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制度演变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制度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大学制度:资源的联合
任何资源的联合实质上都是其权利的联合。大学作为教育资源的联合体,其本质是教育资源主体的联合,反映为权利间的合作。因此,大学制度包括大学产权制度,是制度化了的产权结构。从制度视角上看,大学制度即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总和,是关于教育资源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何配置的制度。可见,大学产权制度是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
大学制度是教育资源得以组织的规则和制度总和,而这些规则和制度又是资源主体互动的结果。为了便于分析大学制度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我们不妨把高等教育组织分为两部分:“提供方”和“需求方”。所谓“提供方”,是指高等教育教学服务的提供者,它包括教师、投资者、办学者、管理者等,他们都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他们之间的不同联合,决定了高等教育的提供方式。从理论上说,教育服务提供方式包括个体提供和机构提供两种。其中结构最简单的教育提供方式是家教,而比较复杂一些的提供方式就是学校教育。教育的提供方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以教师个体为单位的教育提供方式是与自然经济、小生产经济相适应的,而当社会需要教育资源广泛联合的时候,教育机构就产生了。教育机构是教育服务的联合提供者,它是教育发展或制度化教育的产物。
大学是高等教育最主要的机构提供者。机构提供并不排除教师个体,而且最终的教育提供者必然是教师个体,这时的学校制度发挥着资源整合作用,即把包括教师个体在内的各种教育资源组织起来,从而实现资源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所以,与个体提供不同,教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方式实质上就是一种联合提供。而且,由于联合的方式不同就产生了多种教育机构形态。近代高等教育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各种各样的大学形态,产生了各有特色的大学制度,概括起来可分为四种类型:社团大学、国立(公立)大学、私立非营利性大学、私立营利性大学。
社团大学——以大学教师自愿联合成社团方式提供教育服务。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古典大学,如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即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国立(公立)大学——国家投资举办或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大学。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大学均为此类大学的典型形式。
私立非营利性大学——根据私法设立的捐赠(或信托)法人形式创办的大学。这种类型的大学首先产生于美国,后来日本私立大学也是根据这一模式建立起来的。
私立营利性大学——近年来出现的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大学制度。例如,各种类型的教育公司或“公司化”大学就属于此类。
由于大学是各种类型教育资源主体间的联合,因此,各种资源在教育过程中的作用不同,资源主体在联合过程中的地位就不同。其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的主体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拥有特别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所有权,而拥有所有权的主体也就成为了大学的所有人。
大学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在不断变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导致资源配置机制的不断转换,从而直接影响大学制度的表现形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制度是导致大学形态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大学制度的特点:所有权的配置
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某一组织之所以是这样的所有权形式,而不是那样的所有权形式,所有制是其内在根据。所有权的配置与其运行成本和效益有关,而且所有权形式总是向着运行成本最小化方向演变。所以,研究大学组织的发展变化,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一个重要视角。
产权虽不同于所有权,但却来自所有权。产权与所有权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产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所有权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所有权是通过一系列产权的组合来实现的,而且由于产权组合的多样性,从而产生所有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因此,分析组织所有权是关键,而要知道所有权如何配置,或为什么如此配置,就需要研究产权,产权经济学因此迅速发展起来了。产权经济学也叫所有权经济学,可见,产权与所有权之间关系之密切,这样分析产权也是我们分析大学制度的有效方法。
由于视角不同,人们对所有权的界定亦不同。如,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指法律上对所有物的支配权。(注:周相.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29.)它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特别强调所有权的绝对不可侵犯性。而英、美法律所界定的所有权则包括控制权(或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或收益权),其更侧重于所有权的经济作用,强调如何灵活地实现所有权,促进经济发展。(注: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由于我国当前大学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大学制度的效率,因此,采取英、美法学理论分析我国大学制度更为适切。
所有权是通过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同配置实现的。在很多情况下,控制权和收益权可以分别为不同主体拥有,甚至有些所有人不拥有两者中的任何一项。由此可见,按照所有人是否拥有控制权和收益权,我们可以把组织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所有人拥有控制权和收益权;第二种类型是非所有人拥有控制权和收益权。也就是说,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组织的所有人并非是事实上控制和享有组织收益的人,反之,那些事实上控制着组织又享受组织利益的人并不一定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人。因此,有人就把那些拥有法律上或传统上所有权的人称为“名义上的”所有人,而把那些事实上控制组织和享有组织收益的人称为“事实上”的所有人。同样,所有权也存在“名义上所有权”与“事实上所有权”之分。一般来说,“名义上所有权”与“事实上的所有权”统一于同一主体,但是,当各种与所有权相关的产权分别被不同主体拥有时,往往就出现了“名义上所有权”与“事实上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之所以产生这种分离,还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如当维护所有权的费用很高时,所有人就会倾向于将其产权分散,从而降低费用。综上所述,大学的名义所有权、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可以由不同主体拥有,而且存在不同的配置组合。由于不同的配置方式,使大学制度呈现某些特征和发展趋势。下面就上述四类大学的所有权配置情况作简单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社团大学所有权的配置。社团大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学者行会,是由教师自愿联合形成的社团组织。在中世纪,教师普遍被认为是手工业者,大学则属于劳动者合作社或手工业者行会。从经济形态上说,大学是教师(即生产者)所有的组织。这类大学组织的产生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有关,中世纪是一个动荡且缺乏权威的时代,虽然教育服务中市场化的交易十分活跃,但是,商品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教师为了保护自己在教学活动中的利益,就联合起来组成垄断性的社团。大学社团的组建并没有削弱教师的自由和独立性,教师与学生直接进行交换仍是社团大学存在的基础。由于教师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他们平等地拥有大学的所有权。他们有权选择校长,有权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为了方便地行使这一权力,就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机构,即大学理事会或教授会——一个大学全体教授参加的组织。
第二种情况是国立(公立)大学的所有权配置。国立(公立)大学是由国家或公共机构投资举办的大学。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并配置各种教育资源,其中包括雇用教师(他们被认为是国家公务员,或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国家投资教育的全部拨款来自国库。由于国立(公立)大学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所以,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从这一意义上说,国立大学与营利性大学没有本质不同,它们都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大学,只是投资者的性质不同。国家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它不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家成为国立(公立)大学的所有权主体。由于国家拥有了大学的所有权,所以大学的出资者、提供者和监督者三位一体,即三项职能集中于同一主体——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所有大学组成一个庞大的行政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市场选择消失了,代替的是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并且根据其所处的行政层次,来配置相应的教育资源。例如,我国部属院校、省属院校和地方院校所占有的资源和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因此,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也可以称为国有行政科层制组织。德国、日本的国立大学和我国的公立大学都存在类似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的所有权配置。其整合主体是私人或企业。同前一模式一样,非营利性大学的投资者——私人或企业也不是一般市场主体。尽管他们拥有私有产权,但是,他们不享有私人利益。法律上大学是财团法人或信托法人,大学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管理这些财产,捐赠者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非营利性大学的特点是:捐赠者的捐赠行为使其失去了与财产的任何联系,他既不享有控制权也不享有收益权;大学董事会虽然不是所有人,但掌握大学的控制权,他们拥有支配权、处分权,就像拥有自己的财产一样,但惟一不同的是收益不能支配、不能分享;大学收益归第三者,如学生或社会等。非营利性大学是典型的完全分开模式。从所有权配置角度说,非营利性私立大学是无所有人的组织。
第四种情况是私立营利性大学的所有权配置。私立营利性大学有确定的所有人,而相对于国立大学来说,营利性大学又有确定的利益权主体。营利性大学的根本特点是,大学所有权配置给其出资者——投资者,而且他们拥有最主要的一项权利——利益索取权。根据以上产权特点,营利性大学相当于一个企业。所以,营利性大学是投资者拥有的大学,是投资者牢牢掌握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大学。拥有营利权的前提是能够营利,高等教育具有营利性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现象。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高等教育规模效益日趋明显,而且质量评估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使得高等教育作为一项营利性事业成为可能。根据经济学理论,营利性组织的效率要高于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在高等教育经济性质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营利性大学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显现,其产生与发展是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上述四种形态的大学,从权利的组合可分为三种模式:合并模式、分离模式和无所有人模式。合并模式是指控制权、收益权和名义上所有权为同一主体拥有,也就是说,大学所有权配置给特定一些人,他们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其他人。社团大学和私立营利性大学就是把所有权配置给特定的人的组织。所不同的是社团大学属于大学教师拥有,而私立营利性大学是投资者拥有。分离模式是指控制权和收益权等不为同一主体拥有,而是为大学中的不同主体拥有。例如国立(公立)大学就是这一类型。国立(公立)大学的所有权配置可以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全部归国家或政府行使,例如改革开放以前的我国大学;第二种情况是国家或政府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实际控制权委托给校长,但校长无权分配收益,收益归学生或社会,虽然学生享有收益权,但其权利常常由政府代为行使。无所有人模式是指私立非营利性大学。所谓非营利性,并非说它不能营利,而是其营利不能分配。(注: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3.)大学董事会虽然拥有控制权,但它不享有收益权。(见表1)
表1 大学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比较
三、大学制度演变的方向:成本最小化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具有降低交易费用功能。不同类型的大学由于所有权配置不同,其交易费用存在很大差别。社团大学是交易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制度。在这一类型大学中,所有权归教师团体,教师团体通过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教师的行为,避免教师个体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了大学的运行成本。中世纪大学也曾将所有权配置给学生,即所谓“学生大学”。但是,由于这种制度没有通过建立教师自治组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而且,在当时条件下与教师进行交易的费用又很高,所以,比较而言“学生大学”与教师之间的交易费用高于“教师大学”与学生之间的交易费用,这也是“教师大学”成为以后的主导模式的原因。
大学通过把所有权配置给某一交易对象,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另一方面,维护所有权配置本身也是需要费用的,这种费用称为管理费用。教师拥有大学所有权可以省去其与教师之间的交易费用,但是,却增加了教师的管理费用,特别是当所有人人数众多时。大学教师因学科分散、专业不同,他们的意见难以统一,这样造成管理费用有可能非常大,甚至于超过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社团大学就再也没有什么优势可言,它必将被新的大学制度取代。按照交易费用理论推测,大学制度演变的路径是:一方面,继续保持教师团体自治,因为教师自治本身具有节约费用的作用;另一方面,必须设计出新的制度或规则以降低管理费用。后一种情况已经为很多国家大学制度变迁所证实,例如“大学管理人员的作用引人注目地得到提高,在许多国家,高级管理人员在教学事务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注:阿特巴赫.比较高等教育:知识、大学与发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9.)。甚至出现了独立的“行政阶层”。行政阶层的出现和行政管理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从根本上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从某种角度说,大学制度正从所有者控制向“管理者控制”转变。(见表2)
表2 大学制度的成本分析
依据产权经济学理论,私立营利性大学是一项比较有效率的大学制度。因为,在这一制度中所有者拥有控制权和收益权。特别是现代大学需要巨大的资本投入时,将所有权配置给投资者,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所以,营利性大学在筹资方面存在巨大的制度优势,其发展十分迅速。例如,美国的凤凰城大学在短短几年中就迅速成为一个上市公司。近年来,营利性大学在有些国家迅速发展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当然,纯粹的学者社团型、国立(公立)型、私立非营利型、私立营利型的大学制度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事实上,完美和理想的大学制度是不存在的,只有相对优势的大学制度。所谓相对优势,是指能根据市场环境和高等教育的性质的改变而变化。从经济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学制度有沿着降低产权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方向演变的倾向。
大学制度的发展既有国立(公立)大学通过民营化政策而向“营利性”靠近,又有私立大学为争取政府拨款而向国家靠近;既有大量高校进入教育市场,又有一批高校因亏损倒闭而退出高等教育市场。例如,在许多国家的国立(公立)大学中,选择性地将一些项目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以营利的方式提供(我国公立大学中普遍进行的国际合作项目都属于此类)。显而易见,采用混合方式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已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
无论是公立大学民营化,还是营利性公司开展教育服务,都应该认为是大学制度的一种拓展与变革,而这些变革与其所有权配置有着密切关系。大学制度的一切变化,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主导大学制度变迁的规则就是大学的产权制度总是倾向于节约费用方向发展,这也是大学制度演变的内在动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