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和县级物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问题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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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地、县物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子如何走?这是当前企业深化改革、谋求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当前甘肃省一些试点企业的情况看,地、县物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难度比较大,问题也比较多。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对企业改革的认识问题

这几年地、县物资企业经营不好,效益普遍下滑,出现了亏损。在企业领导和职工中,对建立新的企业制度存在等待观望、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等认识模糊,有的甚至对股份制姓公姓私存有疑虑,有的认为股份制解决不了当前企业面临的困难。因此,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省内外一些试点企业在这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物资企业干部职工的认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问题。只有使上下形成共识,才能有效地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关于存量资产的评估和历史包袱的处理问题

1.企业存量资产的评估。物资企业的存量资产主要包括仓储、运输、经营设施等。对企业原有资产价值量的评估不外乎两种:一是资产评估,即按照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对存量资产进行评定和重估,一般均有较大增值。二是清产核资,即以现有帐面价值为依据,进行清理盘点,核实资产。鉴于地、县物资企业规模小、设备差,一般国有资产比重较大,原资产关系比较明晰,且无社会法人资金投入,以采取清产核资的办法为宜。

2.对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地、县物资企业一般没有知名商标、特有专利权或工业产权,因此,无形资产以不评估为宜。关于土地使用权,物资企业一般都属行政划拨,在改制中可采取三种办法处置:一是足额或不足额折股;二是不折股,继续交土地使用费;三是企业无偿使用。我们认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股。地、县中小物资企业一般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以第二种办法为宜。

3.企业历史负担的处理。地、县物资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历史负担较重,其中资产、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沉重的问题尤为突出。在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中,如能较好地处理一些历史负担,就能使企业卸掉包袱、轻装前进。如资产方面,有的设备已提完折旧,有的已严重损坏,有的已完全过时或长期闲置。对这类资产,可采取直接报废处理,也可折价入帐。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应允许冲减企业公积金,甚至冲销资本金。对改制前发生的企业潜亏、产成品资金损失、企业潜亏挂帐等,也应在资产评估中予以妥善处理。在债权债务方面,如银行呆帐,经核实批准,作为银行呆帐损失加以冲销。经营往来中的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经国资部门核批可以按年度确定比例予以冲销。

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主要包括病退职工、企业办社会等。职工老病退养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在改制中国家应当拿出一部分资产解决好过去为国家作出过很大贡献的老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定比例,由劳动保险部门持股,分红收入专项用于补充改制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二是根据改制时病退职工的养老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实际支出,按预期平均寿命计算到70岁,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不折股,一次性留给改制后企业,由企业继续负担老病退职工。后一种办法比较有利于物资企业。职工住房和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医务室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在改制时应当从企业分离出来,不折股,单独处理。鉴于地、县大多已实行房改,企业职工住房可按房改政策处理,资产列入企业住房基金。学校、幼儿园能够交的,原则上应交当地政府,企业按规定交纳教育基金;暂不能移交的,分离出来继续由改制后企业管理。

在资产评估中对债权债务、资产负债进行一些处理,资产评估后对社会负担进行一些剥离,从帐面上看,减少了一部分国有资产,实际上抑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加剧,比较合理地界定了国有资产,为今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依据。

三、关于产权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是公司制改造中难点之一,各地做法不一,部门争议较大,实际操作莫衷一是。比较难办的主要有:

1.关于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还是企业资产?对此,过去国家的规定非常明确,认为凡属国有企业,不论怎样形成的资产都属国有资产。但近几年对此争议较大。有一种意见认为产权是投资行为带来的,借贷不形成产权,因此,国家投资少,靠企业贷款滚动发展的地、县物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全贷企业形成的资产应属企业资产。我们认为,既然产权是投资行为的产物,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是企业自身滚动发展的结果,只要将银行贷款归还,投资主体应属企业。鉴于这部分资产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应确定一个时间界限,以1980年拨改贷为限,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受益”的原则,根据投资和信贷的不同资金来源界定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可能较为适合。

2.关于实行承包租赁后企业留利形成的资产的归属问题,我们认为,可否以1986年底为界,以前的积累为国家资产,以后的积累为集体资产。

3.关于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我们认为这部分资产是国家的一种政策优惠,是一种产业导向和政策行为,是国家放弃了的应得权益,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如同“三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保税区政策的减免税一样,是国家自行放弃短期利益而获得长远利益的行为。既然这样,这部分资产就应当界定为企业资产,不能再简单地认为国有企业资产统统都是国有资产了。

四、关于股权设置的问题

1.合理确定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的比例问题。这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影响较大。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设置可以有几种方法:(1)存量折股,增量扩股;(2)出售部分存量资产给企业职工,保留部分存量资产为国家股,另外吸纳社会法人入股;(3)全部存量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在企业总资产变化不大、实现利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前两种办法分红率较低,第三种办法分红率相对较高。我们认为,地、县物资企业应尽可能提高职工的持股比例,应允许超过总股本的50%,以增强全体员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

2.企业资产的股权设置问题。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允许部分资产界定为企业资产。按规范要求,有限公司不允许设企业股。在实际操作中,不界定企业资产,不设置企业股,企业改制就没有积极性。我们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1)作为企业共有资产,用于企业滚动发展,分红权益由股东共享;(2)保留一部分共有资产,给职工量化一部分,量化部分职工只享有分红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从目前情况看,后一种办法实际上是股份合作制,应允许地、县物资企业在改制时试行。当然,采取这种办法职工必须相应配股,配股比例以1∶1或1∶2为宜。

3.如果不允许设置企业股,能否考虑从国有资产中拿出一部分量化给职工。沿海一些地区在股改中就有这种做法。

五、关于新旧体制的衔接问题

1.国有股东的委派问题。从长远看,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由其委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同时选聘管理人才担任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责权利挂钩,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是根本之计。但目前在国有物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对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可采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改制后的企业领导班子负责运营的办法过渡。

2.新老“三会”衔接问题。老“三会”的组成人员也是企业管理的骨干,因此在改制中必须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关系。建立新“三会”时,妥善搞好新老“三会”人员和职能的衔接,对企业改制具有重要意义。其他试点企业改制中,一般采取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办法,保证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参与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同时,从制度上分别明确新“三会”和党组织、工会的职责范围,保证其正确行使职权,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按新“三会”运行。党组织的工作重点应转向搞好党建,发现、培养和推荐企业管理人才,造就企业家队伍,抓好党纪、党风监督等方面。工会在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搞好民主监督的同时,要协助抓好“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3.利益分配关系的衔接问题。我们认为,在未改制企业税后利润国家暂不分红的情况下,改制企业的国家分红宜暂留企业,单独记帐,待企业扩股时,作为国家股增股。国有资产的出售价款,也可在一定时间内暂留企业,以财政小贷计息,由企业有偿使用,以调动企业改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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