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论文_杜晓萌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论文_杜晓萌

(上海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在不断开放,在全国各级法院新接收的案件中,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家庭经济纠纷等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其中,新收的离婚一审案件同比上升了5%,登记解除婚姻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同比上升了21%。另外,关于夫妻婚前的房贷、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夫妻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等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在案件中得到了集中反映,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婚姻法规和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就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问题;分析

一、引言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并制定出《夫妻财产制度》这一重要法律依据。在制度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其归属权,使用权,如何管理,如何进行债务的清偿,取得的收益如何分配,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夫妻二人的婚前、婚后财产如何进行处理、分配等多方面的内容。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经过了多次修改,在经历了一般共同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虽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不断修改、变化中,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得到了完善。但是,存在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仍不断地暴露出来,如:缺乏对夫妻财产的公示程序、缺乏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程序,特别是在对继承夫妻财产、对夫妻财产进行赠与的相关规定中,不合理现象更为突出。因此,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必须尽快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在不断的发展中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就是指在每一个国家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而做出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该项制度所涉及到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婚后所拥有的所有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因此,在法律环境中,该项制度又被称作“婚姻财产制”。在每一个国家的所有夫妻的实际生活中,只要存在夫妻关系,就必然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产生疑问。例如: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其归属权,使用权,如何管理,如何进行债务的清偿,取得的收益如何分配,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夫妻二人的婚前、婚后财产如何进行处理、分配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特点

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其他财产制度的共性特点,如:平等性、财产性等。但是,由于夫妻财产制度与婚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又会受到来自社会道德、国家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约束,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又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制度的特点。首先:只要是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都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财产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才能保证二者的夫妻关系即使是那些长期同居的男女,如果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只能将其共同财产视为一般财产关系进行处理。其次,夫妻财产制度具有财产性、人身性双重属性。所谓人身属性主要是指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之前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被夫妻关系和夫妻身份,那么,夫妻财产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因此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夫妻之间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的可变性等一系列问题都不存在。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较强的历史性、民族性特征。这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制度是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立法的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密切相关的。作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从立法的技术上来考虑,而是应该站在全面的高度,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发展情况等相联系。

三、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新颁布并实施的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新婚姻法主要是在夫妻约定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等方面对夫妻财产界定中的一些漏洞进行了弥补,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进一步明确而法定分期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中,只是简单地、笼统地更对夫妻财产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列式,可操作性不强,这就造成在很多夫妻离婚案件中无法准确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认定。通过对新婚姻法的修改,以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夫妻之前的共同财产进行了精准地定义,并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那些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存在着明显的争议、不清晰的内容做出了列举和解释,最终实现了夫妻法定共同财产的清晰化,并具有较强的法律可操作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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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间的可约定财产

新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夫妻之间约定的财产进行了扩充,其中还新增加了一条,即新《婚姻法》中的第19条,规定: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内的夫妻双方,在二人婚姻期间获得的利益可以进行分配约定,可以将夫妻二人的财产分为部分所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这项规定更加全面地、充分地反映出我国民事主体收到了高度的尊重,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

(三)对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的新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制度还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和调整,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第18条,在该条款中对于夫妻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彻底排除了第三人对财产交易问题中存在的焦虑。这一修改对于全面推动全体社会资源的优化和充分分配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充分体现出对弱者的保护

新婚姻法的颁布、修改与实施更加关注对弱者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全新的夫妻关系理念。例如: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必须要贯彻儿童优先的原则,以此来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进一步体现出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的特点,充分反映出司法的本质——以人为本。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房产认定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升温,房地产价格季节攀升,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理念的变化而引发的离婚案件直线上升,人们也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夫妻财产的权属问题上,而其中在夫妻财产中所占份额比较大的就是房地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而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所谓婚前按揭主要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中的一方向银行进行贷款购买的房屋,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房屋。就我国的新《婚姻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一方向银行进行了按揭购买了房地产,并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这样,房产即成为夫妻一方中的个人财产;如果房产由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用财产来归还房产贷款的债务,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夫妻双方是在婚后用他们的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的债务。可见,当夫妻双方一旦出现离婚时,那么,法院应该将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判给其中的一方购买者。另外,法院还应该将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中的一半贷款费用偿还给对方。在认真研读了我国的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前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后,分析可知:我们不能单纯地根据房屋产权的等级来确定夫妻关系的存续时间,应该根据夫妻双方根据共同受益的贡献进行划分,无论婚后房屋归属于哪一方,都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可见,夫妻双方必须以所有人的形式共同对房屋进行管理、维护等。如果:夫妻双方的房产是由其中一方来进行按揭的,另一方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婚后二人用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银行按揭的偿还,这就表明,夫妻中的另一方已经将房产视为是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维护了。可见,夫妻双方在房产的管理与维护中都投入了自己的较多的时间与经历,因此,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衡量中我们决不能单纯地用那冰冷的物权登记作为衡量的标准,应该将另一方对家庭的投入、贡献等因素都考虑在内。

(二)由夫妻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一般而言,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购买的了房地产,这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可以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形式。结婚后,如果并未说明房屋是其中夫妻一方的,那么就可以视为是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关于这一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继承或者受赠方的主体范围做出了明确限定,如果是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后房产被夫妻一方分割走了一半,很多父母无法再情感上接受这种事实,严重丧失了他们对法律的信心。我国2011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并且房屋产权证上只有该子女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必定属于该子女所有,是其个人财产。如果房屋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是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也属于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目前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个人财产保护的需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夫妻关系的密切性,并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与构建。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理解后,笔者认为:除非是父母已经明确表示出该房屋是对一房子女的赠与,那么,就不能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总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常重要,这涉及到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等立法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如何才能真正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分割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全社会家庭观的转变。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这对于促进我国法律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秀玲.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探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2]郑林、孙亚康、王俊婵、陆秋芬.浅析我国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经济师.2012(11).

作者简介:杜晓萌(1989.12-),山东省济宁市人,2012年毕业于美国诺斯伍德大学,现居苏州,在职研究生专业是民商法学。

论文作者:杜晓萌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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