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面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师法论文,修订草案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消息,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日前面世,有关部门正就此征求意见。
该草案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如遇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被审计单位故意不提供其执行业务必需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或者其他必要条件的;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形,应当拒绝出具业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草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不得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等。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