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能论文,公共管理论文,中介组织论文,作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有不同的理解。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内涵和外延,学界和实践界争议较多。概括而言,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解有着几种情况:
一种看法认为,“社会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 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从事协调、评价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所谓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陆伟明,2004)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信评估事务所及法律服务事务所等。其类型主要包括:一类是联结、沟通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的市场中介交易机构。这类中介组织的产生与资源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和范围的不断提高相联系,它为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监督、沟通和调节作用,使各类生产要素在正当的渠道、合法的场所、平等的竞争以及必要的规则规范下进行流通和交易,实现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它是市场体系的直接组成部分;一类是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中介组织。它们是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专门从事开展社会性交往活动的。它能协调联络各方面的关系,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是社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它能辅助政府维护社会安定,解决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功能;一类是为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在市场中处于独立地位的中介组织。它往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大量权利、义务关系来实施社会化的服务。它促进市场形成自律型约束体系,规范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强化对市场的社会化监督,与市场调节相辅相成。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 它是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联结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称(梁云,2004)。这是一种广义的理解,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范围的广泛性,它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包括了狭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在公共管理中使用社会中介组织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很不严谨的。因为社会中存在着太多种类的“中介”,而其中许多属于市场性的中介不是严格意义上需要进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社会中介组织。因为市场中介和一些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组织的性质、功能、运作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都应该有严格的不同。目前,学术界对中介组织的划分可以有许多角度,如划分为市场中介与社会中介,划分为政府与非政府(如事业单位就属于非政府),划分为营利与非营利,还可划分为公益性组织与互益性组织。公益性组织是指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如慈善组织、基金会,不允许为内部服务。互益性组织一般是会员制的,如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主要服务于内部会员,代表会员的利益,若服务于公益也只是其副产品。因此,对互益性组织有两个不同的研究角度:一是从规制的角度,如政府规制、市场自律等研究中介组织的功能;二是从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角度,研究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民主表达以及参政议政及其影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作用。
对于我们国家目前提倡大力发展培育的“社会中介组织”, 应该有着其共同的认识,那就是这种社会中介组织不仅仅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而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基本上是一种非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沟通政府(管理主体)同社会(管理客体)之间的联系,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王健刚,1998)有的社会中介组织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授权,配合政府做好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成为准行政组织或者又称为半行政组织。一般而言,社会中介组织经常表现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具有辐射性的群体性的起着中介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当然,这个概念对于以提供中介服务为产品的商业性
质的市场中介组织来说,应该不属于这个概念的范围。
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体系中处于一种沟通桥梁的位置,使社会体系构筑在政府——社会——市场这样一个框架体系下。其性质决定了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主性。社会中介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 许多都是依法建立或者依照自己特定的章程而设置,而不应是由政府办社会,根据权力命令来设立。因此,政府的责任是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插手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中介组织对其所辖范围内的事务具体负责,不受政府干预。表现为:第一,中介组织的内部运行完全自主,它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和机构;第二,其财政预算不受政府干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第三,其对外行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政府无权干涉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政府对其的管理主要限定在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介组织的行为。现在一般社会中介组织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自立承担各种对外对内的责任。
其次,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律性。社会中介组织的控制体系属于自我控制, 遵行自控原则,一般是基于章程或者一些公开的条文向成员或者社会承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处于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起到一种联结纽带的作用,从而达到政府职能的实现和市场的充分发展以及公民的自由发展,并且从传统的政府与市场的直接联系改变为现在的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结构。政府对市场的职能通过中介组织来实现,但是并不因此可以说政府控制中介组织。基于此,社会中介组织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通过章程和加入组织的承诺对所属的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这样使其自身行为趋于合理合法化,有利于实现其协助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
再次,社会中介组织具有中介性。中介组织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 发挥中观管理的作用,这是其本质所在。比较完善的社会结构应该是一种三位一体的结构形式,作为最高权力的主体——政府当然应该处于最高位置,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和经济体系的基础;而中介组织联结二者,使整个体系综合完整起来。这种中介作用的发挥是由其本质性质决定的。
最后,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公众性。社会中介组织一般都表现为群众团体, 都联系着一定方面的社会公民或者某一类社会组织,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具有公众性的特点。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都具有相当数量的成员。正是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广泛性、公众性的特点,因此,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也都有一定的公共性,因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由此也具有公共管理的社会功能。
摘自《中国行政管理》(京),2004.10.8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