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巴县论文,清末论文,权势论文,乡村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二(1901年9月14日),作为新政的举措之一,清政府下诏办学,谕令“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96:176)。苦于办学经费不足,清政府实施了“庙产兴学”的政策。①但此时,科举尚未停废,地方士人多持观望态度,新式学堂办理成效不佳。这一政策也没有引起多大的反应。科举停办后,民间开始大规模地兴办新式学堂,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开始出现。以巴县为例,1902-1904年三年间,仅办成官立学堂15所(《巴县档案》,6-6-6391)。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宣布废停科举,城乡社会各类官立、公立、私立学堂才“蔚若云兴”(向楚主编,1939:卷七“学校”,页二十二上)。
“庙产兴学”政策无疑大大改变了城乡社会四民的生活状态(罗志田,1999:161),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也因办学经费问题而发生了某种改变(郝锦花,2002)。一些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城乡社会办理学堂所需经费来源的复杂性(比如,樊德雯,2006),但均还没有能够进入到乡村社会内部来分析“庙产兴学”过程中围绕着“庙产”的控制问题在学董与庙会首事之间发生的诸多矛盾,进而言之,就是地方权势因“庙产兴学”而逐渐发生的转移。
本文将以藏于四川省档案馆的《巴县档案》为主要分析材料,选取巴县为研究的具体区域,对清末巴县“庙产兴学”的过程进行实态研究,揭示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伴随着近代新式学堂的兴起,乡村社会权势集团对此一政策的把握、利用,以及由此而展现出的不同态度及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并借此对清末新政以后,地方社会的权势演变过程作一粗浅的考察。我们将发现,近代国家进入乡村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乡村社会传统矛盾的延续过程。换言之,围绕着新式学堂所产生的各类矛盾兼具“现代性”与“传统性”。
二、民间祠庙的构成及其管理体制
“庙产兴学”政策之所以对乡村社会造成重大的冲击,以致与此相关的诉讼不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它逐步改变了乡村社会原有的公产管理体制,亦可说,它改变了地方公产的既有分配方式。而这些地方公产过去多由地方士绅管理,其用途也大致固定,现在要转用来办理新式学堂,纠纷当然随之不断。
以巴县为代表的四川农村各场②镇都有一定的公共财产,用来支付各类临时摊派及地方公益活动的费用,“川省风俗,一乡一里同社之人,常有公置田产生息,以为□□(不时)之需”(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1996:216)。这些公置田产主要归各场镇会馆、寺庙、道观、善堂及各神明会、同业会所有,也包括斗息③、红庄④等地方性的经常收入。巴县地方公产,特别是庙产、会产,经过一两百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日常经管大都由庙首或会首主持。
庙产/会产在设立之初,一般都制定了相应的章程,来规范它们的日常运作。本文下面将从章程的内容出发,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对庙首/会首在庙产管理中的权限作一简单的分析。
巴县节里四甲迎龙场南华胜会,由张姓广东籍移民于嘉庆年间捐资创设,并拟定章程数条(《巴县档案》,6-6-6406)。兹引如下(序号为引者所加)。
计开章程七条:
一 议首事务签会内殷实二人管理,三年一轮,以上保下,无得滥签;
二 议每年祀典之期,首事凭众报销零星总帐,务须批明存囗并张榜示,免会内疑议;
三 议会内所有置街放佃租及押银均有定制,永远不得增减;
四 议会内街房招换佃户以及办会一切,均由首事主持,倘会内阻滞,指名禀究;
五 议祀典之期,执牌赴席,务要捐主滴(嫡)派子孙,只许一人入坐,无牌者不得冒名顶替;
六 议凡祀典之期,务具衣冠,以昭诚敬;
七 议佃租各钱,除祀典培修及整配街房支付外,余则掌放生息,或兴义学以教贫乏,或设宣讲以化愚顽,会内人不得异议,别生枝节。
上述七条,大体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会员、会首的身份及其权利。会员资格从章程来看,是世袭继承的,不能假冒滥充。施坚雅在研究川西金堂县高店子的庙会时发现,该镇的庙会由一个董事会组织,董事会成员由店铺老板中的头面人物和地主上层人物中最有权力的成员担任(施坚雅,1998:48)。但是,实际上,这些董事会成员的承充具有一定的机制,并不完全由头面人物或上层人物充任。某些人之所以能够承充,更多的原因在于他们继承了其祖辈遗留下来的会员身份。如嘉庆年间,巴县正里四甲兴隆场吴宝清的祖辈捐资银三百二十两,发起成立文昌宫皇经会,后来该场齐、蓝、陈、李四姓也分别捐资入会,从此以后,该会首事由此五姓之后裔承充,会内事务也由五姓成员来管理(《巴县档案》,6-6-85-24)。
规定此条的原因在于这些会产都由会员的先辈捐置,理应由其直系后代来分享每年的租息收入。但由于日久人杂,这些会产很多逐渐地变为了地方公产,一些非嫡系亲属也想通过蒙混入会,取得会员资格而达到占有会产的目的,而这是后来引发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具有家族性质的祠堂的田产管理上。巴县跳石场禹王庙,由该场曾、赵两姓于康熙年间创修,庙成之后,招僧焚献,而庙宇的日常管理一直都由两姓后裔负责。虽然在同治十二年(1873),曾、赵两姓因“管理挟嫌构讼”,县令裁断,选场内其他公正的绅士担任该祠庙的庙首,但庙首的选择权还是掌握在曾、赵二姓之手(《巴县档案》,6-5-332-2)。
在会首的承充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会首必须具有会员身份,非本会之人不能冒认会首。其次,会首是从会员中择“殷实”之户充任,实行“以上保下”的原则,即由上轮会首保举下轮会首。实行此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人滥充会首,影响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容易在会内出现一批利益集团,互为援手,把持会务,将其他会员排斥在外。这也是兴讼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关会首的职责方面。上列章程有关会首的职责有三条,即二、四、七条。可以看到,会内大小事物,如筹办庆典、放佃招租均由会首来负责。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同治七年(1868),智里四甲冷水场禹庙首事监生陈西山等人向县令禀告说,场内有部分民众把庙宇当作堆放木料杂件的地方,“自走廊递积而上,填塞几满”,同时一些乞丐、游民也把该庙当作临时住所,每天都在此聚集。因此,陈西山等人草拟庙规数条,加强对庙宇的管理(《巴县档案》,6-5-359)。
更为重要的是,充当庙首/会首还能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上引章程第七条指出,会产的佃租收入,除了一些必要的开支外,有相当部分拿来兴办义学等公益事业,这些会产的日常经理则由会首来负责。这也可以通过实例来分析。
巴县节里九甲石龙场有一古刹禹王庙,因年久失修,庙宇神像在嘉庆初年时已朽坏不堪,经县令批准后“募化捐资”。嘉庆四年(1799),天旱,农作物普遍歉收,值年庙首将募捐来的银两都拿去放贷生息,庙宇翻修一事直到嘉庆二十二年(1817)才动工。这笔数目不小的会银,据嘉庆二十二年时的庙首李如山、许荣山称,自嘉庆四年以来,一直都由他们庙首掌握着,经过不断地放贷生息,会银比最初多出了很多(《巴县档案》,6-2-189)。从该故事的上下文来看,可能是会银有翻修庙宇这样的用途,该庙的会银还没有被庙首挪用。但更多的庙宇、神明会、同业会,庙款/会款的开销主要用于祭祀、兴学等社区公共或公益性活动,对庙款/会款的具体流向的管理并不是十分严格。这就给庙首/会首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巴县兴隆场文昌会于嘉庆年间成立后,先后买得田产多处,至道光十七年,每年约有租谷四十余石的收入。由于吴姓捐款最多,文昌会会首一直由吴姓充当,逐渐地,便发生了会首侵吞会款的事情。光绪七年,该场举人蓝铭钟提出告状称,会首吴云山多年来一直“浮冒会钱”,要求他辞职。后经重庆知府庆善裁决,吴云山贪污会款属实,此后不得再充任会首一职(《巴县档案》,6-6-6085)。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巴县地方社会中的各类庙产/会产的管理具有排他性,非会内成员不能参加日常的祭祀等礼仪活动,更不能参与庙产/会产的管理。同时,庙首/会首通过参与庙产/会产的管理,不仅有助于增加他们在社区中的“话语权”,同时也可能给他们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而这就为后来学董与庙首之间的矛盾埋下了伏笔。
三、学董之身份、职责
1901-1904年,由于学堂办理的数量不多,巴县的新式学堂办理工作主要由各城镇的里正、监正来兼任,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龙凤场、虎溪场新式学堂的办理就由里正龚秉枢、冯渐逵分别兼任。可能是数量少的缘故,两位里正都具有举人身份(《巴县档案》,6-6-5951)。1905年,当政府宣布停废科举,巴县兴办新式学堂也进入高潮,当年就创办了129所。由此,学董走上了历史的前台。
学董,即学堂董事之简称,实为科举停废后,乡村社会办理学堂、提拨庙产的执行人员,⑤“由各区公举公正廉明熟悉学务士绅,呈明地方官长核准后给札委充”(湖南武陵县《劝学所规定各区简章》,《申报》1905年5月26日)。
学董的承充有一定的程序可循,光绪三十二年(1906),巴县县令霍勤炜在颁给虎溪场学董张向晨的委任状(《巴县档案》,6-6-5964-34)中称:
县正堂兼学堂总理霍全衔为札委事,照得兴学育才为当今要政,虎溪场学堂总理前委冯秉钧承充。兹秉钧考入省城法政学堂,所遗学董,查得张向晨,堪胜此任。合行札委。为此,札仰张向晨遵照,即便接充该场学董,所有兴学一切事宜,务即遵章办理,不得稍有更易。该学董须知学务关系重大,万不可稍涉推诿,致□□□(干重究)。特札。
右札虎溪场学董 张向晨
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礼房呈 十三日发
这份委任状至少提供了两方面的信息。一、学董的任免。从此份文书来看,冯秉钧、张向晨充任虎溪场学董,均由巴县县令委任,而不是由地方公举选出。二、学董之责。该份委任状表明,学董是以国家的兴学章程为准则,办理各场之学务。下文对此有详述。
这些负责办理乡村学堂事务的学董大多具有科举功名。下面对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直里八甲虎溪场几位学董的身份、职业及承充理由进行粗浅的勾勒,以期对学董的身份及其在场中办学的过程有更加清晰的了解(表1)。该场共有两名学董承办本场学务之事。
从表1我们可以对新式学堂办理过程中学董的身份有一定的了解,这些学董应该都具有生员的身份(因资料缺失,田见龙、张向晨、罗沛甘等人的身份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为生员)。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场镇也是一样,如白市驿学董彭庶续是贡生(《巴县档案》,6-6-6120-6),后面将要谈到的麻柳场学董田翰卿为监生。
至于学董的职责,时人将其概括为三要事,即察学龄、择校地、筹学费。《奏拟劝学所章程》之“推广学务条”对其职责进行了规定,该条共分五部分,有关学堂董事的如下:
二、兴学。计算学龄儿童之数,须立若干初等小学。计各村人家远近,学堂须立于适中之地。查明某地不在祀典之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定明某地学童须入某学堂。筹划某地学堂屋宇多寡,可容若干人,为定分班之数。颁行课程。延聘教员,选用司事。稽查功课及款项。设立半日学堂。每学期制学堂一览表。以上为本村学堂董事之责,惟须与劝学员会议。(陈学恂主编,1986:596)
上述规条简明地勾勒了学董的主要职责。从中可以看到,学董有权将“祀典之庙宇、乡社”租赁改建为学堂。光绪三十二年(1906)湖南武陵县《劝学所规定各区简章》(《申报》1905年5月26日)对学董的权限介绍得更为清楚,我们以此为线索,对县级政权以下,乡村教育的制度建设做一简单分析。该章程共22条,与学董相关的有如下数条(序号为笔者所加):
一、学董应先将该区四至详细履勘、绘图、贴说,送本所存查。
二、学董须调查学区内之户口,缮造清册,送本所备案,每五十户酌设学堂一所。
三、学董须调查学区内之学龄儿童(自七岁至十一岁之子弟),除有废疾外,均劝其父兄使之一律入学。
四、各区如有迎神赛会、演戏各闲款,可由学董集众妥商酌,提为兴学经费。
五、各区如有不在祀典之庙宇,其规模、光线堪合学堂之用者,由学堂查明分别租借。
六、各区如有劣生土棍阻扰学务,或愚民造谣生事、或顽固塾师禁止学生入学堂、或娼寮烟馆等所之附近,学堂有防管理等情形,均由学董随时查明,通知本所,申请地方官长分别办理。
七、学董每月至本所一次,报告学区内之办法情形,如有不合之处,由本所商定改良。
八、每学期学年各学区之学董,须将所办学堂经费及学生成绩,缮具表册,报存本所。由本所移呈地方官长察核。
九、学董专任兴学之事,所有银钱收支须择学区内之殷实可靠者经理。
十、学董夫马须就学区内办成之学堂经费项下酌派。
十一、每年两学期以该区兴办学堂及劝募学生之多寡,定学董成绩之优劣。如实有劳勤者,由本所呈报地方官详请提学宪给予奖励,其固陋怠惰或办理不善者,本所得随时呈撤另举。此份简章对学董的职责进行了规范,我们可以把这些职责简单地归为三类。首先,管理学堂、学生的各种事务,如调查本学区人口规模、生源情况、学生在学堂的学习情况,等等。其次,学堂的经费筹集、兴建。从上引材料来看,这是学董可能与乡村社会其他权势集团发生矛盾的原因所在。该份简章表明,1.学董在“集众妥商”的情况之下,可以把迎神赛会、演戏等款项提为学堂的经费;2.将适合办学条件的不在官方祀典范围之内的庙宇改建为学堂;3.对妨碍学堂办理的地方士绅、塾师向上级提出告诉。可以说,正是因为学董拥有将大量的地方公产转化为学堂经费的权力,有权决定提拨谁家的庙产及提拨庙产的比例,才使得他们不可避免地要打破乡村社会原来的权力及利益网络的平衡,并成为此一时期地方权力网络的中心。再次,学董在办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此份简章只简单地提到了学董可以在学堂经费里面提取部分款项作为个人的夫马费,这表明充当学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对学董来说,这些地方公款能够在办学的名义下,从其原来的管理者手中转移到他们自己的手中来支配、花销。也正因如此,在制定《奏拟劝学所章程》时,制度设计者就警告各学董,不能干涉他事,“各属劝学所总董与劝学员及各村学堂董事,均为推广学务而设,不准于学务以外,干涉他事。如有包揽词讼,倚势凌人者,经地方官查实,轻则立时斥退,重则禀明提学司究办”(陈学恂主编,1986:597)。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遵守。劝学所总董与劝学员及各村学堂董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情况屡见不鲜。如1905年,大足县文生、学董王瑞垣侵吞学款,匿帐潜逃,四川总督锡良通饬全省缉拿(《四川学报》乙巳年[1905]六册“公牍”,页二十一上—下)。垫江县学董“把持学务,侵吞肥己”,以致该县县令提出裁撤全县学董的建议(《四川学报》乙巳年[1905]十五册“公牍”,页六十下)。
四、学堂经费来源
咸丰以降,清政府财政压力与日俱增,根本无力由国家投资在地方进行公共建设。张百熙、荣庆等人在《学务纲要》中就小学堂经费一事称,“此时各省经费支绌,在官势不能多设……既当督饬地方官,剀切劝谕绅富,集资广设”(陈学恂主编,1986:534),希望地方绅士能够担当起办理小学堂的责任。⑥
据地方志材料显示,巴县城乡各新式学堂,经费主要来自庙产、会产,“镇乡小学,系地方私立,呈准备案,经费多提拨庙产、神会或抽收斗息或抽取红庄,其大较也”(向楚主编,1939:卷七《学校》,页二十七下)。这也得到巴县档案中《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巴县档案》,6-6-6391)⑦的证实。由于方志编纂者的“无意”忽略,略去了各新式学堂建立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因此,难以估计庙产等地方公产在新式学堂建立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下面通过巴县档案的相关资料对此一细节进行梳理。
按照《奏定学堂章程》,州县办学,分区办理,巴县共分为城区、东区、南区、西南区、东南区、西区、西北区七个学区。各区办理学堂经费“就地筹款,官不经手”。1904年8月,巴县城乡各庙与办学绅士达成协议,签署《庙捐章程》,在巴县县城文昌宫设立僧会总局,负责向各庙提取办学经费。僧会总局将巴县境内的寺庙分为十单(即十个片区),每单设僧总一人负责征收。僧会成立不久,就通饬各庙,“将庙产造册,明晰注定收租多寡,应捐租谷若干”(《巴县档案》,6-6-1677)。庙产的提取比例为每年收入的1/5。但这个比例只是一个临时的方案,当时双方对此提取方案都不甚满意。僧方不愿意缴纳此款,而办学绅士一方又觉得提取的款项太少,比例过低。1908年,四川总督将全省提拨庙产的比例进行了统一,各场庙产、会产岁入的2/5作为学堂学费(《四川教育官报》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期“公牍”,页五下—六上)。
《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可能为巴县劝学所调查统计的城乡学堂简明表,该表详细罗列了巴县各学区学校数量、校制、经费、管理、教员、学生、学科及开校年月,可以说是晚清巴县办学成果的总汇。该表的经费一栏,详细提供了各学堂的经费来源及具体数额。表2是对《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经费栏进行的简单归类。我将借助表2试着分析巴县学堂中由庙产等地方公产创办的学堂所占的比例,以及经费来源与学堂性质之间的关系。
从表2可以看到,在巴县所有的新式学堂中,官立学堂占总数的4%,民立约为2%,而公立学堂占到了总数的94%。可以说公立学堂是晚清新学堂的主体。
从经费来源看,官立学堂由劝学所拨款,经费不仅稳定,且数额也远远超过公立学堂。民立学堂主要靠征收学费来维持日常管理,经费来源不是很稳定。与“庙产兴学”相关的主要是公立学堂,其资金来源就很复杂了。据《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的简单汇总,有庙产会银成分的123所,约占总数的56%;有捐献成分的35所,约占总数的16%;抽厘的66所,约占总数的30%;行会捐助9所,为总数的4%;居民集资的16所,为总数的7%;将地方公款或义塾田产转换使用的44所,约占总数的20%。⑧可以认为,庙产、会产为地方办学堂的主要经费来源。同时,公立学堂也大多设立于各类宫观庙宇。有学者统计,四川各县农村初小多属乡学、义学改成,大多设于宫观庙宇,如崇庆县新式学堂71所,设于庵堂宫观者52所,占73%;剑阁县新式学堂67所,设于庙庵宫观者51所,占76%(熊明安等,1993:207)。
从《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中还可以看到,公立学堂经费来源不仅复杂,而且所提拨的农村场镇各庙、会大都资产单薄,每年所出经费绝对数额较少。表3是与巴县相邻的永川县一乡村场镇办学堂过程中经费提拨的具体情况。
1904年,重庆府永川县石庙场义和团抽取庙金办理学堂。绅粮李敦祥等人请求,将该团各庙、会公产抽作学堂办理经费,设禹王庙、玉皇观、普济寺、石岗寺四所学堂,每所年拨钱六十串。具体数额见表3(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满清政府档案第53件):
表3反映了晚清在提拨“庙产”过程中的两个普遍性情况。首先,学堂经费来源的多源化。该场办学所提各款,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庙产,如土地祠、普光寺;二、行会、神明会资产,如瘟神会、药王会、蔡伦会、杜康会;三、会馆资产,如真武庙川主会、回龙庙川主会等等。经费来源的多样化说明,此时的清政府还有能力进行乡村动员,亦证明学董能够完成办学经费的征集。
其次,从各会各庙的出资情况来看,石庙场各庙、会资产都比较微薄,即如该地神会首事所言,“僧人即有积粟而积粟亦微,举一因不能立众”。可以说,庙、会资产由于多年的运营不善,到晚清时,大都开始衰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庙首/会首在乡村的权力。同时也应看到,正是因为庙/会资产微薄,即使被提拨少量资产来兴办新式学堂,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它们原来的经营、运转,因此,这种做法也就理所当然地遭到庙/会首的反对。
五、“庙产兴学”中的庙首与学董
杜赞奇考察了宗教组织在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的作用后认为,“在乡村宗教退出权力结构的时刻,才更显出乡村宗教在过去的权力结构中的历史意义”。亦即说,乡村宗教在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乡村宗教这种独特地位的丧失则是在一系列冲突、矛盾中完成的(杜赞奇,2003:103)。
“庙产兴学”之后,在政府的支持下,庙产的管理权从庙首转移至学董手中。这些学董虽然都由县令委派,但基本上都是本地人,对各庙各会之田产了然于胸。更有意思的是,很多学董在此之前,或曾经染指庙产/会产的管理,或本身不是某一庙产/会产的管理成员,现在通过承充学董,成为庙田的经管者,这无疑会引起庙首/会首,甚至会产成员的强烈反对。庙首/会首与学董间的矛盾于是便不可避免了,矛盾焦点当然集中在庙产的提拨及管理上。
下面以光绪三十年(1904)至三十一年(1905)巴县麻柳场的个案(《巴县档案》,6-6-6116)为例来进行讨论。
光绪三十年(1904),田翰卿充任麻柳场学董,其所管学区在1905年时共有私立学堂21所,学生287人。光绪三十年六月,田翰卿向县令报告,准备在场设立公立蒙学。其中一所设在万天宫,提取自生桥、朝音寺等处公款筹办。据田翰卿称,这两处公产,由众人捐置,自生桥每年有田租三十石,朝音寺年租八石。前几年都由武生田荣升之父田魁元经管,但“霸管多年,侵吞巨款”。这些余谷、余款平日都作为“演戏治席”之用。按照《奏定学堂章程》,田翰卿认为,“与其酬神演戏为吾乡父老过服虚华,不如劝学训蒙为吾乡童稚开心实效”。因此,田翰卿与值年庙首田义兴、雷焕章等人达成协议,填注印簿,每年“自生桥提租谷廿石,朝音寺提四石充学堂公费,共余十四石以作两庙焚献祭祀”,并与其他义学收入一起,“就庙设立初等小学堂一所”。
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当要提取庙产支付教习薪费及学堂其他杂费的时候,庙产的掌管人武生田荣升拒绝支付所应缴纳的田谷,并向县令报告,由于前任庙产管理人经营不善,造成庙产大量流失,现在每年仅能“收租十八石,年除文武祭典六石,观音会三石,桑粮一石,焚献及僧人六石”,也就是每年仅能提供学款二石,远远达不到田翰卿所要求的二十石。
双方因此为庙产的具体数额及应该提取多少庙产而诉讼不断,并都动用各自的资源和证据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如庙首、武生田荣升强调,当初议定年提款多少入学堂时,他完全不知情,同时还指责学董田翰卿办事不平,因为场上有里正薛术尧等掌握的体仁会、元丰义学各有资本千余金,每年只提钱十二串。而学董田翰卿则请当初负责征款的视学何缉甫作证,认为田荣升在说谎,故意掩盖了田产的真实数目。
巴县县令的判决支持了学董田翰卿一方,“断令每年提租十石,留作焚献,其余归入学堂”,并令佃客将佃约转给学董田翰卿。庙首田荣升至此失去了对庙产的支配权力。
在这个诉讼纠纷中,学董田翰卿与庙首田荣升都是本地人,对自生桥、朝音寺等处的公产都很了解,双方表面上是为提取庙产的具体比例在作争论,其实质还是在为庙产的最终控制权而斗争。虽然学董田翰卿在该场办理新式学堂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行为,但在视学何缉甫及县令的支持下,他还是打赢了这场诉讼官司,赢得了对庙产的控制权。其实质,是国家力量渗透入乡村的结果。
有些学董与首事之间的矛盾是既有的矛盾在新时期的继续。1906年,四川总督在一份《通饬各属切实整顿应办应禁各事札》中称,“查历来学务控案,多因有所觊觎仇怨而来,其名为公,其实自为加人罪,不患无辞”(《四川学报》光绪三十二年[1906]第四册“公牍”,页四下),换言之,在办学的名义下产生的诉讼案件很多其实是原有相关案件的继续。我们以光绪二十九年(1903)正里四甲兴隆场庙产兴学的案子来看旧的矛盾在乡村社会“庙产兴学”过程中是如何得以延续的(《巴县档案》,6-6-6085)。
前已谈到,巴县兴隆场在道光年间就办有义学,此次办理新式学堂,实际上是就原来的义学改设为学堂。该场义学之款由两部分构成。一为济仓义学。西城里济仓办有义学两所,义学教习都由仓正聘任,每年束脩钱四十三千文。另一个为兴隆场义学经费,也就是前文谈到的文昌会提拨的资产。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故事的发展脉络,这里先把其中的人物作一介绍。谢少瞻,总监正、文生;傅尊三、齐云帆,分别为负责办学的监正;蓝铭钟、李元臣,曾先后任场上义学首事;陈小山,济仓义学首事。
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兴隆场监正谢少瞻、傅尊三等人在给县令的呈词中称,按照新定章程,地方公款都得作为公立学堂的经费,他们准备提取本场公款办理学堂。呈词得到县令的批准。但此时掌握济仓义学的仓正陈小山及掌握兴隆场义学公款的李元臣(袍哥大爷、文生)反对谢少瞻、傅尊三等人的办学请求,双方为此多次对簿公堂。
此案表面似乎为办学监正谢少瞻、傅尊三与地方公款原有的经管人陈小山、李元臣等人之间为公款办学产生的诉讼,其实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故事的导火索是谢少瞻与陈小山之间为领取济仓义学束脩而发生的矛盾。道光年间,四川戴三锡总督曾颁布命令,全省各地有条件的场镇建立义学,巴县在兴隆场设立济仓义学一所。自同治年间始,每年的义学束脩都由本地举人轮流领取,没有教授学生。按照兴隆场约定俗成的规定,每名举人按序轮流各领二年,光绪三十年,按序应由谢少瞻领取。但陈小山不知为何,却不愿意将干脩发给谢少瞻。谢一怒之下,决定不再领取干脩,并希望将此款捐出为学堂经费。
双方的矛盾也为旁观方所证实。如是年四月初二日,兴隆场武生杨瑞廷、场约邹一江等人就说,这场诉讼的着火点在于李元臣与谢少瞻矛盾甚深,谢为此曾多次闹事,“地方咸知”。因为义学首事李元臣暂时没有通过教习的资格考试,谢少瞻等人反对李来充当学堂的教师。
同日,西城里济仓仓正陈小山认为谢少瞻兴讼的原因是要“估领干脩”,办理学堂只是个借口。同样兴隆场其他义学首事如陈义生、监正吴双发等人也认为,这次诉讼的起因在于本场总监正谢少瞻等觊觎教习位置,“乘伊练费勾讼”,联合里正傅尊三等人企图把持义学,“夺公肥私,霸为己有”。但县令傅松龄并不认同陈义生等人的说法,认为陈等人说话要有证据,不能“砌词耸听”。
五月廿四日,谢少瞻、傅尊三等人提出了反驳,认为陈小山、李元臣等人在贪污公款,指出此前的济仓义学的束脩都被陈小山一伙人给分了,并给出了他们的分配方案,蓝铭钟六串,陈小山四串,吕藩周分剩下的三十余串,请求查帐。但被陈小山以帐目复杂为由拒绝。
谢少瞻、傅尊三等人的说法并没有得到第三方,即会产捐献者后裔的支持。闰五月初十日,文昌宫、皇经会两庙捐主吴三合(吴氏后代)说,谢少瞻、傅尊三并不是会内的成员,也就没有理由干涉文昌会内之事,他们与李元臣、陈小山等人发生诉讼的目的是想承管会业,“名借兴学校,力图承管”。谢少瞻等人完全是在“无理取闹,横将本场年高望重之陈小山、杨健安,素不干外之教职蓝铭钟及无辜多人概行禀唤,以快报复,害将胡底”。反对将会产交给谢少瞻、傅尊三等人经管。
六月六日,该案判决:每年四十三串的济仓义学款项自光绪二十九年下半年开始就不再由该场举人“干领”,而是暂时存放起来,作为学堂的费用。兴隆场义学费用除了必要的开支外,每年的剩余款项都由值年首事会同该场里正等人一起,作为学堂的开销。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谢少瞻觊觎会产的管理权由来已久,此前已多次欲掌控义学办理经费,但都没有成功,现在办理学堂给他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来染指会产。
吴氏族人虽然基于会内事应该在会内解决的原则继续支持蓝铭钟等人,但在国家力量的干预之下已显得无足轻重。
由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国家力量不仅渗透进乡村社会,同时也为乡村社会某些权势集团所利用。谢少瞻、傅尊三与蓝铭钟、李元臣之间围绕着会产控制权的矛盾在晚清“庙产兴学”之前就一直存在着,也曾屡次上诉至县衙。由于缺少有利的时机及借口,谢少瞻等人染指会产利润分配的要求并没有达到。如今,通过充当该场办学的监正,利用可以提拨会产的权力,达到了控制会产的要求。
当然,由于学董多为本地人担任,其职责却是要提拨本地的公产作为新式学堂的办理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充任学董的绅士带来了一些问题。宣统二年(1910),四川叙永厅关东外公立初等小学堂学董杨尚贤的辞职报告中就表明了承充学董的种种艰辛。杨称自宣统元年十一月担任学董以来:
深惧弗胜,只以大局所关,不能不苦心筹划。于是排众议、犯众难,竭数月之心思,材力始获。提清醮会常年款项,作为该堂经费。基础既立,运用斯妙,学堂因得以维持于不敝。虽怨渎繁兴,在所不惜,为地方谋公故也。本应赓续办城会,学董未列草榜,请补于管理,而管理不添;请示于监督,则以言之过激,致受惩责,负疚滋大,抱愧弥深。状白是否合宜,旁观自有公论。现在选举之权已夺,资格属在平民。人之视己,已为难信用。所有学董一职,专司经筹款目,责任綦(甚)重。以曾受笞扑之人,而仍令担任学务之事,有玷学界,必贻谤讥。即使恋栈弗辞,以后之条告、语言,谁肯信服?与其再谋公益,致召隐忧,曷若及时退休,免生枝节。为此,报告贵所,请烦查照,转详总理,另委士绅接充,以专责成而均劳逸,实为公便。(四川省叙永厅劝学所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14,转引自徐跃,2007:98-99)
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到,由于学董杨尚贤与城会首事之间的矛盾,不仅让他受到惩责,更是他辞职的最大原因。
同样的,永川县曲水里学董谢星辉,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抽派各款积成学费,使绅粮怨谤交集,岁余道路以目为由”提出辞呈,得到了县令的批准。未料继任学董上任不久,也以“借托洋务”为由辞职。学堂处于无人经理的地步,该地保正设法,再次联名推举谢复任学董。半年后,谢再次向县令提出了辞职,他在辞呈中说,他上任以来,仍“不能使学堂事事就绪,如抽提学费,原欲有裨公益,而又不能偏恰私情,事属两难,掣肘良多”(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满清政府档案第64件)。可见学董在处理公务时的矛盾心态。
六、结论
随着新式学堂在以巴县为代表的全国各州县次第设立,一个全新的教育行政体系也在全国建成。就乡村社会来说,新学体系建立的意义在于地方出现了新的由官方委任的,不同于此前团保的地方行政人员——学董。学董在社会舆论及官方的支持之下,借助新型的“象征资本”——新式教育,进入了地方社会的权力中心,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学堂深入乡镇,引起各种新旧势力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桑兵,1995:150),以致学董与庙首/会首之间的诉讼连绵不断。
在学董与庙首/会首的诉讼纠纷中,政府往往采取了偏袒学董一方的立场。这可以从相关案例中县令的批词中发现。以前面所讨论的麻柳场案为例。光绪三十年十月,学董田翰卿建议将朝音寺、自生桥庙产提作学产,巴县县令在批词中称,“所禀为真,当属可行。该学董即俟视学到境,面议举囗可也”,同意了学董田翰卿的看法,而对庙首田荣升等人的反对意见视而不见。因此,可以这么认为,学董与庙首/会首间的诉讼纠纷,其实质是国家权力不断下移,渗透进乡村既有的权力结构的过程。政府通过办理新式学堂,将原属于地方权势人物控制的乡村公产纳入到了国家体制之内,“表明当政者企图加强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控制”,这无疑“加剧了乡村社会中的矛盾”(杜赞奇,2003:58)。从乡村社会的角度来说,既有的以庙首/会首为管理核心的地方公产管理体制,逐步被学董为代表的新式教育行政体系取代,庙产/会产也因此完成了它的控制权的转移过程。
注释:
①不管是1902年制定的《钦定学堂章程》还是1903年的《奏定学堂章程》,都有将地方祠庙及其财产提拔为学堂之用的规定,如《钦定小学堂章程》第一章第八节规定,地方办理小学堂时,“均得借用地方公所祠庙以省经费”(见舒新城编,1981:400);又,所谓“庙产兴学”,狭义地说,就是指征用各寺庙财产来兴办教育,包括庙产补助学费,将庙址划拨为学校。如日本学者村田雄二郎所言:“清末民国时期实行的一系列没收寺观神庙财产(寺院领地、田产、庙宇等),充当振兴地方初中等教育费用的一系列政策、运动”(沟口雄三、小岛毅主编,2006:561)。这一理解主要根据当时人的言论和光绪皇帝的上谕。就实践层面来说,“庙产兴学”运动所涉及的地方公产除了寺庙财产外,还包括会馆与祠堂的产业,民间各类会产,以及斗捐、官秤、红庄等地方公费。
②四川的农村基层市场,一般都称为场镇。嘉庆《梁山县志》称,“市井者,场镇也,利之所在,人必趋之。聚民间日用之需,如市交易,谓之赶场。各有定期,辰集午散,盖犹河北之谓集,岭南之谓墟,中原之谓务也。”(见符永培纂修,1808)
③清代四川农村场镇中,计量工具如秤、斗(主要用于称量粮食)一般都由场镇中的寺庙、会馆等具有“公”的性质的机构掌握,商品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都会向他们交纳一定的费用,称之为斗息。斗息主要用于场镇的公共事务开支,如迎神赛会。因此,可以说,斗息具有了公产的性质。
④红庄指的是粮户买田时抽取田价的一定比例,如3%,作为村庄的公共资金。在巴县乡村,买者的身份不同,抽取的比例也不一样,一般而言,本村的要低于外村的。
⑤“学董”在《巴县档案》中正式出现的时间是在1905年,有意思的是,一些具体的办理学堂的人员,1901-1905年间称为里正或监正,而在1905年后称为学董,如本文中多次提及的麻柳场学董田翰卿。
⑥樊德雯(Elizabeth VanderVen)在考察晚清至民国时期奉天省海城县公立学堂的经费来源时认为,现代公立学堂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资助、提拔村社的公共财产、个人捐赠及学费。但就晚清时期巴县的情形来说,并不完全符合樊氏的描述。
⑦该表编纂的时间不明,似乎为光绪三十四年左右。
⑧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有些公立初等学堂来源很复杂,如龙隐场地藏寺公立小学堂,资产来源船帮捐款入银八十两正,木帮五十两,刘德厚捐款一千两正,捐款息银七十两正,米市地基租银五十两,义学息银四十五两,官平租银二十两,官秤公款入银二十五两,宝轮寺地租入银一百两,地藏寺土租入银五十两,义学地租入银二十两正,学生纳费入银三十五两(见《巴县档案》6-6-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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