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的增长促进寿险需求了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寿险论文,居民收入论文,需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收入对于寿险需求的影响机制在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早期Mossin提出所谓莫森悖论:即财富越多,则保险需求越少。[1]由于财富是收入流的汇总,因而可推演出:收入越多,保险需求越少。后来的学者由此总结认为,保险可能是一种“吉芬商品”(Giffen Good),即随着收入的增加,对于低档品“保险”的需求逐渐下降。当然,Mossin的模型并未特别指明是针对寿险,而是针对一种泛化的保险产品。中国学者朱文革通过构建一个连续时间动态模型具体研究了人寿保险需求,发现了同样的现象,即随着收入的增加,寿险需求并不会随之增长。[2] 关于收入与寿险需求关系的另一个竞争性理论被称为“生命价值理论”(Life Value Theory)。这个理论最初由Hubna在1924年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对寿险产生需求,是希望通过购买寿险的方式储存自己未来可能因为死亡而丧失的净收入。如果以现在的收入作为未来收入水平的合理预期,该理论则意味着,现在收入水平越高,寿险需求就越高。从某种角度来看,人的生命价值其实就是人力资本,收入越高,人力资本越高,通过寿险保全人力资本的动力就会越强。Campbell的研究发现,是劳动收入不确定性而非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消费的不确定性,通过购买寿险可以解决这一问题。[3]Peng Chen et al.使用离散时间模型更为强调人力资本对寿险需求的决定,直接假设投资者的总财富分为可交易的金融资产和不可交易的人力资本,在期望效用函数框架下得到了收入对于寿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的结论。[4]Lewis将寿险需求的研究视角转移到子女和妻子的角度,这样的转变可以更为明显地看到保全被保险人“丈夫”的人力资本的寿险需求动机。总之,生命价值理论强调,寿险需求会随着个体收入的增加而自然增长。[5] 尽管当前针对收入对寿险需求影响的研究还存在争议,但该研究存在一个共同的局限,即他们研究的对象均限于传统保障型寿险产品。按照寿险功能分类,寿险包括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这两类异质寿险产品满足了投保人不同的需求,因而收入增加对于这两类异质寿险的影响有所差异,目前,投资型寿险保费在我国寿险总保费中所占比重远远超过保障型寿险保费。以个人寿险保费统计(排除团体人寿保险),以分红、万能、投连为代表的投资型寿险保费占比已经从2002年的53%发展到2013年的88%。考虑到投资型寿险与保障型寿险功能的差异,如果忽略寿险业中的这一结构性差异,将难以客观衡量收入对于各类寿险需求的影响机制。 囿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以及研究目标的差异,大量寿险需求研究的实证性文献以加总的寿险总保费作为研究对象,并未强调寿险产品的结构性差异。这些研究包括宏观层面的文献,如Truett,D.B,and L.J.Truett,[6]Donghui Li et al.[7]等国外学者的工作,以及孙祁祥等、[8]卓志、[9]吴江鸣和林宝清、[10]梁来存、[11]仲春平等[12]国内学者的研究。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关注单个个体的寿险需求,主要使用家庭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如Mantis和Farmer,[13]Duker,[14]Berekson,[15]Ferber和Lee,[16]Gandolfi和Miners,[17]完颜瑞云与陈滔[18]等。这些研究大致认为,收入对寿险需求有正向推动作用。王向楠、张立明在使用Meta回归方法对寿险需求的85项实证研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有72项研究结果认为收入对寿险需求产生显著正向影响,有13项研究认为影响不显著,没有一项研究得出负面影响的结论。[19] 以加总的寿险总保费作为研究对象所得的结论,只能解释收入对于总保险需求的整体影响,却没有解释收入变量是通过何种渠道、机制导致了哪一种异质寿险需求的变化。如前所述,收入对于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影响机制存在两种理论或者两种渠道,作用方向相反。而投资型寿险完全不同于保障型寿险,它通常被认为是配置财富的一种投资工具,是收入变量的增函数。以加总的寿险总保费作为被解释变量来研究收入对寿险需求的影响,其结论混杂了收入作用于异质寿险需求的分项影响。如果考虑到团体人寿保险需求与个人寿险需求的差异性,那么,加总寿险总保费中既含有个人寿险又含有团体寿险保费,因而以加总寿险保费作为研究对象既无法客观区分异质寿险的影响机制,也不容易厘清个体寿险和团体寿险的分项影响。 部分学者注意到寿险业中投资型和保障型寿险的这一结构性差异,并开展了相关实证研究。朱铭来与房予铮使用省级面板数据探讨了寿险整体需求中的投资动机和保障动机,但并未对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对照研究。[20]王向楠,徐舒将寿险保费分为保障型和投资型两类,分别采用似无相关回归和三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估计了两类寿险需求方程。以2008年284个城市截面样本数据,作者测算的保障型寿险需求收入弹性为0.319,支持生命价值理论。[21]在王立新和吴良刚最新的一篇文献中,作者从我国35个大中城市2001-2010年的总保费中抽离出投资型寿险保费进行实证分析。他们采用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作为收入变量的代表,使用静态面板和动态面板数据回归,估计结果均显示,投资型寿险的收入需求弹性大于1。[22] 将异质寿险的结构性差异引入寿险需求研究领域,极大地推进了我们对于收入与寿险需求关系的认识。但目前的研究仍存在一些局限。比如,可能是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作者们计算的异质寿险保费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王向楠和徐舒测算的投资型寿险保费仅为保障型保费的1/3,[21]而王向楠与张立明的研究中,他们统计的投资险种占比均值为28.7%,低于我们的测算水平。[19]目前,基于宏观层面的研究,保费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而年鉴资料在2005之前、2005-2008年、2009-2014年三个阶段提供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导致统计口径的混乱。另外,年鉴中同时报告了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的保费数据,如果不限定研究类别,也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差异。数据的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实证分析的结论。 基于如上讨论,本文认为,欲探究收入对于寿险需求的影响效应,必须要以异质寿险的分类为前提,而且无论基于传统寿险需求还是投资型寿险需求的理论,其隐含对象均为家庭。因此,异质寿险的数据应当剔除团体业务数据以个人业务数据为准。此外,针对中国寿险市场的研究有另一个特点,即中国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经济差异。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通常存在寿险需求的一定差异(J.Francois Outreville[23];Donghui Li et al.,[7]),中国东、中、西部显著的经济差异是否会对收入与寿险需求的关系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本文将基于异质寿险分类视角,同时测度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内收入对于异质寿险的影响效应。我们期望通过险种和地区分类视角的研究厘清并发现收入对于异质寿险作用的具体机制和影响效应,从而为政策设计提供思路。 二、理论框架与验证假说 (一)保障型寿险的“合约替代理论” 根据Mossin和朱文革的研究,保险或者人寿保险产品可能是一种吉芬商品。吉芬商品的特点是,随着商品价格的降低会产生两种方向相反的效应,替代效应为正,收入效应为负,而且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因而,消费者对保障型寿险产品的需求特征是,收入越高其需求越低。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商业保障型寿险产品存在一系列替代产品,如银行储蓄、社会保障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取得这些替代品的代价也在降低。家庭收入的提升可能导致收入的较大比例流向储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而非寿险合约,这一分析的逻辑基于不同合约之间的替代关系。我们由此总结出收入和寿险需求的一种“合约替代理论”,该理论强调由于不同合约之间的竞争替代,导致保障型寿险需求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降低。因此,本文的第一个待验证的假说如下: 假说1:随着收入的增加,保障型寿险需求下降。 由于“合约替代理论”强调了中间机制,即银行储蓄、社会保障等对保障型寿险的竞争替代,因此,本文同时提出如下待验证的假说2。 假说2:储蓄、社会保障等替代品对寿险需求有反向替代影响。 (二)保障型寿险的生命价值理论 Hubna指出,人的生命价值是指个人未来实际收入或个人服务减去自我维持的成本后的未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根据这一定义,个人未来的收入水平、收入的持续时间以及利率是重要的决定变量。一个人未来的收入水平越高,持续的时间越长,利率水平越低,那么,其生命价值就越高。如果我们以当前的收入水平作为对未来收入的一种合理预期,那么,当前收入水平越高的人,生命价值也较高。至于收入持续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很大的关系,被保险人越年轻,可工作年限越长,那么生命价值就会越大。对于一个地区而言,劳动人口代表着本地区的年轻人口数量,其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越高,意味着本地区宏观层面的“加总生命价值”较高。根据生命价值理论,当生命价值较高的时候,投保人会通过购买寿险的方式将生命价值储存。如果利率水平在长期内基本保持稳定,那么结合上面对各因素的讨论,可提出如下支持“生命价值理论”的两个理论假说: 假说3:收入越高,保障型寿险需求越高。 假说4:劳动人口比重越高,保障型寿险需求越高。 (三)投资型寿险的收入分配理论 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特点是传统寿险与投资基金的组合,且其投资特性较强,通常被视为一种投资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的增长,家庭金融资产的规模也会逐渐扩大。投资型寿险作为一种财富配置的手段,即使在投资比例不变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财富总规模的增大,也会引致投资型寿险的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说: 假说5:随着收入的增长,投资型寿险需求会增加。 寿险需求的三个理论,表明收入对于寿险需求会通过三种不同的途径对异质寿险产生影响,其中,前两种竞争性的理论主要针对保障型寿险,而后一种理论主要针对投资型寿险。因而,在探究收入对于寿险需求的问题上,我们要在考虑异质寿险划分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不同的理论或者作用机制。大多数已有的实证性研究未做险种区分,所得结论混杂了“收入分配理论”和“生命价值理论”的正向影响效应,亦忽略了保障型寿险的“合约替代理论”存在的可能性。本文将在险种区分的基础上对如上理论假说进行计量验证,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假说1、假说3与假说5,假说2、假说4则分别是验证“合约替代理论”和“生命价值理论”的两个辅助假说。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在已有的寿险需求实证研究文献中,通常使用保险费作为寿险需求的代表变量。本文关注收入对于异质寿险需求的影响,因而,被解释变量分为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保费两类。由于保险年鉴中并没有直接提供保障型保费和投资型保费的分类数据,我们对原始保费数据进行了整理计算。考虑到本文关注的是家庭收入对于寿险需求的影响,我们剔除了团体业务数据以及个人业务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数据,仅保留了个人业务中的人寿保险数据。由于各年人寿保险数据统计口径存在差异,我们对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重新进行了定义。在2003-2005年的年鉴中,定义分红寿险、投资连结产品为投资型寿险寿险,“其他产品”则定义为传统保障型寿险;在2006-2008年的年鉴中,定义普通寿险产品为传统保障型寿险,而将分红寿险和其他两部分合并为投资型寿险;在2009-2014年的年鉴中,定义普通寿险为保障型寿险,而将分红寿险、投资连结寿险、万能寿险合并为投资型寿险。在获取保障型和投资型寿险总保费的基础上,本文以各省区总人口计算得到人均异质寿险保费数据。 2.解释变量。居民收入是本文核心解释变量。考虑到省域范围内既包括农村居民也包括城镇居民,本文将居民收入定义为各省区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通过如下计算公式计算后取对数进入回归方程。 居民平均收入=城镇居民占比×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农村居民占比×农村居民平均收入。 3.控制变量 (1)经济发展水平(gdp)。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通常会促进商业寿险的发展。一个地区的GDP可以作为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合理指标。 (2)储蓄存款余额(savings)。储蓄存款余额是商业人寿保险的一种替代性产品,其规模越大,商业寿险发展受到的影响也会越大。 (3)社保支出规模(socexp)。社会保障支出通常也被认为是商业保障型寿险的一种替代品,其规模如果较大,商业保障型寿险发展会受到负面影响。 (4)劳动人口占比(labor)。一个地区的劳动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越大,意味着年轻人口比例相对较多,那么根据生命价值理论,其保障型寿险的需求会越大。 (5)总抚养比(depratio)。一个家庭需要抚养的人口越多,或者一个地区的非劳动力人口越多,那么根据Lewis的理论,其保障型寿险的需求通常会较大。 (6)教育水平(edu)。教育水平越高,个体对商业寿险的认可度通常较高,因而购买寿险的意愿可能会较强烈。 (7)通货膨胀水平(cpi)。通胀水平越高,根据Donghui Li et al.理论传统寿险产品大多数是固定保额产品,因而其吸引力下降,需求降低。但是投资型寿险产品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抵御通货膨胀的功能,因而其需求有可能上升。详细的变量定义见表1。 (二)样本与数据说明 本文以中国2002-2013年30个省、市、自治区为研究样本,剔除了数据缺失较为严重的西藏地区。其中,分类的保费数据来自于各年《中国保险年鉴》,人均收入的数据根据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数据,以及各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各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构成比例数据计算整理,其他控制变量数据取自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以及《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根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地区划分,将北京等12个省、市、自治区归入东部地区,将山西等9个省区归入中部地区,将四川等9省区归入西部地区。在计量过程中,保费、经济发展水平、储蓄、社保支出均采用人均水平的自然对数值进入估计模型。 (三)估计模型 设定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需求的估计模型形式分别如下: 我们考虑了两类异质寿险的相互影响。比如,考察保障型寿险需求时,我们将投资型寿险保费作为解释变量纳入计量模型。同理,计量投资型寿险保费时,保障型寿险保费作为解释变量。u为省域范围内未可观测的个体效应,ε为随机误差项。 (四)描述性统计 由表2可见,东部地区的平均保障型寿险保费、投资型寿险保费和收入水平要高于中部地区,而中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呈现一种阶梯下降态势。但从标准差的统计来看,东部地区的波动最大,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的波动最小。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异方差与序列相关性检验 采用OLS、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对面板数据的估计结果显示,固定效应模型更为有效。在对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后的组间异方差、组间序列相关以及组内序列相关进行检验后,发现全国、分地区的样本数据均存在显著的组间异方差,不存在组间序列相关,但组内序列的相关性有一定变化(见表3)。 (二)收入对保障型寿险的影响效应 采用FGLS估计方法对组间异方差和组内序列相关进行纠正。表4报告了全国以及分地区的保障型寿险需求的估计结果。 估计结果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收入对于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是分地区的估计结果显示收入对保障型寿险有显著影响,且影响效应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的收入需求弹性为0.4,假说3成立,支持“生命价值理论”。但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收入需求弹性分别为-1.8和-1.4,假说1成立,结论不支持“生命价值理论”而支持“合约替代理论”。王向楠、张立明使用文献计量方法统计结果表明,大部分研究认为收入对寿险需求产生正向影响,没有研究认为是负面影响。[19]但是我们的实证结果表明,从全国范围来看收入对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影响是不显著的,即使分地区来看也只有东部地区存在正向影响,其他两个地区并不存在收入对寿险需求的正面影响。我们还考察了家庭收入对于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影响效应。其一,以往的研究未做寿险保费的分类,而以加总的寿险总保费作为研究对象,这样的处理混淆了收入对于保障型寿险的单独影响效应。已有的多数实证研究所得到的正向影响效应有可能是投资型寿险需求主导整体寿险需求的结果。其二,已有研究未从寿险总保费中剔除团体人寿保险保费,因而其研究焦点是家庭收入对总需求(包含个人需求和团体需求)的影响。显然,我们多数时候关心的是家庭收入提升对家庭或个人寿险需求的影响效应,而非针对团体人寿保险需求。 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对于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发展存在较为显著的正向影响。从全国范围来看,需求弹性为0.7。分地区来看,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对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弹性最高,为1.2,东部和西部分别为0.8和0.6。由于东、中、西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依次降低,因此这一估计结果表明在样本期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寿险需求发展存在倒“U”型特征。 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在全国范围以及地区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投资型寿险对保障型寿险需求的影响在东部地区并不显著,但从其他两个地区以及全国范围来看有较为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表明,在中西部地区,两类异质寿险可能是一种互补品非替代品。储蓄的影响仅在地区层面显著,而且影响方向并不相同,东中部地区为正,西部地区为负,这一结果表明仅西部地区的寿险发展支持“合约替代理论”假说2。抚养率、劳动人口比重以及社保支出这三个变量仅仅在西部地区影响显著,估计系数均为负数。其中,劳动人口的估计系数推翻了“生命价值理论”之假说4,社保支出的估计系数支持“合约替代理论”之假说2。这些结论表明,地区之间的寿险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三)收入对投资型寿险的影响效应 全国范围而言,投资型寿险的收入需求弹性为0.339,在5%的水平上显著。各地区之间存在一定差别。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收入需求弹性分别为0.86和0.758,但是东部地区收入对投资型寿险的影响不显著。除了东部地区,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收入提升对投资型寿险有促进作用,基本支持理论假说5。这一结果与保障型寿险有明显差异。收入对于保障型寿险从全国范围来看影响效应不明显,而在地区间以反向影响为主(中部和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的估计发现,收入提升,保障型寿险会有显著的提升,但是对投资型寿险的影响却不明显。部分原因可能在于,东部地区居民投资渠道更为广泛,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狭窄,从而居民收入提升之后将更多的收入份额投资于其他方式而非投资型寿险。 经济发展程度对于投资型寿险的影响,从全国范围来看为显著的正向影响效应。但是分地区来看,东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对投资型寿险有正向影响,但中部地区却是反向影响。这表明经济发展程度对于投资型寿险的影响呈现“U”型特征。 五、结论与政策的含义 本文将人寿保险分解为保障型寿险和投资型寿险,以中国30个省区数据检验了收入对于异质寿险需求的影响效应。实证结果显示,居民收入对于寿险需求的影响在不同区域、不同寿险产品之间有较大差别。其中,收入对于保障型寿险需求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具有显著的反向影响效应,支持“合约替代理论”,在东部地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效应,支持“生命价值理论”。这一研究结果与以往的大多数实证研究结论相区别。其原因可能在于,以往研究既未做险种区分也未做个险和团险区分,而是以加总的总寿险保费作为被解释变量。收入对于异质寿险需求的影响机理并不相同,以加总的寿险总保费验证收入对寿险需求的影响难以获得客观的估计。以分红寿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产品构成的投资型寿险的实证结果显示,收入基本上对投资型寿险需求产生正面影响效应。这一结论意味着投资型寿险作为一种财富分配的手段,随着收入的增加会推动投资型寿险的发展。 我们的研究结论有如下政策含义:(1)提升收入水平并不必然推动保障型寿险的发展。相反,根据“合约替代理论”,收入的提升,保障型寿险产品的各类替代品如储蓄、社会保障等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替代效应,从而有可能引起保障型寿险需求的降低。(2)提升收入水平对于促进投资型寿险的发展可能更为有效。投资型寿险本质上是一种传统保险产品和投资品的组合,且目前在中国销售的投资型寿险产品其设计较偏重投资功能。因而收入的提升会吸引较多的投保人购买这一投资品种。(3)提升收入水平推动异质寿险的发展存在地区性差异。具体而言,东部地区的保障型寿险发展支持“生命价值理论”,即随着收入提升,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意愿会上升,但是中西部地区则恰好相反;另外,东部地区可能存在更多的投资品选择机会。因而,增加的收入分流到投资型寿险产品的可能性不如中西部地区显著,即在中西部地区提升收入对于促进投资型寿险的发展可能比东部地区更为有效。居民收入的增长是否对人寿保险的需求有贡献?_寿险论文
居民收入的增长是否对人寿保险的需求有贡献?_寿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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