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_混业经营论文

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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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全部金融服务,以及通过持有企业股权,选派董事、监事等途径从事实业业务。商业银行视角的混业经营,即商业银行的全能银行化,是指商业银行全面提供银行贷款、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持股、行使委托投票权等方式涉足实业。德国在二战前以及当今年代,均是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英国、日本、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各种限制,推行全能银行制。特别是美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漫长过程。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之前,美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在此之后,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到了1999年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后,美国银行业实施了全面的混业经营。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探讨金融业的混业和分业问题,并日益趋向全能银行制。在混业经营成为全球趋势,且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因中国加入WTO而日益提升的大背景下,重新探讨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相关问题,则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自1993年实行的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带,阻止了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播与交叉“感染”,从而规避了共有金融风险的泛化,为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但是混业经营是国际大势,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根据有关协议,2006年后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的限制,享受国民待遇,届时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与众多WTO成员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不可避免。这些都将迫使我国金融业逐步放弃分业经营制度而走向混业经营制度。

(一)分业经营有悖于全球混业经营大势,不利于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国金融业发展混业经营的现实压力。混业经营是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从实践经验来看,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因能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因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若长期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与该制度安排的潜在冲突,限制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这样,就会“内耗”分业经营的正效应,增大其负效应,激化分业经营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矛盾,并最终宣告分业经营体制的终结。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激烈市场竞争和我国经济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提高,是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推动力。随着我国经济和各类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国内外金融机构为求得市场先机和优势,必将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加强业务渗透和金融创新(如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进行大规模金融跨业并购。这些竞争举措,会模糊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分业界限,使分业经营名存实亡。尽管中资银行推行这些举措可能会因现行制度的因素而被限制,但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实际推行的这些举措,同样会模糊金融业传统界限,导致分业经营制度的提前过时。

(三)分业经营容易导致金融服务贸易的摩擦。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结合我国“入世”时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承诺,2006年保护期结束后,如果继续推行分业经营制度,将会像美国在实行分业经营时期一样,招致诸多金融服务贸易摩擦,并在境内外面临着“国民待遇”的两难选择:让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即像中资银行一样分业经营),则按照互惠对等原则,境外中资机构也不能混业,这不利于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公平竞争;让外资银行在我国混业经营,享受“超国民待遇”,则中资银行在境内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两种情况均不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四)混业经营的国内市场需求旺盛,是迫使我国金融业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理性选择。国内居民和企业基于金融资产的有效多元化和综合性,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一站式”的全程金融服务,产生了混业经营的最终市场需求。与此同时,国内证券业的融资困境,银行业的利润空间缩小,以及保险业的投资渠道狭窄和承保能力的下降,使得金融各业纷纷呼吁对分业“松绑”,为混业“放行”。市场需求推动了银、证、保三业的合并和渗透,混业经营在我国已初见端倪。

(五)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加强,为我国金融机构走向混业经营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提高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宏观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二是金融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强调金融法规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重;四是金融监管由外部管制转为内部控制;五是借助信用评级加强监管以强化市场约束。此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得从内部产生金融危机的概率减少,混业经营体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不难推测,当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制度的变革时,金融业的竞争将转化为制度的竞争,制度竞争将导致各国经济制度转向最佳制度模式,从而导致制度一体化。因此,制度的竞争无形中促进一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二、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从全球金融业数百年的发展情况看,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再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选择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全球金融业不可阻挡的趋势。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还迟迟不敢试行混业经营模式。究其原因是:混业经营模式有利也有弊。下面我将对混业经营模式进行利弊分析。

(一)其利分析:(1)降低银行风险。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截然分开会随着金融创新而产生“脱媒”现象,使银行市场缩小,经营困难,不利于银行风险分散。而参与证券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多元化运作,扩大收益来源,降低经营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业更加稳定。(2)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混业经营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其竞争力。首先,多元化经营使银行能够及时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化来调节自身的经营活动;其次,商业银行可通过与客户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组合并为客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来发挥总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最后,混业经营可使银行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用户群,有助于银行充分了解客户,从而实现真正的风险控制。(3)发挥金融机构动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中介职能,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增加资金来源,增加收益,更充分地发挥其信用中介的功能。

(二)其弊分析:(1)不利于系统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面对的是不同性质的风险,如果两者之间没有一道“防火墙”,就不能切断风险传递的链条。因为,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银行与证券业如果混业经营,在证券市场发生剧烈动荡或银行操作失误时,银行的信用将受到严重威胁,导致银行破产风险的增加,损害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2)不利于提高经营和监管效率。混业经营模式导致银行业与证券业专业化分工的打破,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率,不利于不同的金融业高效利用自身有限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在监管方面,混业经营模式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3)不利于平等竞争。混业经营使大金融机构强者愈强,中小金融机构难以与之抗衡,不利于竞争。

(三)利弊取舍分析:混业经营模式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一些诱人的优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不利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金融机构实施混业经营大都是采取集团控股的经营模式,这将会给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严峻的挑战,即如何处理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实施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产生大量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所谓内部交易,就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对此,就需要我们进行利与弊的取舍,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可是,我国金融主管部门至今没有设计出具体的应对经营模式,甚至对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管理,也基本上是延续过去分业体制下的办法,显然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朝混业经营模式方向发展的要求,长此下去,势必会损害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其实,在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模式,已不再是理论上的一种呼吁,更应成为金融业界的一种迫切要求。在2003年8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经过讨论获得了原则通过的讯息就印证了这种迫切要求。该讯息透露出新修正的三大银行法将打破政策上过于严格的界限,混业经营拟特别放行。可见,混业经营在我国法律上将无障碍。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设计出适合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实施方案,以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三、我国金融业实施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分业与混业的权衡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大。但我们不能总是以封闭来规避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业“入世”承诺期限的到来,我们所能选择的将不再是分业模式或是混业模式,而是将采取何种模式进行混业的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的银行组织模式是典型的全能银行模式。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对环境变化的应变速度比其它投资银行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可以分为三种子模式:(1)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是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这种模式;(2)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以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相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3)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个行政中心,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并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我认为应考虑以下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文化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并能较好地结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业经营的较高层次。

从我国金融业近几年来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比如,申银万国加盟光大集团,为光大集团增添了重要的优质资产、证券资源及资本运营经验,将为光大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集团铺平道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购重组或投资组建了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类机构;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资源重组整合过程,除巩固发展中信实业银行业务外,还重组成立了中信证券。这一系列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重组整合期,其目标是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综合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应当选择“分步渐进”的方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本人认为,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应分以下几步实施:第一步,维持分业经营总体格局,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之间浅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借鉴美国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近几年我国金融业也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此类浅层次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与目前的金融体制不会产生大的冲突。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一方面应加大金融业规范经营的力度,另一方面对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从而有利于金融创新,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第三步,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迂回进行混业经营,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通过组建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模式实现混业经营,“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同时,在金融集团内部设立“防火墙”。这种变通方式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阶段的重要一环,也是一个现实选择。第四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和步伐,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大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积极探索如何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如何协调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以及监管机构共同设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监管能力;如何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等一系列举措。随着我国金融转向混业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的建立和逐步优化,最终过渡到混业经营将会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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