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公正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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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03)03-0024-03

公正是实现社会和谐、团结、稳定的前提,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收入分配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中出现了贫富差距大的现象,这使人们对收入分配的公正产生了疑问。如何定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公正及如何保持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公正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公正的内涵

公正或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穆勒说“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2]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份”[3]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4]总之,正义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什么是应得的份额,是公正的核心所在。历史唯心主义认为应得是由抽象的道义原则决定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认为天理是正义的核心,近代资本主义的学者提出平等竞争是永恒的公正。马克思主义用历史唯物主义考察正义,提出不存在永恒不变的道义原则。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与生产力水平紧密相关,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及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决定的、既表现为法律又表现为伦理的价值观念,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凡是那些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大多数人幸福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思想意识、情感态度及行为趋向都是正义的。“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地而异,也因时而异”。[5]

收入分配公正,就是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每个个体得到应得的收入。每个社会成员得到多少收入是正义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及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应得的内涵不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收入分配公正以“天理”为公正原则,认为人生来就有高低贵贱之分和等级差别,因此在分配中将一切权利给予了统治阶级,而一切义务加在被统治阶级身上。既不要求起点的公平,也不存在结果的公平。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公正否定了以不平等为公正的原则,响亮地提出了以平等为公正的口号。这种平等是指人们收入分配中享有机会的均等,在竞争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但由于人们先天的差异、能力的高低、贡献的大小使收入分配结果不平等。资本主义的公正分配体现在机会公平。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得到高速发展,物质资料丰富,人们的精神境界提升。马克思提出公正分配遵循“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就是只要能各尽所能,努力为社会作出自身的贡献,都平等地按各自需要分配。结果平等是公正的分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决定其收入公正的内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是特指我国这样的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后必然要经历的阶段。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公正属于共产主义收入分配公正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分配结果公平,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分配机会公平。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的公正是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由于生产力水平低,在现阶段以机会公平为主。收入分配的机会公平为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公正奠定基础,结果公平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奋斗目标。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公正的原则

1.在直接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执行按劳分配为主原则,适当拉大收入差距。直接收入分配是社会第一次分配。在直接收入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机会公平,即执行公平竞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在利益关系上还存在一定矛盾,生产资料不是完全公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为调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内部进行分配的原则,劳动成为收入分配的唯一依据。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劳动者个人先天身体素质和后天知识才能上的不同使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有很大区别,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必须通过企业这个中介,受市场机制的制约,使其不是在社会中直接分配,而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因此按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平等分配”。社会主义建设的早期,曾错误的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时间分配,使平均分配盛行,结果造成了生产效率低下,生产力发展缓慢,最终造成了物质的贫困和精神的“懒汉”,严重约束了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因此是不公正的。按劳分配不仅要以劳动时间为依据,还要以劳动者的劳动质量为依据,根据劳动者所作贡献大小,劳动质量的高低决定收入分配的结果。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非公有制经济进行分配的原则。生产要素如土地、资金、技术、劳动等都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生产要素稀缺,为了使有限的要素发挥最大的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就必须调动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就要求将生产要素作为分配的依据。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这种分配是公正的。拉开收入差距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结果。这种差距是微观经济单位和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推动力。只有当每个社会成员、每个微观经济实体都得到与自己投入的相对应的利益时,全社会才能得到所有个体的最大效率。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以充足的财政条件调节社会劳动、资本阶层的收入总水平,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因而,只要收入差距与投入或贡献差距相一致,就是合理的,就应当予以确认。

2.在社会第二次分配中,坚持利益补偿原则,缩小收入差距。利益补偿原则是通过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或调整这些税率),对第一次分配中收入过高者予以控制,然后把这些税金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对直接分配中收入过低者进行补偿,使收入差距缩小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个人起点的不同,占有的资源不同,分配结果不平等是必然的。但结果的公平是我们的追求目标。因此在强调机会公平时,不能离开结果的公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并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者的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6]罗尔斯提出的利益补偿原则并不是永恒的,但在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为结果公平奠定了一定基础。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差距增大。据2001年3月12日新华社报讯,我国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458,国家统计局1999年对15万户人进行调查,其中最富裕的20%占全部收入的42%,而最低收入的20%只占总收入的6.5%。我国城镇家庭最高20%收入户与最低20%收入户平均差距,从1990年的4.2倍,1993年的6.9倍增加到1998年的9.6倍,城乡差距、地域差距、行业差距、高低收入群体差距不断扩大。因此要实行利益补偿原则,使社会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从而缩小第一次收入分配产生的差距,为结果公平创造条件。

三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公正

江泽民同志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指出:“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各方面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公正。

1.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正分配观。“一个正义的观念,假如它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较之另一个正义观念更强烈,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它就是稳定而有效的。个人要实现追求善理念的目标,就必须在心灵深处确立起正义的观念和情感,并以正义的观念和情感律己自为、律身行事。社会主义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后,应在全社会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分配公正观。这种公正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收入分配存在差距是公正的。现阶段存在各种不同的不公正感,有些是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也可能是与客观现实不相干、滞后观念的反映。如一部分人认为一些人贡献大,收入可观,另一些人就觉得不公平。这种不公正感是错误的,把本来不对的东西当作正确的东西加以固守,把落后的分配制度视为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应义无反顾的屏除。要使人们理智的接受收入分配的差距,促使人们转变观念,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分配方式得到接受和认同。二是两极分化是不公正的。承认收入分配的差距,并不是要在社会主义内部形成新的剥削阶级。我国最早的富裕起来的群体是在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富起来。因此,先富起来的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多的贡献。而不是使自己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富裕起来的新的剥削阶层。邓小平提出“我们这里没有剥削阶级,没有剥削制度,国民收入完全用于整个社会,相当大一部分直接分配给人民”。[7]一部分人先富的人,应“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带动后富的人,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2.要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机会公平。首先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强打击不合法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合法收入分配主要是由权力参与分配与市场不规范造成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起来的群体中,人们最不满的就是权力寻租者和违法经营者。我国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转型期,法律尚不健全,制度不尽完备,市场还不成熟,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钻制度的漏洞,利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使得这部分人的财富以几何级数增长。因此要堵住法律漏洞,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一方面要强化规范国家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和威慑作用来卫护社会主义公务员道德的纯洁性,对公职人员的索贿、兼职、酬劳、债券、股票等都要作出强制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强化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有效运用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暴利法、保险法等各种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或法规,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基点,其次要打破垄断,形成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体制。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依靠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优势,靠行政权力,搞垄断经营。垄断造成了大企业对资源和市场的独占,使企业竞争机会不均等,使劳动者竞争机会不均等。目前的收入差距中,不少是由于竞争起点不公平和竞争过程不公平引起的。因此,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使竞争法制化,扫除公平竞争障碍。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收入分配结果公平。首先加强税制建设,适当限制过高收入。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国家应通过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适当降低。从而补偿给低收入者,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社会分配结果公平。我国当前总税负水平偏低,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不十分合理,因此,国家应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可考虑增加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一些新税种,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率,使收入越高缴纳的税越多,同时要完善税收征管,防止偷漏税现象。从而达到调节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其次,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最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问题。为此,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结果公平创造条件。再次,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差距。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地区之间的转移支付和阶层之间的转移支付两个方面。地区之间的转移支付是指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的转移支付,依靠中央政府在生产要素上对西部内陆地区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援助。这种援助,既可以由中央政府直接进行,也可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由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阶层之间的转移支付是指把富裕阶层的部分收入无偿的转移给贫困阶层,其基本方法有直接发放实物、交付补助金、发放购物券、以工代赈等。通过财政支付制度,可以使地区差异、阶层差异减少,也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为最终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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