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国际秩序原则的冲突--清末民初建立中暹罗外交关系的谈判_国际秩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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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以中华儒家文明为中心的东方国际秩序原理和以欧美基督教文明为中心的国际法秩序原理,因为文明的源头不同,累积的文化价值有别,规范的国际体系也各居一方,所以规范各该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当然也就大有差异。

因此,近代以前,西洋国际法秩序原理,既非规范东方国际秩序的法理,也就无法解释东方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相对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也因非规范欧美的国际秩序法理,当然也就不能解释西方世界的国际秩序。可是,当近代西方世界扩张到东方世界,而且又发生国际争端时,两个国际秩序原理就无法回避冲突,因为双方文化价值不同。所以,立足于不同文化价值所建立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成为本文分析近代中暹重建外交关系的基本研究架构。

根据近代国际关系的历史事实而论,欧美国家对与异质文明国家间的冲突,其解决手法,就是透过工业革命后的先进技术,挟武力优势达成屈服对方的目的。这就是近代西方世界所以遽变为帝国主义的重要道理所在。在国力不对称的劣势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开始遭受西洋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压制,因而日渐晦暗不明,最后终于潜藏起来,变为隐性,并从正式的国际交涉会议中消失得无影无踪。此时,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世界帝国”,在帝国主义的冲击下,既已由金刚菩萨转变成泥菩萨过江,难以自保,则其宗藩体制的崩解就成自然之理。

中暹宗藩关系,就是在中国积弱不振与英法侵略的情势下,被编入西方国际关系之中。其后,暹罗在美欧外交顾问的指导下开始西化,又因采用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而否定了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从此暹罗脱离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东方国际秩序,更因曾为“中华世界帝国”的一员,而深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名分秩序论”,故一旦脱离中暹宗藩关系而加入西方国际社会,就不愿重新回归传统的阶层性东方国际秩序。相对的,中国在西方帝国主义的压迫之下,虽屡战屡败,仍慨然奋力一搏再搏,为的就是要固守中华世界秩序的阵地,维护中华世界秩序的原理。从此,中暹各自分属不同的国际体系,于是双方开始产生根本性的矛盾。中国方面为了维系“中华世界帝国”的宗藩关系,要求属藩遵守“名分秩序论”的国家位阶,以维系“封贡体制”。中华属民也受到传统宗藩关系的影响,拥有牢不可破之“天朝上国”与“华夷之辨”的文化价值。至于“改宗归西”的暹罗,在西方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下,为了“国家统合”,要牢固掌控“国家高权”,乃对旅暹华侨要求国家认同,对前宗主国的中国要求依西方国际法重建双方的国家关系。基于这种双方矛盾,本文打算针对下述诸项重要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中暹展开新国际关系的契机是什么?中国使用什么方法来诱使或迫使暹罗重开双方外交谈判?其次,当时,国际情势所赋予的条件如何?双方又如何据此而展开外交谈判?最后,双方重开外交谈判的难题在哪里?双方如何克服交涉难题,达成国交重建的目的?

1.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①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中国和周边诸王国之间看不到对等关系,中国总是以主国或上国的地位和周边诸王国维持着主权不对等的宗藩主属关系。中国的国际关系为什么是不对等的关系?若先以图式扼要表示的话:

天下=中心+周边=华+夷=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相当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天下”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天子”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的皇帝”。“中华世界”乃“中华世界帝国”的势力所及之处,是典型的“中心—周边”概念,它可分为华夷二部,华就是王畿,王畿就是中国;夷就是属藩,也是中国周边的诸王国。因此,华+夷=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据此,华+夷=“中华世界帝国”的人民概念,王畿+属藩=“中华世界帝国”的领域概念,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的主属权力运作概念,乃告形成。

据此概念,可知与周边诸王国缔结宗藩关系者,实际上并非中国,而是作为其整体概念的“中华世界帝国”。理由是,它源起于“天子统治天下”的概念。所以,中国乃是“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的直辖领域,居“上国”或“主国”的地位统治周边诸王国;周边诸王国乃是受“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册封,并向“中华世界帝国”朝贡的自治领域,是向中国朝贡,接受中国册封的属藩或属土。以今日政治学的概念来表达的话,扼要言之,将人民概念、领域概念以及主属概念结合起来,则“中华世界帝国”就等同于今日的“国家”概念,再加上权力运作概念的话,那么中国就是中央政府,周边诸王国则相当于自治性地方政府或政权,地方政府归中央政府统辖。所以,皇帝大于国王,帝国大于王国。

根据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观来分析的话,在“天子”基于“天命”统治“天下”的前提下,“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统治“中华世界帝国”。它依据“华夷分治”理念,推行“郡国并行制”,于是在其直辖领域的中国设置郡县实行直接统治,其余则封为藩国。郡县实行直接统治,藩国在“以不治治之论”下采行间接统治。从而,订定天朝体制,明定上国与属藩间的君臣关系。“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即中国和周边诸王国的共同皇帝,在“帝权天授论”、“王权帝授论”之下,宗藩之间实行册封朝贡体制。因此,皇帝命令礼部或理藩院等属藩统治机关,管辖属藩事务,执行册封朝贡体制,树立事大交邻的邦交关系,并责成属藩奉正朔以示臣从,使属藩遵守“名分秩序论”以示帝国之体制伦理,更以“兴灭国继绝世”的理念维系属藩体制,以王道思想护持中华世界秩序。要言之,“中华世界帝国”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维系了中华世界的阶层秩序。② 在这种意义之下,中暹间的宗藩关系就可视为帝国政府与地方政权间的上下主从关系。

至于“名分秩序论”缘于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世界帝国”乃是采以“礼治主义”为主、“法治主义”为辅的世界观。它与当前主流价值的西方国际法秩序所采用的“法治主义”,在体系运作的基本原则上,有显著的不同。③ 基本上两者都是治理天下的根本大法,不过“礼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礼治”强调“禁于将然之前”,而“法治”则着重“禁于已然之后”。属国所以归“礼部”管辖,正因为它被定位为归“礼治”世界管辖的国际秩序。因此,它必须先对“中华世界帝国”辖下,各个不同且彼此交往的政治主体,究竟享有何种“名分”(名义与职分),清楚地加以界定。然后,再依此“名分”,逐一建立秩序。这种秩序一旦建立,则各个“政治主体”④ 就须依照所定“名分”,从事符合“中华世界帝国”伦常规范的交往行为。因此,建立东方型国际秩序的首要任务。乃在为各“政治主体”订定“名分”,以完成“正名”工作。名正则分定,分定则秩序行。故“名分秩序论”的意义,就在于它有“因名定分”、“依分求序”及“循序运作”的动力,以完成“名实一致”的统合作用。⑤ 所以说:“定名分,首在正名。名正之后,始得以依名定分;分定,然后得以依分求序;序生,则国际互动井然而行。秩序井然,虽无为而天下治”。⑥ 这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精髓所在。

所以,中暹宗藩关系,就是“中华世界帝国”辖下的“政治主体”,遵循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名分秩序论”,从事“因名定分”、“依分求序”以及“循序运作”的国际关系。

2.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论述

欧美的国际法秩序原理,基本上是以基督教文明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主要是建立在近代以来以国际法人(国家)为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上,用以规范西方世界的国际秩序。国家是一群人民、在一定领域内、组织具有主权的政治团体。因此,国家必须包含人民(people)、领土(territory)、政府(government)以及主权(sovereignty)等四大要素,对内它在属(领)土内、属(人)民上拥有最高的统辖权,对外则表现出无上的独立权。不过,对领土外的人民则不具排他性的权力。总而言之,国际法上的国家,是主权国家,它是完全的国际法人,具有享受国际权利、负担国际义务的资格与能力。

就主权国家概念的历史发展而论,主权者一语原指欧洲中世时期在封土上拥有最高权力的封建领主。近世前后,以君主为中心的强者开始统合封建领地并取代封建领主的权力,于是形成了“民族国家”(nation-state)。此时, 君主成为主权者,其权力成为主权象征,成为既不服属于罗马教皇,也不臣从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最高权力与权威的象征。因之,凌驾于民族国家主权之上的罗马教权与罗马帝国的皇权,遂告衰落。可是,近代国家毕竟是专制政权,君主握有绝对权力。在公民社会发达后,人民为对抗君权专制,主张国家最高权力应民主化。19世纪,西欧国家在国民主权观念下,对内实现了共和国制或君主立宪制的民主政治,对外在资本主义经济不断向海外扩张殖民地之下,主权又成为对外扩张的利器。⑦ 在上一阶段,欧洲国际体系透过殖民侵略,遂膨胀为全球体系。凡是不符合西欧对“主权国家”所下定义的国家或民族,都成为西方帝国主义的侵略目标。

事实上,一个国家即使具备人民、领土、政府以及主权等四大要素,也不一定就能成为西方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原始成员早即因交涉往来而相互承认,但是对于新成员的加入,则须经由旧成员的承认始能取得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法人地位。原来在西欧国际法体系以外的既存国家,如中国、暹罗和从殖民地独立的新生国家,都是经过欧美国家的承认之后,才被纳入现行国际法体系之内,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⑧ 新国家能否加入此一以欧美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端看既存国家是否给予承认。承认与否的检验标准,原则上,在于它是否具备西方价值意识的四大国家构成要素。

另,在国际关系的往来上,国家须有一位元首代表国家。国家元首,在“王国”里称“国王”,在“帝国”内称“皇帝”,在“共和国”中称“总统”。国际法虽然要求每个国家需要有一位元首,但是对于元首的名称与种类,并无任何原则上的规定。元首在国际外交上享有礼节上的荣典、不可侵犯权以及治外法权。此外,为了增进外交往来,国家有派遣使节与接受使节的权利。至于派遣与否,国家有自由裁量之权,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国家没有必须派遣使节驻扎国外的义务。同样的,国家若无意与某国建立永久性的外交关系,则可拒绝某国派遣常驻外交代表。不过,国家对于他国派遣非常驻性外交代表,藉以磋商特定外交问题,事毕即行返国者,原则上不能拒绝。否则,违反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在外交上的国际人格特质。在历史上,欧美各国曾有强迫中国等东方国家接受其外交代表的成例。当两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根据国际惯例在人选上必须先行征求对方同意,然后依照国际关系的相互原则,双方必须同时相互派遣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前往彼此的首都驻扎。⑨

又,根据国际法规定,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对国境内、外的本国人民,享有属人管辖权,同时对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管辖权。由于每个人都应有国籍以成为某国的国民,所以他(人)不可没有国籍,也不应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不过,国际法因对国籍问题完全听凭各国国籍法的规定,所以国籍法是国内法,国籍问题是国内问题,而不是国际问题。但因国籍法冲突而引起国际交涉,则屡见不鲜。国籍法所以引发国际冲突,主因在于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不同而造成双重国籍所致。凡以父母之国籍为子女之国籍者,称为血统制,是属人主义。凡以出生地为国籍者,称为出生地制,是属地主义。此外,尚有混合血统制与出生地制以决定国籍者,称为混合制。双重国籍对于当事人多属痛苦之事,因为平时他须向两个国家宣誓效忠,负担国民义务。非常之际,两个国家又都把他当成他国国民,而给予较为严苛的差别待遇。⑩ 由于国家对境内国民拥有绝对的排他管辖权,双重国籍者可能成为两个国家管辖权的争夺对象,造成事端的借口,因而由原属国内的管辖问题演变成国家冲突的国际问题。

旅暹华侨正是在两国之间,因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之不同,而扮演着在国家政策互为冲突之下的牺牲角色。暹罗基于近代国际法,企图对旅暹华人建立排他的管辖权,以完成国家高权的管控。中国也基于近代国际法,试图运用外交力量,先行建立中暹间的新邦交关系,并藉以解决旅暹华侨的国家民族认同问题与侨居的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完成国家主权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3.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问题意识

近代以降,暹罗与中国同受西力东渐欺凌之苦,国家面临兴衰存亡之秋,国几不国。此时,暹罗国王拉玛五世(King Chulalongkorn,Rama Ⅴ)开始采取西化政策,在外交上采取“脱亚入欧”政策,导入西方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对的,中国则采取“中体西用”政策,认为中国文化深邃高远,举世无双,所以屡败于英法,只因技不如人,故中国只须“师夷长技以制夷”,即可恢复中华威仪。

暹罗在西化之后,开始以近代西方国际关系的“民族国家”与“主权对等”为基本概念,来管辖领土与人民,象征国家的最高权。在国家统治的最高权要求下,对内追求民族统合,近300万华侨成为暹罗国家整合的障碍。于是,在1913年制定了国籍法,采取属地主义,正好与采属人主义的中国,爆发国家政策上的冲突。关于国籍法,中国曾先后于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于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国籍法》,均采属人主义。此时,暹罗在国家独立权的要求下,对外追求国家的独立自主,又基于主权对等的原则,要求西方国家废除不平等条约,对东方则刻意挑剔“名分秩序论”的思维与解释,藉以摆脱东方传统的阶层性宗藩体系。因此,“名分秩序论”成为双方建交的绊脚石。

在暹方强化国家民族认同的情势下,旅暹华侨马上面临“落地生根”或“落叶归根”的抉择,也就是说他们面临了“归化夷狄”或“回归中华”的国籍选择问题。暹罗王国为了加速国家民族的统合,开始强化“国人”与“外人”的差别待遇。对旅暹华侨而言,华侨本来就是以“在夷狄之中华”自视,所以暹罗既是侨居地也是“夷狄之乡”。它虽攸关生计,但不愿归化者众。在厉行差别待遇的政策下,旅暹华侨毅然返国投诉,因之中暹关系迅速由华侨归属问题转成外交问题,双方的外交摩擦势难避免。

中国如何因应此事,如何对待昔日为“属藩”,而今日却转为“主权对等”的暹罗王国?相对的,暹罗王国如何因应此事,它如何对待此既是从前宗主国,又是当前对等邻交的中国?一言以蔽之,中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其实就是解释双方为了解决问题而展开外交交涉的最佳研究途径。

一 清末的中暹关系

1.清暹宗藩关系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成为“中华世界帝国”的共主,从此化身为中国的统治者。翌年顺治帝下诏招谕暹罗纳贡来朝。(11) 1652年阿瑜陀耶王朝(Ayutthaya Dynasty,1350—1767)遣使来朝,并请换给敕印勘合以便入贡。清朝乃规定暹罗三年一贡,由广东循贡道来朝。根据《暹罗国志》记载,“暹罗凡易一新主,必遣使于中国,归则有敕印及日历,此为暹罗服属中国之据”。(12) 1767年缅甸攻灭阿瑜陀耶王朝,华人郑信(昭)领导暹人抗缅复国,建立了吞武里王朝(Thonburi Dynasty,1767—1782)。翌年,郑信遣使入贡,请求册封。乾隆帝以为旧朝“兴灭继绝”为念,责其僭窃称王,干名犯分,不封,但准其朝贡。1782年郑信为部下所弑,披耶却克里(Phaya Chakri)自立为王,建立当今的曼谷王朝,称拉玛一世(Buddha Yodfa Chulalok,Rama Ⅰ)。

1785年(乾隆五十年),拉玛一世伪称为郑信之世子郑华,遣使入贡,报郑王丧,表奏请封。“乾隆五十一年,暹罗国长郑华遣使入贡,并具奏表请封。照康熙二十年之例,内阁撰拟诰命,礼部铸造驼纽镀金银印,于午门前,交该国贡使,恭赍回国”。(13) 1809年拉玛一世崩,王世子依刹罗颂吞(Prince Isara Sunt'orn)继位,是为拉玛二世(Buddha Loetla Nabhalai,Rama Ⅱ)。1810年(嘉庆十五年),拉玛二世遣使入贡。史称“(嘉庆)十五年,暹罗国遣使入贡,并请封。封世子郑佛为国王,照例给予诰命银印,交该国使臣祇领,恭赍回国”。(14) 1824年(道光四年)拉玛二世崩,王世子策陀(Prince Jett'a)继位,是为拉玛三世(Nangklao,Rama Ⅲ)。史载“(道光)五年,谕暹罗国世子郑福,应行承袭,见在权理国政。因值例贡之期,虔备方物,遣使入贡,并恳请敕封”。(15) 暹罗虽然历经改朝换代,但是暹罗国王不但能顺利继承前朝,继续朝贡中国,并且获得清朝皇帝的册封,中暹宗藩关系因之得以维系不坠。

1851年(咸丰元年)拉玛三世崩,其异母弟摩诃茂谷(Moha Mongkut)继位为王,是为拉玛四世(Mongkut,[Rama Ⅳ],1851—1868)。史载“(咸丰)三年,谕徐广缙等,暹罗国王遣使补进例贡,并谢敕封,具见恭顺之忱。该贡使抵粤,著即派员伴送,于本年封印前抵京。该嗣王郑明请封,应行该衙门撰拟,交该使赍回。寻为关吏所苦,遂不至”。(16) 咸丰三年为暹罗拉玛四世最后一次向中国朝贡,自此中暹封贡关系遂告断绝。

根据军机处记载,咸丰三年五月九日,暹罗使者行抵河南商丘县石榴堌驿附近,遇盗抢劫,不但朝廷回赐、暹王采买物品以及勘合信物等尽遭劫掠,而且通事胡鸿准不知下落,贡使披耶司豁里巡段亚派拿车突等也手脚受伤。(17) 盖咸丰初年,洪杨起事,占领东南,声播南洋,朝贡之行,暹人不但视为畏途,更进图藉此脱离宗藩关系,趁机独立。此时,中暹情势虽已丕变,然同治帝犹体恤暹罗迟未来朝,系因道途险阻,致失贡期,乃下诏曰:“加恩免其补进贡物。”(18) 由此可知,清廷对暹罗决定片面中止中暹封贡关系一事,当一无所知。1869年8月1日(同治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福建船政总监叶文澜奉沈葆桢之命,赴暹催贡,并携回暹罗国禀文。文称:

咸丰二年请封进贡到京,回到河南永城县被抢,杀死正通事一员,贡使被伤,失去钦赐等物及贡使银货,未蒙官府拿贼追赃……自壬子(咸丰)二年以来,及至贡期,问诸来往商船,传说各地发匪未平,无人敢任贡使。倘肯赐由海道往天津起旱,未晓能为敝国代陈。(19)

福州将军文煜、福建巡抚卞宝,据此代暹上达,转礼部议奏。唯礼部奏称:“现在中原底定,由粤赴京,驿路并无梗阻……若由海道至天津,经涉重洋,恐有风涛之险,地方官无从防护,应毋庸更变旧章”。同治帝依礼部意见,批示:“暹罗国进贡,照旧航海至广东虎门。起旱后,驰驿赴京,毋庸改由天津……即知照该国王钦遵办理……并知照经过各省督抚,派员接护,用副朝廷怀柔远人至意”。(20) 清政府虽用心怀柔,然中暹封贡关系,并未因之而有所改善,仍然从此断绝。

中暹宗藩时期,双方因同处“中华世界帝国”,故共同维护传统的东方型国际秩序,双方依循东方“字小以德,事大以礼”的文化价值,遵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进行外交上的互动行为,组成一个共有的阶层性东亚世界(国际)体系。对中国王朝而言,中暹封贡体制强化了中国作为“天朝上国”的宗藩关系,同时也阶层化了中暹间的邦国位阶关系,并且进一步深化了中国“依名定分”、“依分定序”及“依序运作”的“名分秩序论”要求。对中国人民而言,封贡体制也强化了中国人民的“华夷之辨”与“天朝上国”文化价值。

2.清暹关系的生变关键

咸丰二年,暹罗贡使赴京朝贡、请封后,于回粤途中,遭土匪劫掠一空,辗转数月,始抵广州。于返国途中,道经香港。英国驻香港总督鲍林(Sir John Bowring)力劝贡使乘机脱离中暹宗藩关系,谓:“暹罗已日渐强盛,与英法美并驾,殊无进贡中国之必要”。(21) 1855年,鲍林进而率“拉特勒”号炮舰,闯进暹罗湾,并沿湄南河,溯江北上曼谷,强迫暹罗签订《暹英条约》,此为暹罗与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之嚆矢。自此,暹罗丧失治外法权与关税自主权。国门既已洞开,列强遂蜂拥而至,暹罗乃以此约为本,相继与美、法、丹、瑞士、葡、荷、德、瑞典、挪、比、意、西诸国签下不平等条约。至于日本,因属后发帝国主义,故迟至1898年始得与暹罗签订不平等的《暹日条约》。此即,日后暹罗因革新自强,为突破外交难局,而图谋废除不平等条约,改订平等新约的道理所在。

1868年,拉玛四世崩,王子朱拉隆功继位,是为拉玛五世(Chulalongkorn the Great [Rama Ⅴ],1868—1910)。1869年,暹方致书中国,“请废贡献之礼,以后赠献用授受仪式,与西洋各国同,政府拒之”。(22) 1876年,广东总督再托暹罗“拉差纳”号船主,致书暹罗政府,催问贡职。朱拉隆功为此召开朝廷会议,计有赞成、反对以及观望等三派。赞成者认为,清朝向来视暹罗为属藩,如拒绝进贡,清朝可能为此事为难暹罗,不利国家安全。反对者认为,清朝国力大不如前,未必有能力征伐暹罗;又,如进贡中国则清朝可能会以宗主国身份干涉暹罗内政,届时他国将难以协助暹罗。观望派则认为,朝贡与否都对暹罗有所损害,不如保持观望,再视情势发展,决定方针。暹罗政府官员,虽对朝贡与否,看法各有不同,然对为数众多的在暹华人管辖问题,则同表担心。因此,暹罗政府最后决定停止向中国朝贡。(23)

1878年,曾纪泽使英,途经曼谷,要求暹罗“照旧入贡,暹不允;但请立商约,亦拒之”。(24) 中国要求暹罗仍称臣入贡为暹罗所拒,同样的,暹罗也要求中国订立对等商约亦遭拒绝。此时,拉玛五世对其臣下表明历年所以欠贡之故,称:“因贡表内,用跪具字样。近改从西礼,不无窒碍”。(25) 归结言之,此时,暹罗已断然决定片面废除传统的中暹宗藩关系,并进而导入西方国际法法理以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西方式“国际关系”来取代东方式的“邦际关系”,企图将中暹两方的“国邦关系”,重新构建为平等外交的“国家关系”。可贵的是,双方虽然不再来往,但是中暹并未因之交恶。

3.暹罗国家的西化

拉玛四世能操流利英语,因此暹罗自拉玛四世时代即开始进行西化改革,诸如聘雇欧美专家、开办学校、修建铁路、建造船舶以及开凿运河等,已为拉玛五世的西化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拉玛五世朱拉隆功,自幼即在宫廷接受英式教育,因此对西方资本主义早有基本认识。(26) 1868年,他以15岁冲龄继承王位。 即位之初,因未达法定摄政年龄(20岁),乃四出游学,先后访问新加坡、爪哇、印度以及缅甸,目睹了西方列强在殖民地所创造的近代制度与物质文明,如电报、邮政、工厂、商店、学校、医院、港口等等,同时也看到了殖民地的国家沦丧与人民的悲惨命运。因此,他深深体认到:只有师法西方,革新政治,发展经济,才能确保国家的独立生存。

亲政后,拉玛四世进一步访问欧洲诸国,更认识到欧美列强的强大。为了改革,他从英、美、德、丹麦、瑞典聘请各领域专家为政府顾问,厉行政务革新。于是在内政上,削弱各地封建势力,强化中央集权的领导体制。在外交上,借用美国顾问,开始废除不平等条约,推动与西方国家发展关系。在社会上,废除奴隶制度,发展教育,更于1884年开设民间学校,1887年成立教育部,以普及教育,提高国民品质;尤其是,致力于让王室成员接受西式教育,于是一面在宫廷设立“玫瑰园学校”,一面派往国外留学,更进而将其19名子女全部送到国外留学,使国家政务几乎一律由受过良好西方教育的王室成员掌控,藉以全面推动国家改造。在经济上,实行资本主义,推动货币商品政策。在财政上,则改革税制,广开财源,并扩大出口能力,同时着手进行铁、公路运输的基础建设,建立邮电系统。在军事上,为了防止英法入侵,强化国家武装力量,及1910年,其军事实力已足堪与印支法军抗衡,赢得法国赞赏,称暹军为一支“真正的现代军队”。(27)

暹罗在拉玛五世40年的大力改革之下,终于取得了改革发展的成果,蜕身一变成为西方式近代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同时维护了国家的独立与统一,利用英法在中南半岛对抗的矛盾,建立缓冲地位,终于让在帝国主义侵略下的暹罗,成功地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为殖民地的国家,保持了国家的独立地位,不但累积了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维护国权的基础,同时也培养出能与旧宗主国中国周旋的信心与实力。

1910年拉玛五世崩,王世子摩诃哇旨拉佛继位,是为拉玛六世(Vajiravudh[Rama Ⅵ],1910—1925)。拉玛六世自幼即奉命留英,是相当西化的暹罗国王,他因留英而亲英,并曾获英王乔治五世颁授英国陆军上将衔。他聘美国总统威尔逊之婿Francis Bowen Sayre为暹罗外交顾问,于1924—1925年间偕外交部长赴欧美谈判,先后与美、法、英三国订立新约,废除了长达70年的不平等条约,引起列强刮目相看。他在先世累积的国力和惨淡经营的西方外交支持下,曾经发表《东方之犹太》、《异哉中华民国》以及《英国之支那祸》等排华文章,视中国有如宿怨,因此也让中国在近代中暹建交的外交议题上,吃足了东方名分秩序与西方国际关系间之矛盾的苦头。1925年拉玛六世崩,王弟巴差特朴继位,是为拉玛七世(Prajadhipok [Rama Ⅶ],1925—1935)。拉玛七世也是自幼奉命留英,当然也是相当西化的暹罗国王,他因有较高的民治意识,故对西方君主立宪之代议制度亦较能接受。在位期间,经历了1932年“人民党”(Khana Ratsadorn,即People's Party)发动的政变,颁布民主宪法,成立人民议会,化君主专制政体为君主立宪体制,遂使暹罗跻身于近代民主立宪国家之林。西化后的暹罗,在国际关系上,强烈追求族国统合与主权对等的国家利益,具体到旅暹华人,终因族国认同问题而爆发中暹“建交与否”和“平等与否”的问题,并在此问题上屡屡玩弄其予取予求的外交手腕。

总而言之,暹罗在英法等列强的强烈影响下,不但终止了清暹间的宗藩关系,并且导入西方主权对等的国际法,重新界定清暹间国家地位平等的国际关系。虽然如此,清廷视暹罗为属藩的观念,仍然没有改变,犹以上国之姿,亟图签订中暹条约,以重建邦交,然暹罗始终不动如山。所以说,拉玛五世时代是暹罗由东方国家转型成为西方国家的转折点,从此暹罗抛弃东方型的阶层性国际秩序原理,转为适用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近代国家。

二 华侨问题引爆清暹外交难题

中暹之间,因华侨问题而有遣使设领之议。此事始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暹罗华侨温忠岳等,因暹罗政府对华侨采取差别待遇,独向华人征兵、征“身税”(人头税),他乃代表暹罗200余万华侨,向外务部呈请遣使设领以保护商民。他首先分析中暹所以迄未立约遣使的理由,称:“从前暹国入贡称藩,同在臣民之列,实与内地杂居无异。”其次,分析暹罗学习欧西,改革有成,中暹感情反而因之渐行渐远。他说:“嗣以暹国君王,游历各国,吸文明之空气,归而改革政治,遂为之一变。多步武于欧西,其对于我国民之感情,不免渐分界限……乃对于我邦,独不平等。昔为藩属,亦非强权,犹且如斯,岂不可叹。”于是,建议政府,“速派大臣来暹订立和约,俾得派驻公使领事,以资保卫”。(28) 其实,此时革命运动已在海内外如火如荼地展开,清朝政府实已自身难保,并无余力关心在暹华侨的国际问题,何况暹罗政府已开始运用国际法,力图确保国家最高权对全土属民的统治,全力部署“华侨暹罗化”事宜,当不容中国政府插手华人事宜。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5月10日,驻法大臣刘式训函呈外务部, 表示不妨以中越关系为例,中国宜乘法暹修约之机,速与暹罗订约,以保护旅暹华侨。他说:“闻暹廷甚虑华侨投归日本保护,倘中国能从速与暹议约遣使设领,自任保护之责。”他表示法前海军大臣拉乃桑曾向其提及西贡设领一事,谓:“越南苛例,限制华侨,原虑中国,图复南服,故隐为禁制,使之不来。若两国明立专约各不侵占寸土,则设领问题自可迎刃而解”。他分析中国与周边国家虽近在咫尺,然反因传统的宗藩关系而无法缔约遣使设领,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中国基于传统的宗藩关系,难于自贬身价,订立对等条约;二是周边国家疑虑中国可能透过华侨,意图恢复传统的宗藩关系。因此,他建议政府应假借法方倡议,“宜亟利用之,以收目前之实益”。(29) 由于刘式训建议,从此,交涉暹罗华侨问题就成为中国驻法使馆的重责大任。

11月间,暹罗滨角华商温忠岳等,见去岁上禀于清朝政府之陈请毫无动静,乃再度上书,称“事更二载,迄无成议”,怀疑政府拘泥上国身份而放不下身段,表示:“朝廷惮于立约,以为事关国体,惧开交涉”。他更怕政府对“国际公法,公使之派遣,凡称独立国,均有是权,双方国当然默认,原不必拘以立约”等国际法相关规定不清楚,也都事先加以研究,进而代表暹罗200余万侨民, 再次向外务部呈请,希遣使设领以保护商民。其陈请文虽与去年的呈请内容大致相同,唯开宗明义引用国际法,并鼓励政府采用国际法,以谋“以夷制夷”办法,表示:国家设立公使领事,所以代表国家政治、保护商民财产,即无非所以巩固其自主国权。查东西洋全部主权国,于其邦交密迩商民繁盛之驻在国,无不先订立条约,派遣公使领事,以为代表保护之基,用意最为深远也。因此,他对“朝廷向因其为属国,故未订立条约”一事,表示:应迅谋改弦更张,“速派大臣来暹订立条约,俾得派遣公使领事,以资保卫”。(30)

1910年10月10日(宣统二年九月八日),外务部鉴于暹罗侨情严重,乃训令驻法公使刘式训与驻法暹罗公使交涉,期能“立约通好”。恰好,“暹使避暑出游,未能询商”,乃就“两国理应立约通好之意,拟一法文节畧,交参赞林桐实,俟暹使回署后,亲往面递”。(31) 1911年2月9日,暹罗使馆回函,表示中暹因无条约羁绊,暹罗政府反而可以视华侨如暹民,一体看待,反较有利。来函称:

华民在暹,虽无专约规定,而大都赖暹政府之优待,得臻富庶,此亦实情也。夫华民旅暹因系亚洲人,且完全归暹管辖,故所处地位,较之与暹有约诸他国人民较占优势。准其不限于条约范围之内,方能与暹民一律看待,享同等之利益……若一经订约,华民虽仍应酌从暹例,然暹政府即不能允其享今日之利益矣,似此更张,徒于在暹华民有损无益。

文中已清楚表示暹罗政府早已视华民为暹民,“方能与暹民一律看待,享同等之利益”,此时,暹方虽犹不敢明言,然已隐约透露“华民即暹民”之意。因此,暹方对旅暹华侨的“国民待遇”,可谓司马昭之心,不言可喻。此后,暹罗政府所争者,在于国家高权所涵盖之“国民范围”如何扩大而已。

暹使又进一步分析中暹订约有弊无益,势将带来双方互享不平等待遇,相互要求领事裁判权之弊,故暹方又表示:

(中国)亦自知不能以优于别国者,特许暹民……即准暹民居留中国内地也。华暹无约,故华民在暹得照暹民看待,准在暹境内居留、经商、置产,一如其便……若订条约,应彼此平均看待。凡暹民在华,援照华民在暹,亦准在内地居留窥观,中国现情,未必肯开放全境耳。按两国情形而论,目前订约,未必有益。

最后,暹方强调目前暹罗政府正以改订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为要务,至于中暹立约建交,派使护侨则留待后日,爰建议:“目下,暹政府正在商改各国条约,将来外人在暹之情形,若能改定,则华暹立约之事,或可易于商榷有成也。”(32)

刘式训乃一面将照会原文与译文转呈外务部,一面表示意见,称:“该国政府对于立约之意见,大致目前不愿与我立约”。其理由有二:一因该国与我立约无利益可图;二因该国现正与各国修改条约收回治外法权,若同时与我订约诸多窒碍。(33)

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清朝旋告覆亡。不过,暹罗华侨的待遇问题,不!露骨地说,旅暹华人的“国民争夺”,不但并未随清朝覆亡而消失,而且只是在起步的发轫阶段。

三 民初中暹争夺国民的交涉

1911年10月10日,爆发武昌起义,史称辛亥革命。此时,清廷急任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陈兵长江,与革命军隔江对抗,此即南北分立政局。在外交上,西方列强以北京政府为清朝的继承政府,因此承认北京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12月18日,南北议和。12月29日,孙中山于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肇始。2月12日,清朝皇帝逊位,中华民国正式成为清朝的继承政府。2月13日,孙中山辞临时大总统,荐袁世凯继任。3月10日, 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于北京。11月15日,陆征祥出任外交总长,派胡惟德为驻法公使。

1.旅暹华侨问题的调查

胡惟德公使奉命于赴任途中,经暹罗调查旅暹华侨问题。1913年(民国2年)3月25日,胡惟德转抵暹京曼谷,进行访察。他首先看到旅暹华侨人口比率过高,已对暹罗的国家统合和主权国家的统治高权造成潜在威胁。4月13日, 他致函外交部,指出:“华人在暹,(华族)血统有六十余万人,华暹合种二百余万,几占暹国人民之半数。”(34) 如果一个国家,其人口的半数为来自邻国的侨民,而且集中在同一邻国的话,确实存在着国家高权与国家安全的潜在问题,所以让暹罗寝食难安。侨民既可以是本国的居民,也可以是邻国的国民,根源就在于国家与民族的认同问题。暹罗一旦要解决旅暹华人的认同问题,势必先解决其国籍问题,然而此举必然引起在暹华人的不安,也会引发中暹外交问题。为了让国籍问题透过归化的手段顺利解决,鞭与饴就成为暹罗政府的利器。“饴”就是华人归化后可以取得国民待遇,“鞭”就是“征收华人身税”,不归化者受惩罚,两者都是暹罗政府有效达成强迫华人变成暹人的手段。其中,尤以200余万的华暹混血人口,侨居地政府只要在国籍法上采取“属地主义”,即可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趁“中暹既无订立条约”之际,“华侨在该国所生子弟,勒令归化为该国国民”,(35) 以法令将华暹混血人口与纯粹华族血统但在暹出生的华裔人口,强制纳入暹罗国籍的做法,成为暹罗政府解决华侨问题的第一阶段要务。

至于中暹缔约问题,因“各国在暹之领事裁判权,尚未收回。惟英已将此权让还,系割暹南境之巫来由地相易”,暹逻要收回领事裁判权,显然必须付出重大代价。因此,胡惟德认识到中暹订约在进程上此时并非良机,此外,也确实存在难处数端,计有:

一、华商之环求通使设领,以为我有领事,必可仿照他国领事,保我裁判之权,则华人即由我领事裁判,不知暹方议收回此权,断无允许之理。

二、现在暹生长之华人,均需充兵数年,希冀华政府与暹订约,声明豁免。然所谓在暹生长之华人,大都是暹妇所生,在暹均有数十年或数代之久,此等人回华,虽仍是华籍,若在暹则彼已认为暹籍,且全国户口,此类华人几居半数,兵籍所在,若仅以空口交涉,暹必不肯轻允,我现在实无此力量。

三、现在中国,方拟修改商约,暹罗亦意在颁定新法律后,修改条约,收回法权。故论目前两国情形,订约事,彼此均无从着手。具此三难,在我尚需研究,方可提议。(36)

胡惟德虽提出三难,希望政府研议,以备日后交涉,但此时外有蒙藏勾结英俄列强独立,内有袁世凯派人刺杀宋教仁,利用善后借款强化武力,镇压国民党,解散国会,撕毁临时约法,于是爆发武力讨袁的二次革命。内乱外患造成国内政局动荡不断,不但中国政府无心专力对暹交涉,而且国际地位因之日渐低落,暹罗政府更无意为解决华侨问题而与中国缔约建交。

2.欲保侨先建交策下的中暹在法交涉

1914年3月2日,又有暹罗华侨刘天明等,以暹罗苛收身税,迫充军役,“剥削华民膏血,销灭华民后裔,强迫华民入籍,而华民之身心,罹此无辜之惨,苛酷交加”为辞,向大总统袁世凯陈情,呈称:暹罗苛待华人,请政府与暹罗互派公使,订立条约,保护一切。(37) 袁世凯发下国务院,酌核办理。外交总长孙宝琦以为“欲筹保护之方,自以订约派员为第一要义”,于是令胡惟德“先向驻法暹使探询该政府意见,并达知本部公同商酌,以便妥筹办法”。(38) 胡惟德接函,乃立即与驻法暹使约期晤谈。暹使表示:

现华侨受暹政府管辖,得与暹人享同等之待遇……若一经订约,即涉国籍问题,转多窒碍。且暹罗各种新法律,尚未完全颁布,现行条约吃亏甚巨。修改之前,与中国订约,殊多困难,是以订约通使之时期,尚未成熟。(39)

胡惟德乃加以反驳,表示:

中暹比邻,华民侨寄者多,今中国与欧美远邦,均已次第订约。中暹密迩,彼此有益事,更难缓。至条约暨法律上困难之点,两国政府,从长妥议,不难解决。应请转商贵政府,早日赞成。(40)

暹罗驻法公使也允代为转达政府。

5月1日,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改采总统制。于总统府下,设政事堂,政事堂设国务卿综理政务。袁世凯认为:“暹罗未派公使,侨民无人保护,易为乱党(国民党)所驱”,所以要求政事堂,“饬下外交部,设法遣使,并先择派劝导员,仍以实业为名,随时联络侨民,备与其政府交洽”。(41) 12月9日,胡惟德衔名致函暹使,表示:值此商业竞争世界,则南洋之航路,以及殖民计画,我国万不能放弃权利,而暹罗形势,适为中国往来南洋冲要之地,通使订约于我国利害甚巨,将来必冀达此目的。(42) 其用意在利用形势,略施压力。

1915年3月11日,驻法暹使终于在中国的催促之下,表示中暹两国订约一节,本公使曾将此意转达敝国政府。现敝国政府复称,以目前两国利益而论,似不宜亟亟。并称:凡订约以前,两国如不能于相当之时间,先交换意见,亦不便即行正式开议。胡惟德认为根据暹政府复函所称“交换意见”,总不外领事裁判权、暨华侨身税、兵役问题等事,若据此加以判断的话,则双方目前即使议订条约,恐仍难得美满之结果。所以胡惟德又于3月19日建议外交总长陆征祥,将其历次所寄公函、暹使迭次复函及全案,并交厅司详细研究,然后指示机宜,以资遵办。(43)

然而,此时前后,中国因内乱外患,扰攘不安。1914年8月, 日本假借对德宣战而出兵山东;1915年1月,进而对华提出21条要求。1915年12月,袁世凯称帝,旋爆发反袁护宪的第三次革命。1916年3月,袁世凯终止帝制,于6月6日忧愤而死。副总统黎元洪根据约法继任大总统,总理国事。

3.旅暹华侨待遇的恶化

1917年4月16日,旅暹华侨方瑞麟专程返抵国门,上呈大总统黎元洪,为近300万暹罗侨胞请命。他一面痛陈政府未能如各国政府依据国际法保护人民,称:

国家以人民为要素,人民赖国家以生存,故各国政府对于国家之人民,未有不谋正当之保护者。其在内国者,无论矣。即侨居外国者,亦莫不缔结条约,派遣公使领事,尽力以保护之,盖保护人民,即所以强固国家也……惟我旅居暹罗之华侨,竟未蒙政府订条约派公使领事以保护焉,抑何不幸耶。

一面,又针对在暹华侨受到暹罗政府苛待的痛苦,向大总统逐项缕陈,计有:

(1)关于人格之蔑视:有约国人民,均得享受特别之待遇。 唯我华侨因无约之故,权利毫无,负担甚重,且动遭虐待,视同牛马。彼盖以我华侨系无约国之人民,不认为有完全之人格也。

(2)关于实业之损失:有约国人民,其实业品之进出口, 均能享受种种利益。独我国华侨则莫不遭其蹂躏。

(3)关于苛税之骚扰:其对待有约国者之侨民也,均无完纳身税之例。 唯对于我国侨民则凡年在十八岁以上之男子,则每年应完纳身税六铢。

(4)关于法权之滥用:有约国侨民,固无须服从暹国之法律,盖均享有领事裁判权也。至于对我华侨则捕风捉影,暗无天日,无所不至矣。

(5)关于滥捐之迫勒:前年暹政府有振兴海军之意,而建造无着。 于是有海军捐之举行,前后仅数月,计收捐款逾二百余万铢,其中迫勒华侨者约三分之二。其有约国之侨民,则未闻有此项捐助云。

此外,尚有(6)教育之横遭压抑、(7)报馆之妄行干涉、(8)邮电之故意留难、(9)轮船火车之种种虐待,尤非笔墨所能尽述。最后,他卑微地请求, “大总统一视同仁,俯念旅暹华侨同是国民,勿令向隅,迅饬内阁,妥筹保护方法,早与缔结条约,遣派公使领事,稍尽保护之职”。

另,呈请文明白表示旅暹华侨认为政府所以未能依据国际法负起保护人民的责任,其原因不外如下两端:

或谓我国政府以暹罗向为我国附庸,若与缔结条约互遣公使领事,于国体上大有损碍云云。或又谓我国政府虽欲与暹政府缔结条约,惟暹政府因其人民少居我国者,故被拒绝云云。前之说,则不订约之原因在我。由后之说,则不订约之原因在彼。然欤否欤?诚莫能悉。(44)

“基于中暹宗藩关系,于国体不便缔约派使交涉”的看法,正好与广东省长朱庆澜行文外交部咨请遣派代表前赴暹罗缔结商约事的见解一致,朱庆澜表示:“忆前清光绪廿七八年间,暹京商会固常吁请清廷派使保护,禀电交驰矣。乃清廷竟自尊自大,不屑与暹罗定约。由是侨情失望,谓清廷当此二十世纪尚尔眼光如豆,轻弃数百万侨民如化外之人。”(45) 此时,旅暹华侨受到不平等待遇问题已经沸沸扬扬,引起全国的注意。

1918年12月11日,外交次长陈箓对法国驻华使署参赞柏良材表示:“本国政府,鉴于暹罗华侨日益众多,早有设暹罗使馆之议,旋以暹罗政府要求,在华施行领事裁判权,此事因而中止,现在本国政府又拟重提此议”。(46)

1919年4月9日,柏良材介绍新自暹罗调任北京的新任参赞莫君(Maugras)谒见代理总长陈箓。莫参赞一语既透露了暹罗政府的看法,也道破了暹方的顾虑。他说:

在暹罗华人甚多,所占势力甚大。如果贵国设立使署,则该使署之地位,将较暹罗政府为强,故该政府对于与贵国通使一节,定不能赞同也。(47)

“(驻暹)使署之地位,将较暹罗政府为强”的看法,真正搔着痒处,喝破中国政府在暹的影响力,直指暹罗政府的猜忌所在。4月16日,陈箓向柏良材表示:关于通使一节,“本国政府颇知暹罗政府,不愿照办。现拟设法先与该国商订通商条约”。对于通商条约,“将来即由本国驻日本公使与暹罗驻该国公使就近商订”。至于本国侨民,仍拟“恳商贵国政府,令饬贵国驻暹罗使领各馆,代为保护”。(48) 从此,关于中暹商订通商条约一事,陈箓开始转换跑道,原由驻法使馆负责,改为驻日使馆担纲。

4.中暹驻日使馆的保侨争民交涉

4月22日,陈箓指示驻日代办庄璟珂负责相关事宜。首先, 告以暹方“政府意见”:订约以前两国须先用相当时间“交换意见”,认为暹方不愿订约之意,溢于言表。盖其难言之隐,实在华民身税及充兵二事。陈箓表示,何以双方“商论频年,率无圆满之结果”?其理由即在此二端。对此,他分析如次:

一为岁入大宗,一乃国防要政,而二者均关户口问题。综核华民在暹人数殆居该国户口之半,暹政府几已视同土著,一经立约遣使,即无纳税充兵两问题,而暹之国用、兵额、户口三大宗,即一朝蹙其半数,命脉攸关,实为彼所最惧。暹政府所称交换意见,当不外此数端。

最后,他进一步交代:政府现拟重申前议,要其设使通商,互订公平条约。该国如有意见,不特先期恳商,即由贵代办就近与暹罗驻日公使婉切磋议,务请彼政府予以同意,以便正式开议,并将办理情形,随时报部核夺。(49) 北京政府既急于解决问题,却不积极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但图对方率先提出意见,以便见招拆招,亦属徒然。

6月初,又有旅暹华侨代表陈沅等向政府指控暹罗政府虐待华侨变本加厉, 再经舆论报道,海内外沸腾。此时,正好暹罗王弟柔寿拉(Yugala)到菲律宾考察,总领事以此事相询,他表示:暹罗对待华侨,取与暹民同一态度,而为欧美人所不及。因彼人有治外法权之关系,故视察加严。(50) 不过,这个说法,华侨不能信服。理由是,华人与欧美人同为外侨,华侨须缴身税、须服兵役,欧美外侨则可豁免。反之,在法律裁判上,欧美人可享治外法权,华人则须受当地法律制裁。

不过,对于中暹建交悬案,总领事则明快指出封贡体制实为中暹所以未能订约遣使之要因。他说:

查暹罗六十年前,尚遣使修贡,遇有新王登极,尚求吾国册封。故到今遣使保护侨民,尚未有成议。(51)

这个说法,对中暹间迟迟未能建交订约的历史情结,可谓一语道破。此外,由于参议院的关切、国务院的指示与舆情的压力,外交部的态度渐趋积极强硬,迅即指示驻日代办庄璟珂,强调:

据华侨代表呈称,自我国电驻日公使向暹使交涉后,彼政府下令各机关口岸通缉惩办,产业查封,大狱将兴,人心惶惧等语,似此情形,是暹政府虐待华侨,益复变本加厉。本国政府万难容忍,希迅与驻日暹使,切实商议。

又表示,至订约一节,已否与暹使开议,及暹使意见何如,迄未见复,事关重要,希一并详晰,电复为要。(52)

7月11日,庄璟珂电复外交部,关于中暹立约事,称:“暹使允为代达政府,探询意见,再行答复”。关于虐待华侨一节,暹使坚称:“绝无其事。华侨完纳身税,向与暹人同等,并无勒令华人尽入暹籍之理。至取缔学校章程,为宗教部规定条例,各国在暹设立学校,皆当一律遵守,并无专为华人而设。既无禁止教授华文之条,亦无于华侨独存歧视之意”。暹使建议:“中政府何不派员前往调查,以期水落石出,并可就近直接向敝政府探询立约意见”。最后,庄代办表示,以三周为期,希望暹方回复。(53) 外交部以为“议约尚未稍有端倪,未便辄行,派员前往”。(54) 既不便派员前往,只好静待交涉结果。

不过,最令北京政府疑惑者,为驻日暹使的说法,与返国华侨的投诉颇有不同。(55) 盖暹使之答复,若非率多规避,则大多避重就轻。根据旅暹返国投诉的华侨所述,大致有如次数端,亟待中暹政府遣使根据国际法确实交涉。

关于归化:根据国际法,采申请许可制。外侨得申请归化,侨居国有准否之权;外侨子女,则采从亲或自由意志。对于华侨,暹罗政府则率挟公务之便,或迫用暹罗姓氏或迫书暹罗国籍。其中,尤以华侨在暹所生子女,一概列为暹籍,纷争最大。

关于身税:根据国际法,外侨不征身税。暹使虽称华暹同等,然暹罗与欧美各国则互不征外侨身税,却独征华侨身税。

关于兵役:根据国际法,外侨不服兵役。可是,华侨不问入籍(归化)与否,强迫服役。

关于侨校:根据国际法,在侨居地政府规定下,侨校得使用本国语文教学,一般多采双语兼用制。暹使虽称在暹侨校,一视同仁,实则不管欧美侨校,专管华侨学校。在暹华校,原专采中国语文教学,后暹罗政府改采一律使用暹罗语文,禁用华文教学政策。其中,最令旅暹华侨无法忍受者,其为透过“民立学校章程”的规定,先断绝华人教习,再以暹罗语文教育为手段,企图激发华侨子弟的爱暹国之心,以达成化华民为暹民的目的。(56) 最后,旅暹华侨在强烈的对华族国认同之下,沉痛地宣称:“数百万华侨之断送,其祸犹小,而我堂堂中国乃受此奇耻大辱……中华民国将不国矣。”(57) 旅暹华侨所以反应如此激烈,盖在历史上有阶层的宗藩观念,在文化中有优越的华夷意识,在政治上有主从的封贡情结,在血液里有强烈的族国认同。

中国所以反应日趋强烈,则因对海外侨民采属人主义,相对的,暹罗则采属地主义,导致在暹罗出生的华侨第二代,天生成为双重国籍,既是中国人,也是暹罗人。暹罗政府为了争夺其领土上的人民,贯彻其国家统治高权,强迫华侨归化暹籍;可是,旅暹华侨却以父系为主、母系为辅,作为其国籍选择与族国认同的标准,强迫入籍已暗伏冲突。至于它的导火线,则在1918年12月。当时,中国正处于协商国战胜之际,暹罗也因参加欧战,“举行协商国战胜纪念,曾将我国国旗,任意践踏”,已令华侨大为不快,何况“今之暹王(拉玛六世),迭著论文,诬诋我国,命其名曰:《东方之犹太》及《异哉中华民国》,近复著《英国之支那祸》等编,荒谬已极,视我国若深仇宿怨者”。(58) 暹罗元首拉玛六世,作为国家领袖的对华不友善言论,终于引爆旅暹华侨对暹罗政府的不满与愤慨,也给中暹关系带来冲突的危机。

5.侨校生存优先交涉的救急策

1919年10月30日,外交部在各界压力之下,训令庄璟珂,先就侨校问题,与暹使紧急交涉,函称:“暹政府取缔华学,勒限至本年年底止,概须教以暹语暹文一节,转眼限到……可否于全体蹉议之中,特提此节先商,姑准华校仍旧课学。”并进一步提醒庄璟珂,暹使于交涉之际,其声明中曾有自相矛盾之处,函称:“暹使曾经声明,学校章程并无禁止教授华文之条,何以暹政府又有取缔华校之办法,于我侨民诸多不便,应切商该使,请其速电政府,仍准华校照旧课学,以慰侨情。”(59) 11月15日,驻日使馆复称,关于中暹订约事,暹使表示:已代为函达,唯至今未接回信,凡事关外交,必得国王意旨,方能回复。关于侨校事,章程规定在暹外国学堂均须一律“兼授”暹语暹文,华人自不得因不愿学习暹语暹文而破坏定章。至停课一节,称:“闻系因各校不愿遵守教育部定章,故相率停课,并非暹政府禁止,不准开课。如果各校能遵守定章,自可实时继续开课。至欲违背定章,而要求准令开课,则万难办到,本使亦未便转达政府。”最后,暹使仍然建议:“最好由贵政府遴派专员赴暹,就近向敝政府磋商,或将应行磋商之事,托别国驻暹公使向敝政府达意,较为方便。”暹使强调:以上所谈,“系本使以私谊名义奉告,不作为正式谈判。然本使对于此事,不能代办,深为抱歉”,(60) 但允代为函达政府。

结果,暹使的说法,为旅暹华侨刘宗尧和冯裕芳所驳斥。他们向外交部表示:暹罗语文有助于华侨生计,若暹罗政府饬令“兼学”,早即服从,何至被勒令停校。“彼之主要办法,使我侨民难从者,乃欲以华民变成暹民,使此时华校绝无华人教习,他日华民子弟不知中华为何物也”,且“须仅教以爱暹罗国,否则不许其为校长教员”,其目的乃在“爱我暹国,不知有本国而已”,何况“其章程中原无兼教之语”,所以,问题的根源,不在“兼学”或“兼教”上,而在于国家民族的认同。他们同声表示:“我数百万侨民所争者,非华校中添教暹文暹语问题,乃华校变为暹校,华民变为暹民问题。”(61) 外交部查该代表等,所呈各节,不为无见。于是,训令驻日使馆,先向暹使交涉,函称:暹罗政府对待外侨学校何以厚彼薄此,独轻华校,况查彼章程原无兼教之语,前言后语何自相矛盾乎?即就兼教之言,许以嗣后每周加添暹语暹文课程,以符他例。此外,各职教员等,无通晓暹文之必要,可勿加以干涉,希仍转商暹使,见复。(62)

交涉之下,暹使告诉庄璟珂,日前曾经表明:“本使所言,系以个人资格,评论其事。其中,是非曲直,并无彼此申辩之必要。贵政府欲得此事真相,亟应派员赴暹调查,并可就近与敝政府接洽一切。何以贵国总不肯如此办理,而斤斤然令本使为难耶。”(63) 不过,对中国政府而言,侨校争端毕竟是外交小节,而建立邦交立约通使,才是大事。

1920年3月中旬前后,外交部又电庄璟珂,指示可借机设法向驻日暹使提议,以波(斯平等条)约为根据,商议订约通使,并令打听暹王东游日本顺道访华之事确否。庄璟珂旋向暹使表示欢迎暹王于秋末来华一游,(64) 以便让中暹双方的关系朝良性发展。

四 立约通使的交涉转换

1.昙花一现的驻意公使交涉

10月8日,外交部突然收到驻意公使王圻电文,表示暹使来探中波订约情形,并述及原委,称:“最初向暹政府提出中暹订约之人,为东京日外部及日本驻暹公使。其时,该(日)使在彼(暹)外交部以为,中暹订约何烦日本提议,盛倡拒绝者即为该使”,此后,中国虽曾直接向暹方提议,然从未提出草案,致暹罗政府不无踌躇。因此,暹使建议:“如贵使能提示办法,先为个人之意见,彼亦愿转达政府”。据此,王圻建议:先照波约办法,拟具草案,向彼提议,先订通好之约。(65) 外交部据报,喜出望外,迅即拟具说帖送国务会议议决,并经国务会议议决照办。其说帖称:

自前清光宣之际以及近年,迭经我国驻英法日本各使署,与暹罗各公使设法提商,彼始终说词推诿,迄未与我正式开议……长此迁延,则数百万喁喁望治之华侨,终无亲接汉官威仪之一日,虽欲设法保护,其道无由。现既有提议之机,不如因势利导。姑置商约于不论,先与议订通好条约,俟派有驻使,再为相机提议,循序进行,庶办理较易着手。驻义王公使,电请先照波约,拟具草案,向彼提议,先订通好之约,与本部意见相同。查波斯条约七条,大致声明两国政府及人民,至诚和好,暨各得派公使领事,同等之待遇。又废除领事裁判权,及服从所在国法律各节,均与平等相互之义相符。此次议订暹约,如能比照,施行办法尚称妥协。(66)

为让旅暹华侨早日脱困,暂舍通商条约而就通好条约,俟派有驻使,再为相机提议,循序渐进,乃外交部的如意算盘。于是,迅速按照波约,拟具草案,提请国务会议通过,并请驻意公使查照办理。(67) 11月8日,王圻复电表示:“该使昨日来谈,就前交草案讨论,仍形疑虑。经圻反复解说……乃允就我草案加入彼之意见……俟彼将意见开示,再电达”。(68) 11月23日,王圻再电外交部表示:“暹使于圻交节略,似有疑虑,已罢议”。(69)

2.胡惟德的对暹建交交涉

外交总长颜惠庆接电,于意外之余,又在1921年1月29日,转请刚调任东京的胡惟德公使,继续向暹使丕亚潮隆汝干(Phya Chamnong Dirhakar)提议:“先行互派使节,联辅车之谊,通修好之诚,请其电达政府”。(70) 胡惟德旋晤暹使,表示:“现国际联盟诸国,与中国将皆通使。中暹同洲,谊尤亲密,尚无一介往还,此事未便再迟。”暹使称:“贵使诚意殷殷,如由贵使备函,致暹外部(外交部),由我代为致意,较为郑重,必能上奏暹王,至政府旨意如何,当可得复”。胡惟德因“与暹外部相识”,乃并询:“应否径致函,抑由总长致函”暹罗外交部。(71)

不久,暹使又来告诉胡惟德:“上次,贵使馆来询,仅派员来商,未接政府复电,想未经奉达之故”。胡惟德揣其意,认为“上次办法,稍欠郑重”,乃建议总长,“请致函暹外部,再由德加函或备文送暹使,请其转递,较为郑重,定可上达”。(72) 外交部为留伸缩余地,令其“以奉政府训条”为名,“正式照会暹使,要求转达政府请旨”。(73) 胡惟德鉴于暹使曾为难再三,乃建议外交部代为拟稿,而且“必须措词得法,俾难推却”。于是,外交部拟就汉洋照会文稿各一,交胡公使面送暹使,并“托其转请暹外部代奏”。(74) 按胡惟德曾在1913年3月,于赴法履任途中,顺道访问暹罗,与暹罗外交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旧识可能变成助力关系,再加上郑重其事与措词得体,双方关系似乎开创了一线生机。6月1日,暹使函复胡惟德,表示:“本使接奉暹政府训令称:中国加入国际联盟会,暹罗深表欢忱,投票助选,两国友谊,于精神上实益亲密。惟通使一节,必须先订条约,可先作非正式的开议,交换意见,并宜择一适当之地,彼此派代表密商,不宜在两国都城会议,以免各方面发生议论,滋种种误会,请贵使转达中国政府。”(75)

7月15日,外交部赶紧将所拟中暹议约草案函达胡惟德,并要其把握议约机会,称:“今暹罗政府,既已允可先行非正式开议,自应乘机进行”。然后,说明所拟草案具有可行性,函称:“本部比照中国波斯条约,拟就中暹通好条约草案六条,均系取平等相互主义,尚可得彼赞同。”最后,则指示议约地点:“至议商地点,彼既谓:不宜在两国都城。贵公使与驻日本暹罗公使,联络有素,应请即由贵使与暹使订期,在东京会商,较为妥洽。”(76)

五 国家元首称号的位阶争议

查外交部所拟中英文《中暹通好条约草案》,所使用的“国家”称号与“元首”头衔,分别为:“大中华民国大总统”与“大暹罗君主国大君主”(“His Excellenc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and“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iam”)。(77) 从西方国际法或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双方完全对等。

1.暹方译“King”为“皇帝”的要求

胡惟德收信后,迅将“中暹英文约稿,面交暹使”。不过,暹使不只要看英文约稿,而且请求“配送汉文”约稿,胡惟德只好“当即钞送”。暹使旋即函送并请示政府,不久来称:“奉政府训条,内开:约稿应仿日暹案约,称暹王为皇帝,否则不可接收等语。”胡惟德则当即表明:“中国与英、比、义、葡、日等国订约,其汉文皆用君主”,并示以华英字典注释,“谓:中日文字,义不同,不能引日文,以改中文。”暹使也当场表示此次中暹议约,国家领袖的头衔称谓,是其“政府所最注重,既背训条,万难接收转达”。胡惟德不信,乃“查日文暹约,确用皇帝字样”。双方又辩论再三,争持不下,胡惟德只得代暹使向中国外交部转达,称:“如大部将中国与他国君主约稿刻本,盖印寄下,伊当函寄政府,请示办理。惟往返计须三个月,允否仍未可知。”(78) 中国外交部乃令其尽速将日暹条约印本觅寄一份,同时也将中国与他国所订条约刻本,检齐汇订成册,函寄驻日公使馆,并请转交暹使。胡惟德也迅即将日本与各国所订条约中,有日暹条约等件,特购英文、日本文各一册,邮寄外交部备查。(79)

1922年12月12日,驻日代办廖恩焘于停议一年多后,再晤暹使,谈及约事,据谓:“暹政府对于名称,甚为注重,非与日本取同等称呼不可。倘中国愿照日本办理,余事均易就范围。”(80)

2.中方对译“King”为“国王”的坚持

对此,外交总长兼代国务总理王正廷,旋即于12月16日致电廖代办,指示:

查皇帝名称,中文与东文字义,微有不同。东文,似以King字译皇帝,故其与西洋各君主国订约,均称皇帝。中文,向以King字译君主,故与意大利、比利时、大西洋瑞典、脑威、日斯巴尼亚、丹麦诸国立约,概称君主。此仅译文之区别,并无轩轾之意,存于其间。中暹条约草案,既以英文为准,英文称King字,暹政府并无异议,则汉文称君主,当然不成问题。否则,汉文用皇帝,英文须改用Emperor字样方合,而检查欧美与暹所订各约,均称King字,如中文称皇帝,显有不符。希本上开各节,向暹使详切说明,告以中暹比邻,允宜从速订约通好,以重同洲同种之谊。此种名称,应从各本国译例,方妥。(81)

此时,适因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兼暹罗华侨宣慰使杨晟奉派赴暹罗京城曼谷,参加东方红十字大会并宣慰华侨,于1923年1 月返国向大总统黎元洪呈报暹罗华侨境遇,呈请“迅与该国订立通商条约,设置公使领事员额,办理华人事件,保护生命财产,拯于水火之中”,黎元洪乃令外交部迅速查核办理。(82) 外交部也向黎元洪呈报办理情形,如次:“前拟条约草案,称暹罗元首为君主,系因暹罗系属王国,依国际惯例称为君主,前与意大利等国订约,均系照此办理。日本称为皇帝,实系中日译文上之不同,经即电复,详为解释……此项名称,应从各本国译例为妥。”(83)

3.日本译“King”为“皇帝”的先例

查《日本外交文书》记载,暹罗国王朱拉隆功,于1887年5月5日,致书日本明治天皇睦仁(Mutsuhito)时,尚自称其国家为“Kingdom”,其头衔为“The Crown of Siam”。相对的,此时日方则自称“帝国”及“皇帝”,称Siam国家为“暹罗国”,称其统治者为“国王陛下”。不可思议的是,日本在四个月后,即同年9月26日致书暹罗国王时,其称谓即已改成“暹罗皇帝陛下”。(84) 不过,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第30卷(112号文书)的“附属书一”所载,在1897年4月1 日的《日本暹罗修好通商航海条约案》中,日方所拟日暹双方“头衔”的草案,仍旧书写为:“日本国皇帝陛下及暹罗国‘皇帝’(国王)陛下。”(85)

查日文约稿的原案,是由日本外务省(大臣大隈重信)先行拟妥,然后经松方(正义)内阁的阁议修订。是故,暹方的头衔,由外务省版的“暹罗国国王陛下”,修改为内阁版的“暹罗国皇帝陛下”。修改的同时,挟以附笺,附记说明:“‘’内文字为内阁附笺修正,()内文字为削除的原案。”(86) 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日暹约文之首所载:“暹罗国‘皇帝’(国王)陛下”的称谓抉择,正好昭示世人:无疑的,日本正是东方文化价值的“名分秩序论”者。由于日本对这种文化价值,既不易割舍,也难于忘怀,所以外交文书的原稿才会撰拟出头衔不对称的“日本国皇帝陛下及暹罗国国王陛下”的位阶称谓。

又查日暹条约正本,日本政府确实接受暹罗政府之请,将“King”译为“皇帝”。(87) 其实,“King”一词,在日本的译文,仍然译为“君主”或“国王”,而“Emperor”一词,则译为“皇帝”或“天皇”。因此,中日译文并无不同。日本接受暹罗要求的主要道理,在于它没有类似中暹宗藩关系的历史包袱,在“中华世界帝国”的历史上日暹关系原本即是“交邻对等”关系,所以它对来自于“名分秩序论”中,“名实合一”、“舍实求名”或“舍名求实”的三种身份选项,较容易做出适合自身名分的选择,尤其是日本自明治维新接受西方国际法后,已从东方纵向的阶层国际关系,转为西方横向的主权对等国际关系,何况它自“脱亚入欧”后,主流派认为从暹罗取得最惠国待遇与治外法权,较争论暹罗国王到底应称为“King”或“Emperor”来得更切实际。

外交部基于“王国称王,帝国称帝”的原则,坚持“暹罗系属王国,照国际惯例,称君主”的见解,因此对于暹使表示,“元首名称,须与日本取同等,如照日暹条约,称彼为皇帝,方可议约”的说法,迟迟不敢“苟同”,暹方也迄无复文。(88) 于是,乃另谋解决办法。9月28日,外交部发电驻日代办施履本,指示:

克日再与暹使熟商,如必以中文称君主不能满意,亦未始不可别谋解决之道。将来,约本专用洋文,即可免除此项困难。中暹遥隔,文牍往返,动需时日。中国政府为事实上便利起见,拟遴派专员,前往暹京,商议解释一切,以期免除隔阂,想暹政府素重友谊,必可乐予同意,并希婉商暹使,转告该国政府见覆。(89)

外交部终于想出变通办法,藉以打开已胶着多时的中暹建交情势。

4.中暹驻日公使对“King”字译文的争论

当施代办接到别谋解决之道的指示后,旋于10月4日拜访暹使, 双方又展开激辩:

暹使:君主二字,改称皇帝。

代办:别谋解决之法(约本专用洋文)。

暹使:须各配本国文字,且必仿照日约。

代办:中日国情不同,且他约多用君主。

暹使:暹罗汉文家甚多,谓于主权有碍……个人并无成见,国内反对甚力。

代办:此事总易解决,文牍往返,颇费时日,拟派员直接商议,请先电达暹政府。

暹使:刻奉训令,拟在东京秘密订约,盖恐各国新闻宣传,诸多不便,胡使前以此节来商,政府未允。(90)

一般而言,在西方,“王”与“皇”关系对等;但在东方,“King”与“Emperor”则为上下关系。暹罗曾为中国属藩,因此暹方汉文学家深知国王与皇帝的地位不对等,帝王关系,乃帝>王,而王<帝。是故,暹方认为中方的理由,表面上是翻译上有固定用语的问题,实质上是阴图恢复过往“帝>王、王<帝”的宗主权意识。民国以后,因革命推翻帝制,“皇帝”虽然没有了,但是传统的文化价值尚在。“皇帝”的头衔,虽改称“大总统”,其实“King”与“President”的关系,仍和“King”与“Emperor”的关系毫无差别。 中暹双方对国家元首的位阶意识仍可用“President=Emperor>King”的图式,扼要而清楚地加以表达。这也可以证明近代之初中暹双方虽然已经进入西方主权对等的国际关系之中,其实在中、暹、日等具东方文化价值的国家里,西方的国际法观念,并未完全取代中国“名分秩序论”的阶层性国际关系的文化价值。

双方经过一番论辩之后,施代办已掌握暹方主张,于是向外交部表示:暹使“仍主在日秘订,并以君主改称皇帝为前提”。窥其理由,盖“以华人在暹者甚多,暹无人在华。此约于华有利,暹无急订之意”。(91) 外交部不解暹方何以如此坚持,于是致电部派驻沪特派交涉员许沅,令其就近找寻来沪旅暹华侨,以便解决中暹议约久议不成之根源所在。外交部首先表示政府议约原则:

查我国订约,对于欧洲各王国元首,西文称King者,向译称王。暹罗与他国订约,其元首西文亦称King,中文即应称王。今若译称皇帝,似显与中文译例不甚符合。其次,表示目前政府所遇难题,如次:

当经驳覆解释,而暹使仍坚执前议。部中,无谙暹文之人,未悉暹罗国内,究竟称其元首为王,抑为皇帝?或因与普通亲王有别之故,对于元首有特别之称谓?

最后,令其暗中寻访在沪旅暹华侨,以便解决中暹议约问题:

沪上,暹罗华侨较多,且近见报载:有暹罗著名华侨陈志鸿,新自暹罗返国,即希查照,设法就近详细密询,函复。(92)

许沅遍询在沪旅暹华侨,不能悉其究竟,不过却在商务印书馆查得日人山口武所撰《暹罗》一书,附录载有《日暹修好通商航海条约》,内称“暹罗国元首为皇帝。”遂将该书“呈寄,以供参考。”(93)

5.中国的让步

外交部上有国务院、大总统的催促尽速查核办理,下有旅暹侨民、国内舆论以及全国各方的敦促,又有直鲁豫巡阅使吴佩孚与广东琼州北海交涉员介入呼吁外交部早日派使保护旅暹侨民,以“上维国权,下解民困”,(94) 再经对照《日暹修好通商航海条约》,确认日方确实称呼“暹罗元首为皇帝”。为免成为国人的众矢之的,乃断然割舍“名分秩序论”,图谋改弦更张。于是,考虑对暹订约一案,略予通融,拟具说帖,(95) 呈请国务院开会讨论。1924年5月31日,国务院终于议决通过,函复外交部。6月9日,外交部接到复函,函中表示:“准贵部提出:中暹订约,事关重要,可否对于皇帝称谓,略予通融一案。现经国务会议议决,通融办理。”(96) 外交部认为:既然“中国方面极予通融,暹罗自不致再有争执”,遂于10月22日,训令驻日公使汪荣宝,据此“向暹使接洽,赓续前议”。(97) 唯事经年余,迄无消息,外交部又于1926年1月22日,向驻日使馆催促,表示:

我国所提条约草案,系属普通和好条约性质,想暹政府必可同意,应请再向暹使切催。请其电致暹政府,将该约早日予以同意,俾得正式签订,至为切盼。(98) 驻日使馆接函后,迅即向暹罗公使恳切交涉,并告以:“中国政府,对中暹条约元首称号,尽可通融办理,并我国所提条约,系属通好条约性质,为友邦交际所必须者也。请将中国政府意志,转电暹罗政府,俾得早日签约。”(99)

暹罗公使表示,双方建交案,前因元首称号问题,迟迟未决。今日,又因中国政局变迁无定,且暹罗正忙于关税会议,所以情愿暂时观望,而加以拒绝。暹使称:

中暹关系密切,本应缔结修好条约。前曾与胡公使协商多次,行将成立,因称号问题,搁置至今。此时,中国政府,对于元首称号,虽可通融办理,然中国政局变迁无定,关税会议正在进行,暹罗政府情愿暂时观望,一俟大局稍定,即可协商。

不过,暹使表示目前虽暂采观望政策,但暹罗政府仍赋予他酌量时期,临机应付之权。因此,他又说:

本公使去岁回任时,曾受政府训示,将来中国如提及结约一事,应酌量时期,临机应付。按现在情形,本公使认为,时期未到,不便协议条约,俟有相宜时机,定必照会贵使。此时,即由本使电致暹罗政府,决无良好结果,莫若暂俟良机,再事商议。

此外,暹使也表示,中方如果急欲订约,不妨径与曼谷政府交涉,称:“如中国政府急欲定约,可由中国政府直接向暹罗政府交涉,亦无不可。”(100)

中方使节,不满暹使答复,认为:中国政局,间有变迁,然全系内政问题,与国际交涉无关。乃驳以“此时非订约时期,然则必至何时,始为适宜”。唯暹罗公使仍然“坚持从缓,不肯同意”。(101)

暹使深知中国急欲订约,主要目的在于旅暹华侨问题。因此,他也对在暹华侨问题表示意见。他说:“中暹两国虽无修好条约,然在暹华侨二百余万均与暹人受同等待遇,皆得安居乐业,与有条约者毫无差异。”(102) 盖旅暹华侨问题,暹罗政府一日未予妥适解决,则中暹建交问题一日无望推进。

六 变华民为暹民的国家认同政策

正因为外交部与暹罗建交案,迟迟未能定议,加上暹罗又屡次于交涉期间,分阶段陆续颁布法令,限制华侨华人,导致侨情日益沸腾。1922年,顾维钧公使正由欧返国,道经槟榔屿时,《南洋时报》代表前来投诉,称:“旅暹数百万华侨,屡遭暹国虐待,现正提出华人入口新例,来年施行。吾国从无驻暹公使领事,以资保护。长此以往,侨民将无噍类(存活),请将此情形转陈政府,设法交涉,并提出派驻使领,以保侨民”。(103) 侨民投诉,年复一年,再三再四,千呼万唤,可谓群情激愤。

暹方所颁华人入口新例,即《华人护照条例》共17条,兹举三款,以示暹方对旅暹华民之殊多苛待。

第五条 凡已经呈验注册之华人,自注册之日起,准在暹罗境界内三个月。如逾期者,须觅华商保证并非匪类,呈请发给居留票照。

第九条 此项居留票照,以半年为限。如逾期者,须重行请领。

第十四条 若在暹罗之华人,如未有中国之护照或居留票照者,应速即声明请领居留票照,否则即按私行越界之例驱逐出境。(104)

可见非但居留期限短,尚且手续繁复,即使在暹出生的华人,如不愿归化,仍然比照华侨苛待,以迫使华侨华民及早归化。1924年,又颁布《暹罗国取缔华侨新章》15条,(105) 亦列举三端,以示暹方对旅暹华商之殊多苛求。

第五条 各商号每年营业若干、得利若干、需用若干,详记账簿,以备财政部调查,每年应查三次。

第七条 各熟皮作坊,可用二工人,不准多用。

第八条 最高商号所卖各色绸缎洋货等物者,应捐洋五百元。(106)

从见微知著的角度来看,暹罗政府正透过无所不用其极的高压手段,来压迫华侨归化为暹罗国民,因此在没有使馆领事保护下的旅暹侨民只好经常返国投诉,不断要求政府早日与暹罗政府建交,以便遣使护侨。可是,侨民千呼万唤,北京政府仍然年复一年,既未能建交,也未能派使,更未能护侨,难怪旅暹华侨代表周宪和等又向外交部表示:“以目下情形而论,侨民之明白大体者,尚能保持原状,以待救援。其不任受苛残或因经济困乏者,多相率入籍,而为暹民。如果救济不速,则百万生灵将转瞬而同化于异族矣。”并不禁愤慨责问外交总长,称:“究竟我当轴是否摈绝我大多数之侨民,中央是否放弃统揽全国之大任,民等五内惶惑,莫之所从”。(107) 奈何,此时是军阀割据、内乱不断、外患不止的时代,难怪曾为属藩的蕞尔小国暹罗政府亦敢于对前上国露骨表明:“中国政局变迁无定……暹罗政府情愿暂时观望,一俟大局稍定,即可协商”。(108) 此语可谓为外交乃内政之延长的最佳写证。

在暹罗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旅暹华侨迫于情势,外失祖国奥援,内迫于法令政策,“名分秩序论”终究没有生存来得迫切,一方面逐渐丧失了国籍选择权,另方面因国家认同在学校教育下,终于逐渐收效改观,旅暹侨民的族国认同,遂由渐而多,再由渐多变为普及,不愿变成“化外”的“中国侨民”尽皆化为“暹罗国民”。

结论

在东亚史上,当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世界帝国”正常运作时,中国为“上国”。此时,中国的涉外关系,唯理藩而已。近代以降,西力东渐之初,亦只有夷务,而无外交。当此之时,中暹仍有宗藩关系,暹罗依循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上国通聘交之礼,行朝贡贸易之实;中国亦依循中华世界秩序原理,遵行册封故事,以维持中华世界之国际秩序。因之,中暹关系得以在“封贡体制”下维持通畅圆融。然道咸同光以后,中国遭逢内忧外患,国势陵替,因之海禁大开,百夷麇集,中暹情势视前迥殊。

清季,中暹宗藩关系断绝,双方各自忙于改革自强。暹罗因位处英法缓冲之地,得免殖民之灾;又旋改宗西方国际法,周旋于欧美国际关系,且渐收改革成效,并废不平等条约,国势渐隆。相对的,清末中国,先有洋务运动挫折,后有戊戌变法失败,又因辛亥革命而改朝换代;民国时期,先因南北分裂,继有军阀割据,终则有列强侵华,蚕食鲸吞,以致国家命运,危于旦夕。中暹国势,一升一降,明显不同。

当此之时,改宗西方国际法的前属藩暹罗与犹抱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中国,发生华侨归属的国际争端。暹罗依西方国际法采属地主义,强将在暹出生的华人一并纳为国民。相对的,旅暹华侨基于“华夷之辨”的优越意识与“宗藩关系”的上国意识,在族国认同上与国籍选择上,宁可“选中弃暹”,不愿“化华为暹”。中暹两国,虽自古即已熟识,然自近代以降并无邦交,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国际体系,各自遵行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因此,双方一时无法回避在国际秩序原理上的冲突。双方既已遭遇,而且冲突又已发生,因此双方必须交涉,交涉必须派使。由于双方并未建交,故未能派遣经过政府授权的全权公使,以专责谈判。是故,积弱不振的中国只能以共处“同洲之谊”动之,透过驻外使馆进行间接交涉。此时,中方痛感解决华侨归属的争端,势须先行建立邦交,始易于交涉,因而确立了先建邦交,再谈判华侨争端的原则。

暹罗虽改宗西方国际法,但对东方的“名分秩序论”也甚为了解,于交涉之际,坚决要求将“King”译为“皇帝”,以让中暹双方国家元首的称号,在位阶上对等。暹方认为,在“名分秩序论”的位阶上,中国是帝国,“皇帝”必译为“Emperor”;暹罗是王国,“国王”必译为“King”,终将造成“King”小于“Emperor”、“王国”小于“帝国”的困境。相对的,中国以“King”译“国王”,已约定俗成,无法更改为由,加以拒绝。其实,中国比谁都了解“King”与“Emperor”、“王国”与“帝国”在“名分秩序论”上的意涵,因为它不只是强调阶层序列的文化价值,更在过往历史上得到奉行不衰的验证。是故,它在外交谈判上带来不可言喻的微妙作用。兹以图式分析如次:

∵宗主国>属藩,宗主国=帝国=皇帝、属藩=王国=国王

∴帝国>王国、皇帝>国王

暹罗深深了解“名分秩序论”的利害所在,因此利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手法,达成其对前宗主国争取在西方国际法上主权对等的目的,才会故意强迫中国将“King”错译为“皇帝”。中国拒绝暹方独善的要求后,暹罗乃采取相应不理的态度,来迫使中国让步。这是暹罗巧妙利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近代西方国际法间的矛盾,达成提升国家地位之目的的手段。

回顾当年国内外情势,先是清朝民国之间的朝代交替,待革命建国后,南北对抗、军阀割据、政府更迭不止,国家动荡不安。此时,非但国家未曾片刻获得安定,而且民族也未曾寸时获得喘息,国力积弱不振。又,在内乱勾结外患、外患勾结内乱的情况下,国土尽皆沦为强权的势力范围,国权沦丧日多,国际地位日益低落。此时,就暹罗的国家重构而言,乃趁机对旅暹华人制定差别待遇法令,强制“华人”选择归化成为“暹民”的大好时机。相对的,对北京政府而言,旅暹华侨的待遇因之而日益恶劣,却苦于交涉无门,乃急于建交谈判,藉以解决旅暹华侨燃眉之急的痛苦。

外交部在各方压力之下苦思对策,不得已同意在对暹罗元首的称号问题上做出让步,乃向国务院提出说帖,并获国务会议同意,态度转趋积极,进而对暹提出让步交涉。不过,为时已晚。暹方以中国政局不稳,此时并非建交时机为由,加以拒绝,致造成中国虽欲让步而谈判无门的困境。对中国而言,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国之不治,虽“中华”亦不免为蕞尔“小夷”所轻。然对暹罗而言,趁此时机,将华民纳入其国家整合的对象,才是上策。所以,中暹建交并非当时的暹罗国策,国家整合才是当务之急。暹方为强迫华侨与土著共具国家认同,乃立法限制华侨权益,迫使华侨就其经济保障、身家安全与国家认同之间,衡量孰轻孰重,以达成“化华人为暹民”的国家目的,遂行其国家重塑、认同再造、整合全民为唯一暹民,完成掌握国家高权的最终目标。

再从“中华世界帝国”的角度加以申论的话,清末民初的中国正是新旧交替的混乱时期,暹罗虽拒绝与中国建交,然未乘机兴师逐鹿中原,转而离弃中华,踏入西方世界。相反的,与暹罗王国地位相同,互为交邻地位的日本,却趁中国混乱之机,挥师进入中华,依循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争天下论”,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北上政策与南下政策的“蝎型攻势”,北路经朝鲜入满洲南下北京,南路经琉球台湾入福建北取南京,企图在“中华世界帝国”内,进行“华夷变态”式的“争天下”。最后,连曾为旧中华世界之一环的暹罗也难以幸免,统统都被包摄在日本的“大东亚共荣圈”=新“中华世界帝国”之中。(109)

最后,又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名分秩序论”观点来看,暹罗因拘泥于传统的中暹宗藩关系,强求中国将“King”译为“皇帝”,以便让暹罗的“King”和中国的“Emperor”、“Kingdom”和“Empire”的地位对等。同样的,中国也因拘泥于传统的中暹宗藩关系,在译“King”为“Emperor”、译“国王”为“皇帝”一事上不肯让步。唯此种阶层性的位阶差异,对中国而言,乃久已丧失而不可复得的名分秩序。中国的坚持,在“名实论”上,虽也有其务实的一面与择善固执的精神,然在“名分秩序论”上,则已先犯“务虚”而不“务实”之弊,忽略了必须先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始能服人的根本之道,却斤斤于元首名称在位阶上的“虚名”与外交应酬上的“空名”,殊不知外交为内政的延长。反观暹罗,因在西化改革的“务实”上,先取得振兴国力的成就,然后以实力为依托,开始向旧宗主国争取元首名称在位阶上须“对等”的“虚名”,甚至于以中国“政局不稳”为理由,一而再地拒绝与中国建交。暹罗的强硬态度,就是外交为内政之延长的历史见证。对照日本的做法,在日暹建交谈判上,日本相对迅速地允诺暹罗,表示愿将“King”译为“皇帝”一事,虽然在翻译的务实面上丧失忠实性,但却“务实”地建立了日暹外交关系,也“务实”地获取了领事裁判权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利益。故外交所以为内政之延长,必先求“务实”,然后始能“务虚”,中方未能真正体会“先霸后王”的道理,既未准此而行,致有中暹建交谈判的重大外交挫折。

所以说:“务实”必先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然后可以高唱“务虚”的普世价值,提出规范世界的“国际秩序原理”,始能达成“名实一致”的理想。这就是“先霸后王”的道理所在。

注释:

① 本文中的王畿、属藩等概念,在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论述上,属于方法论上的“操作性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因此与中国古代史研究中所使用的此类概念有异。

② 张启雄:《海峡两岸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台北:中研院东北亚区域研究,2001年,第3—6页。

③ 过去,笔者所以推动发展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研究,乃鉴于东西方之国际体系各有不同,诠释因而各自有别所致。因近代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的运作原则难以解释东方国际秩序,始逐步进行挖掘与建构一种源自于东方、适合用于解释东方国家交往的基础性国际秩序原理。关于“名分秩序论”的理论探讨与概念架构图,可参阅张启雄:《海峡两岸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第6—18页。

④ 为避免与西方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在概念上发生混淆,在此特别借用“政治主体”的抽象概念,来代替“国家”的用语,藉以突显在东西方国际秩序运作上,构成秩序主体的成员在性质上具有根本的差异。

⑤ 张启雄:《东方型国际秩序原理之型模建构与分析》,收入张启雄编著:《战后东北亚国际关系》,台北:中研院亚太研究计画,2002年,第114页。

⑥ 张启雄:《海峡两岸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第7页。

⑦ 《国际法辞典》,东京:鹿岛出版会,1975年,第330—331页。

⑧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第37—55页。

⑨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第238—243页。

⑩ 雷崧生:《国际法原理》上册,第202—216页。

(11) 关于近代清暹封贡关系、中暹关系以及中泰关系的历史过程, 请参阅余定邦、喻常森:《近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史》,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8—268页;余定邦:《1911—1936年的中暹关系》,收入陈炎、陈玉龙编:《魏维贤七十华诞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3—287页;余定邦:《1937—1946年的中泰关系》,《世界历史》2000年第1期,第68—74页;川岛真:《中華民国北京政府外交部の対シヤム交涉——シヤム華僑保護問題をぬぐっこ——》,《歷史学研究》(東京)第692号,1996年12月,第17—29页。

(12) 《暹罗国志》,作者不详,学部图书局,光绪三十三年,第15页。

(13)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乾隆五十一年条,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14)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嘉庆十五年条。

(15)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道光五年条。

(16)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咸丰三年条。

(17) 咸丰三年七月初六日陆应谷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外交类第1241—2号。

(18) 《清实录》第50册《穆宗实录》卷266,同治八年九月上,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00页。

(19) 同治八年七月二十日文煜卞宝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外交类第1242—1号。

(20) 《清实录》第50册《穆宗实录》卷266,同治八年九月上,第700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同治八年条。

(21) 拍因陀罗蒙帝:《朝贡北京纪行》,谢猷荣:《新编暹罗国志》,曼谷:译报社,1953年,第84页。

(22)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同治八年条。

(23) 乃帝·亚莫达军:《中暹邦交的原始关系——清理泰国史研究撰稿》,鲁纯译,《新中原报》(曼谷)1987年10月27日、11月3日,第25版, 转引自李道缉:《泰国华人国家认同问题,1910—1945》,台北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1999年,第83页。

(24)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光绪四年条。

(25)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3《四裔》三《暹罗》,光绪五年条。

(26) 张深溪:《泰国拉玛五世改革述略》,《洛阳大学学报》第10卷第1期,1995年3月,第65页;Tamara Loos,Subject Siam:Family,Law,and Colonial Modernity in Thailand,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6,p.48.

(27) 张深溪:《泰国拉玛五世改革述略》,《洛阳大学学报》第10卷第1期,第64—70页;Tamara Loos,Subject Siam:Family,Law,and Colonial Modernity in Thailand,pp.48—49.

(28) 《收侨暹华商温忠岳等禀一件 恳请派公使与暹订约设领以资保护并据情代奏由 附印禀一件》,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光绪三十三年五月至民国6年4月,外交部档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以下所引外交部档案均为该所所藏,不再注明),03—23 5—1。

(29) 《收驻法刘大臣函 详陈法暹商订新约各节》,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八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30) 《收侨暹华商温忠岳等禀一件 恳请派公使与暹订约设领以资保护并据情代奏由 附印禀一件》,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外交部档案,03—23 5—1。

(31) 《收驻法刘大臣致丞参信一件 澳门界务事 暹罗通好事》,宣统二年九月八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32) 《收驻法刘大臣致丞参信一件 暹罗立约事 附洋文抄稿、说帖各一件〈照译暹罗驻法使馆答复说帖 宣统三年正月十二日交到〉》,宣统三年二月七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33) 《收驻法刘大臣致丞参信一件 暹罗立约事 附洋文抄稿、说帖各一件〈照译暹罗驻法使馆答复说帖 宣统三年正月十二日交到〉》,宣统三年二月七日,外交部档案,03—23 5—1。

(34) 《驻法胡公使函一件 三月二十五日行抵暹京兹将该处华侨近状及暹政府一切设施一并奉告由》,民国2年4月29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35) 《收华侨协进会谢复初呈一件》,民国13年6月24日,《暹罗订约案》第8册,光绪三十三年五月至民国17年3月,外交部档案,03—23 7—3。

(36) 《驻法胡公使函一件 三月二十五日行抵暹京兹将该处华侨近状及暹政府一切设施一并奉告由》,民国2年4月29日,外交部档案,03—23 5—1。

(37) 《收国务院函一件 暹罗苛待华侨奉大总统发下刘天明等原呈请核办由》,民国3年3月3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38) 《致驻法胡公使 暹罗订约事》,民国3年3月12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39) 《收驻法胡公使函 与驻法暹使晤谈订约事宜候有回音再行声复由 附钞件》,民国3年6月5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40) 《收驻法胡公使函 与驻法暹使晤谈订约事宜候有回音再行声复由 附钞件》,民国3年6月5日,外交部档案,03—23 5—1。

(41) 《收政事堂交大总统发下说帖一件 请派员联络暹罗侨民由》,民国3年6月18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42) 《收驻法胡公使函一件 暹罗订约事》,民国4年4月19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43) 《收驻法胡公使函一件 暹罗订约事》,民国4年4月19日,外交部档案,03—23 5—1。

(44) 《收府秘书厅函 方瑞麟请与暹罗结约派使奉批交部请查照办理由 附原呈》,民国6年4月20日,《暹罗订约案》第1册,外交部档案,03—23 5—1。

(45) 《收广东省长咨一件 华侨温春余请派代表前赴暹罗缔结商约事》,民国6年5月19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民国6年5月至8年8月,外交部档案,03—23 5—2。

(46) 《次长会晤法柏使问答一件 拟设暹罗使馆事》,民国7年12月12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47) 《收代理总长会晤法柏使问答一件 介绍一等秘书莫君事 内有关于暹罗订约事》,民国8年4月11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48) 《收法柏使问答一件 设法与暹罗商订通商条约事》,民国8年4月19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49) 《发驻日本庄代办函 希与暹罗驻日公使提议订约由》,民国8年4月22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50) 《收驻婓利滨总领事函一件 暹罗王弟Yugala君来婓考查要政本馆设宴招待》,民国8年6月14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51) 《收驻婓利滨总领事函一件 暹罗王弟Yugala君来婓考查要政本馆设宴招待》,民国8年6月14日,外交部档案,03—23 5—2。

(52) 《电驻日本庄代办暹罗苛待华侨代表希与驻日暹使交涉并将议约情形详晰电复由》,民国8年7月1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53) 《收驻日本庄代办电一件 暹罗订约事》,民国8年7月14日;《收驻日本公使馆函一件 暹罗订约事》,民国8年7月21日,《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

(54) 《函国务院、咨教育部 关于暹罗议约历来商办情形函、咨达查照由》,民国8年10月31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民国8年8月至9年3月,外交部档案,03—23 6—1。

(55) 《上海华侨联合会呈一件》、《上海华侨联合会电》,民国8年8月4日;《农商总长咨一件》,民国8年8月8日。均见《暹罗订约案》第2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收江苏特派员呈一件》,民国8年8月12日;《内务部咨一件》,民国8年8月25日;《国务院交钞暹罗华侨总代表呈一件》,民国8年9月2日;《国务院函一件》,民国8年10月21日;《旅暹罗华侨代表刘宗尧等呈一件》,民国8年10月23日;《国务院交旅暹罗华侨代表刘宗尧等呈一件》,民国8年10月23日;《教育部咨一件》,民国8年10月25日。均见《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5—2、23 6—1。

(56) 《旅暹华侨代表刘宗尧等呈一件》,民国8年12月24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6—1。

(57) 《收江苏特派员呈一件》,民国8年8月12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6—1。

(58) 《收江苏特派员呈一件》,民国8年8月12日,外交部档案,03—23 6—1。

(59) 《函驻日本庄代办》,民国8年10月30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6—1。

(60) 《收驻日使馆函一件》,民国8年11月21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6—1。

(61) 《旅暹罗华侨代表刘宗尧等呈一件 恳再设法维持旅暹华校由》,民国8年12月24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6—1。

(62) 《函驻日本庄代办 维持旅暹华校事抄录原呈函达查照办理由》,民国8年12月30日,《暹罗订约案》第3册,外交部档案,03—23 6—1。

(63) 《收驻日使馆函一件 为暹侨民立学校并教国文事驻日暹使不允转达彼政府由》,民国9年3月10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民国9年3月至10年4月,外交部档案,03—23 6—2。

(64) 《发驻日本庄代办电 中暹订约事》,民国9年3月7日;《收驻日本庄代办电 暹约及暹王游华事》,民国9年3月16日。均见《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65) 《发驻义王公使电 中暹订约事》,民国9年10月8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66) 《函院秘书厅 议订暹罗通好条约备具说帖请提出国务会议公决由》,民国9年10月18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67) 《密电驻义王公使 中暹订约事》,民国9年10月28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68) 《收驻义王公使电 中暹订约事》,民国9年11月8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69) 《收驻义王公使电一件 报载波斯订约事又暹约罢议事》,民国9年11月23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70) 《电驻日本胡公使 与暹通使事》,民国10年1月29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71) 《收驻日本胡公使电一件 中暹通使事 暹使称由我备函暹外部当可得复》,民国10年2月6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72) 《收驻日本胡公使电一件 中暹通使事 拟请致函暹外部,再加函送暹使,请其转递乞电复由》,民国10年2月9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73) 《电驻日本胡公使 中暹通使事》,民国10年2月11日,《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74) 《函驻日本胡公使 函送汉洋文照会稿由 附件》,民国10年3月2日;《收驻日本胡公使电一件 暹罗订约事》,民国10年3月10日。均见《暹罗订约案》第4册,外交部档案,03—23 6—2。

(75) 《收驻日使馆咨一件 暹罗通使事据驻日本暹使函请择地会商由 附洋文》,民国10年6月11日,《暹罗订约案》第5册,民国10年至11年,外交部档案,03—23 6—3。

(76) 《函驻日本胡公使 抄送中暹通好条约草案转达驻日暹使及订期在东京会商由 附件》,民国10年7月15日,《暹罗订约案》第5册,外交部档案,03—23 6—3。

(77) 《中暹通好条约草案》,原编页码68—91,《暹罗订约案》第8册,外交部档案,03—23 7—3。

(78) 《收驻日胡公使电 中暹订约事》,民国10年7月30日,《暹罗订约案》第5册,外交部档案,03—23 6—3。

(79) 《电驻日本胡公使》,民国10年8月3日;《函驻日本胡公使 条约刻本检齐即寄并希将日暹条约印本觅寄一份》,民国10年8月8日;《收驻日使馆函 函送日暹条约等件目录一纸由》,民国10年8月10日。均见《暹罗订约案》第5册,外交部档案,03—23 6—3。

(80) 《收驻日本廖代办电 暹罗订约事》,民国11年12月12日,《暹罗订约案》第5册,外交部档案,03—23 6—3。

(81) 《发致驻日廖代办电 中暹订约暹罗君主名称事》,民国11年12月16日,《暹罗订约案》第5册,外交部档案,03—23 6—3。

(82) 《收国务院函一件 抄送府交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杨晟呈报宣慰暹罗华侨情形并请与该国通商订约设置公使领事原折请核办由》,民国12年1月27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民国12年2月3日至13年6月21日,外交部档案,03—23 7—1。

(83) 《致国务院函 函复与暹罗订约情形由》,民国12年2月10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84) 外務省編纂:《日暹修好通商航海條約締結一件·二一七號文書(附記三、附记四)(别紙甲號、乙號、丙號〉》,《日本外交文書》第29卷,東京:日本國際連合協會,1954年,第363—367頁。

(85) 《日暹修好通商航海條約締結一件“一一二號文書”附屬書一》,《日本外交文書》第30卷,第212—215頁。

(86) 《日暹修好通商航海條約締結一件“一一二號文書”附屬書一》,《日本外交文書》第30卷,第212—215頁。

(87) 《日暹修好通商條約締結一件“三八號文書”附屬書一、 “四二號文書”附屬書》,《日本外交文書》第31卷第1册,第43、51頁。

(88) 《电复驻和王公使 与暹罗订约情形由》,民国12年2月13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89) 《电驻日本施代办 中暹订约事》,民国12年9月28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0) 《收驻日本施代办电 中暹订约事》,民国12年10月6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1) 《收驻日本施代办电 中暹订约事》,民国12年10月6日,外交部档案,03—23 7—1。

(92) 《发江苏特派交涉员函 请询明暹罗元首称谓由》,民国12年10月31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3) 《收江苏交涉员函 调查暹罗元首称谓一事》,民国12年12月17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4) 《收直鲁豫巡阅使函一件》,民国13年5月19日;《收琼州北海交涉员呈一件》,民国13年5月19日;《发吴巡阅使函》,民国13年5月24日;《收国务院函一件》,民国13年5月28日。均见《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5) 《说帖 暹罗元首称谓事由》,民国13年5月21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6) 《收国务院函一件 中暹订约对于皇帝称谓可否略予通融一案现经国务会议决通融办理请查照办理由》,民国13年6月9日,《暹罗订约案》第6册,外交部档案,03—23 7—1。

(97) 《发驻日本汪公使函 中暹订约事》,民国13年10月22日,《暹罗订约案》第7册,光绪三十三年五月至民国17年3月,外交部档案,03—23 7—2。

(98) 《发驻日本使馆函 中暹订约事》,民国15年1月22日,《暹罗订约案》第7册,外交部档案,03—23 7—2。

(99) 《收驻日本使馆函一件 中暹订约事 谨将再向暹使交涉情形函复查照由》,民国15年2月20日,《暹罗订约案》第8册,外交部档案,03—23 7—3。

(100) 《收驻日本使馆函一件 中暹订约事 谨将再向暹使交涉情形函复查照由》,民国15年2月20日,外交部档案,03—23 7—3。

(101) 《收驻日本使馆函一件 中暹订约事 谨将再向暹使交涉情形函复查照由》,民国15年2月20日,外交部档案,03—23 7—3。

(102) 《收驻日本使馆函一件 中暹订约事 谨将再向暹使交涉情形函复查照由》,民国15年2月20日,外交部档案,03—23 7—3。

(103) 《顾(维钧)公使函一件 据南洋时报代表函称暹罗虐待华侨并提出华人入口新例等情请察核由》,民国11年6月8日,《暹罗订约案》第5册,外交部档案,03—23 6—3。

(104) 《顾(维钧)公使函一件 据南洋时报代表函称暹罗虐待华侨并提出华人入口新例等情请察核由》,民国11年6月8日,外交部档案,03—23 6—3。

(105) 《收旅港潮州八邑商会呈一件 暹罗苛禁日多可否先简才朢大员前往该国宣慰华侨然后立约遣使藉资保护由》,民国13年8月18日,《暹罗订约案》第7册,外交部档案,03—23 7—2。

(106) 《收旅港潮州八邑商会呈一件 暹罗苛禁日多可否先简才朢大员前往该国宣慰华侨然后立约遣使藉资保护由》,民国13年8月18日,外交部档案,03—23 7—2。

(107) 《收暹罗华侨代表周宪和等呈一件 暹罗苛待华侨请迅予订约设置使领由》,民国17年2月15日,《暹罗订约案》第8册,外交部档案,03—23 7—3。

(108) 《收驻日本使馆函一件 中暹订约事谨将再向暹使交涉情形函复查照由》,民国15年2月20日,《暹罗订约案》第8册,外交部档案,03—23 7—3。

(109) 张启雄:《“中华世界帝国”与近代中日纷争——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一》,《近百年中日关系论文集》,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92年,第1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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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国际秩序原则的冲突--清末民初建立中暹罗外交关系的谈判_国际秩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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