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有物,文物有文——与张仕君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物论文,同志论文,档案论文,张仕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张仕君同志在《档案学研究》2004年第1期发表了题为“档案在文 文物在物——论‘实物档案’应该否定”的论文,提出了根据“文”的意义与“物”的意义的重要程度来区分档案与文物的思想。笔者认为,档案与文物虽然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但不能简单、绝对地将它们区分开来。档案与文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文物是一个历史文化层面的概念,而档案是一个信息记录层面的概念,但共同具有的历史性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下面通过比较档案与文物的定义来分析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一、档案的定义
早期的档案定义以“文件”作为属概念,文件是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记录方式和手段。后来的档案定义,用“历史记录”、“原始记录”或“信息”作为文件的属概念,强调档案的记录性或信息属性。
20世纪30-40年代,大多数的档案学者均认为“档案”是指办理完毕为备查而保管的文书,其内涵比较窄。如殷钟麒在《中国档案管理新论》中对档案下的定义是“一机关中文书处理手续完毕后,集合收发文件及有关之附件,汇案编制,分别门类,庋藏箱橱,备长期参考之卷册也。”这种观点为60年代初期的档案学者所继承,如陈兆祦在其主编的《档案管理学》中给档案下的定义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个人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归档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包括技术图纸、影片、照片、录音带等)。”① 在这一定义中,作者特别强调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国外的档案定义也是以文件作为属概念的,例如谢伦伯格在《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中给档案下的定义:“经过鉴定值得永久保存以供查考和研究之用,业已藏入或者业已选出准备藏入某一档案机构的任何公私机构的文件。”②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对档案本质属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入,逐渐认识到档案是一种原始记录,进而强调到档案的信息属性,并以“原始记录”、“历史记录”、“信息”作为档案的属概念。如吴宝康、和宝荣主编的《档案学概论》这么定义档案:“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档案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冯惠玲、张辑哲主编的《档案学概论》给出的定义是:“档案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清晰、确定的原始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④
二、文物的定义
“文物”,原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今天所谓的传世文物,古代一般称为“古器”、“古物”,其核心在于“古”。如国民党统治期间,1928年内政部公告《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其中“古物”包括“碑碣”、“金石”、“陶器”、“植物”、“文玩”、“武器”、“服饰”、“雕刻”、“礼器”、“杂物”等具有历史意义的古代物品。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规定“本法所称古物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四十年代以后,人们把古代遗存统称为文物。《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反革命的历史罪证。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李晓东在《中国文物学概论》中给文物下的定义是“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⑥
在国外,文物称为“Cultural Heritage”,即文化遗产或文化财产。尽管名称略有不同,但从定义来看,某一物成为文物的核心要件是相同的,即它们必须具有“古”的特点,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例如,埃及规定:“凡史前、历史上各时代直至一百年前的与各种文化、艺术、科学、文学和宗教有关的一切具有考古价值或历史意义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属文物。这些文物都是在埃及领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各种文明的标志。人类遗骸和同时期的生物遗骸也属文物。”希腊的法律规定“古物”包括“所有的建筑物、雕塑品、书画、刻印艺术及其他一切艺术品,如各类大建筑物和建筑性古迹,建筑物的雕刻、地基、排水沟、道路、城墙、墓葬、石器、雕像、浅浮雕、人物塑像、铭文、图片、马赛克、艺术品、陶器、武器、装饰品以及其他任何材料做的一切制品,包括宝石和钱币。”西班牙规定:“西班牙历史遗产由具有艺术性、历史性、人种学、古生物学、科学和技术价值的可移动财产和不可移动财产组成。西班牙历史遗产还包括历史文献、书目性遗产、考古遗址遗迹以及具有艺术、历史或人种学价值的天然遗址、园林等。”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有形文化财产”是指“建筑物、图片、雕塑品、实用美术品、手迹、经典著作、古文献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历史、艺术价值的文化产品。”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所规定的文化遗产中的“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⑦
三、档案与文物的区别与联系
从以上的定义分析来看,档案与文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档案侧重于文件、历史记录、原始记录的层面,强调其信息属性;文物侧重于历史文化层面,强调其历史和文化意义。而李仕君同志所提出以“文”和“物”的重要程度来区分档案与文物是值得商榷的。
档案不仅仅有“文”(信息),“文”(信息)与承载它的载体(“物”)是密不可分的。强调档案的信息属性时,不能忽视其载体(“物”)的作用。首先,档案信息与载体密不可分,传统档案以金石、简牍、缣帛、纸张、胶片为载体,数字档案以磁盘、磁带、光盘为载体,没有哪一种档案的信息能脱离载体而存在。其次,档案载体本身也是一种信息。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家麦克卢汉就提出过著名的“媒介即信息”的论断,他提醒我们,人类社会受到媒介的影响甚至远远大于受载体所记录的信息内容的影响。桑毓域在《档案信息浅论》中也提出“载体信息”是档案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第一载体信息从宏观上折射历史,具有客观性,对历史具有间接性和客观性的反映。”⑧ 因此,档案不能仅仅强调“文”,还必须强调其载体——“物”的特点。
文物也不仅仅是物,只有包含“文”的特点的“物”才是文物。“文”在这里有两层意思:首先,它必须是历史的,即它是一种“古物”。在古代社会,受祖先崇拜意识的驱使,人们往往将祖先遗留下来的一切物件均作为“宝”物而珍藏之,这也是文物在以前称为“古物”的主要原因。对于现代社会的人来说,主要是希望通过古物来了解人类的历史。第二,它必须具有艺术、科学、文化价值。也就是说这些物必须是“文化”意义上的产物。什么是文化?文化即人化,它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总和以及人类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以人化的形式的特殊活动,而文物则正是在这些活动中形成的物化产品。“文”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除了各种“实物”形式之外,相当一部分文物的“文”是用文字、图像等信息记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例如各种铭文、石刻、艺术作品等。因此,离开了“文”,单纯的物不是文物,仅仅强调“物”而忽略“文”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尽管档案与文物是不同层面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却十分紧密。首先,它们的定义表述中有共同的关键词——历史。档案是历史记录,文物是古物,即它们都是历史留下的东西。只不过档案、文物各自的历史有长有短。档案形成的历史较短,只要文件处理完毕,经过归档整理就成为档案,可以说人们的社会活动一经结束,档案就已形成。而文物的历史相对较长,我国的革命文物的“历史”一般为几十年,历史文物的“历史”相对长一些,国外对文物“历史”的规定一般为100年。其次,文物是一种历史遗存物,档案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如果它的历史达到了文物的历史年限,那么这时的档案也具有文物的价值,它也属于文物。因此各国的文物定义中一般都包括一些古代档案,如铭文、图片、文献资料、手迹等等在内。如果规定文物的历史为N年,则档案与文物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安德鲁也坚持过去的档案就是文物的观点,他说:“对过去文物的关心,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最好尺度。而这类文物中在价值和重要性方面都居于首位的就该说是档案了,其中包括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⑨ 档案鉴定时采用“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档案具有文物收藏意义。各国为此而制定的各种禁毁年限,也基本上与各国规定的文物的年限差不多。例如美国和意大利设定的禁毁年限为1861年,法国为1830年。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现代档案的历史达到文物的年限时,它们也会转变为文物。因此,霍振礼同志提出的“将来的档案室,可能既是档案室,又是文物室,将来的档案馆,可能既是档案馆,又是文物馆”⑩ 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强调档案与文物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加强档案部门和文物部门之间的合作,而不是竞争。档案与文物都是国家和社会的财富,而不是私有物品,对于那些既属于档案,又属于文物的东西,只要有利于提供利用,有利于保护,无论是保管在档案馆还是博物馆,都是可以接受的。其次,档案保护工作和文物保护工作在很多原理上都是相同的,例如档案修复强调维护原貌,文物修复强调“整旧如旧”。因此,在许多领域这两个部门都可以互相借鉴,提高工作水平,共同为保护社会记忆、延续人类文明做出贡献。
注释:
①陈兆祦.档案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1页
②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M].档案出版社1983年,第22页
③吴宝康.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2页
④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页
⑤辞海.1980年版,第1534页
⑥李晓东.中国文物学概论[M].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⑦http://whc.unesco.org/world_he.htm
⑧桑毓域.档案信息浅论[J].档案与建设,1998(7)
⑨[美]谢伦伯格著,黄坤坊等译.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M],第14页
⑩霍振礼.实物档案的崛起与档案定义的表述[J].档案学通讯,1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