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杰[1]2001年在《国际海运绿色壁垒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运绿色壁垒是海运发达国家为维持本国海运业在国际海运市场的垄断地位而采取的一种保护主义海运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以维护海运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为由,通过国际海运立法不断提高国际海运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从而限制和排斥“低标准、低成本”的发展中国家船队参与国际海运市场的竞争。海运绿色壁垒的产生和发展,对国际海运业及其政策法规产生了重要和深刻的影响,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运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本文试从国际海运政策和立法的层面,从海运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海运发达国家推动国际海运安全和环保立法的趋势,从而揭示出它们企图垄断国际海运市场的真实目的。文章首先概要地阐述了海运绿色壁垒的含义、实质和特点,以及它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海运绿色壁垒的内容和影响,然后针对我国海运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使海运绿色壁垒问题在理论上得以明确,并引起我国海运界的关注和重视,尽快采取应对措施,从而促进我国海运业的快速发展,使我国早日成为海运强国。
张斌, 高平泉[2]2005年在《海运服务贸易绿色壁垒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海运服务贸易“绿色壁垒”的研究和分析,从政府和航运企业两个角度提出积极的应对策略。
张斌, 范厚明[3]2006年在《海运服务贸易的“绿色壁垒”机理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阐述海运服务贸易绿色壁垒的概念和特点,重点对海运服务贸易绿色壁垒进行机理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当A国海运服务市场的准入标准高于B国时,B国的航运企业会在仅服务B国内海运市场和同时服务A、B两国海运市场之间作选择.当A国准入标准升高到某一阈值,B国航运企业的上述两种选择利润将是无差异的.对于A国航运企业来说,把其在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之间做出无差异选择的标准定义为Sd,如果排挤外国航运企业的标准Se>Sd,A国航运企业宁愿选择没有准入标准的寡头垄断,否则A国航运企业更愿意执行标准Se.
苏怡丹[4]2015年在《GATS环境例外条款下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经济的普遍发展和各国不再满足于小范围的贸易交换,随之而来的是交通方式的迅速增加和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张,超越国家范围、洲际范围开展的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活动使得经济一体化不再是天方夜谭,但这一满足了经济利益需要的科技发展,也给作为给经济贸易和交通运输提供强大支撑的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多样化及复杂性更为普遍的环境问题已经超越了单个国家或局部地区而成为整体性问题。经济及环境问题全球化使原本属于两个领域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矛盾凸显,对WTO环境例外条款和中国海运服务立法的研究在此时更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跨领域范畴中提到融合性的服务贸易与环境问题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完善的海运服务的法律体系不仅是WTO的基本需求,也是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所以在现阶段进行环境例外条款与中国海运服务法律结合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贸易与环境问题更加复杂,加之作为航运大国与航运立法不完善的冲突,以GATS环境例外条款作为协调海运服务与环境的理论和实践切入点,并在此基础上对协调我国海运业与环境问题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本文依据现行海运服务及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理论,分叁部分从国际法及国内法方向上对GATS环境例外条款下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问题做了系统性的研究。第一部分先是介绍了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基本内容,分别从其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及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依据的案例两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内容围绕GATS环境例外条款对于海运服务及海运业的影响展开,从积极影响即绿色海运服务趋势及消极影响即绿色贸易壁垒两方面具体地介绍,其中对消极影响从美国及欧盟立法方面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入手做了分析,综合性地阐述了现阶段海运服务的法律现状。第叁部分从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条约方面存在的相关原则适用不明确、隐含碳排放跨国转移未纳入减排责任考量、海事法律监管滞后等问题入手,归结于解决相应问题的针对性法律对策中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适合的建议。
禹佳[5]2008年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服务贸易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各国对服务贸易普遍采取了壁垒保护。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技术性壁垒对我国服务出口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应对服务领域的技术性壁垒,促进我国服务出口已成为当前服务贸易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概述、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的状况、及发达国家对我国主要服务贸易出口行业实施TBT的具体表现等方面的探讨,揭示了技术性壁垒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存在状况。通过对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的四种指标评价体系的建立,以及对我国技术性壁垒和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协整检验,深刻分析了技术性壁垒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因此,在应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技术性壁垒方面,政府、企业这两种力量都不能少。政府是应对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的主导力量,应积极建设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应对平台,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企业是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体,应学习服务贸易领域技术性壁垒及WTO相关知识;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寻求政府及行业协会的帮助,提高应对能力。
苏鑫[6]2016年在《中国海运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海运贸易呈现出较快的发展进程,海运服务在中国高速发展的道路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面对越来越多的客运、商贸货船、监管量以及越来越严峻的竞争形势,海运贸易发展之路不容乐观,有必要对中国海运贸易服务展开分析和研究。论文采用文献综述、实例论证方法对中国海运贸易服务进行了研究。从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以及意义入手,对国内外文献进行了综述。通过对海运服务贸易的范围和特点进行分析,以4P策略、精细化管理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为理论支撑点,提出海运贸易服务发展趋势。同时分析了中国海运贸易现状及存在问题如海运贸易出现逆差,整体竞争力不足,海运执法不严格,出口地和目的地分布不均衡以及企业管理水平低,立法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低,未能有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内部结构不合理,整体水平偏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论文提出了提升中国海运贸易竞争力的相关对策。从企业方面来看,企业应当建立海运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企业服务升级,增进与世界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服务业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提升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力度;从政府方面来看,政府应当转化职能,构建中国海运贸易发展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转变贸易发展思路,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与谈判,加快中国海运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雷小清, 马征宇[7]2012年在《海运服务贸易影响因素》文中研究表明系统梳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文献对海运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的研究观点,认为贸易自由化(如"绿色壁垒"、贸易开放度)、运输成本(费用)、贸易逆差、运输方式效率、航运安全、劳动力资本等因素都可能对海运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影响,提出未来对海运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方向的建议。
王礼银, 黎厚斌[8]2018年在《海运货物包装规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外贸企业包装意识薄弱,导致国际海运货物因包装不当致损而引发的索赔案件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及海上货物运输包装制度,加强行政监督,从根本上解决海上货物运输包装不当致损的问题,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繁荣发展。
宋景平[9]2005年在《康升公司食用菌菌棒海外营销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为食用菌生产大国,食用菌产业在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市场和贸易的问题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上海康升公司根据自身的优势,开发一种新的食用菌过程产品——菌棒,开辟了一条食用菌海外销售的新渠道。 本文以农产品营销理论和绿色营销理论为主导,结合其他一些营销理论以及自身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开展了对康升菌棒海外市场营销策略的研究。从菌棒的市场营销环境分析入手,详细分析了食用菌市场的竞争情况和康升菌棒产品的特点,着重阐述了产品营销策略、绿色营销策略,并提出了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网络营销策略、合作与合资策略和公共关系策略,建立了菌棒海外营销策略组合,以期为康升菌棒能成功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市场营销方面的有益参考,对其他食用菌行业企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胡斌[10]2015年在《欧盟海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国际法分析》文中指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使得绝大多数工业领域都被纳入了“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承诺范围,但是由于对国际海运以及航空舱载燃油产生的温室气体规制的特殊性,这两个部门却没有被国际社会纳入《京都议定书》量化减排承诺范围。尽管当前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不是很高,但国际海事组织预计,随着国际贸易总量的不断增加,如果不对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采取任何措施的话,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在未来将大幅度增加。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就海运减排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然而,除了就海运减排制定了若干技术和操作标准以外,对于海运减排具有根本性作用的全球性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建立却由于国际社会在某些重要问题上的根本性分歧而迟迟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提出,如果国际社会短期内无法就全球性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构建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欧盟将采取类似于其对国际航空温室气体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将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也纳入到欧盟单边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中。对欧盟这一单边措施,从国际法角度来看,主要涉及两个最基本的问题:第一,欧盟是否有权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一种全球性环境问题采取单边措施?第二,如果欧盟根据国际法有权采取单边措施,欧盟是否有权将其单边海运碳排放交易机制(ETS)域外适用于外国船舶在欧盟管辖海域以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针对这两个问题,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欧盟海运减排政策与立法发展现状”主要介绍了欧盟当前海运减排政策和法律的总体发展状况。作为国际气候变化的领导者,欧盟一直致力于减少区域以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在海运减排问题上,欧盟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国际海事组织内海运减排政策和立法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区域内减排政策中就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政策安排。目前,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欧盟已经初步确立了未来海运减排市场机制的实施方案。同时为确保未来海运ETS的顺利实施,目前欧盟已经开始就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相应的检测。第二部分“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下欧盟海运ETS合法性解读”重点探讨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即欧盟是否有权就海运采取单边措施。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并未就海运减排作出任何具体规定,但《京都议定书》第2.2条同时又提到,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应该通过国际海事组织谋求减少和限制海运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于该款的规定,目前存在不同理解。部分学者认为,根据该款,欧盟只能通过国际海事组织来减少海运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不能就此再采取任何单边行动,否则属于对其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违反。然而,本研究认为,上述观点是对该款义务性质的误解,本研究认为,该款所述义务并不是一个实体性义务,而只是一种国际合作义务。根据习惯国际法的规定,合作义务只是一种程序性义务或行为义务,其并不需要义务主体就某一事项达成一项最终协议;只要义务主体善意履行了谈判和协商义务,即可认为已经履行了习惯国际法上的合作义务。在此结论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就欧盟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以及如何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履行这一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认为,鉴于欧盟已经善意履行了该款规定的合作义务,欧盟有权就海运采取相应的单边措施。第叁部分“国家管辖权制度视角下欧盟海运ETS域外效力分析”主要从习惯国际法视角就欧盟海运ETS域外效力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在确认了欧盟海运ETS具有域外管辖效力之后。本研究认为,尽管欧盟海运ETS在习惯国际法上可以根据属地管辖对进入其领土的外国船舶进行管辖,但这种管辖由于具有域外效力,因此必须进一步通过“合理管辖”原则的检验才能最终认定其合法性。但根据“合理管辖”原则,欧盟海运ETS并不符合该原则有关“利益平衡测试”的要求,因此最终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上有关国家管辖权的规定,欧盟无权对外国船舶域外排放行为行使管辖权。第四部分“国际海洋法对欧盟海运ETS管辖权域外扩张的限制”主要从港口国管辖权角度对欧盟海运ETS域外管辖权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有关船源污染管辖权的规定,欧盟无权对外国船舶域外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行使管辖;此外,即使欧盟将参与欧盟海运ETS作为外国船舶进入欧盟港口的准入条件,欧盟的域外管辖实际上仍受制于其有限的执行管辖权力。第五部分“WTO贸易规则下欧盟海运ETS域外适用”主要从国际贸易法视角对欧盟海运ETS的域外管辖效力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尽管欧盟海运ETS直接针对的对象是船舶温室气体排放,但由于这种规制措施最终会影响到与欧盟有关的货物贸易,因此欧盟海运ETS最终构成一种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对于这种贸易措施,由于其根据船舶航程远近来分配船舶配额责任,因此航行距离越远的船舶所载货物,势必因此间接承担更多的由承运人转嫁的配额成本,由此也使得欧盟海运ETS在实际上构成了对WTO/GATT有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而且,由于欧盟海运ETS并不能援引GATT第20条有关“环境例外”条款来获得违反WTO一般贸易规则的豁免。研究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尽管欧盟有权就国际海运采取单边减排措施,但其域外管辖最终可能并不符合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同时作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海运大国,本研究也就中国应对欧盟未来可能实施的海运ETS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六部分“欧盟海运ETS的中国应对”首先就欧盟海运ETS的实施对中国航运以及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如何应对欧盟可能实施的海运ETS从法律、政治以及外交层面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际海运绿色壁垒问题研究[D]. 万杰.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2]. 海运服务贸易绿色壁垒及对策[J]. 张斌, 高平泉. 水运管理. 2005
[3]. 海运服务贸易的“绿色壁垒”机理分析[J]. 张斌, 范厚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6
[4]. GATS环境例外条款下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研究[D]. 苏怡丹. 大连海事大学. 2015
[5].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对策研究[D]. 禹佳. 西北大学. 2008
[6]. 中国海运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 苏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7]. 海运服务贸易影响因素[J]. 雷小清, 马征宇. 水运管理. 2012
[8]. 海运货物包装规范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王礼银, 黎厚斌. 包装学报. 2018
[9]. 康升公司食用菌菌棒海外营销策略研究[D]. 宋景平. 南京理工大学. 2005
[10]. 欧盟海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国际法分析[D]. 胡斌. 武汉大学.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