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联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桥梁——谈中国法律史学50年的经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学论文,桥梁论文,中国法律论文,未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果允许把新中国50年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的话,我想象许多人在他们内心深处所刻画的那样,把它分成两段,一段是1978年以前的30年,一段是1978年以后的20年,因为这样的划分对描述中国法律史学50年的发展历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客观上经历了这样两个不同的时期。
中国法律史学是法学,所以它注定要和整个法学遭受相同的灾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问。这没有什么奇怪,正象医学是研究疾病及其防治的学问一样正常。但是,在解放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法学因了法律这样一个研究对象而变得很有些不正常。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新中国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革命的和革命人民手中的武器。由于法律具有这样的属性,于是,它被高度政治化,研究它的法学也被高度政治化了。法学教育变成了被称为“机密”专业的政治保卫教育,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成了法学的基本教育内容,整个法学在一种并不清晰的逻辑推演下变成了专政意义上的政治学。或许是由于法律这个客观的事物实际上无法完全被政治这个概念吸收,所以便出现了“政治法律学”之类的学问。落实在法律史学科,这种政治法律学在进一步体现了“革命的首要问题是政权问题”的革命原理之后,表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外国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等。法律史学就是以政治学,也就是阶级统治学的附属部分的身份赢得了一息尚存的机会。
因为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研究是隶属于政治的,所以这种研究的主要任务似乎主要是讨论历史上的法律的政治属性问题和我们事先确认为具有革命性的法律史问题,或者革命领袖已给出结论的法律史问题。那时法律史学的“科研成果”主要是“唐律的阶级实质”、“对国民党刑法的反动本质的初步批判”、“国民党伪‘六法’的反动本质”、“关于太平天国乡官的阶级成分问题”、“论大顺政权的性质”、“帝国主义列强赞扬和支持清朝‘立宪’”、“唐律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四种权力’问题”、“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之类的“标签”作品。
贴“标签”虽不能产生真正的科学,但它毕竟还要为贴标签而做清理历史遗产的工作,还毕竟允许清理历史遗产。在“砸烂公检法”的十年中,这种“标签”作品也被砸没了。那场“革命”似乎刻意追求轰轰烈烈、天翻地覆、人仰马翻、落花流水。所有法律、规则等对于“天然合理”的群众运动来说都是碍手碍脚的框框。在这种以“大民主”掩盖的“无政府”(注:彭真:《在全国公安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页。 )时期,法律都被砸烂了,还能有法学么;无产阶级自己的法律都不要了,还需要地主资产阶级的法律么,还需要研究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用来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么?
中国法律史学也是历史学,正因为如此,它还遭受了其它法学学科所未曾遭受的折磨。
在那个不讲科学的时代,人们对许多似是而非的结论似乎丧失了问为什么的能力,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强大威力面前,思维逻辑似乎也因其为剥削阶级所创造而丧失了其固有的功能。当时的人们相信,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是反动的、有害的。因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胜利的无产阶级为了保卫取得的革命成果,必须“砸碎”旧的国家机器。我们在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时刻,也曾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对蒋介石反动政府的法律也实行了一次彻底的“砸碎”。所以我们对地主资产阶级所建立的一切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文化成果就应该像用扫帚扫地一样,彻底干净全部地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道理就是如此简单,而这个过于简单的道理等于判了法律史学的死刑。
“文革”结束之后,中国人民迎来了科学的春天。这个春天首先应当属于法学,因为在那个十年中法学是“重灾区”。我们完全可以给那段历史以十年无法学的评价。这个春天对于法律史学来说,意义尤为重大。因为是这个春天使法律史学起死回生。
1978年3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法学科研规划座谈会, 讨论如何开展和组织法学研究。这次会议可以说是中国法学研究在经历了长期挫折后的重新启动。
中国法律史学也是史学,它同时也是史学的优越性在中国法学复苏的过程中显现出来。我们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不管你高兴还是不高兴,这悠久的历史都写在那里,虽经风雨剥蚀而永不褪色。我们中国人对自己民族的历史有强烈的自豪感,不管你乐意不乐意,从领袖到农舍里的大妈,都喜欢从旧闻古典中获取教益,也包括寻找教训子孙的古训。在那个“法律虚无主义”(注:1978年以后,中国法学界首先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批判法律虚无主义。《法学研究》恢复出刊后的第二期就登载了罗世英先生题为《批判法律虚无主义,加强法学研究》的文章,指出“法律虚无主义是无政府主义思潮在法制问题上的反映”,“必须拨乱反正,彻底肃清法律虚无主义的恶劣影响,让广大干部群众都能理直气壮地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斗争”。)笼罩中国大地的时代,现行的法律可以被砸烂,但历史上的法律却结结实实地留在历史文献中;尽管有的人嫌法律碍手碍脚,但在我们的土地上还是不时地冒出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类的宝物,(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是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战国末秦初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当时“文革”尚未结束。)告诉我们中国古人建立过完备的法律制度;我们自己创立的法制虽不值一谈,可我们的祖先所创造的古代法律制度却依旧在日本及其他汉学中心引起无数学人倾注心血;林彪、四人帮对人民的统治虽然是法西斯式的,是“无法无天”,但这不仅不妨碍人们对法律秩序的追求,而且还会促使人们追忆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完美,并为实现理想的法治状态而着意研究历史上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在我们丰富的文化遗产中,有堪称全世界最发达的封建法制,近代中国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制建设。这些潜在的法律文化资源不仅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有法的世界,让人们可以据以尽情地在头脑中描画不同于当时生活状况的有规则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场景,而且为法学的繁荣积蓄了思想资料和从事法学研究的勇气和智慧。在中国法学科研规划会上,热爱法律史学的先生们便商议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1979年9月1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吉林大学法律系等单位发起,在长春市吉林大学召开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并成立了文革结束后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组织——中国法律史学会。1979年复刊的《法学研究》(注:《法学研究》原名《政法研究》,“文革”期间停刊。)杂志第一期上共登载9 篇学术论文,其中4篇属于中国法律史学,还有两篇虽写作角度不是史学, 但也是研究发生在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一篇关于五四精神,一篇关于列宁法制建设的理论。还是在1979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出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法学卷(一),该卷收入的十篇论文全都是法律史学的文章。今天再翻阅这些文章时我们发现,今天的许多搞其他方向研究的著名法学教授,在最初沐浴科学的春天的阳光雨露时都曾在法律史的园地里耕耘过。如,陈光中教授,诉讼法学专家,在《法学研究》1979年第一期发表《略论封建法制》、在《历史教学》1979年第9 期发表《我国古代刑法的演变》;高树异教授,国际法专家,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8年第5期发表《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在1979年3 月出版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中发表《试论柳宗元的政治法律思想》;王忠教授,民法学专家,在《法律史论丛》第一卷发表《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剖析》。总之,“文革”结束后的历史偏爱中国法律史学,最先把温暖的春风催进它的园地。
如果说当科学的春天来临时,中国从政治到整个的思想文化都需要拨乱反正的话,那么,中国法律史学所面临的最为急迫的任务则是“生产自救”,因为这门学问已因与剥削阶级法律的联系而被剥夺了生存的权利。法律史学必须先对自身存在的价值做出说明,而法律史学生存理由又决定于剥削阶级所创造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文化成果有无现代意义。这个问题在当时理论中的表现为法律这种最充分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产品有无继承性,也就是说无产阶级的法律与剥削阶级的法律之间有无继承关系。如果断定无产阶级的新法律与剥削阶级的旧法律之间没有或不应该有继承关系,如果认为无产阶级与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是水火不相容的,因而他们的法律制度也是不相容的,从而无产阶级的法律应当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划清界限,就象文革期间贫下中农与地富反坏划清界限一样,那么,新中国便没有必要研究与封建地主阶级或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法律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史学。虽然整个人类文明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虽然社会主义文明是以往的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虽然毛泽东同志明确说过“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那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17页。),也告诉过我们象1954年宪法这样严肃的立法“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6页。), 虽然被我们称为革命导师的列宁同志承认西欧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并表示过“一定要吸收”,(注:《列宁全集》第33卷,第173页。 )虽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口号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但法律史学者们还是不得不为法律的继承性问题大动干戈,因为阶级论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知识界,对法学研究者们的影响实在是太深重了。
《法学研究》复刊后的第一期登载林榕年先生的文章,题为《略谈法律的继承性》;第二期登载栗劲先生的文章,题为《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正式提出法律的继承性问题,并且为关于法律的继承性问题的讨论亮出了正方的观点。这些为法律史学争生存权的先生们先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用“扬弃”替代继承,避免全盘接受剥削阶级遗产的嫌疑,然后小心翼翼地避开阶级本质这道屏障,得出异质的法之间也可以继承的结论。他们的理由大致有这样几条:其一,“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发展的必然结果”(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367页。),法律是文化,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也应是以往剥削阶级法律发展的结果;其二,剥削阶级在其上升时期创立的许多制度具有一定的人们性,而在其走向腐朽没落时也不会把这些优秀的东西完全抛弃,无产阶级对剥削阶级法律中的有人民性的部分应当继承;其三,历史上的法律所体现的地主阶级意志和资产阶级意志不能继承,但古代和近代法律的形式,也包括一些制度,如罪刑法定、公开审判、辩护制度、陪审制度等都可以继承;其四,“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虽然是相反的,但“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67页。), 我们可以学习反革命的专政所实行的各种制度,以便反其道而行之;其五,对旧的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对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可以吸收,而借鉴和吸收都不是全盘接受。在这场辩论中正方和反方都煞费苦心,他们遇到的最大的难题是法的阶级性是否足以导致异质的法之间不可以继承。苏谦先生对此做了明确的回答: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定法律的继承性。(注:苏谦:《也谈法律的继承性》,《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在今天看来这场争论的学术价值或许并不是很大,但在当时,它却实际上涉及到整个法学中最棘手的问题——法的阶级性问题。同时,这场争论以承认法律有继承性结束,便实现了历史与今天的联接,使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得以在当代社会更充分地发挥其价值;给今天的法律找到了它借以植根的文化沃土,把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放回到人类文化发展的整体中,放回到不同时代的文化“依次交替”(注:《马恩全集》第3卷,第51页。)的全过程中。
法律史学联接历史与今天,它应当能够回答或参与解答现实社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是的,它能够做,也做到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制建设空前繁荣的时期,中国法学界遇到的最大学术难题之一是法治与人治之争。法史学者们积极参与了讨论。谷春德、吕世伦、刘新先生撰文专论人治和法治,担当了人治与法治争论的排头兵。(注:见谷春德、吕世伦、刘新:《论人治和法治》,《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张晋藩、曾宪义先生发表《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剖析》(注:文章载于《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对历史上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讨论和新中国成立后关于人治法治问题的观点做了全面的总结研究。张国华先生发表《略论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与‘人治’》,不仅全面总结了先秦时期的人治和法治的观点,而且也对中国的人治法治论、西方的人治法治论和法治人治的本来含义做了细致的比较研究。这些讨论完成了学者在学术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史学立足于历史,它应当向今人提供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益的借鉴,因为我们本来就有以古为鉴的传统。法史学者们做了这种使人耳聪目明的工作。不仅许多先生的研究工作中体现了寻求借鉴的意图,不仅中国法律史学会经常按照社会需要设计年会讨论题,而且更有专门给今人提供借鉴的著述问世。例如,1988年,张晋藩先生出版《法史鉴略》,(注:群众出版社出版。)系统地总结了中国法制历史中的经验教训。
法律史与当今法制的沟通不应当只回答全局性的法制建设经验或教训,而应对法制建设的实际提供具体的帮助或参考。是的,法律史学者这样做了。他们总结了历史上民间调解纠纷的历史,充实了“东方经验”的内容;他们考查了历史上全方位防范犯罪的办法,使人们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代国家讲人权,他们对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汉代以后被确立为正统的儒家学说对人的“爱”做了认真的研究,对保护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持……法史学者们本着服务于当代的宗旨,大大扩展了法律史研究的视野,丰富了法史学科的内容。现在的法史学已经不是只讨论法典的法典史,学者们系统研究了中国的刑法史、(注:蔡枢衡先生著有《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宁汉林、周密等也有同类著作出版。)刑罚制度史、(注:见拙著《古代的刑罚与刑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民法史、(注:孔庆明、胡留元先生和孙季平女士著有《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叶孝信先生也有《中国民法史》出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法史、(注:蒲坚先生著有《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王士伟先生著有《中国行政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经济法史、(注:陈汉生先生有《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史纲》出版。(电子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司法制度史、(注:见陈光中、沈国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监狱史(注:薛梅卿教授主编有《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等,为现代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参照系。法史学者更关心在我们文化的深层中是否掩埋着与现代法制相冲突的和对现代法制文明有促进作用的基因。对古代法制的文化学的研究(注:武树臣先生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均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笔者曾发表《礼治的精义及其影响》(《文史哲》1997年第一期),集中探讨了我们民族文化中的自律精神。)对加深人们对当代法制的认识,加深对古代法制文明以及这种文明在我们民族机体中的积累与现代法治的关系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法律史学科也做了大量的完善自身的工作。一是对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梳理。张晋藩先生主编的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1999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已故李光灿、 张国华先生主编的12卷本《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998年到1999年陆续出版。二是对中国法律史文献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刘海年、杨一凡先生主编的共3编14册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994年8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张晋藩先生主编的约3000万字的《中华大典》也即将问世。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完成为法律史学的进一步繁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法律史学沟通了过去和现在,它能否把现在与将来联接在一起呢?谈未来或许并不是历史学科的特长,但高明的未来学家一定是熟谙历史的人。我们常说今天的中国是昨天的中国的发展,我们同样可以说且不得不说明天的中国也是今天的和昨天的中国的发展。未来的中国与历史的中国有斩不断的情缘。而这便决定了法律史学不仅可以为今天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等,而且可以预见历史对未来法制的影响。法律史学不仅一般地确信未来的中国法制一定仍然具有与其他民族法制不同的特色,就象说我们今天的法制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制那样,而且可以预想我们已有的法律文化积累是否适合未来法制的需要及适合的程度。我们的传统的法律文化或许包含一些与今天的时代要求相背的成分,但那些在今天被认为是消极的东西未必不是未来世界所需要的东西。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文化所特有的一些精神与人类未来发展的需要十分合拍。比如,中国法律文化以仁为精神内核,强调对人的爱,而这与一个世界范围的人权保护潮流相适应。再比如,中国法律文化产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天下”,这个文化是以对待家庭成员的态度对待所有社会成员的,因此,这个文化的特质之一是强调义务,就象要求所有的家庭成员对家庭和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尽义务一样。人类世界的封闭性特点越来越明显,未来世界也将要求这个世界上的国家、家庭、个人、社会组织对他人、他家、他国、他民族、他地区等尽更多的义务。(注:我在《法律史通讯》1998年第4期曾以《老树又蘖新芽》为题表达了这一思想。)总之,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未来世界也将大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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