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起源与婚姻形态的演变:突破功能主义的理论解释_婚姻论文

婚姻的起源与婚姻形态的演变:突破功能主义的理论解释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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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婚姻在我们已知的社会中普遍存在?一个初步的回答是,婚姻具有许多经济效能:首先,婚姻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比如两个人共用一套住房可以节省购房支出,同时做两个人的饭菜比两个人单干要省时省料;其次,婚姻还促成了根据性别进行的劳动分工,比如男耕女织可以提高一个家庭的总收入,男主女辅,各司其职会提高家庭的劳动效率。然而这些经济效能均可诉诸其他形式(比如通过商业合伙)来实现,并且多数情况下其收益难以补偿人们为婚姻付出的各种代价(尤其是在迫使一个人的兴趣和计划去适应另一个人的兴趣和计划方面)。波斯纳认为问题的答案在于婚姻的主要“产品”(孩子)的性质,抚养孩子需要花费双亲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位忙于抚育的妇女很难通过在市场上工作以赚取她补充投入所需要的钱,但如果她进入婚姻,就能以在家中的工作来“交换”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丈夫则用其工作收入“购买”妻子对他们共同孩子的照顾。尽管波斯纳注意到,许多婚姻是没有孩子的,也有一些婚姻选择不要孩子,但他仍然提出了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果大多数人不要孩子,婚姻还会是一种普遍的制度吗?①本文的讨论将以此为开端,试图对该问题提供一个肯定的答案:即使大多数人选择不要孩子,婚姻仍会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因为,组建婚姻的部分激励,甚至是主要激励,可以独立于生育和抚育的需求。在生育和抚育孩子之外寻找两性组建婚姻的激励因素,意味着本文讨论婚姻制度所选择的切入点是性,因为除此之外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把一对原本陌生的男女“组织”起来。在本文的讨论中,性既是一种需求,也是一种资源,男女两性所拥有的性资源可以互相满足各自的性需要。

从性的角度审视婚姻制度,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解释。一种是“契约论”的,认为婚姻的本质就是两性之间的为相互满足对方的性需求而促成的紧密合作;②另一种是“产权论”的,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同性之间为争夺性资源而引发的相互侵犯。③与“契约论”把婚姻视为“男人和女人之间的一种制度”不同,“产权论”把婚姻看做“男人和男人之间关于女人的一种制度”(在“在较弱的意义上,也是女人和女人之间关于男人的一种制度”)。根据“契约论”的解释,最早离群索居生活在一起的一对男女就是婚姻制度的创始人;而根据“产权论”的解释,最早约定互不染指各自拥有的性伙伴的那两个男人才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奠基者。从总体上看,目前关于婚姻起源的两种理论解释还基本上是功能主义的(即根据事物的功能去解释其起源),而本文试图突破这一理论范式,并因此意味着,为了解释婚姻制度的起源,除了必须揭示婚姻的各种功能之外,还要发现两性个体组建婚姻的激励因素。也就是说,本文必须在逻辑上论证,对于首先进入婚姻的两性个体而言,或者至少对于首先践行婚姻制度的先行者而言,婚姻实现的收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其为婚姻付出的代价。在完成这一论证任务之后,本文第三节将借助前文的分析结论以及波斯纳的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讨论婚姻形态的逻辑演变。

为了阐述的方便,本文的讨论不涉及同性婚姻以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文提供的理论解释无法覆盖它们。

一、“契约论”的解释

在一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男女之间会形成“性关系”(强奸只有性行为而无性关系)。与随机性的性关系不同,固定的性关系能够把一对毫不相干的男女组织起来,这个小规模的社会组织就是婚姻(或至少是婚姻的雏形),家庭只是婚姻的扩展版。当绝大多数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在讨论“婚姻制度”的时候,实际上是把婚姻当做一种“社会组织”来定义的。M·恩伯和C·恩伯将婚姻准确地界定为“两性之间性与经济的结合”,他们解释说,尽管不涉及经济合作的性关系以及排除性关系的经济合作都是常见的,但这些合作都不会构成婚姻。④恩伯的定义揭示了婚姻契约的两个核心内容,即性与经济;但正如大多数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所认可的,性的结合才是婚姻更为本质的内容,因为经济合作只是性结合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因而所谓“经济合作”,只是对多种多样的性关系进行限缩以使之与婚姻外延大致吻合从而寻找到的一个标志性条件。显然,只有长期且固定的性关系才可能涉及两性之间的经济合作。由此看来,康德对于婚姻的界定虽看似偏颇,却能一语中的;在他看来,婚姻就是两性之间的一种长期、固定且排他的性交易。⑤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能从相对固定的性关系中获得好处(也许女性获得的好处更多)。一个直接的收益是,可以降低性搜寻的成本。如果没有固定的性伙伴,完成每一次性行为之前都要付出一定的性搜寻成本,而在固定的性关系中,性搜寻的成本是一次性支付的。也许人们会辩解说,在没有婚姻制度的社会中,性搜寻的成本并不高,因为人类的性资源在不受社会规则和自然规律(发情期)限制的条件下不存在稀缺性,⑥这与在“圈地”之前可以自由进入的土地随处可见是一样的道理。但这个类比明显不恰当,因为人口数量稀少可以缓解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却不会淡化性资源的稀缺性。并且,这种观点还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发现可以使用的资源是一回事,能够实际使用这种资源则是另一回事。事实上,即使全部女性的性资源足以满足全部男性的性欲之和,在婚姻制度产生之前性搜寻的成本依然十分高昂,这一方面是因为性挑剔不是文化的产物,而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另一方面是因为性资源的质量有优劣之分,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必然导致部分高质量性资源的稀缺。假定某个女子对男性拥有较强的性吸引力(因此会获得较多的性机会),当该女子所获得的性机会超过了她的生理或心理负荷能力的时候,作为许多男性共同追逐的对象,她就会显得相对稀缺,并因此显著提高其追逐者的性搜寻成本。

此外,固定的性关系还有一个重要的产出——两性情感。两性情感也许不是人类的本能需求,但供给却会创造需求;当人们从固定性关系中体验到性满足之外的情感满足的时候,就会引发真实的情感需求。这一事实意味着,即使情感需求不是形成固定性关系的驱动力量,也至少是强化和延续固定性关系的维持力量。尤其是,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以及性欲的淡化,情感需求可能会压倒性需求而为延续固定性关系提供替代性激励。此外,如果固定的性关系能够发展成婚姻,两性感情就可以大大降低婚姻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成本。现代婚姻法之所以把“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因为,“感情破裂”的婚姻确实难以为继,很难想象依靠官僚系统来管理的婚姻或者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才能维持的婚姻契约是什么样子。

但,前文的分析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有研究表明,大多数人都会本能地追求性的多样化,并且男性比女性更为“花心”。这一事实意味着,固定的性关系会妨碍人们追求性的多样化,并因此产生成本。如果这项成本足以淹没固定性关系所产生的全部收益,那么至少在理论上人们就没有激励进入婚姻。一个相对乐观的推测是,对于大多数没有任何性经验或刚刚体验到性满足的人们而言,性的多样化需求并不强烈;在那些性行为的初涉者看来,从固定性关系中获得的收益能够充分补偿因此而付出的代价。然而,即使这个推测成立,也只能解释固定性关系的形成,而无法解释其延续。随着固定性关系的延续,人们从中获得的性满足可能会逐渐降低(基于有机体的脱敏反应),对性的多样化渴望却可能会趋于强烈。至少在理论上,一旦成本和收益的边际变化越过了那个均衡点,固定性关系在发展成婚姻之前就已先行解体了。按照这个逻辑,绝大多数固定性关系应该是短寿的,不太可能达到婚姻要求的时间标准。

婚姻成为普遍性制度的条件之一就是其预期寿命必须足够长——即使不能维持终生或“白头偕老”,也至少要为夫妻双方从经营婚姻中获得回报提供充足的时间预期,否则双方就没有激励为婚姻投资。然而,即使将已经讨论的全部婚姻收益(包括性搜寻成本的降低、情感满足以及各种经济效能)加总,也不见得能够压倒瓦解婚姻的那个对立性因素——性的多样化渴望。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波斯纳才把婚姻制度的普遍性仅仅与抚养孩子的需要联系起来,然而,即使将抚养孩子的需要视为组建和维持婚姻的关键因素,也需要面对同样的质疑:为什么夫妻双方在完成抚养任务之后婚姻关系不会立即解体?难道仅仅是因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仅仅是固定的性关系尚不足以构成婚姻,婚内性关系还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排他性,夫妻双方或至少其中一方(通常是妻子)不能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忠诚义务)。如果把婚姻仅仅理解为促成两性之间互助合作的社会组织,那么婚内性关系的排他性特征就会成为不解之谜:为什么夫妻双方不能进一步合作——在维持固定性关系前提下通过互相容忍对方的不忠诚来满足双方对于性的多样化渴望?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保证婚内性关系的排他性可以避免丈夫耗费心血去抚养别人的孩子,并且,性嫉妒是人类的一种本能。但是,如果有些夫妻能够克服其性嫉妒心理并愿意承受开放性关系所带来的各种成本,结果会如何呢?有些夫妻的确已经这样做了(比如,换偶游戏以及更为开放的“各玩各的”),但却不被社会所接受,于是出现了一个更加让人迷惑的问题:为什么包括法律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规范都禁止不同夫妻之间的性资源的偶尔交换以及夫妻之间“更高层次的性合作”?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为什么多数社会发展出了维护婚前贞操及婚后贞洁的社会规范?

关于婚姻起源的“契约论”解释无法应对上述追问。事实上,“契约论”仅仅能够解释固定性关系的形成,而无法解释固定性关系的延续。

二、“产权论”的解释

根据“产权论”的解释,婚姻起始于限制同性之间性竞争。与“契约论”把婚姻视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产权论”才真正把婚姻看做一种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其核心功能不是实现前文讨论的那些婚姻收益,而是避免人们为争夺性资源而引发的频繁冲突。婚姻制度的本质就是性资源的私有制,通过为性资源设置产权,作为“公地”的性资源就私有化了,性资源的所有者因此可以获得排他的使用权。⑦

资源的相对稀缺是确立产权的前提,如果一种资源已经丰富到像阳光、空气那样唾手可得的程度,确立产权就没有任何意义。⑧如前文所述,由于人类在性选择上的偏好和挑剔,也由于性资源质量的参差不齐,高质量的性资源明显存在稀缺性。不仅如此,男性拥有巨大的生育潜能,毫不夸张地说,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单个男子足以满足全球女性的生育需求。一个男子每天能产生一亿个精子,据此推算,他的一生大约能产生一万亿个精子,而且每一次使女子受孕的活动不过几分钟而已。但女性的生育潜能却十分有限,女胎儿的卵巢里有600万个卵子,但女婴降生以后就仅剩下200万个,到了青春期,卵子数目减少到几万个,其中只有几百个卵子排除体外,即使这样还有相当一部分在排除前就死亡或随同月经被排除。⑨加之女性的一个妊娠期一般在280天左右,而且一般每胎一子,这样推算起来单个女子一生生育20个孩子在试管婴儿出现之前就是一个现实的最大值。⑩这些情况导致了女性生育资源的相对稀缺,而当性资源(包括生育资源)明显稀缺的时候,人们为争夺这种资源而引发的冲突就会严重威胁社会安定。(11)

尽管动物世界里的性竞争也很普遍,有时还很残酷,但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是因为动物的性竞争大多受自然规律的限制。一头雄师大概只在发情期内才会把一次交配的机会看得远比一顿美餐更加重要,在这段时间之外,它还是把主要精力用来觅食找穴或抚育幼仔。适度的性竞争不仅不会威胁到物种的生存,相反,因性竞争造成的优胜劣汰的选种机制还能促进物种的繁衍和进化。与动物不同,人类的性竞争却没有被自然规律限定在一段短暂的发情期内,人类的性行为或多或少是不分时刻的,这会导致人类的性竞争远比其他物种更为频繁地发生。(12)考虑到人类所拥有的非凡智慧和富足资源,不难想象,人类性竞争的潜在破坏力更是远非其他物种所能比拟。根据对古人类化石的分析,北京猿人几乎所有的颅骨都有被棍棒、石制工具打击致死的迹象。人类学家据此推断,早期人类死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同性之间由性竞争而引起的自相残杀。(13)据说,希腊人和特洛伊人的战争就是为争夺一位美女引起的,吴三桂引清兵入关也是“冲冠一怒为红颜”,历史没有记载的由性竞争而引发的战争和冲突还会有多少呢?

在“契约论”那里,女性的主体地位被充分肯定,惟其如此,她们才能与男性平等地缔结婚姻契约;而“产权论”的主张者却认为,在男性控制着社会中的大多数权力和财富的时代,女性的主体地位会遭到男性的普遍漠视。在男人眼里,女人只是他们渴望得到的性资源的载体。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制度的创始人必定是男人,而非女人。当一对男女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性关系之后,如果男人试图强化这种关系以实现对性资源的排他使用,除了争取其性伙伴的努力配合之外,还必须尽量阻止其他男人的性竞争。实力足够强大的男人也许能够迫使其他男人普遍承认他拥有某个女人的性资源产权,实力稍逊的男人也可以对付部分性竞争对手以确立他对某个女人的不完整产权。在这里,我们不妨套用一下卢梭关于私有制起源的寓言式解释:如果某个男人指着某个女人说:“她是属于我的”,并且开创性地迫使其他男人承认了他所说的话,那么,这个男人就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奠基者。

假定一个群体内部的男性实力是对等的,那么逻辑上的婚姻制度的创始人就应该是两个男人。如果两个男人通过相互承诺不染指对方拥有的性伙伴来缓解性竞争的压力,那么这份双边契约就是婚姻制度的逻辑开端。“以牙还牙”的报复机制可以保证这份契约在没有公共权力的环境中被实际履行。(14)假定一个群体内部共有N个男人和N个女人,那么每个男人面对的潜在性竞争对手就是N-1个(暂不考虑乱伦禁忌的问题),而如果其中两个男人开创性地签订了一份旨在互不侵犯各自拥有的性伙伴的双边契约,那么这两个男人面对的性竞争对手就减少到N-2个,性竞争的压力明显减轻,他们就可以把因此节省的性竞争资源投入于其他建设性活动。这种制度性收益不仅为缔约者创造了激励,也会吸引群体内的其他男人进入契约。当第三个男人加入契约的时候,互不侵犯性资源的双边契约就扩展为三边契约;对于第三个男人来说,加入契约使他的性竞争对手减少到N-3个。以此类推,契约扩展的规模越大,后继者加入契约所获得的收益就越多,由此可以推测契约的扩展应该是加速度的。当契约终于覆盖群体内的所有男人并因此扩展成N边契约的时候,互不侵犯性资源的规则就形成了,这就是婚姻制度的雏形。此时,性资源的产权(在法律上被称为“配偶权”)已在群体内部获得普遍承认,当任何一个丈夫指着其妻子说:“她是属于我的”,其他男人会觉得他说得有道理,因为根据规则,这个丈夫拥有排他占有其妻子的权利。

在男权社会的婚姻制度中,妻子没有垄断丈夫性行为的权利。(15)丈夫在婚外放纵性欲的阻力并不来自婚姻内部,而是来自于社会,因为丈夫必须对其他丈夫承担相应的义务。要求一位妻子只能从其丈夫那里获得快感,也就等于要求其他男子不与这位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推而广之,要求所有的妻子对其丈夫绝对忠诚,就意味着任何丈夫都享有要求其他男人不与自己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这实际上仍然是为了防范男性为争夺性资源而引发冲突的威胁。

在传统的男权社会里,夫妻关系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她是以丈夫的财产形态出现的。因此,婚姻所表征的性资源产权制度实际上是男方独占依附于女方身体而产生的性资源的产权关系,具体说,这种产权关系表征的是丈夫对妻子性器官的专有使用权、个人基因的复制权和性利益的孳息获取权。(16)基于此,强奸和通奸在男权社会中通常不被视为男人对女人权利的侵犯,而被视为男人对男人权利的侵犯,具体说,它表现为一种男人对男人性资源的盗窃。(17)这种盗窃既减损了男子的性资源,又增加了他抚育别人基因的可能性;既让他利益受损,又让他名誉蒙羞。正因如此,虽然通奸和强奸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但它们在男权主义的国家的视野中是没有本质区别的,都是应该受到法律重罚的违规性行为。

乱伦是更为严重的罪行,因为在各种性竞争之中,亲属之间的性竞争最具破坏性,血缘关系的纽带在前政治时代是社会最重要的聚合力量之一。(18)此外,社会对所有可能引发性竞争的诱因(比如裸露和色情)都采取敌视态度,禁止裸露和色情的社会规范就是为了消除引发性竞争的诱因。最根本的性竞争诱因当然来自于人们的本能欲望,所以克制性欲、尤其是克制性的多样化渴望就逐渐演变为一种道德规范,放荡因此成为一个邪恶的品质。最极端的宗教教义甚至否认任何与生育无关的性行为是正当的。(19)换偶、淫乱、群交以及其他非婚性行为即使发生在一对自愿的男女之间或者一个封闭的群体之内,也会遭到社会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其原因不在于这些行为引发了现实的性竞争,而是由于这些行为因过度放纵了人们的性欲从而为潜在性竞争埋下了种子。

尽管女性之间也存在性竞争,但社会之所以没有专门发展出一种制度来限制女性之间的性竞争,并不仅仅因为女性的性竞争相对温和,更重要的原因是,用以限制男性性竞争的婚姻制度也同样可以起到限制女性性竞争的效果,婚姻制度对于限制男性和女性的性竞争而言是完全可以一物两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男权社会的婚姻制度不承认女性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女性会成为这个制度的受害者,恰恰相反,女性也能从中受益。在性资源的产权确立之前,所有女性都被男性视为“公地”,“公地悲剧”的概念完全适合于描述女性的处境。(20)由于不存在产权,没有哪个男人能够真正拥有某个女人。对于作为“公地”的性资源,男人只会肆意使用,而没有激励去养护。加之在人类单系生殖的模式下,即在受孕需要两性双方合作但孕育和生殖只需女性一方就可完成的模式下,如果女性性资源处于“公地”状态,隐性的受孕和显性的生殖则会导致“能定其母,难定其父”的窘境,而男人在不能确定女人胎内的基因的是否归属自己时,也不会向其投入更多的抚育资本。生理学的经验表明:女人怀孕280天才能让腹中胎儿发育成熟,要把一个婴儿培育成人一般要花费700天的时间。怀胎和分娩使女人相对于男人承担了额外的负担,这种负担使得她们的生存能力下降,在生存能力下降情况下还要为自己和胎儿或婴儿提供营养源,此时女性所遭遇的困境和苦楚是可想而知的!试推想,此时的女性可能是很恐惧怀孕的。而当女性确定地属于某个男人之后,因为受产权的明晰的激励而获得了男人所给予的长效投资,她的生存状况便会大为改善。

三、婚姻形态的演变

根据上文的讨论,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是为了阻止同性之间的相互侵犯,作为社会组织的婚姻是为了促成两性之间的互助合作,但人类婚姻形态的演变却是个更加复杂的问题。为什么多数社会仍然沿袭多偶制婚姻,而少数社会却选择了一夫一妻制?传统的解释基本诉诸文化和道德因素,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看做文明进化和道德完善的结果,但本文将深入探讨文明和道德背后的因素。考虑到两性之间以及同性之间的实力不对等,那么,由于“实力界定权利”,(21)前政府时代的同性博弈将会决定性资源的社会分配(是只能拥有一个妻子,还是可以娶多个妻子),两性之间的博弈将会决定婚姻组织的整体形态(是男权婚姻,还是女权婚姻),一个社会的婚姻形态的选择就是同性间的博弈、两性间的博弈以及(当国家产生之后)私人与政府间的博弈(自然选择与国家干预间的博弈)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过程或结果。

两性之间的博弈是男性群体和女性群体之间的对局,既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博弈,又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博弈,后者在进化过程中就已经发生,并以无意识的方式持续进行了千百万年。两性之间最根本的性别差异是排出不同的性细胞,成年男子可以排出精子,成年女子可以排出卵子。精子和卵子各含23对染色体,它们融合在一起就形成一个拥有46对染色体的完整基因结构的受精卵。精子和卵子最显著的差别是前者体积小,营养少,而后者体积大,营养丰富。所以,尽管精子和卵子为受精卵贡献的基因数目相等,但卵子提供的食物储存却远远超过精子,实际上,精子并不提供任何食物储存,只是致力于把自己的基因尽快输送给卵子而已。精子的优势是体积小、数量多且活动能力强,只要和卵子结合就大功告成,完全不必操心食物储存问题,因此精子是成功采取“剥削策略”的性细胞。数量多的好处是,即便有大批精子白白浪费了也不可惜,只要有一个精子和卵子结合成功,收益就相当可观。相反,采取“诚实策略”的卵子却进化得越来越大,恰好补偿精子日趋减少的投资额。体积大使卵子变得越来越不灵活,这也无关紧要,因为采取“剥削策略”的精子总会积极主动地去追寻它们。显然,在受孕的时刻,父亲对孩子的投资就远远少于母亲对孩子的投资,而如果把母亲给胎儿提供的成长基地(子宫)计算在内,那么父亲的投资就显得微不足道了。(22)

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两性之间围绕着一个根深蒂固的难题——由谁来承担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展开了一场博弈。从“自私基因”的角度可以合理地假设,男性和女性都希望成功生育更多的子女,显而易见,实现这种愿望的方法是诱使或迫使对方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自己则脱身同另外的配偶再去生儿育女。这种策略被假设为两性都向往的策略,但对于女性来说,却很难如愿以偿。女子一生的排卵数量只有几百个,男子的排精数量却达致上万亿之多。并且由于母亲在受孕的开始就比父亲投资更多,所以一旦幼儿夭折,母亲的损失要比父亲的损失大得多。如果母亲“耍花招”,抛弃幼儿同另一个男子私奔,父亲可以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但如果父亲也抛弃幼儿,损失却比母亲要小得多。相反,如果父亲抛弃幼儿同另一个女子私奔,母亲却很难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进行报复,因为母亲的报复会给她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23)所以,男性最终成为这场较量中的赢家是毫不奇怪的。

性别上的不对等使两性在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但又是互补的最佳性战略,(24)男性的最佳性战略倾向于尽可能拥有更多的性伙伴,以便最大化其基因复制数量;女性的最佳性战略是挑剔地选择性伙伴,以便最大化其养育后代的成功率。正因为如此,男性追求性的多样化的生理欲望比女性更强烈,因为自然选择更青睐于那些比较花心的男子和比较保守的女子,(25)这大概是服务于女性的色情产业总是不那么兴旺的一个生物学原因。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强烈渴望“寻花问柳”的丈夫比强烈渴望“红杏出墙”的妻子要多得多,这种情况又使得,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妻子监控丈夫的成本要高于丈夫监控妻子的成本;在实行多偶制的社会里,妻子监控多个丈夫的成本会远远高于丈夫监控多个妻子的成本,加之与多夫的妻子相比,多妻的丈夫更容易满足妻子们的生育需求,所以不难想象,拥有多个妻子的丈夫比拥有多个丈夫的妻子更容易组织一个家庭。

上述分析使我们有理由推测,倘若让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就婚姻形态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行选择,那么大多数男子可能会选择多妻制,而大多数女子则会选择一夫一妻制,至少,选择多妻制的男子数量多于女子,选择一夫一妻制的女子数量会多于男子。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对多夫制的兴趣都不会太大,或至少,女性对多夫制的兴趣肯定会弱于男性对多妻制的兴趣。这一推测与默道克的世界民族志抽样调查结果基本吻合,在565个抽样社会中,只有大约1/4的社会实行严格一夫一妻制,其他社会都允许某种形式的多偶制,但其中实行一妻多夫制的社会却只有4个。(26)

婚姻形态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取决于两性之间的生物学博弈,还取决于两性之间的社会学博弈。男性控制权力和财富的绝对优势使他们更有能力决定一种社会制度的面貌,因此,如果所有的女性都投票支持一夫一妻制,而所有的男性都投票支持多妻制,那么婚姻形态就会最终服从于男性的选择。这一推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实行多妻制的社会在数量上具有明显优势,却无法解释为什么还有一些社会(尽管数量不多)最终选择了一夫一妻制。要解释这个问题,两性博弈的进路就行不通了,我们需要继续分析同性(主要是男性和男性)之间的博弈。

“产权论”遵循的是“同性博弈”的逻辑,而同性博弈实际是一种“强权博弈”,这与达尔文的进化论不谋而合:同性间的不同个体为了获得性交机会而相互竞争,劣弱者失败,无权性交,也就无法进行种的繁衍;优秀者胜利,通过性交来实现种源的复制与扩展。(27)在“强权博弈”下,有关性资源的配置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者多占或独占性资源,弱者少占性资源或者被排除在性关系之外。按照此逻辑,那么依私人力量自己的选择,特别是在农业文明开始后,由于男性在生理与社会分工中占有优势,人类社会的婚姻形态肯定是一夫多妻制的。以上的默道克的世界民族志抽样调查结果证明了这一点。由于一夫多妻制迎合了男权主义社会的需求,所以几乎所有的男权主义时代的法律都会肯定、保护,最起码不排斥一夫多妻制。但是婚姻的具体形态还要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一般的男子是没有能力供养过多的配偶及其子女的,因此,即使在允许一夫多妻制存在的社会里,其实际的适用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这一判断与默道克的考察也基本一致,他认为:尽管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人们都喜欢一夫多妻制,而且有好多社会确实存在一夫多妻,但是客观的观察者必须承认每一个社会总体上都是一夫一妻制的。(28)也就是说,依自然选择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应该大体是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共存的状态。一般而言,国家也会承认这种混合婚姻制(性所有制)状态,但是如果某一种婚姻形式会给统治者带来麻烦以至于这种麻烦足以威胁到它的统治时,国家力量就要干预了。

多妻制只是意味着法律或习俗允许一个男子可以拥有多个妻子,多妻制的真正受益者只是少部分实力强大的男子。在两性数量大体均衡的社会里,如果有一部分强者拥有多个妻子,就肯定会有另一部分弱者娶不上妻子,并且,后者的数量肯定比前者要多(因为还有一部分强者会拥有两个以上的妻子)。这个简单的数学逻辑暗示了多妻制社会的一种危机,如果有相当数量的男子娶不上妻子,社会的犯罪率,尤其是性犯罪率就会上升,因为在没有妻子的情况下,正常的生理欲望更可能通过反社会的方式来发泄,并且,独身会降低男子犯罪的机会成本,因为犯罪者不再担心连累他的妻子和孩子。由此看来,法律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不像人们通常所理解地那样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是尽可能让更多的男子摆脱单身的命运,为此,法律就必须通过“配额”管制来压缩男性的婚姻需求,即把一部分已婚男性排除在婚姻市场之外。(29)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夫一妻制是国家通过法律为男性娶妻而进行“配额”管理的结果。

然而,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多妻制在另一种意义上也具有促进政治稳定的功能,尤其是在一个没有政府或政府孱弱的社会中,多妻制可以减少强势阶层对中央权威的威胁。如果一个社会鼓励多妻制,富有的男子就更可能把多余的钱财用来供养妻子,而不是用来供养士兵,从而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多余财富就被分散到政治上无害的渠道中来了。(30)同时由更多的妻子而导致的更多的性活动会消耗掉原本用于建设和创造的全部或大部精力进而使其丧失政治进取心,从而降低其对中央的威胁。据说,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之时就曾以允许将军们广纳美女作为解除兵权的交换条件,究其原因,我想,这其中除了以性资源作为将军们功勋的补偿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想通过“多妻”的方式来瓦解他们的政治破坏力。当然,强大的政府无须利用多妻制来消除政治威胁,实际上,也只有强大的政府才有足够的实力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尽管强大的政府也无力消除由此而引起的一些社会麻烦。正如强制降低一种商品的价格必然会诱发“黑市”一样,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也会导致性市场上的“黑市”交易,如卖淫嫖娼等。如果法律阻止富有的男子拥有多个妻子,这些男子的多余财富就会为卖淫创造一个有效需求。如果这个“黑市”吸引了大量未婚女性来满足需求,婚姻市场上女性的供给量就会相应减少,并因此会抵销一部分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政治收益。此外,在离婚很方便的社会里,富有的男子可以通过不断离婚来实现另一种形式的多妻制,这意味着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将会提高社会的离婚率。

由此看来,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都具有自然选择上的意义,前者是以强者或少数人为主导的选择,而后者则是以弱者或多数人为主导的选择。如果法律允许实行多妻制,那么在社会中占多数的弱势阶层就会威胁社会的稳定;如果法律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那么在社会中占少数的强势阶层就会威胁政治稳定,并且还会给社会制造一些麻烦。理论上,法律最终作出何种选择,取决于弱势阶层和强势阶层之间的一种间接的较量,即取决于哪一个阶层能给社会,尤其是政府和统治者带来更大的威胁。前政府时代的社会和古代社会之所以更青睐于多妻制,是因为统治者更担心强势阶层的潜在政治威胁,但这种政治威胁在现代社会已经不那么严峻了,究其原因,一是冷兵器时代的结束基本上消除了反政府势力对政府构成的军事威胁,在现代火器下“水泊梁山”式的地方割据几乎无法存续;二是现代文官制度、政治民主制度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军人对中央政权的威胁,“陈桥兵变”式的政治革命在成熟的民主社会几乎无法发生。而相比之下,弱势阶层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更加值得重视,所以现在社会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就不足为怪了。但作为强势阶层和政府以及间接地和弱势阶层之间的一种妥协,法律可能会对卖淫嫖娼网开一面。

另外,国家决策力量的变化也对现代的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国家是由少数强者垄断的,因此它自然要肯定这种有利于少数强者的自然选择而实行一夫多妻制;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民主制是国家的普遍形式,男女平等又是现代国家基本意识形态,因此现代国家必然要肯定有利于多数人的一夫一妻制的选择。为了缓解一夫一妻制对人(特别是少数强者)的性自由过分的束缚,法律会倡导婚姻自由的原则,进而允许建立一种“连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即“不断地离异后再结合”的婚姻制度。(31)

四、结语

婚姻究竟有多少功能?前文的讨论可以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答案:发挥规模效益,根据性别进行劳动分工,满足生育和抚育的需要,满足情感需要,以较低的性搜寻成本实现性满足,降低社会管理成本,降低犯罪率(尤其是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缓解政治危机(尤其是古代社会的多妻制),以及(更为根本的)限制社会的性竞争。由此看来,婚姻制度的确是一种非常伟大的制度,堪称人类制度文明的杰出成就。这种制度的伟大之处还在于,它基本上是自我维持的;与维持其他制度相比,国家为维持婚姻制度而投入的资源是微不足道的。

婚姻起始于国家创立之前,这意味着在国家立法机关尚未把婚姻制度白纸黑字地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时候,它已经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习俗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了,并且这种表现为习俗禁忌和伦理道德的婚姻观念通过某种教化体制得以世代相传并沿袭至今。一旦外在的婚姻制度内化到人们的心灵之中,就会形成与性欲冲动截然对立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内化于人的行为规范、监控机制和奖惩措施的三位一体。它不仅告诉行为人怎样去做,而且监控行为人的越轨行为并对其施加惩罚,惩罚表现为心理上的一种羞耻感和负罪感。行为人的道德意识越强,夫妻感情越深,这种心理上的惩罚措施就越发有效。因而在许多情况下,强烈的羞耻感和负罪感足以抵制婚外的性诱惑,甚至可以打消一个人企图离婚以另寻新欢的念头。此外,婚姻价值观的流行还迫使那些不打算接受婚姻道德的人们也必须按照婚姻道德去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不加掩饰地暴露出自己放荡不羁的品性必然会招致社会的敌视。因而在婚姻价值观流行的社会里,每个人看上去都是恪守夫道或妇道的楷模,尽管我们知道,在如此众多的正人君子之中有些人只是假冒伪劣。这种鱼龙混杂的局面固然增加了人们择偶的难度,但那些企图在婚外寻找性机会的人们也同样感到难觅知音,因为他(或她)们也搞不清哪位男子风流哪家女子多情,婚外性行为将因此承担额外的交易风险。

总之,由于婚姻制度原本就不是靠国家强制力量支撑起来的制度,所以有理由相信,即便国家不复存在,婚姻也不会瓦解消亡。即便法律成为一张废纸,人们依然会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制度也主要不是靠法律和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持的,如果一对夫妻仅仅靠法律来维持他们的婚姻,那么他们的婚姻就几乎维持不下去了。如果有人打算插足别人的婚姻,并且他(或她)仅仅担心法律的惩罚,那么他(或她)就几乎无所畏惧了。由此看来,法律上是否确立配偶权、是否规定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是否惩罚第三者都是无关紧要的,而关键的问题则是,配偶权是否已经实实在在地存在于习俗、伦理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之中。无论法律做出哪种规定,都只能表明一种姿态,而不可能真正构成一种威慑。

收稿日期:2010-02-14

注释:

①See Richard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92,p139-140.针对这一问题,波斯纳含蓄地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答案。

②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95页。

③参见桑本谦:《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从发生学视角对婚姻制度和配偶权的重新解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④参见[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杜杉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9-280页。

⑤康德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95页。

⑥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03-107页。

⑦参见桑本谦:《配偶权:一种“夫对妻、妻对夫”的权利?——从发生学视角对婚姻制度和配偶权的重新解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⑧哈罗德·德姆塞兹对北美印第安人的产权体系所做的研究表明,对某种资源的产权承认程度是相对于实施这一产权的费用该资源的稀缺程度,因此是其市场价值的一个函数。参见Harold Demsetz.Tor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57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Papers & Proceedings,1967,p347,351-353.

⑨[美]马尔科姆·波茨、[澳]罗杰·肖特:《自亚当和夏娃以来——人类性行为的进化》,张敦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43页。

⑩参见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8-119页。

(11)参见[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第428页。

(12)参见[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第284-285页。

(13)参见王伟、高玉兰:《性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3页。

(14)See Robert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Basic Books,Inc.,1984.

(15)参见[法]米歇尔·福柯:《性史》,姬旭升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4-282页。

(16)在男权社会里,因夫妻的性行为而繁育的子女,也被视为男人的财产,具体说,是一种由妻子这一主物而衍生出的孳息。

(17)正因如此,波斯纳从经济学的角度将强奸者视为“性窃贼”。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32、242页。

(18)在中国古代亲属相奸行为被称之为“内乱”,被列为“十恶”罪之一,而一般的非亲属间的相奸却没有列入“十恶”罪。

(19)在基督教时代以及后来的新教时代的欧洲自慰、肛交、口交、兽交乃至避孕性交以及甚至可能同自己不育配偶的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违法的,其中很多形式要受到火刑、绞刑等极刑的严惩。参见潘绥铭:《性的社会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9页。

(20)关于“公地悲剧”的经典讨论,See 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1968,vol.138,pp.1243-1248.

(21)产权学派的制度经济学家约翰·阿姆拜克曾以美国西部淘金时期的经验事实论证了一个著名的口号:“实力界定权利”(might mskesrights)。参见John Umbeck."the California Gold Rush:a Study of Emerging Property Rights".14 Exploratiaon in Exnomic History,1977,p197-226; John Umbeck."Might Makes Right:A Theory of the Formation and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Rights".19 Economic Inquiry,1981:p38-59.在此之前,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中分析主仆关系时,就已经指出,平等的关系只发生于实力同等强大的两个主体之间。

(22)参见[美]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卢允中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6页及以下的分析。

(23)参见[美]理查德·道金斯:《自私的基因》,第203-204页。

(24)这里的“最佳”是进化论意义上,一种趋向于被自然选择所淘汰的策略不是一种最佳策略。“策略”也不是有意识的,这是一个隐喻,是指手段符合目的,就此而言,它类似于经济学上的理性概念。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9-170页。

(25)参见[美]波斯纳:《性与理性》,第119-120页。

(26)参见[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人类文化学通论》,第308、314页。

(27)参见[英]达尔文:《人类的由来》,潘光旦、胡寿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三编:性选择与人类的关系”的有关分析。

(28)参见[美]海伦·费什:《人类的浪漫之旅——迷恋、婚姻、婚外情、离婚的本质透析》,刘建伟、杨爱红译,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年,第62页。

(29)参见[美]波斯纳:《性与理性》,第336-337页。

(30)参见[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1页。

(31)参见张敦福:《从兽性到人性——人对自身行为的再认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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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起源与婚姻形态的演变:突破功能主义的理论解释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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