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农业思想的若干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思想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国民党当局1949年进入台湾后,在经济方面最重要的举措是开展土地改革和制止通货膨胀,而前者的难度和社会影响更甚于后者。众所周知,对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提出具体构想并实际领导实施的是陈诚。陈诚是当时主持台湾军政事务的官吏,他制定的土地改革政策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特点,正如有位台湾学者所说:“40年代末期开始的‘土地改革’,是指令执行的,根本不容许争论。即使是‘交议’于临时议会去讨论,那也不过是行政支配的另一种形式,根本谈不上民主,陈诚交办的就是无上的命令。”(注:侯立朝:《十年来台湾的经济论战》,《中华杂志》第214期,1981年5月。)
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实行三七五减租;第二,举办公地放领;第三,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三个步骤是依据孙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主张,并结合台湾农村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为了确保土改目标的实现,陈诚还制定了五项实施原则,其中对行政当局的权力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一项为:“采用和平的与渐进的方法,合理规定地主对其出租耕地之保留额,并合理规定地价,先征收地主保留额以外之耕地,然后由政府贷款与农民,以协议方式,购买地主之保留地,以求全面实现耕者有其田之理想。”;第二项为:“土地之征收与放领,由政府居间办理,以免地主与佃农直接交涉,发生流弊与纷扰。”(注: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自序》,台湾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页。)在土地清查、减租核实、生产督促等方面, 行政机构的参与力度也很强。
除了直接参与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台湾行政干预的范围还体现在农业的生产和交换领域。如在农业生产方面,当局明确规定了农民应种农作物的类别,而这种规定又通过征收实物地租得到了强化。在农产品交换方面,台湾从1948年起实施肥料换谷制度,农民所需的化学肥料,必须用所生产的稻谷交换。从决策动机上来看,上述措施都以保证台湾的粮食供应和农业稳定为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超经济的行政干预往往形成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和资源配置的失当,因而受到一些农业专家和学者的非议。据陈诚自己回忆:关于肥料换谷制度,“最初提议时,几于无人赞同,美援机构更持反对态度。余则坚其主议,力求贯彻”。(注: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自序》,台湾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02~103页。)另一位经济学家在谈到当局强行规定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问题则说:“1950年代初期,……经济管理盛行,……在农业方面,当局对那时的‘糖米争地’问题尤感困扰。我……毫无保留的指出,经济管制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其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必将导致严重后果;至于‘糖米争地’,则是硬性的农地利用规划之下必然发生的问题,正如外汇管制必有黑市一样。可是我……不但不能说服对方,而且被讥为‘书生之见’。迫不得已,乃于1954年写了一篇题为《经济较量与经济政策》的芜文,比较有条理的讨论这些问题。此文虽曾引起少数官员的注意,但就其实际影响而言,可以说毫无影响。”(注:邢慕寰:《自由经济政策下的农业政策》,《台湾经济策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93页。)这表明,在台湾农业政策的实施初期,行政干预占据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
即使在完成了土地改革以后,台湾农业的决策思路在很长一段时间,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注:关于台湾农业的各项政策内容,可参见范爱军等:《台湾经济研究》,济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186页。)。那么,台湾的经济决策者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在这方面,李国鼎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李国鼎曾任经济部长、财政部长等职,他把台湾的经济模式称为计划性的自由经济,指出:“计划性自由经济是以市场机能为基础,但政府可视实际需要,另作必要而合理的干预。”在他看来,“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有其必要”,因为,“不要说开发中的国家想求经济快速发展在甚多方面需要政府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即在已开发的经济中,想要维持经济的持续成长,避免经济循环和谋致社会的协和,也需要政府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否则,不是发生经济危机便会产生社会问题。”至于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则视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已开发国家政府的干预,所采的方式多是间接的,……而开发中国家政府的干预多采直接干预的方式”,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组织不健全运用不灵活,所以需要直接的干预,才可影响私人的经济活动。这也是情势使然,并非开发中国家的政府特别爱好干预和爱好直接干预。”(注:以上引文,请参见李国鼎:《台湾的经济计划及其实施》,第400、363页。)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台湾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实施农业改革,其消极后果不容忽视。刘进庆曾严厉抨击说:“台湾农地改革的性质并不是来自以农民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改革,而是自上而下的,兼之是外加的温和的改革。正因为如此,台湾的农地改革并没有使农民得到真正的解放。对于农民说来,其后的事态反而往相反的方向发展。”例如,“实物地租缴纳制度剥夺了零细小农选择种植什么作物的自由,它用超经济的手段强制他们种植水稻。……国民党专制权力根据这种超经济的强制收购农民的稻谷和以米肥交换的手段征收农民的粮食,把征收来的粮食供应给军队和公务人员的需要。这样,一方面减轻了军事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控制了米谷市场维持了低米价,建立起了有利于官商积累资本的低工资劳动的基础。”在这种行政干预的掠夺下,“农民在‘有了’土地之后仍然按过去向旧地主交纳地租的形态,由‘国家’和资本无偿地吸取了其剩余劳动,加深自身的贫困化,而沦为仅靠农业无法维持其家庭生活,处于‘小农’以下地位的零细小农地步。”(注:以上引文请参见刘进庆著、雷慧英译:《战后台湾经济分析》,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5、407~408、408页。)
笔者认为,台湾农业政策思想的行政干预特点是历史和现实各种因素所决定的。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农业发展历来是统治者最为关注的政务,通过土地分配和租税调节等途径稳定农村、提高农产是历代当政集团视为己任的大事。在陈诚、萧铮的土改主张中,建立合理的土地制度既是中国古代兴世安邦的基础,又是其时台湾的当务之急,因此,他们自然会仿效前人的做法,调动运用行政力量实施土地改革和其他农业政策。再从当时的台湾社会情况来看,人口猛增,农业生产凋敝,社会矛盾尖锐,都给国民党的统治造成了不稳定感。为了获得农民的支持,巩固其政治社会基础,决策者有必要以土地改革为契机,推进社会结构的转换,于是,行政干预尽管时遭非议,当局也在所不惜,我行我素。此外,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农业既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有着诸多不利于竞争的部门弱点,从充分发挥农业的经济贡献功能的层面着眼,凭借行政干预以确保农业发展也并非没有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台湾农业政策的行政干预不乏内在的独特性。如在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决策构想中,行政力量的作用有时是通过经济方式体现出来的,通过有偿购买征收地主多余土地,发放金融贷款帮助农民获得土地,即属此例。也就是说,这种行政干预包含一定的经济调节成份。随着农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行政干预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因而导致农业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淡化干预、激励竞争的思维转型趋势。1984年,台湾当局宣布以“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方针,预示着农业政策中的行政干预将进一步减弱。
二
尽管台湾农业思想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经济理论应有的特点——学术流派的多样性。
在40年代末至50年代前期,对台湾农业政策最具影响力的是地政学派和农复会技术派主张。这两派学者来自大陆,“大陆来台的官僚体系中,颇多农业经济专家”,他们具有在大陆推行农业发展政策的经历,适宜“在台湾的农业领域上发挥所长”,“遂从新考量,制定新的台湾农业发展策略。”(注:萧国和:《台湾农业兴衰40年》,自立晚报社1987年版,第27页。)地政学派的主要代表学者是萧铮,他在50年代初曾发表数篇论文,阐述实施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这位自30年代就以研究阐发孙中山平均地权理论著称的学者,强调将“耕者有其田”作为土地改革的政策目标,而为了确保土地改革的成果,他又建议通过土地金融的途径扶持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萧铮代表了农业理论中注重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运用的一派。
农复会的学者并不忽视制度改革在农业发展中的意义,但他们更擅长的则是技术创新和推广普及。农复会成立于大陆,“它在台湾农业发展中的新功能是协调及执行农业政策,并且研究多方面的农业问题。……它提供基金支持许多农业计划。……它也训练农业专家,资助重要的计划,协助农业组织,赞助农村卫生计划,倡导渔业和林业的发展,并且组织运销和信托公司。在改善农耕方法及发展与农业相关的新工业上,农复会是一个强有力的催化剂。”(注:马若孟(Ramon H.Myers)著、陈秋坤等译:《台湾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牧童出版社1979年版,第313~314页。)农复会的中方负责人有蒋梦麟、沈宗瀚、李崇道等人,而该组织各部门成员均是熟悉具体农业事务,又有深厚学理根基的专家,故而在台湾的农业思想界往往表现得相当活跃。农复会学者的理论主张一方面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对行政当局的农业决策影响力颇大。例如,农复会第二任主委沈宗瀚曾参与台湾重大农业政策的制定,他在《农业政策之检讨》一文中针对台湾农业60年代后期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十四项对策建议,这些建议后来直接成为台湾当局于1969年11月公布的《农业政策检讨纲要》的具体内容。次年3月, 国民党十届二中全会上通过的《现阶段农村经济建设纲要》,其对策也源于此。
与地政学派和农复会学者倾向于依靠行政干预推动农业发展的理论思路不同,有些经济学家明确主张通过自由竞争来提升农业的水平。这种自由学派在50年代的代表人物有邢慕寰,这位西方自由经济学派大师海耶克的弟子认为:“任何干涉政策(除对垄断市场行为和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施行者外),必然影响经济效率”(注:邢慕寰:《台湾经济策论》,第3页。)。因此,他对50年代初台湾当局硬行规定粮食、 甘蔗种植面积、平抑粮食价格等农业政策提出异议,断言:“全省土地利用的分配,将视各种作物的价格比较而定”,(注:邢慕寰:《台湾经济策论》,第7页。)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尽土地之利的目的。 进入70~80年代以后,自由学派的呼声日高。如邢慕寰认为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依赖于行政保护的农本政策应该放弃,“政府亟应配合自由经济导向政策的实施进度,斟酌各方面的考虑,订定一个(逐步取消)农业保护时间表。”(注:邢慕寰:《台湾经济策论》,第99页。)彭垂铭也指出:“农业无限期的保护下去终非国家之福”,在他看来,台湾农业要想“发展成一个对国家经济而言是一种资产而不是负债的产业”,必须走出受保护的怪圈,一方面,“和其他产业站在相同的立足点上,共同竞争国家并不丰厚的资源”;另一方面,“它应该和国外农业站在相同的立足点上,相互争取国内及国际市场”(注:以上引文请参见彭垂铭:《对农业政策应有的认识》,《经济自由》,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10~211页。)。依据自由学派的农业主张,自给自足的观念应当转变,粮价补贴政策应分阶段取消,土地利用限制应当放宽,农业企业化经营应给予鼓励,总之,“对于那些有发展前途的,政府应增添助力,解除束缚,并以逐步实施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政策来培养其肆(适)应未来国际竞争的能力;对于那些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便应逐步的撤退,将释出的资源有计划、有步骤的移转”(注:彭垂铭:《请认清农业问题的本质》,《经济自由》,第207页。)。
在台湾的农业思想界,还有一批在高等学府从事教育和著述的学者,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与行政当局关系不多,对农业政策的影响力并不直接,故而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多的经院派特点。他们的理论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涵盖面,而且其研究视野除了经济学,还包括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等领域。如台湾大学吴聪贤教授认为:在社会经济进入到工业化以后,农业被视赋予了全新的含义,人们的理念也要随之转变,具体而言,农业为人类提供基本生活资源的特征仍然存在,而在保护资源平衡、优化都市人生活质量、为社会提供弹性就业机会、培养乡土观念促进社会和谐融洽等方面,农业又具有了新的功能,总之,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农业的旧角色的新使命也应运而生。”(注:吴聪贤:《中国农业发展》,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699页。 )杨懋春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台湾农业问题的。他主张“重视农业,保护农业,重视农村文化,保护农村文化。”(注:杨懋春:《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演变》,巨流图书公司1980年版,第300页。)基于这种理念, 他一方面把现代农业定义为“企业化经营、机械化经营、有合于经济的农场面积”(注:杨懋春:《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演变》,巨流图书公司1980年版,第300页。),同时又强调从物质文化、 社会文化和精神文化等三个层面加强农村建设。历史学者黄俊杰着重考察了台湾农业发展的历史文化意义。他指出:“战后台湾农业发展的经验,可以说是‘农本主义的文化’的塑造、转化到崩溃的一段过程。”(注:黄俊杰:《土地改革及其对台湾农村和农民的冲击》,《战后台湾的转型及其展望》,正中书局1995年版,第74页。)“随着农本主义的转化与瓦解,农村已不再是未来中国社会及文化的基础。……中国社会所保存的传统儒家价值系统成为汪洋中的孤岛。”(注:黄俊杰:《农本主义的崩溃及其社会文化意义》,《台湾农村的黄昏》,自立晚报社1988年版,第136页。 )与此同时,“主导历史的巨轮却已经辗过40年前土地改革的旧轨迹,而朝着‘农业专业化’、‘租佃制度自由化’的方向奔驰了!”(注:黄俊杰:《土地改革及其对台湾农村和农民的冲击》,《战后台湾的转型及其展望》,正中书局1995年版,第75页。)因而,如何构筑新的农业文明成为未来发展的严峻课题。在一定意义上,经院派农业理论显示着台湾农业思想的拓展和深化。
最后,乡土学派的农业观点值得一提。所谓乡土派,是指身居农村,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并对此颇有研究建言的人。如出版过《台湾农业兴衰四十年》、《台湾农业何处去》等论著的萧国和,大学毕业后回农村当自耕农,他根据切身感受撰写了大量文章,对台湾农业的各种问题发表了独特的看法。萧国和对台湾当局的农业政策持批评态度,认为:“种种农业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挤尽所有的农业经营所得的血、汗,以发展工业。”尤其是60年代以来的政策失误,更是使农业“陷入负成长的泥沼中无法自拔,说它已步入一条死胡同或许较为贴切”;与自由学派对当局农业政策的非议不同,萧国和的抨击是从农民的立场出发的,在他看来,不合民意、不便于农、无利于农是台湾农业政策的弊端所在,一方面,决策者不了解农民真正需要什么,另一方面,有些问题久拖不决,这就导致了若干年来台湾的农业政策中“有关‘有利可图’的措施与‘农民福利’的政策,可说完全见不到”,进而沦为“令台省农民深感痛心疾首的政治手段”。(注:以上引文请参见萧国和:《台湾农业兴衰40年》,第38、38、44、49页。)正因为如此,在萧国和拟定的农业发展措施建议中,农民利益的维护、农业所得的改善、农民地位的提高均占很重要的地位,当然,他还重视农民本身素质的不断优化。
总起来看,台湾农业领域里的理论派别以计划干预为主导。就干预派本身的发展而言,由于50年代至60年代欧美留学生返台,其理论研究方法又有一定变化,除继续关注宏观政策调控和技术创新外,农复会学者和一批有官僚身份的专家运用数理方法,对各农业部门进行细化定量分析,提升了台湾农业研究的理论水平。在另一方面,各派农业观点的并存和讨论,对台湾农业决策者开阔思路、集思广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台湾农业思想的理论创新体现在政策思路、发展模式、未来理念等方面,现择要列举如下。
正如台湾农业决策者和理论研究者一再表明的,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等土地主张对台湾土地改革具有指导性意义。然而,台湾土地改革的政策思想并非是孙中山主张的简单照搬,而是有所发展。例如,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途径和方法问题上,孙中山只提出过采取和平方式的原则;而对农民获得土地后如何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孙中山尚未形成具体构想。依据台湾农业的现实情况,陈诚等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者提出了分阶段、有步骤的推行方式,通过有偿收买地主多占土地、当局向农民有价放领的途径,以达到调整土地占有状况的目的。为了使土地改革产生更深远的经济增长作用,陈诚建议:“设置生产贷款,资助承领人以合作方式为现代化之经营。”(注:陈诚:《台湾土地改革纪要·自序》,第4页。 )这一原则在有关政策条文中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这次土地改革不仅是孙中山土地主张的一次成功实践,而且在思想探索上有明显深化。
发展经济学是本世纪40年代兴起的专门研究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如何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但是,早期的发展经济学突出资本积累、工业化和计划化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对农业的基础作用有所忽视。这种理论偏颇直到60年代中期以后才为人们所纠正。其实,在台湾的农业思想中,关于农业发展对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基础意义已有清晰的表述。如萧铮早在50年代初就指出:“工业经济有它的必需的工业环境与经济条件,不是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办几个工厂,便以为我们可以进入工业经济。工业经济在我们这种国家里,必须由农业经济里面发展起来。便是说,我们要由农业的进步上,奠定工业发展的基础。”(注:萧铮:《中国之经济改造与农地改革》,《土地与经济论文集》,中国地政研究所1974年版,第264页。)从这种认识出发, 他强调实行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因为只有通过土地改革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能促进农业发展,“使农业生产成为现代的科学经营,可以完全应用中小型机械,我们的农产才可以适合工业的需要。农业收入增加,购买力扩大,才益可刺激工业的发展。”(注:萧铮:《中国之经济改造与农地改革》,《土地与经济论文集》,中国地政研究所1974年版,第265页。 )这段论述揭示了农业现代化在社会经济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性,而且已为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应该说,这是对发展经济学的可贵理论贡献。
把西方农业经济学原理运用于台湾农业发展模式的研究,是60年代以后欧美留学生返台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理论动向,其学术成果不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在理论上不乏创新价值。1959年,谢森中等人发表《台湾农业发展的经济分析》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了农业发展的理论模式。他们根据恩格尔(Engel )定理确认:“因为农产品主要系当作供人类消费之用的食物,故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对国民生产的相对贡献,颇有日渐下降的倾向,其原因主要由于食物需求的所得弹性甚低。”(注:此文最初发表于《农复会特刊》第28号。以下凡引该文不另注。)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着土地有限性,报酬递减法则、技术创新较迟等因素,“农业平均生产力的增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总是落在工业平均生产力的后面,由于此种农业与非农业平均生产力的成长率不相等的结果,农业方面每人平均真实所得的增加是按渐减的比率增加的趋势,且比非农业方面的每人平均真实所得居于较低的水准。……因此,在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每人平均真实所得(GA)之成长率渐减的趋势,将会大大的阻碍了每人平均真实所得(G )的进步。经济发展将因此种情形而受到延迟。”鉴于上述两条法则,谢森中等人提出“把劳动力由农业移到非农业,或增加农业上的劳力以外的其他资源的利用,以变更农业生产部门资源的配合与利用的型式”。此外,农业还要为推动工业化作出下列贡献:“(1 )提供充分的食物与原料以满足增加的人口与新产业的需要,(2 )经由农业部门购买力的增加,以扩展工业品的国内市场,(3 )累积充足的资本以助工业的发展,扩充农产品的出口,为工业化换取更多的资本财进口,(4 )调查农业资源的配合与使用,以变更食物产品的生产,俾能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费型式的改变。”
依据这一农业模式,谢森中等人对台湾未来农业政策思路提出了完整的见解。他们的理论方法和政策构想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台湾农业思想向现代经济理论转化的标志之一。
随着台湾农业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若干富有新意的农业理念相继提出。例如,陈希煌主张制定“三观”农业政策。所谓“三观”农业,是指在发展农业过程中要坚持粮食安全观、农民收益观、产业平衡观。在他看来,“农业生产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将自己国民的生活安全寄托在外国人的手上”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放案粮食安全自给的最低水准以迎合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同时,农业发展必须带来农民收益的同步增长,“我们不应该任令农民收益偏低而不管,形成社会的不公平。”至于产业平衡,则是强调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农业的发展,因为,“农业是否对整体经济有重大影响以及农业是否与多数民众有关,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有必要就产业平衡的观点,考量农业在整个经济的定位,以强化我国农业政策。”(注:以上引文请参见陈希煌:《我们需要有一个“三观”的农业政策》,《台湾农业经济问题之探原》,稻香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27、128、129、131页。)
余玉贤提出的农业不仅是一种产业,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观点也颇为独特。他分析说:“从生产事业观点而言,农业是一种弱势产业”,然而,农业又负有自然保育的功能,“而此项任务需在日常生活中配合自然伦理,发挥爱心与耐心,始克有成,所以说农业是一种生活方式。”他进而强调:“从自然保育和生活方式观点去评估,农业的价值实无法衡量,但可以确定的是,农业的非生产性价值,绝对高于生产性价值”(注:以上引文请参见余玉贤:《期待未来的农业展现活力》,许倬云等:《站在历史的转折点上》,正中书局1990年版,第247、248页。)。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余玉贤设想未来的农业应朝“休闲农业”(或称“假日农场”、“观光农园”)方向发展,使劳动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获得整体生活质量的提升。
不难看出,台湾农业思想的理论创新是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现实基础上,经过缜密思索和科学论证而形成的。它们有的已被农业实践所证明,有的则具有潜在的应用空间和预测价值。如果说台湾农业进步对大陆的农业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那么其理论创新也将对我们有所启迪。而从经济思想史角度来说,台湾学术界的上述农业理论建树应该得到恰当的评价和充分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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