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言律诗定型时间新考——以李{J2U902.jpg}《次苏州》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诗论文,苏州论文,为例论文,时间论文,jpg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代各种体裁的格律诗的定型时间,首先应该讨论的就是五言律诗的定型时间。这是由六朝时期五言诗数量占优的历史影响而来的,初唐时期五言诗的数量仍然占优。五言律诗受“永明体”声律理论的促进和诗人群体的创作推动,定型于此时是历史的必然。
今天的研究者已经不满足于前人如胡应麟、胡震亨等著名的唐诗研究者的看法,只是笼而统之地说定型于初唐。那些观点已经不适应现时研究深入、精准的需要,因为初唐无论怎样分期也有九十年左右,跨越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中宗、睿宗等朝,将定型的时间仅仅划定在如此长的年代之中,实在是“宏观”得大而无当,只是粗疏的结论。唐诗格律是国粹之一,应该下力气把这一笔文化遗产整理清楚。其各体格律诗的定型时间都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结论才行。如果仅笼统地使用“初唐”这一概念面对世界,那实在是敷衍不了的失职。对学术研究而言,尽可能缩短而确定于某朝某时期是必须进行而且有条件进行的。对此研究者已经作了不少有益的考察,但还需更进一步。
有一首诗对讨论五言律诗的定型时间有突出的价值,那就是初唐诗人李的《次苏州》。
闻一多先生曾赞赏初唐诗人崔融的《吴中好风景》,认为“有可传价值”①。诗曰:
洛渚问吴潮,吴门想洛桥。夕烟杨柳岸,春水木兰桡。城邑南楼近,星辰北斗遥。无因生羽翼,高举托还飚。②
闻先生说:“竟不像一首律诗,简直是从《西洲曲》化出,极为生动,颇带歌谣风味,是从古诗到律诗过渡间的绝妙佳作。”③闻先生已经注意到了诗歌的韵律和格律特点。不过此诗并非崔融之作,有研究者已经作了考辨,说它的作者“不可能是初唐崔融,而极有可能是初唐李”④,不过作者并没有考察证明。
既然是如此优秀的一首诗,那是应该弄清作者及写作时间的,何况它还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首先考察作者及写作时间。最早载录此诗的文献是北宋时编纂的《文苑英华》,该书卷二百九十下署名的作者是李,题作《次苏州》。《全唐诗》卷九十二李下亦收录,文字有小异。《次苏州》既然不是崔融的作品,又无其他争议,仅从文献流传的形式和惯例看,也应是李之作。再就李人生经历、秉性性格与诗作的内容、表达的情感等考之,更能证明为李之作。
李(657-716),字尚真(《旧唐书》本传云“本名尚真”,误),十九岁举于州,高宗永隆二年(681)进士。其仕宦经历可划分为两个时期:前期在山西、浙江、陕西等地做县尉;后期以武则天长安二年(702)为界,此后均在朝中为官,先后做过监察御史、中书舍人、吏部侍郎、刑部尚书等。《唐会要》卷七十五载:“长安二年,则天令雍州长史薛季昶择寮吏堪为御史者。季昶以问录事参军卢齐卿。举长安县尉卢怀慎、季休光,万年县尉李、崔湜,咸阳县丞倪若水,盩厔县尉田崇璧,新丰县尉崔日用,后皆至大官。”⑤苏頲《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神道碑》(以下简称《李碑》)也有相同的记载⑥。他历仕高宗、武氏、中宗、睿宗、玄宗五朝,在诛二张、中宗复位、诛韦氏、诛太平公主等政变中没有受到牵连。《旧唐书》卷一○一《李传》称其“方雅有学识”、“铨叙平允,甚为当时所称”,可见其性情平和方正、政绩优良的特点。卒前几日,他还随玄宗皇帝到过新丰温泉,回京后作扈从诗十韵⑦,可以说一生都在写诗。其兄尚一、尚贞皆有文名,兄弟三人合集有《李氏花萼集》二十卷,成为诗坛佳话。他的文学才华很优秀,是当时著名文人。《大唐新语》卷之六《举贤》云:“(玄宗)他日谓(苏)頲曰:‘前朝有李峤、苏味道,时谓之苏、李,朕今有卿及李,亦不谢之。’”⑧《旧唐书》卷八十八《苏頲传》亦载此事。宋代文人庄绰还将历史上李、杜和苏、李并称的名人作诗吟唱,咏苏李的是:“居前曾是少陵师[,苏武、李陵],资历文章亦等夷[,苏味道、李峤]。思若泉涌名海内[,苏頲、李],从来苏李擅当时。”⑨
《次苏州》应作于武则天统治时期。从“洛渚”、“洛桥”等意象看,洛阳为当时的政治中心,事实上的首都,是诗人仕宦向往之地。从表意及抒情特征看,应是某年春季初次经过苏州时的作品。诗作于武则天统治的什么年代呢?李于长安二年(702)从万年尉调入中央为监察御史后,步步升迁,再也没有任京外之官。即使有前往江南苏州等地巡视、出差的可能,也与诗歌表达的情感内容不合,何况史籍并无他巡视、出差往彼处的记载,因此不可能作于长安二年以后。他早年任地方基层官吏的仕宦经历非常清楚。《李碑》云:“调补潞州壶关、婺州武义尉。”⑩潞州壶关在今山西境内;婺州治所即今浙江金华,武义在州治之南。其赴任从北方到武义,必经苏州。从上县壶关调往边远之地武义县,虽属平级移官,但颇同迁谪;县尉位卑,又远离京城,远离故土,行经苏州,还要向南,不禁产生薄宦羁旅之思,如杜审言“独怜京国人南窜,不似湘江水北流”一样触景生情,作而为诗,于是就有远望京华之“吴门想洛桥……星辰北斗遥……无因生羽翼,高举托还飙”等诗句。不过因其性情平和方正,所以抒情较为含蓄收敛。从诗歌的内容看,也应是早年之作,不可能是荣华富贵的晚年之作。根据诗题“次”看,是旅途中住宿于苏州;根据任武义县尉的仕宦特点及写诗的时令看,“次”苏州只可能是赴任前往之时,不可能是任期满之后北归途中所为。后者不仅与诗意不合,也与时令不合,任满北归不可能在春季(详后)。
李什么时间任武义县尉和写作此诗没有记载,却可以考知。武义县设置于天授二年(691),此为任官和写诗的时间上限。《元和郡县志》卷二十七云:“天授二年分永康县西界以为武义县。”(11)《唐会要》卷七十一《州县改置下》也有“武义县,天授二年置”的记载。《旧唐书》卷四十《地理志三》婺州下没有武义县,只是在叙述州的沿革时有“天授二年,又置武义县”一句,在后面属县“武成”下说:“天授二年,分永康县置武义县,又改为武成。”《新唐书》卷四十一《地理志五》婺州东阳郡下列武成县:“本武义,天授二年析永康置,更名,天祐中复曰武义。”两《唐书》的记载都让人觉得武义县很快就更改为武成县了,好像是同年发生之事。难怪后来的清嘉庆《武义县志》要用“寻改武成”,臧励龢《中国古代地名大辞典》要用“寻更名武成”的叙述,一个“寻”字更觉得是时间很短的变化。或许设置武义县后,武则天又很快改名,是同一年的事。无论怎样,任官和写诗都有天授二年的可能。进一步考察后发现,即使不作于这一年,也不会晚于长寿二年(693)。《李碑》说任武义县尉后:“秩满诣选,吏部侍郎苏味道,伟藏器而嗟韫椟也,特授蓝田尉。”(12)据《旧唐书》卷九十四《苏味道传》:“证圣元年(695),坐事出为集州刺史,俄召拜天官侍郎。圣历初,迁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天官侍郎就是吏部侍郎,管理官吏的考核、选派事宜。《资治通鉴》卷二○六《唐纪二十二·则天皇后圣历元年》(698)说:“(九月)以天官侍郎苏味道为凤阁侍郎、同平章事。”虽然九月才调离吏部,但这一年李已不可能在吏部见他了。《唐六典》卷二云:“凡选授之制,每岁孟冬,以三旬会其人:去王城五百里之内,集于上旬;千里之内,集于中旬;千里之外,集于下旬。”(13)李从武义县到京城,其地在千里之外,按规定十月下旬才去候选,这时苏味道已经调离吏部。也就是说,李受到苏味道的赏识,由他“特授蓝田尉”的时间下限,只可能是前一年的万岁通天二年(697)的冬十月。李是“秩满”结束任期,回吏部候选新官。初唐时期县尉的法定任期究竟多长,不知详情,但从“三年考绩”的古训看,至少应是三年。有研究者说当时县尉的任期是四年(14),结合很多文献看,应是正确的。《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下云:“有以劳考。”注曰:“谓内外六品已下,四考满,皆中中考者,因选,进一阶。”(15)“四考满”是“秩满”的最低年限,时间为四年。《唐会要》卷八十一说“凡入仕之后,迁代则以四考为限”,《新唐书》卷四十五《选举志下》也说“凡居官必四考”。《旧唐书》卷八十一《刘祥道传》载刘祥道于高宗显庆时主持吏部选官之事时上疏,认为“四考”的任期太短:“今之在任,四考即迁。”于官于民,都存在弊端,需改为“至八考满,然后听选”。后来虽未作改革,但可见“四考”是时间的底线。又《旧唐书》卷九十八《卢怀慎传》载有卢怀慎于中宗景龙年间上疏批评政治的内容:“臣窃见比来州牧、上佐及两畿县令,下车布政,罕终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最。”也是以“四考”为标准,可见“四考”是初唐时考核官吏的国家法规,而那些投机钻营者有在任上搞了一二年就因其他原因升迁的,则是不合法的现象。由此可知,合法的“秩满”必定以四年为限。笔记杂著也有相同的记载,张是初唐时人,其《朝野佥载》卷一路敬潜事可证:“怀州录事参军路敬潜遭綦连辉事,于新开推鞫,免死配流。后诉雪,授睦州遂安县令。前邑宰皆卒于官,潜欲不赴。其妻曰:‘君若合死,新开之难早已无身,今得县令,岂非命乎?’遂至州,去县水路数百里上,寝堂两间有三殡坑,皆埋旧县令,潜命坊夫填之。有枭鸣于屏风,又鸣于承尘上,并不以为事。每与妻对食,有鼠数十头,或黄或白,或青或黑,以杖驱之,则抱杖而叫。自余妖怪,不可具言。至四考满,一无所失,选授卫令,除卫州司马。人为郎中,位至中书舍人。”(16)因为在特异难堪的环境下他坚持到“四考满”,所以后来才升迁,说明“四考”才是合法的升迁。以四年为“秩满”计算,万岁通天二年(697)李回到京城候选,这是时间的下限,上推四年为赴任之时,就是长寿二年(693);如果以苏味道任吏部侍郎的始年算,上推四年,正是天授二年(691)。再以李任官的前后经历推算,也可说明问题。他任万年县尉之前为“特授”的蓝田县尉。所谓“特授”,就是破例,不再按常规“守选”待时,直接授予官职。而唐代“六品以下的官员考满后都要守选”(17)。任蓝田县尉后李“策高第”,即参加制科考试成绩突出,直接又升为地位重要的万年县尉。以长安二年(702)为万年尉的始任年算,上推四年,为圣历元年(698)任蓝田尉,万岁通天二年(697)到吏部候选;再上推四年,就是赴任武义尉之年,为长寿二年(693)。如果始任万年尉早于长安二年,那么始任武义尉的年代就会早于长寿二年。李于高宗永隆二年(681)考中进士之后,按惯例有三年的待选期,因此任壶关尉最早应在中宗嗣圣元年(684),任满则为武则天垂拱三年(687)。此时他没有“特授”和“策高第”等特殊经历,应遵守“守选”之制度。按“守选”的最低年限三年再任新官算,任武义尉的始年是天授二年;按“守选”五年算,则是长寿二年始任武义尉。不是赤、畿等县的县尉,官品和地位都低下,没有任何理由不服从吏部的守选和考满规定。李任蓝田尉之前都是上县尉,为“从九品上”(18),典型的卑官,都应考满和守选,时间较为确定,这为推算的结果增加了可靠性。这样,无论是考证还是推算,李赴任和写诗都应该在天授二年至长寿二年的三年时间之内。此诗写于春季,也符合冬天选官,开年赴任的制度。李由北向南,春季途径苏州,时令正合。因此,《次苏州》一诗作于武周朝天授二年(691)至长寿二年(693)这三年之中的某一年春季是确定无疑的,可以肯定为武周朝前期所作。
《次苏州》是一首五言律诗,除了闻一多先生所赞赏的艺术特色之外,它还提供了初唐诗歌声律研究的价值,因为它是一首完全合律的诗,而这一首完全合律的诗还有其他关联,可以讨论这一诗体定型的时间问题。
近年来,很多研究者运用定量分析方法,精心作统计比较,仔细计算初唐诗歌合律的百分比,以寻找科学立论的论据,但由于各自的分析统计标准和侧重点不统一,因此对五言律诗定型的时间至今仍无定论,观点分歧还较大。概括地说,影响大的主要有三派:一是定在武则天朝,赵昌平引王运熙的观点为其代表:“唐初古律混杂,至武后时五律大体成熟。”(19)二是更收缩时段的说法,定在武周朝后期,陈铁民、杜晓勤的观点为其代表。陈先生说:“律体估计在武则天朝后期已基本定型。”(20)杜君云:“元兢虽然在高宗朝前期就已提出了‘换头’术,却并没有马上被时人所认可、采用,对当时新体诗的声律也没有立即发生影响。直到近三十年后,上官昭容重振祖风,‘换头’术才得以和‘上官体’一起大行于时,遂导致武周朝后期粘式律数量的激增,同时也促使五言律体最后定型。”(21)三是定在高宗朝后期,香港学者邝健行主其说。邝先生认为元兢在高宗朝后期已经提出了“换头”规则,等于说五言律调已经完成了,并以此质疑沈佺期、宋之问为律体定型代表人物的传统旧说(22)。后来在《吴体与齐梁体》一文中,邝先生仍坚持其看法:“律调的确立在初唐高宗朝晚期,大约经过一段时期,到了玄宗开元年间,便普遍为人知悉和接受。”(23)
讨论唐代的格律诗诗体定型的时间,前提条件是声律理论著作和诗体规则的传播和颁布之后,也就是有了元兢的《诗髓脑》和崔融的《唐朝新定诗体》等的影响之后。元兢的著作传播的时间要早一些,据现有的材料可知他是高宗时人。《文镜秘府论》引用他的《古今诗人秀句序》,据其自述,高宗龙朔元年(661)曾为周王府参军(24)。《旧唐书》卷一九○上《文苑传上·元思敬》有“总章中为协律郎”一语,是其仕宦履历最晚的记录。总章的年号共有三年,“总章中”可推为总章二年(669),因此《诗髓6脑》有可能作于龙朔至总章一段时期。“换头”规则对律体诗歌定型影响的时间上限不能上推。律体定型的年代不能超越这一时限,即高宗朝前期。从诗歌创作的实践看,此前也没有诗人群体遵守“换头”规则的情形。崔融代表国家颁布的条例要晚一些,有人认为发表于高宗永隆二年(681)以后(25),即高宗朝后期。上述三派代表人物的意见符合这一时限前提,从逻辑上讲,都有正确的可能,即使有分歧也比定型于初唐的旧说前进了一大步,是值得重视的研究成果。
诗体定型,关键要看诗人是否群体共同遵守固定的诗歌格式写作,并且还只能以现存的诗作检验符合格律的情况。由于诗人作品很多没有流传下来,因此增加了考察的难度,要求得为学术界所接受的定论,还须认真深入研究。不过研究者所惯用的看诗人群体之作“全部合律”、“通体合律”的标准,所谓百分之百的标准似乎应作修订:诗人群体不是同时代的全体诗人,也不是同体的全部诗作。换句话说,已经出现诗人群体的诗作完全符合格律的情形,即使还存在同时代其他诗人的作品不符合格律的现象,也可以判定这种诗体已经定型(26)。譬如以七律为例,胡震亨认为“自景龙始创七律”的说法(27),经赵昌平的力作考论,得出结论说:“七律的形成史可以大体归纳为以下过程。从梁陈间的庾信开始至初唐高宗时期为滥觞酝酿时期,这一阶段将近一个半世纪。武周时期,为七律的颖脱而未成熟时期,这一阶段约二十年时间。中宗时期由颖脱而成熟,景龙年间是确立时期,这一阶段共六年余,而最终确立,仅景龙二年至四年约二年时间。”(28)既有具体的统计数据分析,又有宏观的把握概括,很有说服力。唯有武则天久视元年(700)君臣赓和之“石淙诗”,似乎还有可说之处,此时似乎可以视为七律已经定型的标志。18人的诗作已有5人全诗合律,还有多人只是小有不合,这两类诗作所占百分比已经很高,接近三分之二,说是“群体合律”似乎没有问题。全诗合律的5人可视为诗人群体,他们定有七律的固定格式遵循,否则不可能出现这样多的巧合,既然有固定格式为他们所遵循,就可以视七律诗体已经定型。另外,沈佺期作于万岁通天元年(696)的《古意呈乔补阙知之》,有学者还认为是垂拱二年(686)的作品(29)。此诗全合格律,可为七律定型年代早于景龙年间一佐证。还有崔融的《从军行》七言排律已全合格律,此诗作年不会晚于天授二年(691)(30)。如此复杂的诗体已经合律,更可作为七言律体定型年代的论据。有这些证据支撑,以“群体”而论,“石淙”七律为定型年代是说得过去的。讨论五言律诗,亦可以此类推。
如果孤立地看李《次苏州》一诗,即使完全合律,也没有突出的价值,但如果将他所作的41首完全合律的诗,涉及五绝、七绝、五排、五律、七律五类诗体的作品作一个整体把握,那就可以思考为什么他的诗歌都合律,是不是从一开始写作就有合律的诗歌格式遵循等问题,这时《次苏州》一诗就不再孤立,而是有了突出的研究价值了。李的41首格律诗,写作时间前后跨越了初、盛唐二十多年。这么长的时间里他都写合律的诗,说明什么问题,没有固定的格律作为写作指导,即使偏爱也不会如此。将41首诗历时地看,《次苏州》就是写得最早的作品,由此可以证明写作此诗之前已经有了诗歌如何合律的固定格式。李的人生经历有值得注意之点。《李碑》云:“十一从学,极奥研幾;十二属词,含商咀徵。中书令薛元超谓人曰:‘此子必负海内重名。’十九郡举茂才策第,考功郎刘思立一见又如之……所著文集成六十卷。五言之妙,一变乎时,流便清婉,经纶密致,犹乐箫韶,工黼黻也。”(31)
他“属词”时“含商咀徵”意味着什么?元兢曾明确指出“宫商为平声,徵为上声”,卢盛江据潘重规观点,也认为“元兢说继承了李概说”,又引日僧《悉昙藏》卷二“宫商为平,以徵为上,以羽为去,以角为入”作证(32)。可见这里的“商”和“徵”就是声律中平和仄的别称,至少初唐时是这样认识的。李少年时就在钻研这些东西。另外,李十二岁时正是元兢“换头”理论问世之时,或许只是发生学的巧合,但巧合在此时却有意义。元兢的理论直接影响了他钻研声律平仄,并用于写作,于是苏颋特别评价他的五言诗“经纶密致”,并用织工刺绣细密的、图案对称的花纹作比,这个比喻与格律诗的平仄粘对的对称变化有相似的关联。由此而言,李是最早写完全合律的五言律诗作者之一,是最早将写作实践与声律理论结合的诗人之一。薛元超和刘思立赏识他,也很可能有这方面的原因。薛元超本人擅长文学,还推荐了很多有文学才华的人为宫廷学士,杨炯、崔融就名列其中。崔融所写的《大唐故中书令赠光禄大夫秦州都督薛公墓志铭》说:“公状荐才宜文武者二千余人。”(33)刘思立也是一个擅长文学的官员,其子刘宪亦为初唐著名诗人。李永隆二年(681)中进士,主考官就是刘思立。最重要的是从这一年开始,进士考试诗赋成为定制。讨论诗歌声律,这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年代。《唐会要》卷七十五载:“(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令试策。”(34)同书卷七十六又载:“调露二年四月,刘思立除考功员外郎。先时,进士但试策而已。思立以其庸浅,奏请帖经,及试杂文,自后因以为例程。”(35)《全唐文》卷十三载有高宗皇帝《严考试明经进士诏》,内容大致相同(36)。中唐前期的学者封演《封氏闻见记》卷三也有记载:“开耀元年,员外郎刘思立以进士惟试时务策,恐伤肤浅,请加试杂文两道,并帖小经。”(37)《旧唐书》卷一九○中《文苑传中·刘宪传》也说“进士试杂文,自思立始也”。这里的“杂文”,就是指诗赋韵文。可能最早解释杂文的内涵是什么的也是封演,他说:“旧例:试杂文者,一诗一赋,或兼试颂论,而题目多为隐僻。”(38)进士考试诗赋成为制度,评判诗赋的优劣,其内容和形式应该都有标准,崔融的《唐朝新定诗体》很可能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这与李少年以后的经历密切相关,写诗初始就有条件完全合律;再因其写作的偏好,交游与仕进的需要,就按诗体规则一直写了下去,从而形成习惯,全部作品都合律。《次苏州》或许不是李写作年代最早的格律诗,但此诗可以成为五律已经定型的年代论据。就李的诗作全部符合声律规则看,最早之作与后来之作形成了线性的因果逻辑关系,最早的作品决定了后来作品的声律规则走向,因此最早的作品有着不同寻常的年代学价值。
如果再将这首诗放进彼时的群体写作五言律体的背景下考察,尤其是当时声律理论影响下的背景考察,发现彼时的诗作已呈现群体合律的趋势,那么这首诗就更非孤立无意义了。
杜审言写作于天授二年(691)的《和李大夫嗣真奉使存抚河东》,是一首长达40韵80句的五言排律,已完全符合粘式律,即“换头”规则,可以视为完全符合格律的诗作。《唐会要》卷七十七记载了李嗣真出使的时间和诗人写送行诗的情况:“天授二年,发十道存抚使,以右肃政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等为之。阁朝有诗送之。名曰《存抚集》,十卷,行于世。杜审言、崔融、苏味道等诗尤著焉。”(39)《南部新书》也专记此事(40)。杜审言还有写于高宗仪凤四年(679)的《赠苏味道》八韵五言长排,已经全合粘式律。《旧唐书》卷六《则天皇后纪》载,垂拱四年(688)“夏四月,魏王武承嗣伪造瑞石,文云:‘圣母临人,永昌帝业。’令雍州人唐同泰表称获之洛水。皇太后大悦,号其石为‘宝图’,擢授同泰游击将军。五月,皇太后加尊号曰圣母神皇。秋七月,大赦天下。改‘宝图’曰‘天授圣图’,封洛水神为显圣,加位特进,并立庙。……十二月己酉,神皇拜洛水,受‘天授圣图’,是日还宫。”
封演的《封氏闻见记》卷四亦记载此事(41)。《全唐诗》卷六十一有李峤《奉和拜洛应制》,下注云:“拜洛,一作‘受图温洛’。”《全唐诗》卷六十五载有苏味道《奉和受图温洛应制》。可见有朝臣多人应制奉和,这是一次群体创作。今存的李、苏两诗为同题同时之作,即作于垂拱四年(688)十二月武则天举行拜洛活动之时。两诗均为5韵五言长排,均完全合律,亦非偶然。崔融的《哭蒋詹事俨》为20韵五言长排,作于垂拱三年(687),也全合粘式律。《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传上·蒋俨传》云:“文明中,封义兴县子,历右卫大将军、太子詹事,以年老致仕。垂拱三年卒于家,年七十八。”李峤120首咏物诗,葛晓音称为“标准的五律体”,并论述说:“事实上陈子昂出川时,杜审言游宦时,都已能写规范的五律,李峤‘百咏’更是一组大型的五律组诗。从诗中‘大周天阙路,今日海神朝’(《雪》)、‘方知美周政,抗旆赋车攻’(《旌》)等句可知其写作年代,必定在武周,至少是与沈、宋同时的。现既知它实际上也是一种‘How to’类的做法示范,那么可以视为继元兢之后表明律诗已经完成的一个重要标志。”(42)这里虽然也论述了五律定型的年代问题,虽然管还笼统地说是武周时期,但更有意义的是提到了陈子昂。陈子昂出川时是在高宗朝后期,那时他已经能写“规范的五律”,如《度荆门望楚》、《晚次乐乡县》等。其意义为僻远的西蜀已经受到了“换头”规则声律理论的影响,完全合律的五言律诗的写作已经不限于京城学士们的小圈子了,这与李写《次苏州》时也非京城学士联系起来看,从而可以思考这一问题。骆宾王《夕次旧吴》是一首12韵五言长排,完全符合粘式律规则。陈熙晋注云:“案此诗当为临海亡命后所作。”(43)陈氏对诗句意义有详细的疏解,言之成理。骆宾王“亡命”于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其诗歌声律规则的学习和掌握应在此前,不晚于高宗朝后期。将其早期作品作一比较,则大多不合粘式律规则,如《早发诸暨》、《晚泊江镇》等长律。可见他是后来才受到诗歌声律理论影响的,尤其是到了京畿之后,写作才发生了变化。曾为崇文馆学士的杨炯(应卒于693年),《全唐诗》卷五十存其14首五言律诗,都符合粘式律规则。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不可能14首诗都符合格律只是巧合。他还有长达25韵的《和刘长史答十九兄》五言长排,完全合律。可证彼时已经有五言律体的固定声律格式为其遵循。即使卒于上元三年(676)的王勃,也完全可能受到元兢“换头”理论规则的影响,从而写出了不少完全合律的五言律体诗。
这么多合律的数据,都有比较统一的时间,诗人又涉及了京城内外的范围,视为“群体”在固定的诗体格式下的写作行为,应该是不成问题的。由此可以看出五言律诗的定型时间比较集中在高宗朝后期至武周朝前期一段,将这一时段视为这一诗体的定型年代是完全可以的。由此可知,定型于武周时期的论断过于笼统和保守,而定型于武周朝后期的说法则与诗歌合律的历史不符。
注释:
①③郑临川笔录:《闻一多先生说唐诗》,闻一多:《唐诗杂论·附录二》,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42页。
②按:此诗末句“高举托还飚”,《全唐诗》作“轻举托还飚”。
④过文英:《崔融作品考辨》,《文献》2006年第2期。
⑤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357页。
⑥苏頲:《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神道碑》,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09-2610页。
⑦苏颋:《故刑部尚书中山李公诗法记》,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五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593页。
⑧刘肃撰,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98页。
⑨庄绰撰,萧鲁阳点校:《鸡肋编》,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5页。
⑩苏頲:《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神道碑》,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09页。
(11)李吉甫:《元和郡县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1987年,第446-468页。
(12)苏頲:《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神道碑》,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09页。
(13)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页。
(14)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05页。
(15)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2页。
(16)张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5页。
(17)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30页。
(18)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52页。
(19)赵昌平:《开元十五年前后》,《赵昌平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9页。
(20)陈铁民:《论律诗定型于初唐诸学士》,《文学遗产》2000年第1期。
(21)杜晓勤:《齐梁诗歌向盛唐诗歌的嬗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7页。
(22)邝健行:《初唐五言律体律调完成过程之考察》,《唐代文学研究》第三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15-516页。
(23)邝健行:《吴体与齐梁体》,《唐代文学研究》第五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00页。
(24)[日]遍照金刚:《文镜秘府论》,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第164页。
(25)傅璇琮主编:《唐五代文学编年史·初盛唐卷》,沈阳:辽海出版社,1998年,第274页。
(26)龚祖培:《七律的定型者究竟是谁》,《中州学刊》2009年第5期。
(27)胡震亨:《唐音癸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93页。
(28)赵昌平:《初唐七律的成熟及其风格溯源》,《赵昌平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7页。
(29)陶敏、易淑琼:《沈佺期宋之问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19页。
(30)龚祖培:《格律诗形成新探》,《文学评论丛刊》第12卷第1期,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
(31)苏颋:《唐紫微侍郎赠黄门监李神道碑》,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09-2611页。
(32)卢盛江:《文镜秘府论汇校汇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56-158、338页。
(33)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79页。
(34)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375-1376页。
(35)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379页。
(36)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1页。
(37)赵贞信:《封氏闻见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6页。
(38)赵贞信:《封氏闻见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7页。
(39)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414页。
(40)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2页。
(41)赵贞信:《封氏闻见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6页。
(42)葛晓音:《创作范式的提倡和初盛唐诗的普及——从〈李峤百咏〉谈起》,《文学遗产》1995年第6期。
(43)陈熙晋:《骆临海集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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