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企关系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规范银企关系的探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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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企关系的现状

(一)企业过分依赖银行使银行失去经营自主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健康而合理的银企关系不仅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而且可以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企业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转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断提高,但是企业至今仍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的银企关系,特别是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关系,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阴霾,尚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具体表现为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较强依赖性,也相应形成了银行大量的逾期呆滞贷款。例如,工商银行目前的各类挂帐停息、减息免息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这种呆滞性资产已成为专业银行的沉重负担。据统计,到1994年底,国营企业的资产总额约为27000多亿元, 资产负债率为80%,其中银行贷款、信托机构贷款约占70%。企业新增债务仅银行贷款一项就达5000多亿元。这种状况不是近期才形成的,我国专业银行长期以来承担着国营企业的大量贷款,企业流动资金的90%来自于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的50%也依赖银行贷款,这些贷款有相应的一部分有去无回,从而形成逾期、呆滞、呆帐贷款。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营企业经营状况非常困难,近三分之二的企业处于亏损,从全国来看,企业整体资产的平均盈利率仅6%左右, 而背负的上万亿元贷款,仅银行利息一项就达一千多亿元。企业之所以过分依赖银行,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经济发展属于粗放型增长模式,主要依靠高投入推动经济发展,为了保证经济增长速度,企业很少计较投入产业的效果;二是银行与大多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作为公有制的产物,银行和企业都存在对政府的依赖思想,“拨改贷”虽然改变了企业吃财政大锅饭的现象,但又转变为目前的吃银行大锅饭;三是企业对银行利率反应迟钝,尽管银行利率水平高达10%以上,而企业在盈利很差的情况下,仍无法抑制对投资的大量需求,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

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自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专业银行在40多年里,一直是企业的资金支持者,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五分之一的贷款已成为风险资产,专业银行已身负巨额的不良债权。企业负债状况恶化,有极为复杂的原因,既有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也有政策性的,还有微观改革措施不配套等原因。于是,很多企业将不良债务视为体制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产物,从而不顾自身状况如何,在向银行贷款时总是十分踊跃,利息再高也敢贷,款贷到后又十分随意地使用,如许多企业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使短期贷款长期化,进而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在大量的不良债务面前没有危机感和紧迫性,躺在政府怀抱里,寄希望于政府最终出面来解决这些不良债务。

(二)企业亏损造成银行债权难以收回

企业不良债务造成了银行大量的“无头”债。一些企业由于认识上的误区,试图甩掉债务,出现了各式各样逃债的行为:

第一,“金蝉脱壳”,转移资产。有些企业为了悬空银行贷款,将原来的企业分割为几个独立的小公司,通过“大厂分小厂”的办法使银行贷款名义上由原企业承担,分立的企业则“金蝉脱壳”,摆脱其债务负担。这种办法实际上架空了银行贷款,转移了企业资产,使银行贷款难以收回。

第二,另起炉灶,不认旧帐。有些企业在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推出一个新的企业,挂出一个新的牌子,更换法人代表,重新开立新的银行帐户。新官不认旧帐,其理由是原企业已不存在,而新任领导从未使用过原来的贷款,于是划清新旧两债,导致银行债务空置。

第三,乘转制之机,削弱贷款的还款来源。一些企业事实上已无法摆脱生产经营的困境,遂利用转制之机,低价评估原有资产,削弱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导致银行贷款失去还款来源。

第四,借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钻政策空子,与上级主管部门串通,在申请破产之前,将企业资产转移到别的经济实体后,宣告破产,待破产手续办完,又改头换面恢复生产经营。甚至有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其资产变价收入按有关政策用于职工安置,使银行债务按清偿顺序得不到合理清偿,当破产过场走完后,又十分隐蔽地召集职工带资入股,重新组建企业,使银行贷款受损。

上述列举了企业逃债的几种常用手段。此外,还有个别企业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理态度,更使银行无能为力。凡此种种,都是不良银企关系的表现,极大地威胁着银行债权的安全,损害了企业的形象,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消级的影响。

(三)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形成冲击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企业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破产,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破产法》以来, 已有约2000家企业宣告破产,由于我国企业负债率很高,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当企业宣传破产时,必然会遭到巨额的损失。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企业破产后,其资产经过估价拍卖,然后按一定顺序清偿债务。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产权交易市场不尽发达,资产变现较为困难,且破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一般都比较陈旧,技术比较落后,尽管从会计帐面上看,有一定的价值,但实际拍卖时,必须压价售出,因而所得甚少,有些不动产、福利设施由于产权关系不清,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能用作抵押品,但破产时却无法拍卖。《破产法》在规定债务清偿顺序时,并没有顾及现实债务的复杂性,对如何处理抵押资产未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贷款抵押物虚设现象。加之资产清偿过程中所需求的管理费、税费也占变现资产的相当比重,这样,企业破产后真正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仅占负债额的10%左右,于是给银行带来大量的呆帐。

当企业经营不善时,银行作为债权人理应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企业破产,正是由于以上原因,银行宁可被动地让企业拖欠债务,也不愿让企业破产,这种状况一方面不利于《破产法》的实施,不利于优胜劣汰;另一方面也使银行所拥有的债权处于不良状态。

二、按市场经济原则规范我国的银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主要标志的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规范我国的银企关系,已成为理论界颇具争议、而现实经济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

(一)树立正确的观念,摒弃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思想

无论是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还是银行和企业本身,都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观念:银企双方都是市场经济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二者的商品交换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既要符合经济利益原则,又要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作为政府部门,要把银行和企业视为经济发展中相互依存的两个主体,无论哪个方面出现困难,都对经济全局有不利的影响。

银企关系的改善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银企双方也需要共同努力理顺各种经济关系。银行要根据效益的好坏选择信贷资金的扶持对象,并严格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业务。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摆脱依赖思想,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享受银行的中介服务。只有各项经济主体共同努力,强化信用观念,才能建立一个共生共荣的银企关系。

(二)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多层次的现代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交换经济,企业只有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基础上才能参与市场交换。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基础上才能参与市场交换。企业改革的长远目标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明确的企业产权制度,二是合理的企业组织制度。

在现实经济中,长期困扰企业改革进程的主要因素是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由于企业没有明确界定的产权,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也难以划分清楚。这样,企业就无法参与真正的等价交换。因此,明确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企业到底拥有哪些财产权?特别是国家出资所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运作?企业对各类财产如何占有、使用和处置?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才能真正参与市场交换,成为名符其实的市场主体。

我国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特征比较突出,所以,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要区别对待,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表现出灵活多样性。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要尽快改组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最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的推行可以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条件,并通过股票的上市流通,激励企业管理者不断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在健康的机制下规范运行。对于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小型企业,可通过承包、租赁、合资、拍卖、国有民营等形式重建债务关系,盘活资产存量,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向规范的公司制过渡。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减轻银行的资金压力

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中,9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特别是国有企业,对于参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缺乏动力,这也是我国银行大面积亏损的主要原因。从国际市场来看,规范的银企关系应该是企业向银行提供大量的资金来源,而银行再通过中介服务帮助企业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但我国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差,它们向银行借款的负债系数相当于发达国家的3倍以上。从这个意义上讲, 鼓励企业面向市场直接融资,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提高净资产盈利率,一方面可以加强自身积累,加快技术改造与更新,另一方面,可以减轻银行贷款压力,逐步解决不良债务。所以,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以票据贴现、发行股票、债券或短期融资票据等形式向社会融资。

三、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既然企业和银行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为主体,那么,在要求企业走向市场的同时,银行也必须同步走向市场,它作为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也应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必须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金融企业改革。

首先,建立产权关系明确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应该是以公司制为形式的,以法人制度为主体的,为社会化大生产服务的金融企业组织制度。现阶段,我国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并没有明确界定的产权关系,因而专业银行难以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缺乏激励机制和创新动力。因此,专业银行的改革方向应该逐步推行公司制,实行企业化经营。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国有企业困难重重,专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也身负巨额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改革的进程。但随着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整个宏观金融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专业银行要抓住有利时机,适时推进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改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比较复杂,既有单一国有制,也有集体、个体所有制,还有中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这就要求除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外,还须建立门类齐全、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以便为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服务。例如,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可以重点支持地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可主要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重点支持三资企业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各种融资渠道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服务,且上述各种金融机构也可以分别实行国有制、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客户,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力争成为有实力、有效益的市场主体。

其次,按效益原则调整银行的信贷政策。

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时,必须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为了体现效益优先的原则,银行必须调整信贷政策,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首先要实现信贷资金的商品化,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配置资金。金融企业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微观主体,只有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保证企业和银行资金的良性循环。因此银行应按照资金安全、增值的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其次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银行要根据资金来源结构,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使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数量上的相匹配。再次要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金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而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多元化经营。商业银行除了办理各种存、贷款业务之外,还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力发展各种中间业务。这样做,既为企业(或各类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又使自身经营建立在稳健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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