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教学的几个不等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不等式论文,一国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统一问题≠恢复主权问题
众所周知,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都属于祖国统一问题,但统一问题并不都是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教材在解释“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时指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台湾与大陆统一后都将分别设立特别行政区,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这段文字主要说明的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但同时也告诉我们,港澳问题和台湾问题是有区别的,即港澳问题是我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台湾问题则是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2000年5月20 日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受权就当前两岸关系问题发表声明指出:“1895 年, 日本通过侵华战争, 霸占了台湾……1945年,中国人民经过八年浴血奋战,用3500万中华儿女的鲜血和生命,赢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1949年,国民党政府逃往台湾,将台湾与祖国大陆人为地分离开来。但是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没有改变,中国拥有台湾的主权也没有改变。因此,台湾问题不再是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是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
二、台湾与大陆统一≠大陆与台湾统一
我们应当注意到教材的提法,是台湾与大陆的统一,而不是大陆与台湾的统一。在这里,台湾与大陆这两个概念是不能随意颠倒的。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它体现了国家的性质。港、澳、台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非主体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只不过是盘踞在中国境内若干岛屿上旧政府的残余势力。根据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的旧政府一旦被推翻,它便无权代表这个国家,而只能由新政府取而代之。所以,教材的提法是台湾与大陆的统一,台湾必须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旗帜下。
三、殖民统治≠殖民地
英国在香港实行殖民式统治,但并不等于香港就是殖民地。因为,通常意义上的殖民地主要是指因外国统治、管辖而丧失了主权的国家。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殖民地概念不适用于香港。
殖民地概念也不适用于澳门。澳门虽然也被葡萄牙占领并受其管辖,但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对澳门享有神圣的主权。这一事实决不因葡萄牙对澳门实施占领或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不平等条约而有所改变,更不因葡萄牙单方面将澳门视为其“海外省”而有所改变。
1972年11月,联合国大会以99票对5票,通过了有关将香港、 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除去的决议。
四、两制并存≠两制并列
所谓“两制并存”,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但并存不等于并列。教材指出,在我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主体与非主体的关系。为什么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主体呢?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国家性质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并代表统一后国家发展的历史方向。第二,从人口数量和领域面积看,港澳台的人口只占大陆人口的2%,面积约占大陆面积的0.39%,它们的经济发展, 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第三,从国家结构形式看,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统一后,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34个地方行政区域中,有31个地方行政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可见,在我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国家的主体无疑是社会主义制度。
五、高度自治≠完全自治
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但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特别行政区,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第二,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经济文化领域方面处理某些涉外事务,但必须在国务院授权之下。这里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在国务院授权之下”,二是“在经济文化领域方面”。
六、外事权≠外交权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港澳台地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可以自行处理地区性经济、文化领域的对外事务。可以在经济、文化领域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外事权与外交权是有区别的。“外交”的含义是指国家为实行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对外活动。根据单一制国家的特点,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在我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港澳台只是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外交权则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