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是论文,重要标志论文,保险市场论文,成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证人。它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赠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在欧美发达国家,公估行几乎与保险公司一样古老。稍大一些的保单,从承保到理赔,公估行都如影随形,承保时为保险公司做风险评估与标的价值评估,理赔时做责任勘定与金额估算,保险公司一般只要核准一下公估报告就准备掏钱了。
公估人就是借助自己的技术力量和对保险条款、业务的熟悉,独立、科学、公正地介入保险的承保、理赔等环节。虽然同为保险服务中介,公估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为其推销保险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对保险公司负责;经纪人则相对地是受被保险人委托,替被保险人进行最有效的投保,并在保险标的出险后协助索赔;公估则是一种公证行为,可受保险公司委托,也可受被保险人委托,或是双方共同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理算、洽商等工作,并提供公估报告,公估人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公估结果并不意味着最终结论,当事人可以提出质疑,诉诸法律解决。如果法律程序证明公估结果不公正,公估行也就失去了其信誉:公估行业有行业监管,比如英、美等国通过同业协会或政府监管来使公估行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另外还有法律约束,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的公估行,需要承担因自身失误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由于保险公估人一般是由保险专家和各类技术专家组成的,其执业水准与职业道德是受到社会尊重和认同的,因此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仍然是保险双方处理理赔事项的重要依据。公估结果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仅是给保险当事双方提供一种参考价值,而参考价值的大小则取决于公估行的商誉。商誉越好,公估行就越有市场。
保险公估人一般是由有经验的理赔技术专家组成,他们不仅有丰富的理赔经验和技术水准,而且他们为取得从业资格经历了严格的培训和考试。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机构,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严格规定,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公估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须受到政府法律的监管。而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香港地区,其保险公估人没有被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保险公估的执业行为主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包括有关代理的法规;二是保险公估人同业协会组织。公估人所属的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对公估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英国特许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会员,必须接受本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会员资格等;三是市场力量的监督,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督。
应该说,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实现经济补偿职能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的各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保险理赔方式不一,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在赔付定价上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人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对损失范围、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来说,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第三者处理赔付,公正客观,准确及时,迅速得到了补偿。
我国民族公估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7年,那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民族保险公估行——上海益中拍卖公估行。建国以后,中国保险业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保险市场的重新建立,保险公估人才得以重返历史舞台,但目前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总的来说,保险公估在国内长期得不到重视,有人认为这与政策环境的不完善也是紧密相连的。另外,法律的不健全也是保险公估业面临的一个问题。《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但其中没有保险公估人的位置。而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者也是政出多门,层次不一,很多地方的卫生、公安交管、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甚至保险公司自身都纷纷成立公估行或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作为管理者,既监管又经营,而保险公司既是服务主体又是服务对象,公估市场的这些不规范行为,使多数公估行很难成为独立、公正的中介公估机构。在我国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至今仍沿用着独家经营保险时的“一条龙”方式,即从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运用各环节一揽子经营。这种大而全的经营方式,限制了保险公司自身向专业化发展。
建立公估行定损理算、保险公司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是国际保险业的潮流。突出保险公司在设计新险种、加强核保、核赔、防灾及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而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业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0年1月17日下发:2000年底,中国保监会首次批准筹建3家保险公估人机构,同时获准筹建的还包括5家保险经纪人公司以及33家保险代理人公司。中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将从目前的15家猛增到56家,目前中国内地已经有6万多兼业保险代理机构。2000年度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也于12月23日举行,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一次针对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的认定考试。保险公估业即将被纳入保监会监管体系,届时,凡在国内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需经保监会批准,并发放资格证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正在国内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