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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应该是有效的投资和融资场所,市场的长期低迷固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但从证券市场的制度定位和制度功能上讲,主要是因为它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再是有效的投资场所;对于融资者来说,不再是有效的融资场所,一句话,市场对于投资者或者融资者来说,越来越不具有吸引力,或者说,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投资者和融资者是证券市场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无融资则投资无所施用,无投资则融资无法进行;它们互为条件、互相利用、各取所需。但两者当中,投资者的利益才是证券市场的本位,因为证券市场的真正基础是投资者的资金和信心,没有融资者投资者可以转入证券市场之外的投资渠道,而没有投资者则证券市场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保护投资者利益反过来说就是不得侵害投资者利益,而最有可能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是投资者所投资的对象,即上市公司,也即融资者。除了某些个人利用上市公司蓄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外,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首先表现为董事会的决策,而董事会决策侵害投资者利益是一种采取“合法”形式的制度化、普遍性的侵害,因此其危害远远超过个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巨额的违规担保、泛滥的关联交易乃至明火执仗的侵占、掏空、掠夺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使得一个个公司途穷路断,或者外强中干,一批批投资者则“零落成泥碾作尘”……这一切竟然是董事会通过“合法”的决议堂而皇之地公然实施的!对投资者利益的第二种制度性侵害是股东大会决议造成的侵害。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董事会的提议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时,不管该提议在多大程度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由大股东操控的股东大会都可以顺利通过,股东大会几乎成为大股东私利合法化的外衣。
如果我们宁肯漠视投资者信心的不断降低,实际上就等于坐视证券市场的生命活力在不断消退。当然,进一步来说,如果丝毫不去触动深层的产权制度、金融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等的根基,希望目前的证券市场能够彻底推行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的良好愿望就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