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 完善自律机制——对建立我国金融同业公会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同业公会论文,金融监管论文,机制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的金融业正逐步从传统的封闭型向开放型的市场化轨道迈进。深化拓展的金融市场和开发创新的金融制度冲击和刷新了陈旧的金融观念,更催化了金融业的生机和活力。然而。当新型的金融业孕育而生、众多的金融机构星罗棋布,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衍生更新,把金融日益推向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金融业自身的一些无序竞争和冲突,从而加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行业效率,淡化了金融道德,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我们无不忧虑的看到:尽管中央银行努力地进行调控和监管,使一度混乱的秩序不断得到改善,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问题。那么,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调控职能,健全金融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外,我们是否可以转变习惯思维,从寻找新的切入点出发,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合多种经济利益主体特点的金融调控手段和途径呢?
一个兼顾竞争、效率与公平的金融制度是促进一国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良性循环的关键。正是基于对我国现实经济背景的认识和对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检讨,我们认为:在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建立以对央行监管拾遗补缺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建立合理的经营规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金融同业公会是在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金融机构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以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提高本行业效益、保证规范有序的竞争、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为目的,在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达成协议并组成的行业性协会组织。金融同业公会与会员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金融机构有参加或退出公会的权利,但作为公会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公会的行规、章程,并承担应尽的职责。设立金融同业公会可以补偿目前我国金融调控监管体系的缺位。其必要性有六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弥补金融制度的缺损,促进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体制,简言之,就是金融管理制度。改革金融体制也就是金融制度的变迁或创新。金融制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被社会金融业认可采纳的从业习惯、职业道德、戒律和金融法规的总称。它是一组约束规则,是调节金融领域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机制。其内容包括两方面:首先是正式的或有形的金融法律、金融规章制度;其次是长期沿袭的被金融业认同的习惯、职业道德等一些非正式的、无形的制度。金融体制或者说是金融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决定金融业运行效率和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因素。从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来看,金融制度中的正式或有形的制度改革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证券市场的建立,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管等等,都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步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相对而言,那些非正式和无形的金融制度的创新与设计则明显滞后于金融形势的发展,形成了金融制度的缺位。众所周知,这些年来,银行“三铁”作风(铁帐、铁款、铁算盘)已经衰弱。同业往来中相互协作的意识日趋淡化,金融机构相互拆台、扯皮的事司空见惯,更有甚者不顾金融法规的约束,哄抬利率,争抢客户,扰乱金融秩序。作为中央银行不能说没有行使职责,进行干预,但往往制而不止。道理何在?这固然与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有关,恐怕与我们长期以来忽视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和金融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和无形的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创新不无关系。我们不能不承认,过去对于金融制度完善和创新的认识有相当大的局限,思维方式还没有完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摆脱出来,一提到建立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就把责任统统归于中央银行。在强调中央银行职能作用的同时,轻视了金融业的自律性管理和金融道德规范的创立,形成一家监管、众人违规的局面,导致中央银行“法不罚众”。这就是目前金融管理制度中的一大缺陷。所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金融制度的深刻内涵,不断开拓新视野,树立新思维。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补充和丰富金融制度的内容,构筑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全方位调控监管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我国金融同业公会便成为明智之举了。
二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商品交换实行分散决策的经济制度。要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前提是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交易双方所掌握信息的真实性、对称性。这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特征。然而,出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市场经济很难达到完全竞争的要求,使得光靠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难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构成经济学中所谓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S)。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分支,无不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如:在直接融资市场上,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发行人对证券投资品的信息掌握往往处于非对称性的状况,买方希望真实了解证券投资的价值,但非付出昂贵的时间费用、交易费用不可;作为证券的卖方又期望通过发行证券及时筹集资金。于是,信息披露就可能不充分,甚至是故意披露虚假信息。在间接融资市场上,借贷双方同样存在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的问题。可见,目前的金融市场仍是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的不充分和非对称性阻碍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阻碍了资金的合理配置,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需要中央银行和证监会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监督,以确保资金供给双方的利益,克服经济利益主体分散决策的不足,促进竞争的合理性、充分性,优化资金的配置。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央银行和证监会也有其局限性。金融市场化程度越高,问题就越多,管理就越难。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日趋加大,单一的政府行政监管已经出现了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问题。现代经济学称之为政府失败(GOVERMENT FAILURE)或管制失灵(REGULATION FAILURE)。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转变观念、完善金融制度,在金融监管的中观层次上进行创新。中央银行和证监会要把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作为工作的重心,加大发现监管的力度。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管理要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诸如具体确定市场利率浮动水平,如何开展同业间有序竞争,如何加强同业协作,如何确定科学的行业进入制度,如何确立行业道德规范等具体问题,都可以让位于同业管理组织实施。这样做既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监管压力,防止政府部门与有关人员在实施监管中的“寻租行为”,又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内部以及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和摩擦,增强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建立金融同业公会是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补充。
三是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提高经营效益。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引入和行业进入壁垒的降低,激发了金融市场的活力,构筑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成绩面前,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由于过度竞争和缺乏合理的行业保护,而导致金融业出现了秩序混乱和效益下降的问题。在竞争中一些机构损人利己、不择手段,他们乱浮利率、抢户头、控存款,在结算上人为拒付、压票,占用他行和企业资金,造成结算渠道不畅;在机构网点的设置上,也存有过度进入、盲目布点的势头,有的地方金融机构遍地开花,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是金融业经营成本上升;二是降低了资金合理配置的效率。因为,行业的进入制度实质上是社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在社会资金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过度的行业进入,造成的不仅是盲目、无序的竞争,更严重的是社会效益的损失。解决这些问题,完全依靠中央银行的监管和“裁判”是不够的,必须解决行业如何合作、协调发展的问题。在一个区域内,完全可以采用设置一个合作体的办法,将分散的机构纳入合作体内,通过竞争各方的合作协议,达成妥协。合作体内的成员可以通过签订行业进入守则、网点设置中的不干扰条款、利率浮动的限制性、公开性条约、揽存业务的先行者优先条款等,以减少业务经营的过度交叉和重复,克服无效内耗与冲突,提高资金营运的效益。金融同业公会正是这种合作体的实现形式,它能代表金融机构的集体权益,可以较好地组织和促进金融业网络系统的建立,加强内部会员的协调,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中起到一种润滑剂的作用。
四是有助于相互合作、共同防范风险。八十年代以来,受世界范围内的新技术革命和放松经济管制的自由化思潮以及金融创新的影响,金融工具、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一场深刻的革命。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加大。如何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刚刚起步,金融风险意识相当淡薄,防范措施很不完备。各种市场法规还亟待建立和完善。因此,国家明确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九五”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之一,必须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危害。要完成这个任务,我们认为,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是要加强金融业的法规建设,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搞好中央银行等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第二是培育金融业自我防范的水平和技巧,加强同业间的协作,创造对金融风险共同抑制的防范体系。对此,设立金融同业公会不失为可靠之策。例如.(1)通过行业公会的组织,对风险较大的项目组成银团贷款,减轻独家银行的风险压力;(2)通过建立同业会员的信息交流网络,使信息披露充分。如一家银行发现客户的“欺诈性行为”或“不信誉行为”,就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发“黑名单”,实施行业“清户”,消灭“害群之马”,杜绝逃废债务的事件发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制度;(3)通过建立会员共享的客户数据网络,互通重点客户的情况,提高各经营机构的决策水平、经营效益,对那些经营不佳、信誉差、风险大的客户,采取会员间公布风险名单的办法,提醒会员机构的注意;(1)在金融市场发生意外事件时,还可以通过同业公会的组织,建立风险基金,补救受损会员,帮助其渡过难关。
五是完善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型时期,深刻变化的社会环境向人们以往的道德价值观念发起了强有力的冲击和挑战。这在金融业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传统职业道德的衰退。很多人放弃了过去金融业的好传统、好习惯,放弃了对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精神的认同、培养,代之以极端的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有个别机构和个人践踏金融法规制度,利用手中的信贷、结算权力,巧借信用之名,大谋个人利益。有的机构在本位主义的驱使下.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就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那种“公而忘私”,否认集体和个人正当经济利益的处事道德已逐渐被提倡合理竞争、推崇经济效益原则的市场价值观所取代。金融机构的权益主体得到了承认,职业道德观被注入了时代的气息。我们认为,对金融道德发生变化的好的方面,应该提倡和推崇,而对道德滑坡的一面,应及时加以矫正。金融道德是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系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它能使金融市场的参与人受益,具备公共物品的特性。因此不能依赖某个人、某个机构的力量去制定,而要靠大家共同参与制定和维护。谁来作为制定金融道德规范的“召集人”呢?由金融同业公会充当这一角色,是顺理成章的事情。通过建立金融同业公会,我们可以减少金融机构间相互签约协商制定道德规范的时间费用和交易成本。在统一制订金融市场上公平平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正当竞争原则、市场进入原则的条件下,保证金融业经营竞争中的公平性、公开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那些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机构和个人,还可以通过公会的舆论力量和处罚措施对其进行谴责和限制,而对那些自觉维护金融秩序、遵守金融道德规范的人和事,则通过公会予以表彰。
六是有利于更好地对外开放,保护民族金融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金融业也面临着走向国际化的问题。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一大批国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将纷纷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一方面会给我们的金融业带来新的气息和压力,加剧金融竞争,迫使我们由过去的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化经营,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另一方面,由于众多的主客观因素,特别是我国金融业刚刚走上市场化,历史遗留下的政策性包袱过重,不可能与国际金融业的运作保持同步。也就是说当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大地与我们的民族金融业争夺市场份额时,两者恐怕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就提出了在金融业必须对外开放的同时,如何加强和保护我国民族金融业的严峻问题。我们认为,既要依靠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制度,更重要的是金融业自身要团结起来,加强合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整体,保护和扩大自己的阵地。由谁来组织呢?显然,由金融同业公会担负起这一历史的重任,是十分适宜的。
我们认为金融同业公会的组织制度及任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内容:
(一)组织制度。金融同业公会是非盈利的同业自律管理组织。为保证其合法地开展工作,我们认为,必须强调中央银行的领导,同业公会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中央银行的管理。中央银行要负责督促和检查公会工作,审核公会制订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
金融同业公会的设立方式既可按不同的金融专业设置,也可按银行与非银行两大块的划分设立,还可采取不以专业区分的混合式。省级一般设立总会,地区以下(包括地区)设立分会。随着条件的成熟,再加强各省公会的联系,甚至成立全国性的金融同业公会总会。
金融同业公会采取会员制的管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与否,有参加或退出的权力。与会者必须缴纳会费,遵守公会章程,服从公会的管理。
金融同业公会设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若干名。公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等职,分别由会员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其中公会主席的任职需经中央银行的审核批准。上述职务任职时间一般三年,连选可连任。
金融同业公会内部可以设置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公会的日常性工作。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公会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公会章程、同业竞争制度、利率浮动管理规定、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新增机构向公会的报告制度、金融从业道德规范、业务交叉的管理制度、限制多头开户的管制方法,等等。
(三)建立金融风险的共同防御体系。由公会组织建立会员间的信息交换网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有关对客户的信用活动、投资活动的跟踪情况,随时向会员机构进行有关企业的风险报道,并提供企业的资金分布和异常变动信息,帮助会员机构控制风险,协助会员清收风险贷款和风险投资。
(四)组织会员机构进行业务交流,联合开办大型业务,加强业务领域的分工协作。
(五)经常调查和听取会员的经营情况,加强对金融业务情况的向上传递,帮助会员解决业务经营的难题,化解会员单位的纠纷和矛盾,搞好与中央银行的联系,及时准确地传达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
(六)适时举办融资中心、清算中心和票据交换所。待金融同业公会运作走向成熟时,可以开办公会下属的融资中心、清算中心和票据交换所。这一来可以减轻中央银行的担子,让中央银行集中精力抓监管和调控;二来可以通过公会的行业管理,克服目前专业银行自成清算体系,阻碍资金营运效率的问题。通过公会办的融资中心,可以更好地为公会会员调剂资金余缺。
(七)制定同业公会会员的经营信誉评定标准,加强对会员机构的考核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披露重大的违规行为,对严重的问题,及时向中央银行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制定同业公会的奖惩办法,按照自律性管理章程规定,行使惩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