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社会主义监督制度_法律论文

论完善社会主义监督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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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应有之义,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崭新课题和重要历史任务。

一、建构协调有序的监督组织系统

首先,根据监督一体化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监督的组织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按照监督机构、监督主体和工作职能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组织)监督、国家(法制)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四个各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监督系统。按照一体化要求,从健全组织体系切入,其基本要求是:统一领导,加强指导,合理分工,理顺关系。具体地说,要建立以党的监督为核心,以国家监督为主导,以群众监督为基础,以舆论监督为重要导向的组织有力、活动有序的统一、协调的组织体系。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健全党的监督,必须在党的组织系统内,按照党的纪律和党规、党法要求,加强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监察督导,落实和完善党内监督工作目标责任制,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党的监督不能代替其他监督系统的具体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理顺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关系,按照党政分开原则,合理划分党的监督职能与国家监督职能的关系,即涉及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党规党法方面的问题,都属于党的监督内容;凡属于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则属于国家监督的内容。另一方面,党又必须对其他监督系统的工作进行全面的监察督促和加强宏观指导,要通过组织手段和程序加强和充实国家监督系统,改进国家监督工作,同时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各群众团体组织,广泛开展民主监督,从政策、制度和法律上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开展广泛的民主监督创造更加充分的条件。党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领导,加强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报刊等新闻媒介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民主党派同我们党的关系是“互相监督”的友党关系,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民主监督。

其次,强化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运行的主渠道。国家监督由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四个部分组成。强化国家监督,第一,必须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工作力度。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使之纳入工作规划和议程,充分运用审查、建议、否决、监督检查等各种有效方式,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正确实施。第二,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效力,同时切实保障人大及人大授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监督权力不受侵犯。一方面,要围绕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政府工作人员勤政和廉政方面,抓住群众反映的大案要案认真查处,并充分运用罢免弹劾等监督权力。为了切实维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威,有必要使人民检察院从隶属政府行政领导的体制中独立出来,使检察机关不再受制于政府行政权力的影响而真正自主地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各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维护人大的法律地位,为人大和人大授权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必须切实做到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到位。要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系统的组织领导体制,充实和加强组织机构,适当增设编制,增加人力配置,加大力量投入。

二、建立高效有力的监督运行机制

首先,建立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目前,由于受“说情风”和“关系网”的影响,确有一部分党政领导干部或越俎代庖,直接插手监督机关的工作,或为某些违法违纪人员“说情”以开脱责任。在行政执法执纪监督机关中,一部分监督人员由于素质不高,难以抵制来自层层“关系网”的影响,有的利用手中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上述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出现“监督难”、监督弱化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规范权力入手,完善监督运行机制。第一,明确党的各级组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执纪各部门、各单位在监督管理中的职权。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不能直接插手干预人大、人民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的监督活动,党政各级领导干部更不能以个人名义随意改变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单位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纪律规定作出的有关决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在执法执纪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有权依照组织工作程序和法律程序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问题进行监察,发现问题,认真查处。第二,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完善分权制度,建立对权力行使的制衡关系。在公安、司法、审判、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各单位和各部门中,合理划分部门的领导者相互之间的管理职权,使之各司其职,在工作中搞好配合,同时又依律执法并相互制约,避免各行其是;合理划分上述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同下属职能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管理权限,并相互监督,形成制衡机制。

其次,完善监督程序。

第一,一切监督系统、监督机关和单位,都必须确立严格按程序实施监督的原则,并把程序原则作为执法执纪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衡量标准,采取得力措施,纠正监督主体在工作中发生的主观随意性和非程序化倾向。第二,修订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人民检查机关、公安、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使之规范明晰,技术严密,减少漏洞,便于操作。第三,健全全方位的监督工作程序。一是健全监督目标的立项、决策、过程监督、追踪监督、监督评估程序,形成完整的监督程序体系。二是建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质询程序,其中关键问题,是确立监督主体对来自监督机关内部和外部的非规范性干扰行为有权追究责任的抗干扰原则和对干扰行为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原则。三是增强监督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监督程序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乃至公民都能了解并掌握的规范规则。第四,培养一支按程序原则办事的监督队伍。

三、完善结构严密的监督规范体系

完善监督规范体系的基本要求,应该以我国目前已经确立的法律、法制规范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充实和健全立法,完善各种行政法规,完善党纪政纪,逐步形成立法完备,规范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内容相互衔接的监督规范体系。

完备立法,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把完善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尽快纳入立法日程。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监督法》,对有关监督内容、监督主体和客体、监督权利和义务、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处罚等若干重要问题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和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监督无力和监督弱化问题。此外,还应当设立同《监督法》相互配套的诸如《反贪污贿赂法》、《申报个人资产法》等法律成为现有各项法律构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

确立和严行惩治腐败法制。首先必须通过严格吏制以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有必要专门制定有关惩治国家公务员腐败的法律、法规。法律处罚的重点是国家公务员和一切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及营私舞弊行为。对于贪污受贿、弄权渎职、搞权钱交易者,除必须撤职查办以外,还需课以重罚金,直至罚得倾家荡产。对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违纪人员或开脱刑事纪律责任,或提供伪证,或“说情”者,当处以妨碍公务罪,或处以妨碍执行法律罪,并开除公职,永不录用。法律除惩办不廉者外,对清正廉洁并同腐败行为坚决斗争的国家公职人员、公民亦应有予以奖励的专门条款。

完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规范体系。为克服以上弊端,要从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开始,全面、认真细致地着手修订和完善有关的行政法规、纪检监察条款,删除有关重复的内容,补充增加强化监督条款,使之简明扼要,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完整配套和易于操作。对党政机关的各项纪检监察制度,均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对违反党纪政纪法纪问题的具体处罚规定,做到规范和惩罚并举,惩罚得力,便于广大群众监督,也便于领导机关督促检查落实。要进一步修订并完善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并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要把党政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和公开办事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公开,最终实现机关管理制度的程序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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