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廉租房保障水平的计算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分析_经济租论文

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测算及其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适应性论文,各地区论文,住房论文,廉租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自1998年我国正式启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市场机制已经开始在住房领域全面渗透,然而当前存在着大量低收入群体无力通过市场解决其基本的居住需求,使得住房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应为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投入多少,保障程度如何?正是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研究的目的所在。

目前关于住房保障水平方面的研究较少,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住房保障水平测算体系,多数研究从定性的角度认为住房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状况等相适应。而住房保障统计项目不全,交叉重叠,统计口径不一,统计资料严重缺失,又给我国住房保障水平的定量研究带来很大困难。[1]郭玉坤(2008)从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角度研究住房保障水平,给出了几个面积标准方案;[2]褚超孚(2005)提出城镇住房保障水平倒U型曲线发展的假说,并对住房保障规模与其主要影响因素作了一系列相关分析;[3]张锐(2007)采用住房保障支出系数和财政支出系数进行估算,通过国际比较,认为我国目前住房保障水平基本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4]李娜(2006)经过统计分析,认为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对住房保障水平的影响程度最大,并借鉴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模型,以北京为例估算了我国当前的适度住房保障水平;[5]李娟(2008)从政府财政能力的角度论证了南京市住房保障处于适度水平范围内。[6]

以上研究仅局限于全国整体住房保障水平,没有涉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余凌志(2007)对廉租住房保障绝对水平进行了适度性研究,并使用2001-2005我国30个省(市、区)的年度数据,测定了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进行了排序,认为适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对水平的确定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性。[7]这是研究各地区住房保障水平的一个突破,但作者并未对各地区的差距作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将根据现有数据及统计指标,对我国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进行一些动态分析,并对其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做一些分析。

二、各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测算

多数研究采用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社会保障水平测定的主要指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支出应纳入社会保障支出中。而支出水平的高低主要看是否有资金来源。从我国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廉租住房保障金的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在本研究中,凡是表现为政府对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保障投入的,不论资金来源,都列入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范畴。

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建住房[2006]63号)提供的相关数据,可以估算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额。对此作以下说明:

1.建设部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统计数据为截止到2006年底的累计数据,而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绝大多数地区都是在2000年以后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因此本文假设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金额为2001-2006年的累计数据。

2.各地区的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金额数据难以获得,而《通报》中指出2006年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另外,假设各地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数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一致,因此,可近似地认为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每年递增的比例与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一致,根据以往研究的数据,1998-2006年9年“低保”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①[8]

由此,可以估算2001-2006年我国31个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31个省(市、区)2001-2006年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估算

单位:万元

笔者借鉴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定模型,以“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占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衡量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指标。由此得到公式:

其中,X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X[,a]表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G为人均GDP水平,D为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水平,C为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N为实际保障家庭户数,M为应保障家庭户数。

我国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标群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假设各地区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占低收入家庭的比例一致,在比较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对水平时,可以用实际保障家庭户数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数的比例来代替廉租住房保障覆盖率。

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则是指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全部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支出额。由此,可测算出我国31个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如表2所示:

表2 我国31个省(市、区)2001-2006年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三、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非参数统计分析

本部分利用非参数法中的直方图方法,估计出廉租住房水平的密度函数,以揭示住房保障水平的动态变化特征。选取2001年全国31个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作为样本序列,下表列出了该序列的基本统计特征。

表3 2001年31个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基本统计特征

通过表3,可以看到所取时间段内住房保障水平指数分布特征为均值大于中位数,右偏厚尾、高尖峰(>3)。显然,住房保障水平分布的正态性检验假设都被拒绝。因此,这一研究对象的概率密度是未知的,观测样本并不符合正态分布的假设,可应用非参数密度估计方法来分析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分布情况。[9]为简化问题,选取正式实施《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2001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的2004年,以及给出统计数据的最后一年2006年三个年度进行估计。

图1为31个省(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密度函数的估计。由该图可知,2001-2006年间,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分布保持单峰分布的特点,并且峰值先升后降,同时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变化区间由大到小,且密度函数的中心略有向右移动的趋势。

图1 2001、2004、2006年各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密度函数估计

2001年各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密度分布具有明显的单峰特征,意味着各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向小的一端收敛。2004年与2001年相比,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变化区间明显减小,峰值也略有上升,这意味着2004年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密度分布更加集中,其均值比2001年的数值要大,具有明显的收敛性。

2006年与2004年相比,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变化区间略有增大,峰值明显减小,同时,密度函数的中心向右移动,这意味着2006年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密度分布又开始扩散,而保障水平也略有提高。2001-2006年间,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均值增大,在更大数值下发散。

四、各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判别分析

下面把住房保障水平与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GDP结合起来,考察各省(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以2001年为例,将2001年各地区的人均GDP进行标准化处理,即将各省(市、区)的人均GDP除以全国平均人均GDP,记为G(i),然后将各地区的G(i)作为横轴,以同年的该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P(i)作为纵轴,绘在同一个图中,这样就能反映各地区相对于总的人均GDP的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2001年各省(市、区)人均GDP与住房保障水平分布

在图2中,用一纵一横两条线把分布图分成A、B、C、D四个区域。其中的横线为G(i)=1,总的人均GDP水平线。如果高于这条线,就意味着人均GDP水平比全国人均GDP水平高;相反,如果低于这条线,就意味着人均GDP水平比全国人均GDP水平低。纵线为P(i)=1.7459%,即2001年各省、市、自治区住房保障水平的平均值。在其右边表示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其左边表示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这两条线的含义,四个区域所具有的意义分别为:

A区域属于“经济实力差,高保障型”,表示该地区的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相对而言,住房保障水平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

B区域属于“经济实力好,高保障型”,表示该地区的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较为理想的保障区域。

C区域属于“经济实力差,低保障型”,表示该地区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该地区经济实力不强,保障水平也落后。

D区域属于“经济实力好,低保障型”,表示该地区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该地区住房保障水平与经济实力不匹配。

根据上述划分的四个区域,对2001年31个省(市、区)进行区域判定,再用同样的方法,对2002-2006年各地区进行区域判定,结果见表4。

表4 各省(市、区)2001-2006年人均GDP标准化值及判定

这样,可以对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进行动态分析,以评定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发展趋势。

有16个地区连续6年处于C区域,表示这些地区长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廉租住房保障也落后于平均水平。内蒙古前三年也处于C区域,但后三年进入D区域,表明其经济发展较快,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却未跟上。而甘肃2001年处于A区域,以后五年却一直处于C区域,表明该地区在经济实力较弱的条件下,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未持续快速发展。

有4个地区6年均处于B区域,分别是天津、浙江、福建和广东,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也处于全国前列,尤其是浙江省,人均GDP一般处于全国4-5位,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一直在全国遥遥领先,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江苏省前三年处于B区域,但后三年却处于D区域,表明该地区经济发展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甚至出现倒退。

有4个地区6年均处于D区域,分别是辽宁、上海、山东及黑龙江,表明这些地区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却低于全国平均值。上海作为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人均GDP长期居全国首位,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却未达全国平均水平,属典型的高经济实力低保障型。北京也有5年处于D区域,仅在2002年进入B区域,基本也属于高经济实力低保障型,住房保障水平并未与发达的经济相匹配。

有2个地区连续6年处于A区域,分别是西藏和云南,即这两个地区虽经济并不发达,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却相对较高,远远超越了其经济发展水平。

图3 不同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

根据以上判定结果可以看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基本与我国东中西部划分相一致,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但保障水平明显偏低。所有地区的保障水平都在10%以下,大部分地区仅保持在1%以下,全国及各地区的平均保障水平都在0.16%以下,而且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当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保障的效果并不理想,仍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绝大多数中部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和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都相对比较低,仅有个别省份经济发展水平稍高,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仍较低,因而中部地区整体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反映了中部地区一方面在自身发展上欠优势,另一方面国家投入上略少。总体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

多数西部省份也保持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落后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据调查,因为历史等原因,西部地区的住房困难户约为东部地区的两倍,[10]其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大大高于东部地区。作为廉租住房资金重要来源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由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及余额远低于东部地区,也不能满足建设廉租住房制度的需要,也就是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不足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事实上,西部有辽阔的土地资源,若能严格执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②当能够为廉租住房增加更多的资金来源。西部地区也有少数省区在较弱的经济实力下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从而使得西部整体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东部地区因其地理位置和资源充足等原因大都经济实力强大,但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起伏也大,并未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相适应。在这些地方,尤其是一些房价收入比较悬殊的地方,有理由也有条件加大保障投入,让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注释:

①根据曹艳春的测算,1998-2006年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43.14元。“低保”标准平均值年增长率分别为29.84%到1.84%不等,9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

②2007年10月,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中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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