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寻租与财政分权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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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分权的效应

财政分权(即建模为M的上升)的成本和收益在前一部分已经说的很清楚。成本的产生起源于地方一级MCPF的上升,而这又造成了公共服务G的提供不足。另一方面,愈来愈激烈的税收竞争又降低了获得的租金数量,从而减轻了无效率的寻租竞争。本小节的意图就是要对这些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并提出分权化可以成为增进福利的一个条件。

M既定,由于各个利益集团都具有赢得寻租博弈活动的同等机会,所以,预期效用的均衡值就可以表述为:

从M角度分离方程(15),可得出进一步财政分权所产生的边际福利估值。

证明定理2:地方辖区数量的增加可以增进福利,但必须满足、也只能满足如下条件:

这一项代表对称均衡中政府的事后目标和居民的事先预期效用之间差异的变化情况。这一项如果是正的,就意味着,从居民事后的角度看,随着资本税税收的增加,政府的政策选择(指G和的政策选择)就不那么令人如意。第二项是由于t的增加而造成的e的边际无效用,从而引发愈加激烈的寻租竞争。上述两项加在一起说明了寻租活动相关的成本。因此,加上中的前两项说明了财政分权产生的收益。在最后一项中,表示地方一级MCPF和社会各级,也即横向效应之间的差异。正如引理3中所叙述的,可观察到的MCPF在M上是上升的,结果是加剧了G的提供不足。显而易见,应该被看作是分权的成本。分权的愿望在于上述三项之间的权衡:税收减少导致政策租金下降,这是有利的(由(16)中的前两项表示);而MCPF的上升是有害的。

可以立刻看出,时,表达式(16)就不能成立,因而也不会发生寻租;表达式中只出现负项。尽管分权可以减少寻租活动,但是,如果我们能选择地方辖区的数量M以便最优化财政分权的程度,则最佳的办法并不要求取消寻租活动。

我们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对Edwards和Keen(1996)的研究做一个补充,因此,我们从M既定情况下的非合作对称均衡开始,考察了税收合作对福利的影响。另外,我们还考察了当收入在各辖区之间平均分配条件下的集中管理的资本税的详细情况。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各地区的资本税税率都会等同提高。M既定条件下,税收协调和全国性资本税的成本与收益和财政分权情况下的成本和收益是相反的。积极的寻租活动是产生成本的原因,而MCPF的下降就是一种收益。福利上的边际变动可以由表达式(16)的负值来表示。在这种背景下,不管何时,只要财政分权不是有益的,税收协调或者/和实施全国性的税收政策就是适宜的。

基本模型的结论是基于这样的假设而得出的,即寻租者之间为了得到一次归总转移支付而相互竞争。不过,还有其他方法可以为寻租活动建模。下一小节中,我们将考察另一种更为现实的寻租博弈活动背景。

五、寻租博弈的其他形成方式

5.1 公共产品/服务

寻租活动可以用来影响公共服务的配置,或者说用来为有利的利益集团获得优惠的公共服务提供。假设现在有两种地方公共服务,都具有私人的性质。再假设不同的公共服务对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利。设利益集团j仅从公共服务中获得效用。然而,为了保持对称的特征,我们假设一种公共服务的效用函数在利益集团之间是相同的:在b′(0)=∞和b′(0)=0的条件下,是严格凹形的。另外,我们还可以说,如果我们允许公共服务的提供在居民之间是有差异的,则就是提供给利益集团j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在我们的基本模型中,寻租的时间选择结构和特征是一样的。每个利益集团给每个成员的花费是目的是为了增加赢得博弈的可能性,其中,这里的可能性仍然由(7)给出。地方政府把福利权重分配给胜方利益集团,这样,目标函数就由下列表达式表示:

至于分权对福利的影响,证明定理2适用于目前的情况,因此,M上升的整体影响取决于(16)中三项之间的权衡,当然,如果(20)不成立,从而使得分权鼓励了寻租活动,则M的上升就不可能有福利收益。这里,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财政分权都是不受欢迎的。

5.2 商品税

实践中,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并不限定于对流动要素征收从源税,相反,地方政府常常征收目的税即从人税收,包括商品税、工薪税和财产税。下面,我们将考察对方辖区对非流动性税基征税的情况,即商品税基的情况。

我们假设地方政府可以对两种商品征收差别性税收,而且,两个利益集团中的每个利益集团仅仅偏好其中的一种商品。我们假设利益集团j偏好商品j(j=1,2)。该两个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结果降低了各自偏好商品的税率。设分别为胜方利益集团和输方利益集团偏好的商品的税率。使得供给价格标准化以至统一,结果是就是j商品的消费价格。引入另一种税收使得我们的分析高度复杂化。为了使我们的模型易于处理,我们对偏好产品实施下列准线形的具体要求:

(22)的值并没有马上显示,这一点和前一部分的情况是一样的。

命题定理4:财政分权可以减少寻租活动,但必须满足v>2这一条件。

v的值愈高,商品税的扭曲性就愈强。在的条件下,对输方利益集团征收额外税收要比对胜方利益集团征收额外税收使得扭曲进一步加剧。因此,当商品税由于资本税收入E的下降而不得不提高的时候,政府——既考虑效率又考虑税负的分配——可能并不具提高相对于(因此行动有益于输方利益集团)的动机。这一过程导致寻租活动收益的减少。相反的,当需求相对缺乏弹性的时候,(22)的值就变成负的,因而,较低的资本税率鼓励了寻租活动。

,我们可以对均衡中居民的预期效用进行界定。M的上升对福利的影响和以前是一样的。命题定理2在目前的背景下仍然是相应的。当(22)是负的,e在M上是上升的,分权没有任何收益。

本小节中,相对于基本情况,我们分析了寻租活动的更为现实的情况。我们发现,在目前的背景下,分权对寻租的影响是模棱两可的。这种情况发生于寻租活动分权化的财政体制下更为活跃的情况。直观的看,随着政策寻租资源(即税收收入)的下降,寻租活动博弈中的输方利益集团失去的要多于胜方利益集团。应该注意的是,这一结果并没有发生在基本的情况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的时候,输方利益集团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失去的了,因此,胜方利益集团和输方利益集团之间的效用差距上是无变化地下降。

六、结论

上面,我们在程式化很强的框架中研究了一国经济中存在税收竞争和寻租条件下财政分权化可以增进福利必须具备的条件问题。我们运用的这种研究方法也适用于对其他形式寻租的研究。我们这里使用的模型条件非常严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得出了一些一般性的结论:财政分权引起了特别激烈的税收竞争,降低了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政策寻租的可能性。在我们的基本模型中,政策寻租是以一次归总性转移支付的形式出现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具有防止政策寻租活动的作用。公共服务提供上或者从人税收(如商品税)上的寻租活动还会引发另一种结果,即,税收收入的缩小会促进政治活动的活跃。因此,我们毫不含糊地认为,财政分权具有减轻游说或者减少贿赂的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一些参数,其中包括必须进行实践评估的需求价格弹性。

我们还发现,正如命题2所言,在分权减少了利益集团支出的情况下,经济扭曲和政策收益之间是可以抵换的。地方政府一级可察觉的MCPF的上升会产生经济扭曲,而寻租活动的减少又道出了政策收益增加的原因。如果说税收竞争和寻租竞争从本质上说是无效率的,那么,财政分权化的最优程度的获得取决于成本和收益之间的权衡。

我们认为,评估经济成本必须考虑政策成本。这一观点并不新鲜。Brennan和Buchanan(1980)声称,在存在巨兽型政府的情况下,扭曲性税收可以是一种工具,能够起到保护公民不受政府剥削的作用。Usher(1995)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税收横向公平原则(收入相同的人应该征同样的税),在防止歧视性税收、保护财产权利方面是有用的,尽管这一原则很可能违背了最优税收原则(即Ramsey原则)。目前,在许多国家中,财政分权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我们的简单模型并没有涉及财政分权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因此,在结束本文前,提及我们模型中的一些局限性以及将来研究的一些可能的途径是有用的。首先,我们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依据的是对称性假设(即资本税竞争和寻租竞争上的对称均衡)。显而易见,引入地方或者个人特征上的异质性就会增加我们这一模型的复杂性,甚至会部分改变我们的观点。其二,我们考察了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职责分权的情况。现实中,很有可能的一种做法是,只有财政支出职责被下放给地方政府,而税收收入职责保留在中央一级。这一做法似乎得到了规范公共经济学家的普遍认可(Boadway等,1994),这种不对称做法使得寻租博弈趋于更加复杂。寻租者们在不同级政府层次上进行相互竞争。而且,不同利益集团间进行的地区内部合作和地区间的合作会在中央一级出现。其三,我们还没有讨论过决定财政分权程度的政治程序。在我们当前的这个模型中,我们假设,个人都是预先同质的,因此,如果宪法阶段先于寻租博弈阶段,则在辖区数量上就会取得一致意见:M就会被选定以最大化预期效用(15)。然而。一旦家庭的预先异质性条件引入进来,则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这样,就必须对宪法选择进行比较详细的讨论。最后,正如引言中所说,关于如何评价财政分权对政府责任性的影响问题,还有待进行进一步的实证研究。(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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