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理念论文,核心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1)03-0001-05
所谓核心价值理念,是一个文化价值观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或支配性地位的观念,是标志一个文化价值观体系性质的观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文化价值观建设具有基础性、指导性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文化价值观的变革和转型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性、世界性的思想文化现象。由于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急剧变迁时期,文化价值观变革、转型的广度和深度显得尤为突出。如果我们冷静观察,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文化价值观的现状令人忧虑:传统与现代、“中”与“西”、“左”与“右”等多元价值观并存共处,强调革命、奉献、牺牲、服务的理想价值观与追求物欲满足、追求感官享受的世俗价值观相互交织;封建主义价值体系的“权本位”和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钱本位”均有相当大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有普遍号召力的具体价值信念、信仰、理想尚待确立。面对多元文化价值观相互竞争、价值矛盾和冲突普遍而尖锐的状况,提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适应的核心价值理念,重建新的文化价值秩序,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凝聚全国人民的目标和意志,既具有紧迫性,又意义重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支撑点,是渐具影响力的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的方向,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思想核心,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的思想理论前提。众所周知,冷战结束之后,世界正在依照文化价值观而进行定位和划分,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说甚嚣尘上,“为价值观而战”经常在世界上演。文化价值观前所未有地凸显了其地位和重要性。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价值观上的独立与自觉,已经成为一个民族国家自立、自强的根本性课题。如果提炼不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不能建构自身独特而先进的文化价值观,那么,中国特色就是不明确的,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就是不确定的,“中国形象”就是模糊的,从而也就不可能对内获得广泛认同,凝聚全国人民的目标和意志;在国际交往中,则不可能占据舆论宣传上的主动,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难免处于被动“挨骂”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在文化价值观冲突激烈、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背景下,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历史悠久、拥有独特文化传统的社会主义大国,是不可能简单照搬世界上任何一种现成的文化发展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提炼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既不能依傍古人,简单地“复兴传统”;也不能依傍外国,靠“全盘西化”而引进;而只能以“我”为主,以自觉的文化态度、独立的自省精神和开放的创造精神,实实在在地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如下几方面可以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遵循:
首先,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性质、使命决定的,同时,也是基于几十年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现实要求的深刻总结。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根本指导思想,并由党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成为全社会的指导思想。这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是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础和前提。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抽象的、僵死的教条,而是历史发展着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用发展着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指导文化价值观建设。
其次,在提炼过程中,既要继承前人的文化遗产,也要虚心学习世界先进文化。文化传统连着我们的根,渗透在我们的血液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提炼,不可能完全抛弃既有的文化传统,相反,它必须立足悠久、丰富的文化传统,尽可能汲取传统价值观之精华,并依据现时代的实际有所创新。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不是与世隔绝、自我封闭的价值观,不是拒绝和排斥人类普遍、基本价值的价值观,而是全球化时代中国适应和创造现代文明的价值理念,是中国以传统文化价值观为基础、探索现代文明的共同价值理想、价值取向。它反对“为特殊而特殊”,要求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世界或中国经验证明了的普遍的基本的价值观为基础。
再次,无论是继承前人的文化遗产,还是虚心学习世界先进文化,都有一个在生活实践中“以我为主”,自主选择、消化、改造和创新的问题。广大群众的生活实践是文化创新之“源”,是文化发展生生不息的生命之所在。仅仅停留在书本或“小众”圈子中的文化,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把握和提炼实践中的新气象、新成就,才可能兼纳百家之精华,融合各种文化之所长,才可能出现真正的创新。在生活实践中创造,传统文化才是现代文化健康生长的“根”,否则,就可能成为“历史包袱”;在生活实践中创造,外国文化才是我们的滋养,否则,就可能沦为消解民族精神的“殖民文化”。
第四,坚持以“立”为本,以“向前看”为取向,以建设性的态度进行提炼。在提炼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问题,但对这些问题,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的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动辄发思古之幽情,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更不能随意废止改革,阻挠创新。要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打破一切思想枷锁,把各种习以为常的观念和教条拿到实践中加以检验,让实践加以评判、选择。要本着对民族和人民的未来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提炼和确立新的价值理念,为中国文化价值观注入新的血液,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指明方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范畴
遵循上述原则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如下三个范畴便突显出来了:
(一)人本
在中国古代思想中,不乏“人是最可宝贵的”之类的观念;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指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更是必须坚持从人出发,以人为本,将人视为人和人的活动的最高目的。
不容否认,追寻、确立和践行“以人为本”、“人是目的”等价值原则,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过程。“神本位”、“官本位”、“钱本位”等是典型的扭曲这一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形态。
所谓“神本位”,是指在各种宗教神学体系中,特别是在各种迷信和邪教中,人所创造的形形色色的神仙鬼怪统治、异化了人本身,成了现实的人的主宰和“灵魂”,成了人的价值之源和归宿。
所谓“官本位”,是指以获得公共权力(“官职”)为本位,一切服从和服务于官阶、级别、地位的价值取向。在以“家族本位”和“家长主义”为灵魂的封建主义时代,宗法等级权力是核心,“官本位”和拜权主义极为盛行,这使权力成为一种异化力量,权力本身成了目的,人则变成了它的手段,从而走向了人对自己的否定。受文化传统、体制设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官本位”现象在中国依然顽固存在。
所谓“钱本位”,是指以商品交换关系中的私有权为核心,以作为商品交换中利益的货币形态的“金钱”为本位,一切服从于金钱赚取、占有、消费为目标的价值取向。“钱本位”的流行,表面上在于人们对金钱认识上的迷惘与困惑,在于金钱的魔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实质上,则是由于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制度化的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存在。资本主义“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275。在资本主义体制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金钱”(以资本、工厂、机器等为表现形式)具有决定一切的力量,构成一切事物的“普遍价值”。它导致了包括神在内的一切人们崇拜的东西的退位,导致了金钱“本位价值”地位的确立,导致了“一切向钱看”、“金钱拜物教”的普遍盛行。
无论是“神本位”、“官本位”,还是“钱本位”,都建立在阶级分化与对抗、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基础之上,都以牺牲和扭曲大多数人的人性、利益、需要为代价,都是否定和牺牲人的人格与尊严、不将人当人看的价值理念。它们都导致人的异化,导致人自己反对自己。新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建立在对“神本位”、“官本位”、“钱本位”之扬弃的基础上,它以人民大众的根本目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实现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本位价值。这也即是说,要“以人为本”。
从主体方面来说,现代社会的人本价值理念要求,以具体的历史的活生生的人为本,而不是以抽象的或空洞的“一般的人”为本;以平等的或无差等的人为本,而不是以有权有钱有势者为“大本”,以普通百姓为“小本”或附属物;以人纯洁的自身为本,而不是以人的身外之物,如权力、地位、财产、名声等为本;以具体的历史的活生生的人的生存、生活、发展为本,而不是以脱离人的具体生活实践的抽象的观念、理念为本;以人的根本目的、利益和需要为本,而不是以人暂时的利益、虚假的需求、扭曲的欲望为本……
从内涵方面来说,现代社会的人本价值理念要求坚持“人是目的”的原则,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最大可能地实现人的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体到生活实践中,必须保障人的自由,因为任何人失去任何自由,都是需要理由的,需要从人的根本利益和需要的角度加以衡量;必须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这既包括生存权,也包括自由全面发展的发展权;最重要的,它要求一切制度设计、政策取向及其运作,都以人的自由、人的价值实现、人的幸福为指向。
当然,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发展程度的限制,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由于社会中介或工具系统的历史性,真正实践以人为本不可能一蹴而就。有时以一定的“权”或“钱”作为过渡性的兑现形式,如对于劳动出色、贡献较大的人,给予提升职务(权)或物质奖励(钱)的回应,也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因此,如何在制度安排、政策法规的制定、措施的具体落实等方面,具体而历史地体现人本理念,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待我们实实在在地创新、探索。
(二)公正
所谓公正,就是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合理地分配社会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按劳分配、司法公正等,是被我国绝大多数人认可、接受的公正观。公正理念要求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和道德等不同层面,维护不同社会成员、不同阶层、不同族群以及不同地域的利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能够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自古以来,公正就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公正涉及的是社会成员地位、权利、义务、财富、机会等基础而重要的社会资源,反映的是人类共同生活形式所固有的特征,是任何一个社会成立的道德基础。人是社会性动物。一方面,个人存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只有在社会中,个人的需要才能满足,个人的价值才能实现,才可能实现自由全面发展。面对人类无限的占有欲望,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如何公正地平衡和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始终是一个难解的社会课题。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不人道、不公正现象而出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之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373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区别,除了要比资本主义更快发展生产力外,还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实现共同富裕,使广大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逐步实现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如果说,资本主义是“损不足以奉有余”,那么,社会主义则倾向于“损有余以补不足”。如果说,资本主义更关注自由竞争和效率,那么,社会主义则更强调公正和平等,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合理,让全体人民享有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
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深水区、关键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正问题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过大,成为当今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首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焦点问题。在调节社会各方面的不同利益和矛盾时,只有遵循社会公正原则,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促进全社会的团结协作。
实现社会公正,不可避免地要妥善处理和效率的关系。效率是实现公正、推动公正发展的基本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效率决定公正,效率的水平决定公正的可能性程度。而效率的提高与生产力的发展成正比,没有效率,经济不能发展,充其量只能实现低水平的、有限的公正。同时,效率又依赖于公正,缺乏基本的公正,人们的收入差距难免越拉越大,就会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就难以解决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难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也就难以提高效率。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需要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离不开公正。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既避免社会差距悬殊,又防止平均主义倾向。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建立健全社会制度。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的运作、监督、制衡,保证基本制度正义,防止权力的滥用侵犯社会成员权利。要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要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福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特别是,制度设计、权力运作应该给予全体社会成员以同等的关怀与尊重,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有公正地、平等地参与政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有从事经济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而不能由某个人、某些人、某些利益阶层垄断政治权力,为所欲为,或享受特权。
(三)民主
民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所谓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它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人们就公共事物平等地进行商议、选择和决策的方式。这种方式与专制独裁相对立,体现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
民主并不神秘,也不应该将它描绘得云山雾罩,令人不得要领,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林肯曾用“民有、民治、民享”诠释民主,应该说已接近其政治精髓。实质上,对于民主关键在于明确两点:其一,民主的主体是谁?民主关系到在一定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如何决定和管理公共事物,这一共同体或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民主过程要反映他们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利益,体现他们的意志和要求。如果不是这一共同体或群体的成员,则不能插手干预、包办代替。例如,中国人民是民主地决定中国社会事物的主体,外国人理应排除在外。其二,民主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般而言,只有涉及公共事物时民主才适用,那些纯粹私人性的事,则理应由个人“专断独裁”。而且,只有事关公共事物的价值评议、选择和决策,民主才适用,而与价值无涉的事物,如某一事实的真假、某一科学真理的认定等,则不能由人们投票决定。上述二方面相互联系,具体地表现为著名的“民主三原则”:多数人决定①;保护少数(少数人的正当权益不容侵犯,况且多数人并非总是正确);程序化原则(人人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程序)。“民主三原则”是民主历程中无数正反面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使民主从形式上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表现。
民主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早期人类由于生产力和发展程度的低下,曾长期处于对自然物的直接依附状态之中,或处于对占有生产资料的人的依附关系之中。只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普遍觉醒,开始用自己的力量支配自己的命运,用自己的理性支配自己的权力,于是,他们不再需要庇护,而是独立地和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拥有自己的主体人格,行使社会的基本权力,这才产生了民主。民主说明一个社会从主人与奴隶、救世者与被解放者之类二分法的愚昧状态中解放出来,从一部分人把另一部分人当作奴役的对象之类野蛮状态下解放出来,人们获得了自由而平等的权力:个人的事情个人做主,大家的事情大家做主!
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从来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模式(如某些人眼中的西方模式),而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不同的现实条件,设计不同的自治体制、程序。当然,核心的是建立健全保证民主的主体(广大人民)享有独立、平等的主体地位,“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体制和程序。而这正有赖于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形式及其实现,是人权、公正和民主的具体保障或“保护神”。它将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力和责任以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普遍、长期、强制的实现。人们必须以民主、科学、人道的理性方式,根据共同制定的标准和规则管理公共事务,协调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关系,维系正常有序的社会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本身的健全程度、社会执法的水平、以及公众对法的意识,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自身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或许,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由于人的视角不同,关注的重心和具体提炼都会有所不同。讨论阶段也理应“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目的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逐步实现社会公正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至少是基础而必要的大众共识。当然,一个人本、公正、民主的现代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轻松实现,它是一个逐步提升的社会进步过程。这也必将是中华民族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复兴过程。
[收稿日期]2011-01-10
注释:
① 罗伯特·达尔:“即使是民主国家,即使它遵循了民主的程序,这种时候它所犯的不公正仍然是不公正,多数人并不能因为其为多数便是正确的。”(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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