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成本法与人寿保险产品定价方法的比较研究_标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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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以流水线为基础的大规模生产,在成本核算中发展出了包括标准成本、差异分析和差异处理三个部分的标准成本系统;其基础概念是标准成本。所谓标准成本,是通过事先仔细测定、以每单位产品为基础表述的、在可达到或可接受的业绩水平上的应有成本,也就是成本管理的目标值[1]。人寿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定律,定价的基本单元是保单组,而保费的计算基础是保单组中的保单单位成本,所以杨华良认为,保费可以类比于标准成本[2]。一个简单的类比是保单组对应产品批次、个别保单对应工件、保费对应标准成本。这些类比是合理的,但对这种类比的讨论并不充分,特别是对保费和一般意义下的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别研究还处于空白状态。本文将沿着保费和标准成本比较研究的思路,说明两者之间的异同并揭示寿险公司使用标准成本法的深层次原因。

一、寿险产品定价方法和标准成本法的相似之处

金融交易可以描述为交易双方交换一系列现金流,保单的买卖行为也不例外。保单所有人以趸缴或期缴方式支付保费以保证保单的效力,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管理由保费积累起来的资产,同时负有向发生保险事故的有效保单的受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业务的特点是收到价格在先,完成服务在后,所以厘定保费的时候必须依赖对未来营业过程的预测;对保险人来说,保费就是预计成本。按经济用途可以把保费分解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应于给付、费用、风险准备和利润。这种划分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并成为美国寿险公司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但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正确而操作上困难,因为四个部分的计算都必须建立在对未来营业过程的假设之上。如果分别计算再加总的话,就很难评估最后得到的保费具有多大的合理性。不过在说明定价方法概念的时候,把保费的各个部分按照其经济用途分别命名为给付保费、费用保费、风险准备保费和利润保费是可取的做法。本文主要讨论给付保费和费用保费定价中所体现的标准成本法的思想。

寿险产品定价方法到现在为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保费公式为代表的成本加利润方法;第二阶段是1960年代之后开始流行的资产份额法。这两种方法有很大差异,但其共同基础是封闭型保单组,即都可以类比于标准成本法,在定价阶段也都不考虑保单销量的影响。在讨论两种定价方法之前,有必要先讨论封闭型保单组和定价假设。

封闭型保单组是一个从实际业务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其中的所有保单都具备相同的要素,如保单生效时间、核保等级、险种、保额、保障类型、投保人性别和年龄、保费等等。简单说来就是,一份包含10000份保单的封闭型保单组相当于把一份保单克隆10000份。由于所有保单具有相同的生效时间,所以封闭型保单组中的有效保单数不可能增加,而只会随着时间推移以及因退保、失效和索赔等原因逐步减少;在所有保单都失去效力之后,这份保单组即完成从创生到完结的整个生命周期。封闭型保单组是一个简化模型,但在寿险业中的长期应用则证明了它的有效性,所以封闭型保单组已经成为保险成本核算、定价和会计研究的基本单位;而且保险会计及国际会计准则讨论稿,也倾向于采用封闭型保单组为基本的会计对象。

寿险产品定价包括三个步骤:确定定价假设、计算初步产品价格和在给定价格下执行利润测试。完成三个步骤是一个循环,一般要经过多个循环才能最终确定产品的价格。

标准成本法中需要预先确定“可达到的或可接受的业绩水平”。这个业绩水平在寿险定价中的对应物就是定价假设。定价假设是精算师对保单组在未来各个保单年度中的索赔次数、费用、退保数和投资收益率的估计;它是定价工作的基础,也是精算工作中最为困难的部分。描述定价假设的通用术语是路径和场景。一个保单组从形成到完全消失要经历几十年时间。以索赔数为例,索赔数本身是一个变量,但在定价假设中,精算师必须用一个时间序列,也就是一个数组来描述保单组的历年索赔数,这个数组就是索赔数路径。同理,有费用路径、投资收益率路径等等。所有的路径组合在一起就形成场景,场景实际上是矩阵。

确定场景是寿险公司精算师的一项主要工作。寿险公司精算师的工作可以分成四类:持续研究、新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和财务报表。其中持续研究的一个目的就是为确定定价假设准备基础数据;另一个目的是监督保险产品的市场表现(后两项工作与本文主题关系不大,故不予讨论)。确定了定价假设之后,就可以得到各个保单年度发生的期望现金流量(包括收入和支出);再根据折现现金流量或者别的定价原则,就能够得到产品价格。这就像标准成本法一样,如果“可达到的或可接受的业绩水平”已经确定下来,剩下的工作就是单纯的计算了。

(一)成本加利润方法

成本加利润方法是传统的定价方法,在寿险产品定价中的操作过程是:首先根据生命表和投资收益率的假设计算一个“净保费”(按照其经济用途就是给付保费),然后在净保费的基础上加成以满足费用和风险、利润的要求,从而得到一个实际使用的营业保费。这种方法在计算上比较简单。给付保费是指预收的保费中为将来的给付积累基金的部分;厘定给付保费的基本原理是等价原理,即保险人收到保费的期望现值等于未来给付的期望现值。以n年期单位保额的死亡险定价公式为例,常用的趸交给付保费的个体型计算公式为:

其中v为折现率,个体型公式所描述的是新生效保单的预期给付成本;同样的计算公式,基于封闭型保单组的团体型公式更容易理解,团体型公式为:

这两个公式在数学上是等价的。在个体型公式中,给付在第k+1保单年度的发生概率所描述的不是这一份保单的特点,而是在这份保单所属保单组的基础上估计出来的结果,即等于第k+1保单年度的索赔保单数除以0时刻的保单数。是未来给付的数学期望,人们往往认为数学期望具有“代表性”,这是一种误解,用来解释寿险产品给付成本更加错误。实际上,真实给付成本等于的保单非常罕见。而团体型公式从概念上说明了这个计算结果是基于团体得到的平均成本,它对应于棕准成本。由此可知,虽然两个公式在数学形式上是等价的,但团体型公式从逻辑上可以导出个体型公式。

下面讨论费用保费的计算问题。费用保费的计算基础是对保单组在各个保单年度发生费用的预期。按照费用类型分析,可以发现新保单的佣金支出能够直接归集到个别保单;但其他费用的归集就困难得多。寿险公司必须不断地推出新产品,所以要同时管理多个保单组;而每个保单组都会持续几十年,它们会在同一时段内共享公司资源。发生费用的服务项目包括:新保单的核保和出单、已生效保单组的记录维护和客户服务以及理赔等,这些项目都是对客户(包括保单的投保人、受益人或者保单所有人)所提出的服务请求的响应,是随机发生的。由于在时间上不能把各个保单组发生的费用归入不重叠的时段,所以测算一个具体保单组所消耗的费用很困难,实用计算的费用类似于标准成本法中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标准成本。

以客户服务为例,保单组在一段时间内会发生若干次客户服务请求,而完善的成本记录系统能够记录下每份保单对公司资源的消耗。一个保单组在一定时段内消耗的直接入工等于该保单组消耗的服务时间乘以直接人工的标准成本;而直接人工的标准成本只能在所有同等级员工报酬的基础上计算,它适用于这个时段内的所有保单组的直接人工核算。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保单组在一定时段内动用的员工可能属于多个技术等级,应该按照不同技术等级员工的直接人工分别汇总。一般定义中的制造费用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以外的所有费用;对寿险公司来说,核保、出单以及日常维护所发生的费用都适用这个定义。显然,单个保单组所发生的制造费用也要按照服务种类来汇总,而同一时段内的保单组要使用相同的制造费用标准成本。

利润和风险保费一般采用(给付保费+费用保费)×附加率的方式来计算。有关费用率的确定很复杂,这里不再讨论。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到,成本加利润方法运用的就是标准成本法。

(二)资产份额法

资产份额法兴起于1960年代,现在已经成为寿险公司的主要定价方法。资产份额法的理论基础是,一个封闭型保单组在早期缴纳的保费和保费利息会超过早期索赔,所以能够积累起一项资产;该项资产由保险人管理和投资,保险人承保之后负有给付责任,表现为负债(一般用年末责任准备金来度量)。在每个保单年度末,通过比较保单组的资产和负债,保险人就可以知道这个保单组的利润贡献;用总资产除以年末的有效保单数,就可以得到保单的单位资产,即资产份额;比较个别保单的资产份额和年末责任准备金,就可以得到保单的单位利润贡献。资产份额法考虑的影响因素至少包括死亡率、定价利率、费用和退保;更复杂的定价模型还会把各年的有效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作为随机变量来处理。其基本操作过程是建立一个假设的保单组(可能包含10000份完全一样的保单),来确定各种定价假设的场景,然后用逐年递推的方法得到该保单组在各个保单年度上的收入、支出以及利润页献。逐年递推的基本步骤是保单组上年末资产总额加上本年保费再减去年初费用,构成本年的可投资资产;可投资资产加上本年一年的投资收益再减去在年末(或年中)支付的死亡给付和退保金,就得到本年年末的资产总额。资产份额的定价原则不一定是成本加利润法中的等价原则,实际上它的灵活性大得多,如给定一个保费水平,我们就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历年利润贡献。

和成本加利润方法相比,资产份额法虽然具有许多优点,比如能更好地模拟实际营业过程、在原理上更加直观、不要求显式的定价公式,而且可以使用逆向定价法等,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但它的计算基础仍然是封闭型保单组,因而它实际上没有超越标准成本法的范围。

二、寿险公司使用标准成本法的原因

标准成本法起源于大规模制造中的流水线作业,和后起的作业成本法相比已经显得过于粗糙,许多企业正在逐步缩小标准成本法的应用范围。寿险业在20世纪初借用标准成本法有其历史合理性,但观在寿险业继续使用标准成本法是否合理呢?有三个基本因素决定了寿险公司还必须继续使用标准成本法,即保险的基本原理及大数定律;费用归集的困难;产品销量无法预测。

大数定律是人寿保险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它要求同时为数量庞大的同质保单承保以保证寿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安全。这种大规模制造的特性是寿险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使得标准成本法在计算给付成本的时候成为当然选择。费用归集的困难在费用假设的确定中已经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

寿险产品的销售量几乎是不可预测的,所以寿险公司在定价阶段很难考虑产品销量对单位成本的影响。Chalke提出的Macro Pricing方法,即试图引人类似于本量利分析的方法[3],是根据不同的销量水平制定不同的价格,以提高寿险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很合理,但在实施中非常困难;除了销售量难以预测以外,还会遭遇来自寿险业组织结构的更严重的障碍。寿险产品目前的主要销售方式还是依赖代理人的人员推销,由于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只关心自己的佣金收入和推销难度,保险公司的销售指标很难分解下去,所以在目前的寿险销售方式之下,寿险公司在定价时一般不会考虑产品的未来销量,而是在计算单位人工成本或者制造费用时把所有保单合并考虑。因此,理论上更加合理的Macro Pricing方法难以推广应用。

三、寿险产品使用标准成本法的独特之处

寿险业与制造业的标准成本法相比,存在着两个重大差别。第一,寿险产品的时间跨度很长,可以把封闭型保单组的整个生命周期类比为一条流水生产线。这条生产线虽然看不见,但它要运行几十年之久,如一些定价假设(死亡率假设)要在几十年的时间内不断接受对比和审查。而制造业的一个产品批次的制造周期很少超过1年,尤其是大规模生产的耐用消费品,一个批次往往在几个月之内就已经完成。时间上的长期性给定价假设的确定和随后的差异分析(即利源分析)带来很大困难。第二,个别保单实际发生的成本和作为标准成本的保费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在制造业中,可以认为同一批次中的产品实际消耗的成本和作为平均值的标准成本之间没有太大差异。但对于封闭型保单组来说,个别保单对保险人造成的实际成本取决于该保单的索赔发生时间,而所有保单的索赔发生时间分散在长达几十年的时段中,货币的时间价值在这里起着关键作用。以一个包含10000份保单的封闭型保单组为例,假定保险产品为传统非分红终身寿险,保额为1000,趸缴保费,没有退保和失效。既然所有有效保单的被保险人都会去世,那么对于保险人来说,每份保单的索赔额都是1000;唯一的差别是给付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去世的时间越晚,则保险人的支出越小。假定年有效利率为5%,则在第1保单年度内发生死亡索赔的保单给付成本按照在0时刻的现值计算,等于1000/(1+0.05)=952.38,而在第20保单年度发生死亡索赔的给付成本则为376.89。这样大的个别产品间实际成本差异,在制造业的同一批次产品中是难以想象的。

四、结论

在明确了保费和标准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后,可以研究精算工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利源分析。原则上利源分析对应于标准成本系统的差异分析。当然,这种直观的类比需要更加细致的考察,而这些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精算工作和标准成本法之间的联系,推进寿险会计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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