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冲突研究应引起重视_市场经济论文

价值冲突研究应引起重视_市场经济论文

应重视对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冲突论文,重视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8862 (1999)07-0025-27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实践能力的极大增强,交往普遍化,活动及其结果的影响也更加深远广泛,价值冲突现象日益彰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使中国激发出了新的活力,但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旧的规范已然失效,新的规范尚未确立起来,社会各个领域的无序化现象非常严重。如何合理地认识、理解和解释这些冲突,建立新的合理的规范和秩序,已经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也是理论界必须予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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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冲突的问题并非现代才产生,但在以往, 一是生产规模狭小,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还在较浅的层次上进行,价值冲突的形式、规模和后果都还不是那么突出和巨大。二是交往不普遍,各个家族村落自成一封闭系统,家庭关系既是自然血缘关系又是生产关系,自然等级和以亲情为根基的宗法观念对价值冲突起着弱化、掩盖和缓解的作用。三是人们对自身需要的合理性、多样性和异质性,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等,缺乏应有的认识,对生活质量的要求相对不高,这也使得一些价值冲突较易于解决。在经济不很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尚未普遍觉醒,对生存发展的权利较为漠视的时候,他们就倾向于按传统习惯和规范行事,视等级和服从尊长为天地经义,也容易默认和忍受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许多价值冲突就是通过片面强调弱者、在下者的义务而牺牲其利益和权利而得到暂时解决的。但即使这样,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一些无法避免的严重冲突,如家族之间的仇杀,村落之间的械斗,被压迫者的暴动和起义,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血腥残杀,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等。不过由于这些到底总是一种极端、一种非常现象,更由于在冲突中胜利的一方用“神意”、“天命”、“正义”、“真理”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使之罩上一轮神圣的光环,而从来不承认失败者一方的利益和价值要求的合理性,于是在思想理论上,就把这些冲突描述为正义战胜邪恶、真理战胜谬误的过程,总之是“成王败寇”、强权真理。这就使人们对价值冲突鲜有深刻的认识,或认为价值冲突只是一种反常,一种只具有消极意义的应该避免和排除的现象。

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使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这个时期,首先,价值冲突普遍化,变成了人们可以直接感觉到的经验事实。市场经济使个人从传统的家庭人变成了社会人,变成了在市场中并通过市场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关联的人;激烈的市场竞争,频繁的利益冲突,一切都是那么直观,那么显豁,直逼人们的脑际,容不得半点怀疑。其次,价值冲突变得尖锐化、复杂化。市场经济摧毁了传统的等级结构框架,将利益冲突的双方都置放在同一个平台上,彼此都必须承认和照顾对方的价值要求,各自都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和奋斗,至少在法理观念上依赖和宣扬着这一点。市场为人们提供了各种选择机会,也评价和确认着每个人的能力和成就,使个人意识到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和选择权利,激发了人们的平等意识,这种平等意识和独立选择权利意识即自由意识的结合,便构成了主体意识的基本内容。从根本上讲,市场经济的进步作用,就在于它促使了人们主体意识的普遍觉醒,造成了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激发了社会发展的活力。第三,市场经济既需要竞争并鼓励竞争,同时也创造着提供着合理的竞争规则,在使价值冲突普遍化的同时也提供着解决这些冲突的新型方式。这就是社会的契约化和法制化,用法律形式保障规则和契约的权威性。法制和规约在承认人们的主体地位和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又划定了自由的界限和义务,使得人们之间的冲突不至于达到不可收拾的程度。它们不仅是经济行为的规则,也是政治行为的规则,正因此,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论政治上对立的政党和派别如何明争暗斗势不两立,国家政权和社会则较好地保证了自己运行的稳定性。反观那些经济市场化程度很低甚至拒绝市场经济的国家,平时似乎是高度统一与和谐,但一旦爆发冲突,结果就不可收拾,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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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历史上本来就没有达到过市场经济的阶段,解放后由于认识上的失误,自然经济的传统和计划经济的现实叠加在一起,形成了阻碍市场经济的强大的习惯势力。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因素艰难发育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各种所有制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主体和独立法人。同时,各个地区、部门,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由法律规定的相对独立的权利。相应地,个人和企业,个人与单位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社会主义逐渐演变为由多元主体构成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以各种主体的竞争为基本内容的经济运行模式,以此为基础的社会,也鼓励竞争并规范竞争。在这种环境下,人民大众的意识和观念顺应着经济生活和交往的实践发生着极大的转变,这种转变了的观念又促使着新的活动方式。主体的多元化,主体意识的普遍觉醒,对自己应该享受的各种权利的坚持,对自己的合理需要和合法利益的维护,对彼此间竞争的新的态度,这一切,就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价值冲突突出化、普遍化的根本原因。

不仅不同的主体之间会有价值冲突,同一主体也会面临价值冲突。这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还可以是国家。无论那一个层次的主体,由于需要的异质性、需要对象自身的矛盾性质,或是具体条件的限制,都可能使各种价值间出现冲突,造成决策和选择的二难困境。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得其利必受其害,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同一主体遇到的价值冲突与不同主体遇到的价值冲突往往纠缠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道德价值与功利价值的矛盾,个性自由与道德公共规范的矛盾,政治统一性要求与思想观念多样性的矛盾,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的矛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权利与责任的矛盾,分权与集权的矛盾,人文精神与科学的工具理性之间的矛盾,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矛盾,传统的价值观念与新的价值观念的矛盾,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矛盾,等等,就都是价值冲突的具体表现,也是价值冲突彰现化、普遍化的确证。旧有的规范和观念已经失效,至少是失去了自己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新的规范和观念又尚未确立起来,于是,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都呈现出相当的无序状态。一些人痛感世风日下,一些人疾呼道德滑坡,人们对当前的状态表现出深深的忧虑和不满,希望迅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新秩序和新文明。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些价值冲突缺乏正确的认识,建立新秩序的工作就会因缺乏合理的理性基础而遇到许多困难,甚至会走一定的弯路。研究这些价值冲突的现象,找出其形成的原因,揭示其演变的规律,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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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这些价值冲突问题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多学科的通力合作,但从哲学价值论的层面看,指出以下几点也许是很必要的。

第一,价值冲突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主体多元化及其需要、利益和目标的差别,在于价值的多元化,价值多元论不过是对这种基本事实的确认而已。不仅如此,许多价值冲突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它表征着社会与人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和人越是发展,需要越是丰富,能力越是增强,与各种对象越是能建立起更多样更深刻的价值关系,价值的种类越多,各种价值间就越有可能出现冲突;另一方面,人越是发展,个人越是从与原始的集体母体的同一关系中分化出来,越是意识到自己生命和生活的独特意义,越是注重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利,相对于先前的和谐和秩序,主体之间就越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其次,它又促进了社会和人的发展。竞争本身就是一种冲突。人的能力就是在冲突(竞争)中和解决这些冲突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和提高的,新的更加合理更加合人性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形式也是为着解决这些冲突而被发现和确立的。我们不应当否认价值冲突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而是应当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解决这些冲突。

第二,不能把价值冲突简单地等同于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念冲突。利益主要指功利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价值冲突虽以利益冲突为基础,但比利益冲突有更宽泛的内容。把价值冲突等同于利益冲突,会使视野和层次局限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具体学科领域,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展开。价值冲突也不同于价值观念冲突。不容否认,价值问题与价值观念有密切联系,一些价值冲突确实也来源于或表现为价值观念的冲突,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价值观念本质上是实际价值运动的一种反映和折射,是第二性的东西。错误观念需要批判,思想愚昧需要启蒙,但是,现今人们之间的许多冲突,是双方均为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各自都具有合理性的权利和要求之间的冲突,如若不能正视这一点,以为只要解决了价值观念的问题,通过思想教育理顺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就可以避免和解决价值冲突,恐怕这就在根本上走偏了方向。

第三,我们现在面临的各种价值冲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包含了相互联系的两层意思:其一是说,市场经济造就了多元主体,也必须依靠多元主体,否则市场竞争就失去了意义,经济和社会就没有了活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体自身当然会遇到许多价值冲突,造成选择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但一般说来,这些问题相对还比较容易解决;真正难以解决的也最有实质意义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冲突,个人与集体的冲突,还是不同的集体之间、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冲突等等,面对这些价值冲突,国家主体在治国方略选择中会遇到二难困境。在个人与集体、地方与中央之间,既有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又不同主体的关系,如何合理地理解和处理这种双重关系,历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必须慎重对待。其二是说,我们理解和解决这些价值冲突的问题,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那些由于反社会、侵害他人的要求和行为而引起的冲突,用强力限制和制裁非法一方即可解决,用不着讨论。而对于彼此双方都是合理合法的要求而引起的冲突,就不能采取以大压小、以上压下、否认对方的主体地位和权利的思路,而必须代之以平等的民主协商的办法和思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人民大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为我们解决这些价值冲突提供了资本主义所不可能有的优越条件。通过强化规则和契约的权威性,健全和完善民主法制,依法治国,就可能真正地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持社会合理秩序间保持适当平衡。价值冲突肯定是难免的,我们能做的只是用一定规则来约束冲突、缓解冲突,使冲突双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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