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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希腊就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思想。这可以说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最早表达。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现代,其间也经历了不同形态的历史变化。西方近代工业化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危机以后,人们开始了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尤其在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全世界获得共识以后,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更加剧烈,成为世界性的思想运动。在这个批判的过程中,西方出现了生态伦理学,反对人类主宰自然界,主张人类要与自然界的一切生命平等相处,尊重自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西方的反人类中心主义运动,也影响了我国学术界,引起了我国近年来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提出了一些带有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审视,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正确评价和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学术界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
我国学术界对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态度。既有反对的,也有拥护的。在取反对的态度中,有完全反对的,也有取保留态度的;在拥护的态度中,也有完全拥护的,也有取修正态度的。
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日益向一个危险的方向滑行,今天人类已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反对人类的生存危机,人类必须放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成见。”(注:卢风:《科学、人道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3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既反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也反对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传统的人类中心论那种征服自然、剥削自然,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求人类幸福的价值观是完全错误的;现代人类中心论以人类的需要来衡量改造自然的合理性,主张完全从人类利益的角度来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观也是片面的(注:曹利军:《可持续发展模式及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科技导报》1997年第1期。)。因此,一切人类中心主义都是错误的,都要加以反对。否定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个理由能否成立,必须考察造成人类生存危机的原因,是否可以完全地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这个问题是值得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的。其实,问题并不在于是否以人类为中心,而在于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时候,没有正确地处理人类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代人与后代人、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个主要理由,还是不充分的。
有的学者也明确反对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破除人类中心论是现代科学的最大成就”,生态伦理学的道德标准、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我们冲破人类中心论的局限,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但是,又对人类中心主义采取了保留的态度,有限度地肯定了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认为“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伟大思想,并作为价值观指导人类的伟大实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在一定意义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注: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7期。)。既然作为一种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指导了人类的伟大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那么,人类中心主义就不应该全盘地加以否定,当代人也不可能完全地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所以,这种看法,在逻辑上也还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
还有一种观点,即主张“以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为中心”(注:黄顺基等:《生态文明观与中国的持续发展》,《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1994年第9期。)。这种观点,强调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在这个基础上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共同发展,两者必须相互协调。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排除人类同自然界的协调发展。以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为中心来取代人类中心主义,其实质也是不赞成人类中心主义。而且,人类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也不单纯是协调发展;不协调发展也是它们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只看到人类与自然关系中不协调的一面,这是片面的;但是,只强调人类与自然关系中协调的一面,这也不能说是全面的。
比较多的学者拥护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人类,所以,“我们拥护‘人类中心论’。”(注:承继成:《可持续发展战略学术研讨会专家笔谈》,《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有的学者还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并指出了各个历史时期的一切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点,“都是关于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的一种文化观念,被它们在不同意义上置于中心地位的都毫无例外地是与宇宙或自然相对待的、作为类概念的人即人类。”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也不例外,它所强调的人的利益,不过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反对个人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因而现代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就是这种人类共同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奉为根本价值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注:汪信砚:《人类中心主义与当代生态环境问题》,《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年第12期。)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取向的生态伦理价值观都属于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既然生态伦理价值观都不能走出人类中心主义,那么,我们要想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这难道是可能实现的吗?
介于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拥护人类中心主义之间,还有一种对人类中心主义持修正的态度。持这种态度的学者认为,“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们提出了“绝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相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范畴。“我们所要破除的是绝对人类中心主义,应当维护的是相对人类中心主义,即要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相对人类中心主义。”(注:邱耕田:《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相对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第1期。)这种观点,既肯定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又指出了它的局限性,从而对人类中心主义作了限制。就是说,人类中心主义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提出绝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相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区分,目的是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同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区别开来,是对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扬弃,这是有它的合理性的。
如何对待人类中心主义,也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有它的局限性,如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都有局限性一样。但是,我们对待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都不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象费尔巴哈那样,忌讳使用唯物主义一词;也不象费尔巴哈那样,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时,把辩证法也否弃了,并公然声称自己的哲学为现代唯物主义。我们为什么对历史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却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都不敢使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一词?这个问题,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质和核心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有它的特定涵义的。为了便于问题的讨论,我们首先必须把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搞清楚。
一种是人生价值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是一种类存在物。作为这个类存在物的反映,“人类”这个概念是一个类概念。在人生价值的讨论中,涉及到了类与个体的关系,这就是人生价值中心的问题,即人生价值到底要以个体为中心,还是以人类为中心?在传统的人生价值观中,都是以个体为中心的,而且把个体的人生价值分为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个方面。这种人生价值个体中心论有它的正确方面,但存在着不足,还没有讨论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类的价值。因此,我们必须把它转变为人生价值人类中心主义,不只是讨论个体的人的价值,同时还要讨论整个人类的价值(注:孙显元:《实现人生价值中心的转变》,《人文杂志》1997年第6期。)。我们当前所争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不是这种人生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就是说,它不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即人的个体与类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
另一种是知识论中的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还存在着不同的研究视角。我国著名学者金岳霖曾从知识论的角度批评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他说:“西洋人底思想大都是以人类为中心观的。对于他们不但人为万物之灵,而且差不多人为万物之主。”他认为,如果以人类为中心,则知识论也是人类中心观的知识。但是,知识论不应该限于人类的知识,它还有关于自然的知识。所以,对于知识论来说,人类中心观是不对的。“知识论的题材虽然难免不取自人类底经验,然而立论总不应该限于人类。”而且,他还认为,人类中心观与自我中心观是相通的。他说:“有人类中心观的人不但有人类中心观,有时还有自我中心观。前者把人类从万物中提出,后者把自己从人类中提出”(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2-83页。)。今天我们所争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也不是关于知识论方面的问题。
我们今天所讨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关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问题。是在可持续发展中所涉及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金岳霖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评是否正确,我们暂且不论。即使他的批评是在知识论方面是正确的,它也不能成为我们今天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由。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涵义,在总体上说,大家的认识有一致的方面,也有不一致的方面。一致看法的是:就人在同自然的关系来说,人是处在中心的地位;就人类活动的目的来说,是为了人类的利益和需要。关于这两个方面,主张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也是赞同的:“人类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论,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注: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7期。)尽管对人类中心主义基本涵义这一方面的认识,是大体相同的,但是,在对这种涵义的态度,分歧仍然存在:拥护人类中心主义的,赞成这种观点;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则反对这种观点。从这里就引出了一系列理论分歧,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问题:划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否合理?自然有没有自身利益、内在价值和生存发展权利?系统论是否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不搞清楚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无论赞成还是反对人类中心主义,都是缺乏充分的理论根据的。
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涵义中,是否包含着人类与自然界和谐的思想?关于这一点,分歧是十分明显的,争论也最为剧烈。为了进一步认识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涵义,不少学者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历史形态,作了具体的分析。这些历史形态是:古代人类中心主义、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类中心主义,除了有共同的主张以外,还有各自的不同主张。有学者认为,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核心是‘改天换地’、‘征服自然’,做自然界的主宰;目的是挣脱自然对人类的束缚。”就近代人类中心主义来说,它的确是与人类和自然界的和谐发展相背离的。但是,这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人类中心主义,而不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核心是‘与自然和谐’、‘做自然的朋友’,主张在改造自然的同时改造人类自身,目的在于建立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关系。”(注:张理海:《人类中心主义:一种哲学观念,还是一种传统文化精神?》,《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年第9期。)这种主张确认,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中,其本身就包含着人类与自然界和谐的思想。这样一来,如果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岂不同时也反对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吗?这就是反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身所包含的逻辑矛盾。造成这种逻辑矛盾的根源,就在于反人类中心主义者没有区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差别,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当做一般人类中心主义来反对,从而否定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中所包含的人类与自然界和谐的思想。所以,为了统一我们的认识,在什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内涵上获得共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
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
在人类中心主义争论中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问题。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理论。
人类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成为唯一有主体意识的最高智慧的生命体,从而与自然界相对立。这是人类进化中的最伟大进步。正是这个进步,决定了人之成为人,使人类在自然界中居有天然的统治地位。“自然无主体,人是主体”,这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注:周兰珍:《人与自然关系的现实审视》,《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6年第6期。)马克思早就指出,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应该是对立的。如果没有这种对立,也就没有人类从动物中的分化;也正是由于这种对立,才提出了人类与自然的和谐问题。对立的具体表现,就在于:人处在自然的中心地位;人类的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但是,这种对立同样是在统一中的对立,在对立中也同样包含着和谐。所以划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并不是只强调它们的对立而否定它们的统一。
问题在于,人们对主体与客体辩证关系的认识,要有一个过程。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就在于片面地夸大了人的主体方面,“侧重于从一极为考察客体,极端的便走向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主体论’,即以掠夺式征服自然为特征的‘人类沙文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侧重于从客体来要求主体,极端的便走向‘客体论’,即对人的主体地位完全否定。”(注:陈忠:《以人为中心的多极主体化——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点思考》,《哲学动态》1995年第6期。)在这种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中,人类才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来说,产生这些片面性,也是难免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发展中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如果没有近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怎么会有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呢?因此,我们应该走出的,是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与此同时,又必须走进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历史经验说明,主体性的强调是有限度的,它不能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如果人类只是从自己的内在需要、内在尺度来规范、把握、支配、利用和占有自然物,使自然物按照人的方式存在和发展变化,“这实质上只是西方人类中心论的一种表现。”(注:陈中立:《可持续发展和思维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年第10期。)这种主张,对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是有力的,但是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是冲突的。
我们要纠正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但是,决不是全盘否定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在这里,对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也存在着一个正确评价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旧的人类中心论,将人作为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主体,抓住了人之为人的关键所在,这不是它的缺陷。如将此作为‘中心’,则不应否弃人或人类的‘中心’地位。如果否弃,企图实现人与其他动物的‘平等’、回归‘自然状态’,等等,则与关怀人类生存的主旨相悖,并不可取。”(注:谢龙:《可持续发展战略学术研讨会专家笔谈》,《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必须指出,主体与客体的划分是正确的,确认主体在它与客体关系中的中心地位,也是正确的。在这两个方面,旧的人类中心主义没有错,我们应该加以继承。马克思在批评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时,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上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批评旧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时候,我们决不能完全否定了人的主体性;当然,抽象地发展人的主体性也是不对的,我们也要纠正旧的人类中心主义在这一方面的错误。
是否存在自然的自为价值
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个重要观点,是肯定自然界存在着内在价值,因而自然自身赋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力。由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和生存发展权力,它们与人类是平等的;人类不能侵犯自然的权力,必须与自然平等相处。但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否认自然界存在着自身的价值”,“结果在毁灭自然价值的同时,也使自己的生存受到了极大的危害。”(注:佘正荣:《生态世界观与现代科学的发展》,《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6年第6期。)这就是人们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原因。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只是单向地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价值及人类利用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力,不承认自然的自为价值”(注:曹利军:《可持续发展模式及其世界观和价值观》,《科技导报》1997年第1期。)。从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个前提出发,人类中心主义必然要造成危害其他物种生存和发展。所以,有论者指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危害在于,它必然导致自然生活中的人类沙文主义、物种歧视主义。”(注:刘湘溶:《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为什么自然会具有内在价值呢?其原因就在于它们自身的存在。“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人类不能去规定它,而只能去认识它、利用它。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对于人类并非无。”(注:刘湘溶:《生态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这样说来,宇宙间的一切存在物,其存在本身都具有价值。这里的分歧,在于对价值的理解。
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反映主体与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相互关系。价值由客体所拥有,由主体所享用,是一种为主体而存在的存在物。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关系,就是指对象性关系。价值关系,客体以自己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就是一种对象性关系。为什么只有人才有这种关系,而动物则根本没有这种关系呢?因为,动物只有本能,而人还具有意识。所以,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是,人具有意识,而动物则不具有,它只有本能。产生这种区别的根源,则在于劳动。马克思指出:“这里,人和绵羊不同的地方只是在于: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意识到了的本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由于人有了意识,才使人具有主体性,把自己与环境相互区别开来,并与环境相对立,从而在有用的形式上占有外界物。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就是这样产生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8页。)。动物没有意识,因而它们不可能成为主体,不可能同他物形成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动物之间的关系,只是自然界中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表现,并不是价值关系。所以,存在本身就是价值,价值由存在自身所固有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不能接受的。
只有当主体与对象发生关系时,对象性关系才能存在。离开了主体,对象也就不再是对象了。同样,也只有在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中,价值客体才能存在。如果不与主体发生这种关系,脱离主体而存在,那么,这种客体的价值也就是无。马克思说:“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8-179页。)所以,设定“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对于人类并非无”的观点,也是难以接受的。
我们否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并不否认自然具有价值。这种价值是相对于人类主体而言的,人类是它的价值主体。自然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就是自然的价值。为什么人类致力于保护生态环境?因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条件。如果生态环境被肆意破坏,就有可能使人类陷入毁灭的危险。所以,离开人类这个主体,自然就无价值可言。自然只能作为价值客体而存在,只有人类才能成为价值主体。在这种意义上,所谓人类沙文主义、物种歧视主义也就无从谈起了。
是否存在自然界的自身利益
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否定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中心地位。而要否认这种中心地位,又必须肯定自然界的自身利益。不少学者都利用系统论的思想,肯定自然界的自身利益,从而否定人在与自然关系的中心地位。例如,有论者认为,在系统论看来,“人-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与自然不仅发生相互作用,而且一方不能离开另一方而独立存在;在系统演化中,各方相互制约,一方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另一方为代价。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必须坚持两个利益尺度:一是人与社会的尺度,二是生命与自然界的尺度。“这两种尺度都具有合理性:从人的利益出发,可以开发和利用自然界;从生命和自然界的利益出发,它们的生存应当受到尊重。”(注: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7期。)提出两个尺度,并要求实现两个尺度的统一,这是可取的。但是,这两个尺度的内涵则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人与社会的利益尺度,后者是生命和自然界客观规律的尺度。两者统一于人与社会的利益。生命和自然界的尺度的合理性,并不要求我们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利益,而是要求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人类争取自己利益的活动,必须建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而不能违反客观规律。这也是人与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
关键的问题是对利益这个范围的理解。利益与价值一样,也是一个关系范畴。人们的需要构成利益。或者说,利益是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在这里,利益的存在,也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为前提的。自然界和生命不存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而它们也就不存在着利益的问题。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都要从事各种活动,索取外界对象,这就是人们所追求的利益。由于外界资源的有限性,在索取外界对象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联合起来,共同奋斗。这样,在人与人之间便发生了这样那样的关系,这些不同的关系决定了人们的不同地位。由于这种地位的不同,造成了索取外界对象的不同机遇,从而形成了利益上的冲突。这就使人们的利益表现为双重的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对于自然界与生命来说,都是不存在的,因而也就无利益可言。
一方面,利益表现为人与外界对象的能动关系。因为,需要表现为人与外界对象的某种特定关系,即只有以外界对象的某种属性才能实现需要的满足。而为了获得外界对象,人们必须进行对外界对象的索取活动,即能动的革命的实践活动。因此,人在与外界对象的关系中,人是主动的。人们为了达到这种利益,他们的欲望、感情就集中在对象上。自然界没有这种主动性、能动性,因而也不存在为利益而斗争。
另一方面,利益又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人类社会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人们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由于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同,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和方式也就不同。这就表明,利益又是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对需要的不同满足。利益都带有社会性。自然界没有这种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利益。由于需要具有心理特征,而利益又表现为对需要的满足,所以,利益也同样具有心理特征。在心理学上,一般都把利益解释为人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即客体引起人的注意趋势的关系。一方面,由于人本身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对象的性质能够满足人的这种需要,由于这两者的结合,这种对象就引起了人的注意,引起了人们以索取它的某种欲望、感情,从而把它们从周围的其他对象中分离出来。而且,这种索取对象的欲望、感情就变成一定行为的强烈的动机,推动着人们去从事索取对象、满足自己利益的活动。生物虽然也会表现出这种行为,但这只是本能的表现,而人则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与生物有根本的区别。
生命和自然界的尺度,是生命和自然界发展的规律,而不是它们的自身利益。由于利益表现为人与外界对象的关系,因此,客观规律制约着人们的利益。只有尊重客观规律,人们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人类维护自然界,保护生态环境,都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利益。有学者证明,从自然规律推论出自然的利益、价值和道德规范,就是从“是”中求“应当”,这不再是科学,而是信仰。“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伦理原则不可能具有普遍的规范作用,只能诱导少数人的盲从”(注: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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