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及其途径_国有银行论文

论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及其途径_国有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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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轮经济体制改革已成功地在税收、财政和外汇改革方面展开,改革的重点已逐步转移到企业制度和金融体制两个最困难的方面来。随着两者改革的深化,企业和银行的产权融合也已提到议事日程。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意义十分重大。

一、产融结合的客观必然性

股份制企业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已经显示出非常积极的作用,给新型的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而随着股份制企业集团化的发展,使其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到目前为止企业集团已发展到2000余家,其中很大一部分正是以股份制形式进行集团内部联结的。

中国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与金融业结合起来。一方面,股份化企业集团的构建和发展其本身就是信用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股份化企业集团的融资渠道是多元的,银行单一的信贷参与已远远不能满足它的增殖功能的发挥。在这种情形下,股份化企业集团经过多层次之间的挖股、参股、持股等手段构建以后,对金融业资本向其内部的渗入要求显得更为强烈。因为这样既可以促进股份化企业集团内部融资功能的强化,又可以促进股份化企业集团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而且股份化企业集团本身的发展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东形式进入企业集团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另一方面,股份化企业集团的大跨度联结以及经营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也需要产融资本的高层次地融合。很显然,股份化企业集团这种经营范围的越来越多样化,这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投资所建立和发展的多部门经营,以及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的兼并,必然要求巨额资金、巨量经济信息,以及大量高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人才来支撑,而对金融部门的依赖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此外,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同时,也是一种开放经济,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基础的股份化企业集团走向世界,也同样需要金融业为其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服务和全方位的支持。要达到这一点,企业和银行只有实行高层次的产融结合,才能在国际竞争方面立于不败之地。

这种产融结合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通过放款,而且通过持股、参股、控股等其他金融业务,了解企业集团的状况,监督它们的经营活动,参与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和决策,从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达到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银行通过对企业集团的参股投资,扩大了自己的资本,拓展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国金融业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国商业银行要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除了按国际贯例发展业务,完善管理外,加强产融结合,获得企业集团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支持,乃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企业的股份化和集团化,以及为了银行等金融业的自身发展,要在中国实现产融结合完全是可能的。而在中国过去15年的经济改革中储蓄和企业资金来源的转变,则为中国产融结合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中国经济改革伴随着稳定的高国民储蓄,储蓄占GDP的比例从80 年代初的30%增长到90年代的35%,而且,主要储蓄资源从政府和企业转移到了居民家庭。1979年家庭储蓄、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占总储蓄的比例分别为23%、34%、43%,1991年则变为71%、25%、4%。 家庭储蓄不仅大幅度增加,而且与金融深化相关,家庭金融资产迅速增加,居民储蓄存款1993年达1.5万亿元。相比之下,过去15年政府财政收入占GDP之比例日益下降,1978年为35%,1993年已降为16%。企业税收和上缴利润占GDP之比从1978年的21%降为1992年的5%。然而,上缴利润的减少却导致了所谓的“预算外收入”。改革以前, 预算外收入相对较少, 1978年只占GDP的9%,而预算收入达35%。到1991年,预算外资金所占比例达到15%,而预算收入所占比例则降至18%,然而,即使预算内外资金合计起来,在改革时期还是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1〕。

随着政府收入和储蓄减少、家庭储蓄增加,自然改变了企业的融资来源,用于资本支出的预算内资金占GDP的比例从1978年的15 %降到1992年的不足5%,尽管有部分资金来自预算外(约占GDP5%),然而,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在预算资金和银行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银行贷款从1978年的39%上升到1991年的73%。在1981—1991年间,国内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从13%增长到20%,流动资金贷款占到80%〔2〕。

以上实证分析说明:(1)银行贷款已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政府财政拨款和直接融资相对很小;(2)企业融资来源说明, 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产融结合的现实可能性也就变成了客观的必然性。

二、产融结合与产权融合

产融结合应该是企业集团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产权融合。从历史上看,货币资本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并发展为强大的金融业的,两者的分离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然而,只有现代股份经济的发展,才能把现代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重新融合在一起,两者在新的基础上的重新融合则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融结合,是在银行和企业都逐步建立其独立产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的产权融合,而银企双方独立产权主体的确立只有对两者实行现代股份制改造后才能实现。由此可见,在中国经济改革的今天,产融结合的实现过程,也是银行改革和企业改革紧密联系的过程。

在中国要促进产融的高层次结合,实现两者的产权融合,必须深化企业制度和金融体制的改革。首先,要加快企业集团的股份化、规范化的发展进程,并使之发展日趋规范化。股份化发展是发达国家企业集团发展所采用的主要形式,但股份制在中国虽已试行多年,仍很难溶于企业集团的发展之中。究其根源则主要是:其一,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很难理顺;其二,企业集团所维系的“三不变”(集团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和财政上缴渠道不变)原则尚难突破,这势必影响企业集团股份化的发展程度和产融结合的层次高低。另外,企业的集团化程度和规模发展不足,同样影响了产融结合的深度。目前,中国企业集团的数量虽多(已超过2000家),但真正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则很少。1991年底,国家体改委对25个省、市、自治区和14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进行的统计调查,发现上报的1000多家“企业集团”中,符合体改委所定条件的只有431家,而这431家中仍有38%的企业集团是按行政关系进行内部联结的,特别是其中有210家企业集团, 其核心企业与紧密层无任何资产关系。〔3〕而且, 中国的企业集团大多数结构松散,资产存量普遍较少,规模优势也不太明显,还停留在单一产品型集团阶段,尚未上升包罗若干产品系列的金融型集团。由于金融机构基本上未参与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就使企业集团发展程度更加低下,规模效益不高,竞争能力较差。由此可见,要促进股份化企业集团的发展,我们应根据国际惯例和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来规范股份化企业集团的发展。股份化企业集团的内部联结应以资产作为纽带,要理顺企业集团内部成员间的产权关系,淡化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所有制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以鼓励股份化企业集团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大型化、综合化的发展,为产融的高层次结合提供有利的条件。

其次,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改造银行,使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化,为产融结合创造有利条件。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化意味着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来设立现代商业银行。这种按股份制原则设立的现代商业银行应实行行政分离,成为无行政级别的商业银行;应改善股权结构,广泛吸收资金,也可以向公众发行优先股,对银行的控制和管理则全由普通股股东(国家)行使;商业银行的股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允许其上市。与专业银行公司化改造相适应,应建立国有银行产权管理体系。这一产权管理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国有银行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局→国有银行资产经营公司→控投总公司(各商业银行总行)。国有银行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为全民所有,由国家即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能。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局则以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委托国有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银行资产行使经营职能,而自身则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力。国有银行资产经营公司获得委托经营权后,再面对各商业银行总行(控股公司)选择经营者。〔4〕这样, 就使国有银行实现了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双重产权结构分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法人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显然,银行和企业紧密相联的公司化改革,不仅将从根本上解决现有银行和企业只负盈不负亏这一难题,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新型的微观基础,而且为建立企业和银行新型的产融结合和产权事例的关系,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产融结合的途径

产融结合的途径是多元的,然而,中国的产融结合不能脱离中国经济改革的现实。当前中国企业的大量不良贷款债务,已在企业改革与银行改革之间形成死结,因此,解开这一死结,对国有企业——银行债务进行重组,既能推进经济改革的深化,又是一条产融结合的有效途径。

企业——银行债务重组的含义是银行将对企业的债权变成对企业的股权,但企业的债务不可能完全都实行股本转换。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企业债务完全转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是因为企业的债务是由几个部分组成的,如拨款改贷款的基本建设贷款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借款;向银行的借款;向大量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向其他企业的借款;应付帐款;预付货款;其他资金占用,包括欠发工资福利,欠缴利税等。因此,这种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财政,而且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投资基金、企业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这一行为。至于企业向银行的借款,为了减少银行风险,即减少银行大量运用居民和企业的存款去持股,保证银行资产质量,应对负债经营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第一类是产品有市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营管理好,利润较高,股本性质的贷款已经偿还或有能力偿还的企业;第二类是经营管理好,产品市场前景好,有盈利,但由于注资不足,对应于股本的贷款是沉淀性的,只大体能够支付利息和偿还新的短期贷款而陷于困境的企业;第三类是注资不足,老的贷款很难偿还,还不断要求增加新贷款,市场前景不好,经营一般,或者微利或者亏损的企业;第四类企业则是注资严重不足,资不抵债,市场前景不好,需要破产的企业。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总的做法是对第一类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也可以对其进行参股、入股,这种产融结合的最直接目的是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对第三类企业基本采取拍卖的形式处理;让第四类企业破产;对第二类企业则采取注资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5〕也就是说,银行以债务——股本变换的方式, 将这类企业中的过量贷款转变为银行的股本。这种产融结合,对于企业来说,减少了债务,增加了股本,解决了过度负债经营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把债权变成了股权,银行可按正当的债务——股本关系来掌握对企业的贷款审批标准,强化了对企业的预算约束,从而真正划清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界限。另一方面,企业债务——股本转换后,银行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直至参与表决去调整、撤换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经理人员,以便取得优良的经营业绩。与此同时,企业也可以以银行为核心,不断成长壮大,形成中国的银企集团。

除了以上切合当前深化改革实际,重建国有企业与现有银行的产融结合途径外,在中国另一条有效途径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银行来实现产融结合。银行体制改革应该同时包括建立新的商业银行。单就建立新的商业银行来说,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如同在改革现有国有企业的同时建立一些新的非国有企业一样,它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上面临巨大的压力,建立新的商业银行也会使现有银行感到竞争的压力。显然,银行要有监督企业的积极性,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竞争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新的商业银行实行产融结合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在股份化企业集团内部,构建新的商业银行形成财团经济。一些股份化企业集团积累了巨额资本,在进行扩大再生产中会游离出较多的闲散资金,这些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成立自己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银行资本的运转。这些股份化企业集团兴办银行或金融机构,或者是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已有闲散资本,或者是把本企业集团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环节紧密结合在一起。但这些资金一旦进入银行资本领域,就会形成金融核心,利用发展起来的银行资本向多方面发展,在其周围控制一系列工商企业,进而加强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融合或混合生长,形成产融结合的中国财团经济。

第二,建立地方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促进产融结合的发展。有的股份化企业集团在不断扩大再生产过程中,虽然拥有一批重要工业部门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集团所积累的资金,还不足以创办实力雄厚、具有形成金融核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在发展工业生产时,所需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活动,有求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这种产融不能完全融合的股份化企业集团模式,大大有碍于企业集团的发展。有鉴于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地方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支持和服务于这些企业集团。由于这些商业银行也是按照股份制方式设立的,因此,这些新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化企业集团之间可以互相参股、持股,以促进产融结合和银企融合的发展。

第三,建立民营银行,培育产融结合的生长。在中国要提倡和鼓励发展民营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止到1992年6月底, 中国大陆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达10441亿元人民币,其中3亿多城市居民的储蓄存款为3445亿元。农村居民或者说8亿农民的储蓄存款为2737 亿元,而只有2000多万人的城乡个体户的储蓄存款为2932亿元,非居民的储蓄存款为1327亿元。由此可见,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民间完全有能力创办新的商业银行。如果我们遵循以制度为约束,以优质服务为手段,以高效益为核心的原则来发展民营银行,那么它就会象发展民营经济一样,为中国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生机。当然,国家应对民营银行的业务范围,收入分配,利率水平和资产风险等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使其运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吻合。民营银行在其创办的初期,由于资产规模较小,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种个体、集体经济、私人企业以及实行租赁承包的小型国有企业。但是,我们要允许它们向股份化方向发展,乃至相互持股、参股和控股,培育这种产融结合的生长,并使之发育,成长壮大,无疑,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注释:

〔1〕〔2〕钱颖一:《中国的公司治理及金融改革》,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文件之十七,1994年8月,北京。

〔3〕闻岳春等:《论产业和金融业相结合》,《浙江学刊》1993 年第6期。

〔4〕杨振华等:《论专业银行公司制经营模式的构建》, 《金融研究》1994年第2期。

〔5〕吴晓灵 谢平:《中国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重组的设想》,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国际研究研讨会文件之三,1994年8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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