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吕晓芳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摘 要 :知识产权在当今信息时代十分重要。无形性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特征,但是对于无形性的内涵,一直以来在理论界都很有争议。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指的是它的客体——知识财产,具有无形性的特征。笔者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做些简要的论述。本文主要从无形性的概念、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的特点两个方面来阐述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 :无形性;客体;有形财产

一、知识产权无形性的概念

知识产权对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不是一种空立之权,也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本身有他自身的特点。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如果把知识产权比喻成为一座宏伟壮观的高楼大厦,那么“无形性”特征就是它的地基。但学者们所研究的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性,指向的对象,许多人认为是指知识产权本身,笔者认为,具体的含义应该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因为不管知识产权本身是否有形,最终都是“无形”的法律拟制,因为无形性是所有法律拟制权利的共同特征,例如,货币、有价证券也具有无形性的特征,笔者认为“无形性”并不只有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独有。

左圆最大的建筑是喷泉,直径十多米的水池镶着马赛克,池子里用水泥钢筋搭建的假山,因多年不用,成了鸟儿们的乐园。有意的是假山上面雕塑着的那几只海鸥。有的平静地飞翔,有的欲飞欲止,最上面的那只折了一个膀的海鸥,看样子是凯旋归来?又像是在花样飞翔?让人浮想联翩……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指的是权利的本身,这是郑成思老师的看法。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他认为“对于发明专利来说,获得的专利既可是产品,也可是方法。另外我国的专利法,确实存在着“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二者的区分。他还认为,产品才是实用新型授予的对象,产品的技术法律不可能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所要保护的只能是作品,假如无形性是客体的特征,那么我们的这种称呼就会不恰当不符合,但是笔者认为,把“技术”和“标的”二者之间混淆,笔者实难赞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仅在我国国内理论界,在国外理论界,也是无法理解甚至难以想象的。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社会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新颖能够被用来复制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才是著作权的客体。发明是发明人在自然定律科学领域内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单纯的发现规律。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绝对不保护科学发现。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这种方案是无形的。实用新型是为了鼓励人们对产品进行创新设计而应运而生的,它只保护产品,该产品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出来的一种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只能应用于工业领域内很有美感的一种创新型设计,它的载体是产品。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特征,更加符合立法初衷,也更加贴近现实。笔者深刻研究了此点,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对其掌握和运用颇有益处。

二、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不会像物权那样转移标的物,发生事实的处分、占有、使用等有形的行为。其他民事权利,例如物权,物权人可以很容易的占有控制物,将权利牢牢把握在自己能感知的范围之内。物权人可以控制并占有该物,从而将此种权利牢牢掌握于手中。而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征,就很容易被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拿来利用,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这样的罪名,用来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更好的维护主体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的无形性,因此不像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对他使用会发生损耗。物权的客体是物,对物的使用,不可避免的存在损耗,给物留下些许“痕迹”,而且很容易被人发觉。而知识产权的主体对其利用不会发生任何损耗,但是其权利的拥有是有时间性的制约。例如,著作权中自然人对权利的拥有是作者生前加上去世后五十年。法人作者的权利期限是第一次发表后的五十年。

如果知道高压下的剪切模量,每个压力点的差应力可以由公式(4)得出.对于多晶样品,高压下的剪切模量G可以由以下公式[20]得出:

(三)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无形性特征,使其不发生消灭客体的事实的处分和有形的法律处分。其权利在转让、利用、处分时,不可能像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发生有形的交付。无论是谁,都不可能对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为其客体特征,决定了它必定与众不同。

(四)知识产权的占有、转让、许可使用次数不受任何的限制。其可以无限制的转让、使用,不受时间空间次数的限制。而其他有形财产权要受到客体本身有形的特点的制约,转让、许可使用时没有知识产权那么方便。有形财产权要受到客体本身有形的制约,例如物权,要受到物体本身的限制,物的大小、长短、轻重等都影响其转让使用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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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是与其他权利与众不同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只有真正的懂得此中含义,才能悟透其奥妙所在。知识产权在当今时代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知识产权才能真正的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文化创新的主动性,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去从事知识产权相关的事业。如此一来,中国才会更加强大,在我们与其他国家交流发展的过程中底气十足,显示我们的经济文化发达。所以,我们更要深刻的理解知识产权,研究它的特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知识产权独特的魅力和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J].法学评论,2000.

[3]程啸.知识产权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6-0241-01

作者简介 :吕晓芳(1993-),女,汉族,内蒙古赤峰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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