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背景的发展影响,科技革命和国际竞争力逐渐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科技发展作为国家综合国力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教育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也逐渐被赋予更为前沿的使命与任务。除此之外,在我国,在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下,社会公正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热点问题,而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与其相关的教育公平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层关注的焦点。而教育的公平问题不仅仅是涉及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还要求教育公平有着较高的普及度和均衡度。此外还应实现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上的均衡发展,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固然也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发挥。
一、 教育公平内涵
教育公平是教育伦理学中的一个概念,而当下研究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大体一致:"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世,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 ]而涉及教育公平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时,不同学者针对不同视角也纷纷提出不同看法。笔者以教育实践为切入点,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对教育公平概念进行分类与阐述。
第一,宏观角度界定教育公平,也是当前研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界定方式。持这种界定方式的学者通常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国家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原则或规范,即符合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满足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和需要,并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 ]这种界定方式强调的是通过教育制度和政策的指定来调节教育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以制度和政策为工具来实现教育资源的二次分配,从而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缓和教育资源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减小差异,达到相对平均稳定的状态。
第二,中观角度界定教育公平,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则是将教育实践中的施教者,即教师,作为保障教育公平的主体。[ ]如果说教育制度和政策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与保障,那么作为教育实践过程中的重要角色--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于学生的态度也间接影响到了教育公平。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能否对学生一视同仁而非差别对待,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公平的分配和机会是否平等的问题。
第三,微观层面界定教育公平,则是表现为教育工作者的一种公正、正直的品质和德行。[ ]从解决问题的主体看,教育公正问题的缓解除了需要依靠政府之外,以教师为代表的教育者无疑也是促进教育公正的另一影响主体,教育公平最终是需要靠人的实践行为来实现,而最终也是需要依靠教育者的教育工作来践行完成。因此,把教育公平的核心内涵提炼升华,并深入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理想信念,从而指导其教育实践,来促进教育公平,是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另一界定。
二、政策影响下的我国当前教育公平问题现状
虽然教育公平一直作为热点问题为社会各层所讨论,但至今仍有许多壁垒未打破。而审视我国当下存在的教育公平问题,除了由于教育者自身存在的意识形态上区别对待学生导致教育不公之外,更多的是由于教育正政策延伸出的教育法规、教育制度和教育机制的错位和缺失导致。出现较多的则是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于教育政策的实效性过差,不能有效反映当前社会进步的要求并调节当下社会教育实践中的问题,从而导致教育公平的缺失;第二,由于教育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略有不同,因此有些政策的指定也需要结合多元理论进行指导制定,而有些政策以经验型决策为主,不仅缺乏民主性,也并没有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导致教育公平问题产生;第三,政策的利益相关者表达意愿的渠道狭窄,政策活动对于政府意外的利益相关主题缺乏回应和反馈机制,从而导致政策理论效果与实践效果相分离,长时间便会产生教育不公的问题;第四,由于教育中的诸多问题涉及利益群体广泛,因此对于某一问题的界定容易模糊,从而影响政策制定的有效性;第五,政策制定者受其易有的政绩思维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时易发生偏离,不能客观且有效的直接解决问题。而面对以上几种情况,不难看出,由于以上教育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也使得教育公平问题层出不穷,这种以牺牲教育公平为代价的政策出台后,不仅会降低教育工作的适量和效率,也会加剧教育的不均衡发展,导致教育不公平问题层出不穷,从而影响社会发展水平,造成一定程度上社会混乱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受损。因此,从政策问题出发,把握当下焦点问题,分析并找出解决方案,将对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教育公平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
三、教育政策公平性的评判原则
教育公平,就其本质而言,其实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而正是由于价值观念是无形的、抽象的,因此,人们只有将抽象的价值观念通过具体评判原则加以表述,才能对教育实践评判是否公平。若脱离了评判原则,那么对于教育实践的评判也就成了无根之水,无果之花,无任何意义存在,因此,对于教育政策的公平性评判自然也有着对应的评判原则,并且由于评判原则的多样性,因此导致当下许多研究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众说纷纭。而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何为教育公平原则。所谓教育公平原则,是指以公平与否来评价和选择教育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的价值取向准则和用来指导和规范人们对待和评价教育主体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价值标准和理性法则。[ ]据此,本文认为对教育政策公平性的评判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保障基础教育资源分配公平
教育公平在教育实践中的体现实际上是教育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而教育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手段,需要保障教育资源在二次分配时的公平,保障每个受教育者都能通过二次分配,公正的享受基本的教育资源,从而缓解彼此之间的差距,以促进教育公平。
从人的教育需求角度入手,不难发现需要解决的两大基本要素问题,一是学习能力问题,二是支付能力问题。首先,每个受教育者的学习能力不同,学习能力也受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的影响,先天因素受遗传决定,不可更改,但是后天学习能力却可以通过后天环境中的种种因此加以培养和改变。然而,后天学习能力的培养则需要一定的教育成本作为支持,也就是说,后天学习能力培养所需要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等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货币支付渠道来获得,但每个受教育者的个人支付能力不同,所以在有同样的后天学习能力需求的情况下,由于支付能力的差异导致每个受教育者所获得的教育资源也有所差异。此外,在我国,由于地理环境和某些价值观影响,造成教育资源在第一次分配时就产生了差异,那么在此基础上,由于支付能力的差异带来的二次分配差异便更加明显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在这两个基本要素之间做好平衡与选择,以公平性为原则,两大基本要素为切入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政策,利用政策手段来缓解教育资源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上带来的不公平,缩小教育差距,使受教育者都能享有基本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
(二)尊重教育实践中的合理差异
我们对于教育公平问题的评价,需要在不否认和抹杀差异的情况下辩证而全面的进行。众所周知,正是由于差异的存在才出现教育是否公正的问题,若抹杀差异,同日而语,便不需要在考虑是否公正的问题了。并且,除此之外,由于教育活动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教育政策在指定时,需要分情况着实考虑。例如,针对基础教育,由于基础教育的地位和性质特殊,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从学习能力角度出发,满足适龄受教育者的基本受教育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因为支付能力的差异而剥夺某一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而对于非义务教育,虽然需要考虑支付能力的差异所带来的失衡问题,但毕竟公平不是平等,因此在制定政策时,不能一味为了追求整体的平等而特意剥夺某些支付能力较强的受教育者使用教育成本的权利,同样,也不能特意过度给予某些后天能力不足的受教育者相关的教育资源和教育平台。因此,教育政策的制定应在追求整体和谐的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此外也应大力发展多元化教育模式,使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相结合,从而缓和由于支付能力差异所带来的受教育平台和机会的差异。
(三)整体和谐下的调节与补偿
若依据上述原则的内容,在非义务教育领域应依据不同情况不平等的分配给每个人非义务的教育机会,并且在此过程中,依据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获利较多的受教育者应依据合适比例对获利较少的受教育者进行补偿。因为罗尔斯认为,有些幸运者相对来说,无疑是在先天条件较好的基础上过多的使用了教育资源,因此,为保持整体的平衡与稳定,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回这些幸运者的部分资源从而对那么非幸运儿进行补偿,这样才是整体公平的体现。[ ]但是此举无疑对于某些天生学习能力较强、学习努力并且支付能力也较强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应从整体出发来解决问题,而不能抱着拆东墙补西墙的态度进行。我们可以通过对教育财政的融资进行开源,从而收集更多的教育成本用于对教育资源的分配上;或者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年轻的、或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支教等来对教育资源和机会进行合理的补偿。
四、实现教育政策公平诉求的途径
结合上述公平性的原则,我国的教育政策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而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完善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这一点在上述原则中也有粗略介绍。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对于弱势群体的补偿方式无疑是通过提升其支付能力,从而提升其对教育资源和机会的购买力来实现,而具体表现便是教育津贴的补给。我国现在虽然建立如"希望工程"、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等的大型津贴补助平台,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补给有限,因此虽然与以往相比有所缓解,但是还是没有大面积解决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工作。因此,我们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完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体系建设,除了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津贴补助外,我们还需要大力鼓励和发挥民间群体的作用,将官方和非官方相结合,拓宽补偿途径。此外,我国的政策建设还需要考虑发达地区和非发达地区、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多加强两者之间教育资源的流动与沟通,并利用发达地区和城市地区的某些先天优势对劣势地区进行补偿。并且,我国政府还应随时了解当前我国各个地区和各个阶层教育发展的实时情况与需求,依据他们对于政策的回应性及时对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提高政策调节的效率与准确性。
其次,完善对于政策公平性的评价机制。对于一个政策有效性和公平性的评估,除了要依据事实进行判断外,也还要依据其价值进行判断。因此对于政策的评估,除了要建立事实评判标准体系外,还需要完善价值评价体系的建设。而以往关于教育政策的评估重点大多都是在对政策效率、政策绩效、政策回应性和实效性等一系列实践结果进行事实评判,往往忽略了对政策本身的价指标准进行评价。因此,我们在制定教育政策时,除了需要注重政策所发挥的实效性之外,还需要注重政策本身所包含和体现的价值性,即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其三,要处理好政策公平性的政府定位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公共教育事业就与政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公共教育所需要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和教育财政等都受政府计划和把控。而在政府掌控下,学校作为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育的公益性,但是也正是因为政府的主导性,造成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活性不强,学校与社会其他机构进行沟通合作的机会也有限,因此导致教育活动的涉及群体较为单一,教育活动的活性也大大下降。因此,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由过去的"领导者"变为"服务者",充分聆听和关注社会广大教育相关者的需求和建议,对于政策公平性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政府应简政放权,给予地区教育实践者和教育管理者一定的权利可以因地制宜的制定具有当地特色并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方案与条例在一定程度上除了可以提高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效率外,对政策公平性的普及也有一定成效;最后,政府还可以作为沟通桥梁,将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和学校与市场之间紧密结合,从而加强教育活动的渠道和活性,做到"让教育者来办教育",以提升教育活动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五、结语
教育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因此,无论在何时,我们都要把教育事业摆在一个战略发展的重要位置,着眼当下,从实际情况出发,站在有关的教育分配的高度上,加大社会各阶层与教育事业的联系,统筹兼顾,发挥政策的调节作用,以此来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会教育事业的公平稳定发展。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全球化的社会背景,着眼于全球化背景下加强与国际教育相关者的合作交流,学习他国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具有实效性的教育政策。总之,教育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到整个社会和文明的进程,必须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出发点,同时发挥政策手段进行协调,以保障教育事业的活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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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冰清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教工》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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