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竞争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竞争论文,职称论文,高校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依法治国”问题已不再滞留于理念的深化和学术的争鸣,而是走向精神的弘扬和实践的体验;不仅体现于市场经济的诸领域,而且逐步导入了教育、文化、政治等园地。本文拟从法治社会所孕育的“公平与竞争”理念,论述高等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竞争机制,以就教于同仁。
公平: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
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禀性实为一种法治型经济,而在法治环境下运行的经济体制必然需要一种蕴含有多重价值要素的现代法律体系作为支架。公平,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它必然渗透和体现于法律体系之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功能。换言之,公平乃法治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也是衡量法治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价值尺度。
“社会公平或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相互比较,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与此相联系,社会的公平、平等应包括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和人格上四方面的平等。”①这是对“公平”含义的一种顾名思义之界定,直观易懂,一目了然。若把“公平”具体到法治社会实践中去,并以动态的眼光去考察它,其实质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相同的开端,规范的程序和自然的结果。笔者以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为例简述其义。
其一,相同的开端,是指参加社会活动的角色成员(个体或群体),为了实现同一目标所具备的平等条件。这里的“相同”,是指综合条件在“质”的方面的平等,不是指综合条件在“量”的方面的积累。高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其申报条件绝非单一化,如大专学历升中职后7 年、本科学历升中职后5年、博士生毕业后2年、破格申报者附加破格条件等等。这些申报的个体成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科研情况等等不尽相同,但综合条件表现在“质”的方面必须符合规定的“平等”条件,也就是“质的平等”。这种“质的平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非针对性。即平等的条件并非针对特定的角色成员而产生或适用,而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则。二是非滞后性。即平等条件的“超前性”和“可补性”。前者指平等条件的内容早已被角色成员所知晓,并且在角色成员间已形成共识,无可非议。后者指平等条件诞生之后适用之前,决策者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或补充,使之更趋合理或符合“质”的规定;三是非可变性。即平等条件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借改革之名“年年出新招”,更不能因人因事而异“及时颁法令”,而应使“平等条件”在角色成员内化的环境下适用,在适用的过程中内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方具公平性。
其二,规范的程序,是指为了实现同一目标的角色成员所享有的优质环境,即合理化过程。如果说“公平原则”是法治化社会的合理内核,那么,“规范”则是法治化社会内核的“内核”。否则,就会坠入奢谈法治化的深渊,任何事物的衡量就会失去标准,“天平”的砝码就会失去质的等同。呼唤公平、渴望公平是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角色成员之共同心声,而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则归结于角色成员的互动过程,即“程序”,也是实现公平结果的必经路径。换言之,程序规范化的程度与结果公平的程度是成正比的。严格地讲,“规范的程序”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机会均等。“机会平等就是均分活动的可能性,社会上的每个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地从事活动和选择职位的权利。”②这就是说,角色成员在具备平等条件的基础上应享有同样的参与资格,即权利资格,既可以据为己有,也可以直接放弃,完全由个人意志所左右。二是主体平等。“竞争过程的公平则是指市场主体只能基于自身财力、技术、管理条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得凭借外在力量与因素(如行政权力的参与)或者采取不公平的方法进行竞争。”③也就是说,具备参与资格的角色成员必须凭自身的综合实力去实现有限的共同目标,任何外因的不正常干预或内因的异常发挥(如作弊、恶意排斥他人等等)都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表现。三是科学评判。社会“机器”的良性运转取决于其“调速器”的标准化,否则就会出故障,那么,参与社会活动的角色成员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的各类行为也必须符合若干标准条款,否则将导致无序的“社会环境”。而角色成员的各类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取决于第三者评判的客观性、正确性,也就是科学性。因此,评判是否科学是程序是否规范的重要环节。
其三,自然的结果,也可称之为结果的自然。是指角色成员经过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成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成员取得的成绩均须与有限目标的范畴相吻合;有的实现了有限目标,有的未能实现有限目标,也有可能全部实现了目标(角色成员的综合素质无显著性差异)。这也是“结果的自然”与“结果的平均”之区别。前者强调结果的规律性、客观性、非意志性,而后者则强调结果的均衡性、一致性、意志性(指外因干预)。
具体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这一事实上,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充分体现“评”的内在价值和积极效应。否则,将失去公平、远离“评”的价值标准,产生负面影响。譬如,打击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归根到底影响了人才质量的培养;挫伤了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看起来是影响优秀科研成果的诞生,其实是阻滞了法治经济“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有的高校为了充分体现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规定了严格的评比程序,如成立资格认定组,进行“资格”认可,开展基层一级评议、全校二级测评、学科组答辩、专家组认定等程序。这种做法就是力求通过“程序正义”去实现“实质正义”,既做到了规范化,也实现了民主化。但有一种情况值得重视,那就是获得博士学位的职称申报者可以省略若干评审程序,直接由专家组进行认定。这种做法是否公正呢?结果是否公平呢?笔者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博士学位固然是一种学历资格的象征,然而“资格”能冲破法定的程序吗?资格能代表各评审组织的集体意志吗?相反,既然有能力、有水平,何不让规范的程序去检验呢!因此,教师职称评审必须明确相同职称(有限目标)的必备条件,即前提条件;严格评审程序,做到人人机会均等、主体地位平等、科学合理评比;尊重客观结果,承认、肯定有限目标实现者,激励、鞭策“落伍者”,力争形成职称评审的良性运行机制。
竞争:价值目标的实现方式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固有属性,只要市场存在,竞争就时刻存在,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同样存在于受经济基础决定的文化、政治等意识形态领域。但不论是经济竞争还是文化竞争,它都是其“修饰”词所蕴含价值目标——公平的实现方式。“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发展依靠的是两种力量;一是生产者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即利己行为。二是竞争的强制力。仅仅有生产者的利己行为,而没有竞争,便不可能有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④恩格斯说:“只有经济竞争的波动从而经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观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⑤以上论断充分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竞争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催化剂、源动力,是商品价值规律的正确体现形式,再进一步思考下去,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价值规律的正确体现,都离不开市场经济的“调节器”——公平,更不能偏离“调节器”的平衡点,即“公平”的价值内核。否则,必然形成无序竞争,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种种负面效应,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消极现象。由此可见,公平是市场经济快速、稳健、有序发展的必备条件,而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资源配置的唯一能动因素。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表现为竞争形式,并通过竞争来实现”⑥,在实现价值规律的同时也必然体现了公平,进而实现了公平。
同样,文化竞争也从不同侧面实现了诸如学位、职称(角色个体),以及“211”工程、教育规模拓展、 科技产业效益(角色群体)等价值底蕴,并在微观激励和宏观整合过程中发挥了“加速度”与“质量”的“公平”结合作用,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过程就是充满竞争的过程:从整体性上讲,教师为了达到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稀缺性目标——讲师、副高、正高(由于岗位定编的限制,不可能满足所有符合申报条件人的愿望,因而价值目标具有鲜明的稀缺性特征),必须凭自己教学质量、育人品质、科技成果等综合实力全面参与竞争。从阶段性上讲,教师为了达到申报要求,经过自己艰辛的努力,设法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成就,这就是为了实现“相同的开端”中“质”的标准而展开的竞争;未达到申报要求者被自然淘汰,达到要求者当然进入下一程序——“规范的程序”进行激烈角逐。在教学方面,起点相同比数量,数量相同比质量(比教学方法、效果等);在育人方面比成绩,即比育人精神(精神境界、理想情操、为人师表等);在科研方面比成果,即比成果等级、比科技含量(指转化为生产力的实际效益);在论文、论著方面比数量、比质量,等等。以上这些可比性因素由一级或多级评判组织进行评审,即科学认定,并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评出等级,根据有限目标的岗位数诞生竞争结果。实践表明,高校教师职称晋升是竞争激烈的实现过程。无论在竞争开始前,还是在竞争过程中乃至在竞争的结果方面,教师均渴望公平竞争、呼唤公平竞争。
从以上两段阐述可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秉性特征,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竞争同样存在于受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并从不同的侧面去实现各自所孕育的文化内涵;而价值规律或文化底蕴都是经过市场“调节器”平衡后的“自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是公平的有效的实现形式。勿庸置疑,笔者上述陋见是从法治社会应然意义上去探讨的,而实然意义上的竞争并非是理想的竞争模式。竞争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竞争模式,如完全竞争、有效竞争、垄断竞争和效率竞争等等。这些模式在推动经济发展功效方面并非完全相同。”⑦完全竞争又称理想竞争,是一种排除任何干扰的竞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竞争所受的外界限制趋向无穷小,而竞争所发挥的作用则趋向于无穷大。可以这么说,完全竞争的“完全”率是与市场的发育成熟度成正比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刚建立不久,就象婴儿学走路一样,处于摸索阶段,可以说,现阶段的完全竞争没有生存的土壤。有效竞争是与完全竞争相对立的一种模式,是指“既保持竞争活力,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竞争格局。”⑧实践证明,这种竞争模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以运行。垄断竞争是指为了在同行业、同领域实现规模效益而形成的竞争格局,但这种竞争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进行。可见,这种竞争仅有利于短期超额利润的实现。“效率竞争则突出效率优先的主旨,是一种主要依靠不断进行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经济效率来战胜对手的竞争。”⑨中国共产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十五大报告中又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这一原则。可见,效率竞争是一种创新竞争、技术竞争、潜力竞争,既能形成规模或特色效益,又能带动、推动众多竞争实体的发展。应该说,这种竞争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然意义上的竞争。在高校职称评审实践中,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正当行为会严重干扰公平评审,而消除或扼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途径加以解决,逐步做到在竞争的环境中求公平,在公平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结束语:公平的竞争与竞争的公平
“公平的竞争”与“竞争的公平”是一对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公平的竞争”主要是研究竞争的初始条件、竞争的机会、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即“竞争状态”的公平问题,属管理学的研究范畴。而“竞争的公平”主要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现象的平等问题,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型经济”⑩,因而市场环境中的社会平等实质为“竞争的公平”,它属社会学的研究范畴。从实践上分析,竞争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且竞争时时呼唤着公平。偏离公平的竞争就必然形成不正当竞争,损人利己、尔虞我诈,甚至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就会不断滋生,因此,“公平的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调动一切能动因素的必备条件,因为“市场经济不断地调动着人的欲望和热情,引导着人们勇敢地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人欲”(11)。高校所设定的教师职称不仅仅代表着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荣誉背后的价值底蕴——比较公正地体现了教师的资历、教学水平、育人水准、劳动成果,它充分说明了教师的辛勤耕耘已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或认可。在教师职称评审这一问题上,“职称岗位”就是一种有限的价值目标,而实现目标必须通过竞争的方式去完成,作为评审的组织应在最大限度上保证竞争全过程的公平,教师也渴望这种公平,即条件公平、政策公平、评比公正,结果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