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廉政建设论文,社会主义国家论文,经验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国家自诞生以来,从未间断过以各种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原苏联和东欧国家,还是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国家,在反腐廉政建设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教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和总结这些经验,引以为我们的借鉴,对于我们正在深入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是很有意义的。本文试对这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特点与腐败问题
1、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
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至70年代中期,欧、亚、拉先后有16个国家建立起或曾经建立过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经济方面,表现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政治方面,表现为坚持共产党领导、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在意识形态方面,表现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本来,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的政治、经济体制,各国应当各具特色,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苏联模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统一模式,并一度被人们认为是唯一的、绝对正确的模式。
苏联模式的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高度集中。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统治体制,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方面,高度集权(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得以形成并不断发展;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又成为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并促进这种政治体制的发展。应当说,主要在斯大林时期形成的、以后曾经被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在苏联、在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都曾起过重大的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前进,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其严重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对象。
对这种体制的严重弊端,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40年代末以来就不断进行研究,并尝试过相应的改革。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研究,不少意见都有其合理性和参考价值。其中,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可以说最为精到和中肯。邓小平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①]邓小平还说过:“现在,我们的经济管理工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手续繁杂、效率极低。政治的空谈往往淹没一切”。[②]邓小平概括的中国体制中的“五个现象”及其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表现,可以说切中社会主义国家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这些弊端本身就是腐败问题,它们又成为滋生其他腐败现象的温床。
2、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腐败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会不会产生腐败?实际上有没有腐败?列宁、斯大林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会产生腐败,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存在着腐败。他们不但对此作了大量的论述,而且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防止腐败,力图把腐败控制到最低限度。各执政的共产党党内都有监察机构,各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反对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监察机关,一方面说明社会主义国家重视反腐廉政建设,另一方也说明腐败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都相当严重地存在。
社会主义国家的腐败问题,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共十三大报告对于发生在党员中的腐败现象列举了11种。综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问题大同小异。比较严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几乎形成风气的腐败现象主要有:
官僚主义——这是一种公仆与主人的关系错位,社会公仆放弃职责、脱离群众并凌驾于群众之上的变异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官僚主义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它往往打着“为人民服务”、“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等等旗号,而实际则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③]对于官僚主义,可以说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时起就在与之作斗争。1919年列宁就明确提出了反对官僚主义问题。20年代初列宁曾严肃地指出,实际向我们共产党人严峻表明,官僚主义是社会主义内部最可恶最危险的敌人,它足以使社会主义遭到毁灭。几十年来,官僚主义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个严重问题,而且更令人忧虑的是,正如原南共联盟1986年十三大文件指出的,官僚主义不但未除掉,反而得到强化并越来越合法化了。
以权谋私——如果说官僚主义是一部分党员、干部的“消极作为”,那么,以权谋私则是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积极作为”。以权谋私在各社会主义国家都广泛地存在,有的是领导层利用权力制定政策和法规,合法地搞特权和特殊化,例如物资的“特供”,衣食住行玩的“特设”,人事安排上的“特殊培养”。有的是违反政策和法规,非法地谋取私利,苏联、中国、古巴、波兰、罗马尼亚等国已被揭露出来的一批大案要案,清楚地说明以权谋私这种腐败问题是何等怵目惊心。
挥霍浪费——如果说以权谋私一般还是违法违纪的,那么,挥霍浪费则有“为公”、“交学费”等堂而皇之的托词,似乎合法又合理了。挥霍浪费是官僚主义与以权谋私结合的产物,它表现为慷国家和人民之慨,挥霍公款公物,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人的青春甚至生命,而不产生任何正面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乱上项目、重复建设、无效工程和大兴楼堂馆所,可以说是浪费的典型;每年数百亿元的公款吃喝玩乐,可以说是挥霍的奇观。
个人崇拜——这是一种政治腐败现象。它表现为极度夸大政治领袖的个人智慧、才能和作用,使群众盲目崇拜和追随政治领袖个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曾不同程度地存在和盛行个人崇拜。其中尤以对斯大林、毛泽东的个人崇拜为甚。个人崇拜的结果导致政治领袖滥用权力,个人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不可避免地作出一些重大的错误决策,给本国的党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直接成为党和政权垮台的重要原因。
本来,腐败问题,包括官僚主义、以权谋私、挥霍浪费、个人崇拜,并非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而是伴随国家的产生逐渐滋生和蔓延的。但为什么从理论上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当出现或至少不应当如此严重出现的腐败问题,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问题,会反复出现,会如此猖獗,甚至泛滥成灾呢?体制问题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之一。经济、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不可能实现有效监督,没有有效监督的权力,产生腐败就具有必然性。
二、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廉政建设的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历来是重视反腐廉政建设的。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经济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廉政建设,有不同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的特点。
1、以执政党的力量推动反腐廉政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公共权力高度集中于执政党,特别是集中于执政党的中央。
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反腐廉政建设如果没有执政党的重视、号召和推动,那是无法想象的。事实也是这样,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廉政建设,无一例外都是在执政党、特别是在执政党的主要领袖人物的推动下进行的。反对个人迷信如果没有苏共、中共的中央委员会分别作出决定,是不可能的;“哈瓦拉肃贪风暴”中对古巴“共和国英雄”之一的陆军中将奥乔亚等人的查处,没有古共中央和卡斯特罗的指示,也是不可能的;在中国,对那怕是一件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案,没有得到有干部管辖权的党组织的批准,同样是不能查处和披露的。
以执政党的力量推动反腐廉政建设,表明执政的共产党有决心、有能力反对腐败,建立廉洁政府。当然,对于其运行过程中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加以改进。
2、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反腐廉政建设
这个特点同第一个特点密切联系。它的含义有这样几点内容:一是搞“小民主”,不搞“大民主”。无论是对腐败现象、腐败分子的揭露和查处,还是廉政制度建设,都是既倾听群众呼声,重视群众的检举揭发,征求群众意见,又按程序办事,不为群众的情绪所左右,不是群众说了算,新闻媒介也不能随意点名。二是特别着重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处理。也就是说,被监督者、被检查者、被处理者服“上”,群众一般也信“上”。三是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来认识和处理反腐廉政建设问题。反腐廉政建设虽然十分重要,但它毕竟只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问题,它还不能列入“中心”。对这个问题强调到什么程度,怎样具体实施反腐廉政建设,都要从大局出发,根据实际状况,正确加以处理。
3、常常用政治运动的方式反对腐败
社会主义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常常以政治运动为主或与政治运动相结合。例如,苏共自20年代起进行的历次清党运动,主要目的是清除党内的不合格分子和混入党内的各种敌对分子,也就是反对腐败;30年代苏联的肃反运动,50年代赫鲁晓夫反对个人迷信的运动,60年代勃列日涅夫批判赫鲁晓夫的运动,80年代戈尔巴乔夫的“改革”运动等,都伴随着反腐败,在打击不同政见者的同时,也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在中国,延安整风带有反腐败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反”以及60年代的“四清”运动,明明白白是反腐败的斗争;甚至象“文化大革命”这样完全错误的政治运动,也不能说同毛泽东反腐败的思想没有关系,也不能说没有某种反腐败的客观效果。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类似的例子。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廉政建设会有这样的特点呢?这同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对阶级斗争理论、对群众运动理论的理解有关,同它们夺取政权的方式有关,同它们党内斗争的方式有关,同时也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有关。从政治体制因素的角度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还缺少健全的、正常的纠偏机制,不能在政治机器的正常运转中矫正其中的弊端,而是随着问题的积累,在一定条件下,靠上层发动的运动,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进行一次集中的、爆发式的清洗,从而形成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深化,正常的纠偏机制逐步健全,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反对腐败也就不必要了。
4、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的手段反对腐败
在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执政的共产党是领导者,各级政权机关、各主要企事业单位、各重要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几乎都是共产党员,一般机关工作人员中共产党员也占多数,反腐败的重点对象,就人的范围来说,主要是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党纪是很重要的手段,它的作用比政纪更大,比法纪更广,并且对政纪、法纪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手段反对腐败,威慑力强、效果好。
5、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反腐廉政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进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论改革的思路、政策和结果如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在体制改革中重视反腐廉政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领导人通过比较认真的自我反省,都认识到反腐败问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无论对于巩固政权,还是对于顺利进行体制改革,都是如此。在原苏联的改革中,先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反对腐败,揭露出了象勃列日涅夫的女婿丘尔巴诺夫贪污案那样一批轰动世界的大案要案;一些国家改革伊始,往往极力揭露旧体制的弊端,大张旗鼓地处理一批腐败分子,力图既重塑党和政府的形象,取信于民,又作为改革的宣传舆论准备。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反腐廉政建设,还表现在重视反腐廉政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反腐廉政的法律制度建设上。各国针对过去的不足,一般都更加强调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执法,补充、修改和新出台了一批关于反腐廉政建设的法规,强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
三、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廉政建设的主要经验
1、执政党的党风问题关系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的生死存亡
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执政党的党风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无产阶级政权的生死存亡,关系社会主义事业的盛衰成败。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人在革命和战争年代,在夺取政权的时期,艰苦奋斗,联系群众,虚怀若谷,是人民群众公认的优秀分子组成的团结人民群众的核心。在掌权后的一段时间,也尚能兢兢业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但时间一长,暴露的问题就多了,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现象滋生,贪污、受贿、腐化的问题成蔓延之势,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成为危及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尽管各国共产党都有过辉煌的革命斗争历史,尽管它们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做过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对党和政府中的腐败问题未及时加以纠正和认真解决,在政局发生剧烈动荡的时候,这些问题都被反对派作为向共产党进攻的炮弹,成为苏、东失败的重要原因,成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引发动乱的一个因素。
在原苏联、东欧国家,有的党的作风还是相当好的,有的领导人很廉洁,例如匈牙利的卡达尔。但不少国家的领导人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执政党的地位谋取私利,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及其家族,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中腐败的典型。最后,他们都以垮台告终。不仅他们自己垮了台,而且由于他们居高位而给党和政府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导致了这些共产党的失败和政权的更迭、社会制度的剧变。
党风问题、反腐败问题的重要意义,也可以从中国“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事件中得到说明。中国在“文化大革命”中个人迷信盛行,指导思想严重失误,优良作风遭到践踏,歪风邪气迷漫,导致全面倒退,险些断送了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时期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但正是在大好形势下,在路线、方针、政策受到人民普遍拥护的情况下,却发生了1989年的动乱和北京“六·四”事件。原因何在呢?邓小平认为是国际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进一步探究,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能够以“反腐败”为口号,煽动起一些人的情绪,其口号和行为得到一些人的同情,这就不能不从我们党和政府自身检查了。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由于这些年“腐败现象很严重”,又加上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处理重要腐败案件、居高位的腐败分子时往往下不了手,一拖再拖,使一些人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使党内外一部分群众丧失了信心,这不能不说是导致“六·四”事件的一个因素。[④]
2、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是反腐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的概括中,把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党的两个显著标志。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党风建设和反腐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然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在各个国家、各种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是不相同的。应当说,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人,在学习、运用、宣传、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将马克思主义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中,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其中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的贡献最大。但也不能否认,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都曾经发生过教条主义的错误,有些人还企图垄断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共产党在70年代以后又从教条主义“左”的极端,走向民主社会主义即机会主义、修正主义的“右”的极端。“左”和“右”都可以断送社会主义,苏共是“右”断送社会主义的典型,罗共是“左”断送社会主义的典型。
言行一致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共产党的理论是反腐败的,共产党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廉政建设中的理论是成套的,制度和政策规定是严格的。但人们不只是看共产党的宣言,而是听其言,观其行。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的成功在于言行一致而获得群众的拥戴,那么,苏联、东欧等国家的失败则在于说的与做的严重脱节而招致党内外群众的不满,丧失了赖以立足的“大地”。我们只要较为系统地翻阅一下各执政党的主要文献及领导人的著作,再看一看实际状况,可以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讲得都不错,至少令虔诚的共产党人深信不疑,可是实际状况令人担忧,不象或不完全象文件、著作中所讲的,甚至文献与实际大相径庭。这样强烈的反差,怎能使广大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口服心服?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内政外交政策上充分体现出来。不少社会主义国家都发生脱离国情,超越发展阶段,急于求成、急于求功的问题,不但未能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而且有些国家由于重大决策的失误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党和国家造成灾难性损失。一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不从本国实际出发,照抄苏联经验,坚持推行苏联模式,甚至照搬苏联的发展战略、内外方针政策,以维护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为由,对苏联亦步亦趋,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适成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不满。一旦有适当气候,反对派利用人民群众反对苏联控制的民族情绪,煽动推翻共产党和政府,使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3、认真的自我批评而不是自我否定是反腐廉政建设中必须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
正确的而不是歪曲的、认真的而不是敷衍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共产党的优良作风之一,是避免党和政府机关的停滞和腐朽、消除官僚主义的恶性滋长、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有效方法。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在如何对待自己的缺点、错误和曲折问题上,有三种完全不同的态度。
一种态度是,公开承认错误,揭露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研究改正错误的方法,以教育和训练自己的成员,教育和训练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团结一致向前看,争取新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就是持的这种态度,它对于“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长时间的错误就采取了这样的方法。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态度。
一种态度是,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文过饰非,缺乏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它们或者把问题归责于“阶级敌人”和西方帝国主义,或者统统归罪于前任领导,归罪于斯大林,或者轻描淡写地讲点不足敷衍了事。东欧剧变前不少执政的共产党就是持这种态度,不愿意或者不敢主动揭露矛盾,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历史问题长期没有能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果严重脱离党内外群众。
一种态度是,以自我批评为名,搞所谓“无限度的公开性”,全盘否定自己的历史,因而也就否定了自己执政的依据,甚至否定了自己存在的依据,戈尔巴乔夫及其在东欧的伙伴就是采取的这种态度。在戈氏“新思维”的影响下,苏联、波兰、捷克、匈牙利等国的共产党的一批领导人,不仅听任各种严重歪曲历史、反共反社会主义的观点畅行,而且自己带头全面、彻底否定自己。这些人以为对自己否定得越彻底,越表明自己同过去划清了界限,越表明自己是“革新”的党,越能博得“人民”(即反对派)的谅解和好感。殊不知,恰恰是这种歪曲的自我批评,全盘的自我否定,为自己垮台提供了条件。
4、把反腐败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局中来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国家的反腐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将伴随整个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伴随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反腐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有一条很重要的经验,这就是:必须把反腐败放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全局中来认识和把握。
共产党处于执政的地位,必须经得起执政的考验;共产党正在领导改革开放,也必须经得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共产党目前还面临社会主义处于低潮和资本主义相对稳定并处于攻势的现实,又必须经得起挫折和“和平演变”的考验。这些,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执政的共产党必须解决的重大的课题。一些执政党、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不起考验而垮台,发生大曲折,从历史的角度看也是正常的;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某些党员和干部经不起考验而发生腐败问题,也是不可完全避免的。但不能因此而改变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也不能放下建设和改革去专门打扫灰尘,必须把反腐败寓于建设和改革之中,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必须注意处理好反腐败与建设、改革、稳定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改革开放深入健康推进、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如果不开展反腐败斗争,不努力克服腐败现象,社会主义事业不可能成功。因此,把反腐败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同改革开放对立起来,同保持安定团结对立起来,认为反腐败会影响建设、改革、稳定,是不对的。另一方面,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又必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反腐败斗争必须为建设、改革、稳定服务,离开中心进行反腐廉政建设,不顾大局的所谓“反腐败”,同样是有害的。
注释:
[①]、[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7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0页。
[④]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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