区划倒退到民国初年这一事实背后,我们也许可以发现,虽然“一区三十三乡”被归并成为“一城十八乡”,但这不过是地方社会被迫作出一些让步之后的无奈之举;而以第一、第二等数目取代旧区域之名目,则显示出政府在对地方行政区划进行规范和标准化过程中过分追求“表格”意义上的一致化的倾向。这种可操作性极差的“区划理念”,根本无法消解当地人对原有的区域具体名目的记忆,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会热衷于去做某些区划“复古”的工作。
五、结语
嘉定宝山的“分厂”制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可以说在江南地区是绝无仅有的(注:道光三年(1823),太仓州和镇洋县办理平粜,也曾在城厢的海宁寺、州学以及沙溪镇、璜泾镇、双凤镇、直塘镇、六公市、时思镇、穿山镇、老闸镇、三家市、毛家市、浮桥镇等十三处设厂平粜,但没有形成传统。(参见《娄东荒政汇编·平粜》,道光甲申吕祖庙刻本))。若要理解这种“特殊性”,我们必须要审慎地追溯它在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之后经历了哪些流变以及如何在地方上获得广泛而深刻的认同的。易言之,我们必须要探究“厂”这一地方行政组织创造的过程,才能更好地把握“分厂”制度的实质。
康熙十年(1671)分厂赈饥对后世的影响,并不受其组织者赵昕个人品质之“良”与“贪”的左右;相反,它作为一个重要的“地方性”事件,日益成为越来越多当地人心目中重要的集体记忆。随着乡镇赈济以“粥厂”这一形式进行持续地运作,不同时期的人们不断回溯起“粥厂”创始时的某些片段,从而加深了对这一事件的印象,使之具有了比本身意义大得多的历史深度。而每一次赈灾的划分“厂界”,亦绝非任意而偶然的,是吸纳了形形色色的各种地方制度——如都区图圩等基层编制等等——的产物。“分厂”模式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变成可以复制的“复数”,当地人的“区划”意识由此坚定而固执:“己所居为某号几图,隶属某厂,固人人能道也。”(注:《疁报》宣统元年十月初十日。)嘉道以降,随着厂董办理“地方公事”的增多,“厂”的功能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并逐渐向地方行政序列靠拢。由于“分厂”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已逐渐由事件转换成地方性制度,这就为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实施者设下了某些不容逾越的“标准”。在政府既有的版图意识的指引下,如何既遵循平行系列的层级结构原则来重新划定地方区划,又照顾到地方民情和原有区划,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难题,结果不免会卷入一场不可磨灭的争执之中。如果我们了解这一历史争端背后的认同变迁,必有助于理解争执产生的历史背景乃至近世嘉定宝山地方社会的整个概貌。
[收稿日期]200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