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价值论的正义概念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基于价值论的正义概念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公正概念的价值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公正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8)04-0049-06

社会公正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很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理论界热烈讨论并存在着诸多分歧和争论的问题。许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参与到讨论中来,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哈耶克、奥肯,直到新近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马蒂亚·森,都是在讨论的文章中被频繁引证的著名理论家。如此大规模大面积地讨论社会公正问题,在我国的历史上还真是不多见的,由此也反映出社会公正问题在当代中国被关注的程度。本文主要从哲学价值论的角度来对公正概念作一些分析,以期能够有利于讨论的深入。

一、公正是一种规范性概念

公正即正义概念既是伦理学的一个中心概念,也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①,而伦理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都属于实践哲学的分支门类。自古至今,对于如何理解公正,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一直是见智见仁,聚讼纷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思想家包括一些伦理学家、政治哲学家,都沿着理论哲学的路子来理解和规定公正,总试图寻找一种关于“公正”概念的统一的普遍的真理性定义,试图寻找到一种客观的统一的也是唯一的标准。然而,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企图都失败了,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多种正义论的传统,不同时期人们的正义概念是相互冲突的,“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相关性;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1](p1)

我们知道,理论哲学的一个典型特征或它的一个预设前提,是主体的统一性,无论是把主体当作是抽象的人类主体,还是理性的个人或个人的理性,总之主体是统一的。因此,只要把握了对象的真实情况,就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同意。这在认识论范围内,或许是合理的,但在实践哲学领域,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个前提就无法成立,因为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对立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只要我们从现实的人出发,从人们现实的实践出发来考察问题,就会发现这些人们都是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取向来进行选择和活动的。生活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并不是原子式的同质性的存在,而是结成一定的家庭、分成一定的阶层和阶级、以一定的群体形式而展开自己的活动。社会活动就是这些不同的个体、群体、阶层相互交往、相互博弈的过程,是不同主体间既有竞争又需要合作、既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又通过分工交往而相互依赖的过程。任何一种共同体,为了不至于在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中解体就必须确立一定的竞争规则、交往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上的规定。这些规则、规范、规定的创生和确立既有自发的一面,它们并非来自某个天才、圣人的设计,而是取决于当时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自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境、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历史的和技术的条件所达到的水平,是在不断探索不断试错中逐渐确立起来的,是通过实践的逐渐扩展而获得一种合理性和普遍性的。但同时也有理性建构和主体选择的一面,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面对着一定的具体社会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理论家们对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理论论证及其争论,政治家们的智慧和各种政治力量彼此之间在妥协中达成的共识,也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自发性和自觉性相统一的过程,是有目的的选择和多种目的在相互磨合彼此抵消中达到某种共识的过程,是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历史的竞争中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取的系统进化的过程。

无论是对一定制度的选择理由的论证,还是不同社会集团群体对一定制度的认同,以及后来的人们对既有的制度的批评,公正都是一个重要的维度,是一种重要的甚至首要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现实地体现着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一定制度对于所涉及的交往各方、博弈各方的利益关系,能够较合理地分配和照顾,能够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得与所得获得一种较好的统一,那么它就能化解当下的社会矛盾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规范竞争行为、提高合作水平、扩大交往范围,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相反,如果一种制度,不能使这些权利关系、利益关系得到较好的处理,即使强制性地予以推行,也总是容易受到多方面的抵制和反抗,导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加剧社会的动荡,增加制度成本,降低社会总体活动的效率。而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它规定着人们对于一定制度的态度或理由,构成了一定制度的伦理基础和文化舆论的支援力量。当人们觉得一个制度是公正或比较公正的时候,也就是对其有一种肯定评价的时候,就意味着比较认同这个制度,相应地也就比较愿意遵从这个制度,这就增加了这个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了执行方面的阻抗力量。

把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分别讨论,是一种分析的说法,而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人们对应的利益、应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等等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就规定着对实际利益、权利和义务如何感受,决定着人们的现实态度。也就是说,当人们用公正作为标准来评价一种制度的时候,它作为评价标准和作为价值标准是混合重叠在一起的,人们觉得一种制度是比较公正的,自然也就认同和服从这种制度安排,对自己的实际所得比较满意,相应地就减少了社会矛盾或使矛盾容易得到化解,社会也就比较安定。这恰恰也就是公正概念作为规范概念的一种表现。规范之为规范,就在于它总是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的某种重叠和统一,合乎规范的就是合理的、有价值的、正当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价值态度与价值感受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而作为评价标准和价值观念,它与文化传统直接关联着,总是从一定的传统中寻求自己的根据和支持,也因其与传统习惯关联而容易获得比较普遍的认同和承认。

正义、公正、公平、正当这些概念都是同一序列的概念,其间虽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更多的是一种语用方面而不是实质上的差别。它们都不是描述性概念,而是一些规范性概念,是作为人们评价和批评一定行为、尤其是一定制度的标准或根据而使用并发挥其作用的。由此也就可以明白,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由于不同的时代和人类的不同发展水平,由于不同社会群体的立场不同,所以从来就存在着“诸种对立的正义和互竞的合理性”,[1](p1)这实在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我们只能通过彼此的对话来寻求最大的共识,获得最大的交集,而难以达到一种真理那样的普遍性的统一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公正从来就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区域”或一个“范围”,无论是一国内部还是国际事务中,利益上和立场上不同且对立的各方能够对一种制度安排或一个规则或公约达到同意,认为其是公正合理的,其上限是“都很满意”,下限则是“还能接受”。正如工程、产品检验中作为规范的“合格”概念总有一个“公差”范围作为其必要的规定一样。公正作为规范概念也需要这样一个“公差”,只要基本上落在了这个范围内,就算是公正的。这种具有一定弹性的公正概念,其“公差”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有所不同,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程度的提高,也会发生变化。

二、公正是自由与平等的合题

如前所说,公正是一个规范概念,它的作用就在于作为一种元规范,既规定着制度的设计和确立,同时也通过评价影响到制度的认同和施行,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公正是作为一种价值调节原则来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在现代社会,自由和平等都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价值,是公民具有的一种基本权利。至少可以这么说,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讨论公正概念绝不能离开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许多人都认为,各种正价值或各种善(好)之间,像诚实、勇敢、忠诚、谦虚等都是和谐存在的,自由、平等也是一样。如果说有矛盾和冲突,那只能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冲突,如善与恶的对立、好与坏的对立、诚实与虚伪的对立,不可能想像各种善的事物之间怎么还能对立,就好像是好人之间都能和谐共处一样。但现代的研究发现,事实上并不是如此,至少在一些善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产生矛盾和对立的。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自由与平等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出现对立。比如,自由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他人的干预。但由于每个人的先赋条件不同,做事的能力不同,各自人生的机遇不同,这些都是一种无法加以先行规定的因素。所以,虽然人们在行为中都没有违反自由的原则,最后结果就会形成相当严重的不平等。而且,不平等具有一种累加效应,先前的作为结果的不平等,在继起行为中就转化为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累加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造成人们之间的严重对立和冲突,导致社会的动荡。于是,社会为了保持秩序和稳定,就需要防止不平等的扩大,因此就需要限制一些人的自由。现代法律的不少条文都是因此而设立的。正因为自由与平等之间会出现冲突,而在出现冲突的条件下,谁更优先的问题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思想家的许多争论都与这个问题有关,比如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同属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哈耶克之间的争论,就都是如此。

在我们看来,无论是自由和平等,都有一个形式的规定与实质的内容(结果)之间的差别问题。自由和平等都是现代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平等地运用这种法律允许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法律和制度规定了你有这种权利,不等于你有能力实现和享受这种权利。平等作为一种权利就在于以同一个尺度来衡量,这在形式上就是公正的,但对于实际上人们能力、素质的不同也只能予以默认。而每个人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地运用自己的先天的和后天获得的能力,则必然会加剧这些不平等。二者之间出现冲突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面对这个问题,从理论哲学的视野看,就是希望一劳永逸地设定或规定一个优先顺序,获得一个普遍的也是永恒真理性的模式;而从实践哲学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则是需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寻找到一种暂时解决矛盾的合理方式。而公正的制度就是这样的方式,是使二者都有所限制并在其中能够各自保持其相对合理性的方式。用哲学的语言说,公正是自由和平等的一种合题,是二者之间矛盾的一种解决方式。

公正与平等有关联,但又与平等不同。公正以平等地对待每个人为基础,承认人们都是平等的,法律应该赋予每个人同等的基本权利,都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平等地运用自己的能力来追求自己的幸福。但在另一方面,公正又承认人们之间实际的不平等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而且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正如人们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客观的而又无法改变的事实一样,强制性地改变这种不平等反而是一种不公正。公正与自由也内在关联,它承认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公正的制度就在于保护人们的这种权利,并为实现这种权利创造一种社会条件,使之免受他人的干预。但是,都坚持自己的自由权利的人们之间会发生竞争和冲突,甚至可以说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自由的原则与平等的原则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正因此才需要制度和一定的游戏规则。公正的制度就是为了合理地化解这些矛盾、软化钝化这些冲突而存在的。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合题,公正原则就意味着,一方面为了平等而适当地限制自由,不能让不平等无限扩大而超过合理的限度;另一方面又为了自由而适当地允许不平等,特别是要反对那种平均主义式的要求结果的绝对平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共同体保持一种争而不乱的秩序,使博弈的各方都能感到比较的满意,至少是能够认同和接受,从而既充满活力又减少社会运行中的阻抗力量。

公正作为调节自由和平等矛盾的原则,作为它们的一种合题,还意味着公正的发展程度始终是受着自由和平等的发展程度的制约。因此,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的程度而抽象地看待公正问题,也不能离开自由与平等的矛盾的具体情况而讨论公正问题。比如,在平均主义泛滥的条件下,强调公正,就需要打破把用结果平等否定机会平等而形成的“伪公正”,突出保证机会平等而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积极意义。而在等级森严、特权横行的条件下,强调公正则主要就是突出基本权利的平等;在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下,通过设置累进税、遗产税等法律措施,通过二次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人的自由权利而对弱势人群进行补偿或救助,这些措施显然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的发展,也会被普遍认为是公正的。正是在这种灵活调节的过程中,显示出公正原则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积极意义,也激发起人们对于公正的崇敬和期盼。

三、公正概念的内在张力

公正历来就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尽管它的内容在不同时代是很不相同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就需要注意公正作为调节各种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各种基本价值之间矛盾的一种原则或规范,作为一种元要求,本身就是很复杂的,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的,其间就包含一定的张力。

第一,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张力。形式公正也称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又叫结果公正,它们构成公正的两个方面,从不同的角度体现着公正的要求。这里的程序不是指哪一种具体的程序,而是各种程序的一种抽象,同理,结果也不是指某一种具体的结果(如司法的结果、分配的结果),而是对各种在程序下达到的结果的抽象。程序的公正是为了能够保证得到一种公正的结果,程序的合理性要通过最后的结果来验证;而另一方面,结果是不是公正,特别是在人们对这个结果有争议的条件下,又需要诉诸程序的公正来说明和解释。总之,它们构成了公正的两个相互联系相互支持而不可分割的方面。

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实践中,这两个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程序上的形式上的公正,表现的是一般的方面,而结果总涉及具体条件下的具体的人和事的处理。由于当事人的具体的立场、情感、认识能力的差别,具体事件的复杂程度的差别,程序的公正不一定都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即使在最为严格的司法程序领域,也会出现判决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出现一定的冤案错案。

很显然,一味地强调程序的形式公正性而忽视结果的实质公正,是一种片面性的表现,而如果以此为理由就不尊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结果不公正为名而轻易地进行干预,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公正的后果。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这个矛盾,是一种在各个方面的公正中都普遍存在的矛盾,也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的矛盾。正是二者之间的这种矛盾,形成了公正自身的一种内在张力,促进着人们不断地寻求更合理的程序,促进着实质公正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第二,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张力。无论从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还是从制度安排方面的应得与所得的关系看,公正都既意味着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又包含着现实性的品格。理论家们包括哲学家、伦理学家、法理学家、政治学家,可能会惯于使思维在抽象的理论天空中翱翔,偏好于设计出一种理想化的公正理念,或者在纯理论的逻辑层面上进行争论,寻求一种具有终极性的公正理论。而现实地从事着各种实践活动的人们,为现实的利益、权力、荣誉、地位而竞争和博弈,受着私利、欲望、狭隘的偏见、阶级立场、党派政见、宗教信条的左右,针对具体的博弈情势而进行自己的选择。这当然并不排除一些理论家抱有关注现实问题的情怀,也不排除一些从事着实践的政治家、企业家怀有崇高的理想,但从总体上看,当精神生产越来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之后,思想家们就总是倾向于从应然的层面来讨论公正问题,他们又操控着当时的话语权,影响着一个时代的意识形态,流传下来就构成了一种文化传统。这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当时的社会状况就像他们在著作中所写的那样。其实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根本不是这么回事。任何时代的实际的权利状况和权利的观念都不能超出那个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所规定的人的实际发展水平。任何时代的人们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状况、实际所得到的利益和享受的权利来形成他们关于应该有什么权利、应该获得什么利益和地位的观念的,即使对现实状况的不满和批判也是建立在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并以之作为自己的超越对象的。也就是说,虽然在理论领域思想家们尽可能地从理想的角度讨论公正应该是如何如何;而在实践活动领域,人们并不是单纯地根据理论家们开出的人类终极的理想状态来比照现实的。人们一方面根据现实需要和利益来决定他们是否同意接受一种制度、一种政策;另一方面又从文化传统中和理论上吸取着有利于自己的论据,论证一种制度安排是不是公正、是不是合理。这就使得在一定时代流行的多种竞争着的公正概念中,总是存在着理想化的应然与现实化的实然之间的张力,只不过它们之间的竞争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所处的区段有所差别而已。

第三,群体生活的秩序性要求与个体的权利主张之间的张力。公正、公平、公论等都离不开一个“公”,总要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制度原本也就是为了调节一定群体或共同体内部人们在交往中的矛盾而设立并规范这些人们的活动或行为的。由此也就决定了人们所持的公正概念,或是更加侧重于群体的秩序性要求,或是更加侧重于个体的权利主张。当个人的存在更多地依赖于群体,人的依赖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主要倾向的时候,公正概念的内容就更突出群体的秩序性对个体服从的要求,在柏拉图的公正观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而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倾向的时候,人们可能就更愿意接受从个体权利出发来规定公正的逻辑,公正概念的内容就更侧重于要求整体如何合理地对待个体的权利,自由主义的公正观就是其表现。在当代理论争论中,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可以看作是两大派别,而实质上他们的主张正是公正概念自身的这种张力的一种表现。

第四,历史维度与现实维度的张力。公正概念总是既包含着肯定的关于应该如何的规定,同时也包含着否定的即对不公正的历史状况的批判。对公正的制度的要求不仅要合理地对待现实与未来的人际关系,而且要对历史上的不公正予以一定的补偿性或矫正性的处理。“从逻辑上说,正义原则是考虑和衡量历史不正义的前提,历史不正义必须由此得到甄别和认定。”[2](P498)但另一方面,公正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必须历史地看待历史上的问题,不能拿今天达到的对公正的理解来简单地评价历史。而且,历史是无法割断的,即使认定了历史上某些处置是不公正的,补偿的期限应该以什么时间作为一个界限?还有,历史上的不公正有些是可以补偿的,有些则是无法补偿的。如何处理这个矛盾,也是一个很难办的问题。这种历史维度与现实维度的不一致,也形成公正概念中的一种张力,需要在其中保持一定的平衡,而不应走向极端。

正是由于公正概念自身包含的这些张力,造成了人们之间关于公正的持久争论的重要原因,但也通过这些争论推动着公正概念的历史发展。换言之,这些矛盾只有在人类的时代更替中得到暂时的解决,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矛盾或排除这些矛盾,本身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陷入更大的矛盾。

注释:

①公正与正义,在英文中原本就是同一个词(Justici),本文把二者当作是同义词来加以使用,只是为了上下文的衔接,有的地方用公正,有的地方用正义。

标签:;  ;  ;  ;  

基于价值论的正义概念分析_制度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