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_农民论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_农民论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合作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的需求诱致性动因

1.1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制度是与家庭承包制相联系的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均分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问题非常严重。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就必须适当合并地块,但这不是单个农户的独立行动可以奏效的,需要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来进行组织和协调。

1.2 节约市场交易费用

农户与市场交易的费用可以分为以下几项:①高昂的市场信息费用,包括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费用;②价格搜寻费用,包括要素购买价格与产品销售价格;③购买服务费用,包括购买灌溉、植保、防疫及其它生产技术等各种生产服务的费用;④形成交易的谈判费用,包括签约、监督等的费用。农户商品交易量少,交易主体农户相对分散,所以总体来说,农户交易次数多,而交易成本一般与市场交易次数成正比,较多的交易次数必然意味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也促使了合作组织的产生。

1.3 维护农民自身利益

由于我国农户分散,组织化程度很低,市场竞争力低下,使得农民在与地方政府、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弱势[1]。农民有强烈的愿望提高自身与政府和公司的谈判地位。但是,他们的愿望往往由于缺乏组织性而不具备强有力的发言权,进而失去了有效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聚合。而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实现这一愿望。

基于以上合作组织的需求诱致性动因,我国各地农村已经涌现出了大量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比如乡村社区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等。但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外部制度供给缺陷的制约,也存在自身内部制度的缺陷。我们应该深入地分析,并找出解决的途径。

2 转轨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制度缺陷

2.1 合作组织的制度供给缺陷

组织制度创新的需求一旦产生,新组织制度能否最终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影响组织制度供给方面的因素。

2.1.1 制度环境状况 制度环境主要指宪法、法规、政策等方面。制度环境规定了制度安排的选择空间和制度变迁的方向。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但实践中,国家对农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组织既缺少足够的政策扶持,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①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合作经济方面的法规。一方面合作组织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而容易受到外部的利益侵犯;另一方面合作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无法可依,造成混乱。②农产品流通体制不完善。比如实际存在的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等现象,严重地阻碍了流通领域合作组织的发展。③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难以发展壮大。制度环境状况不佳会大大增加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环境中的某些不利因素已成为制约合作组织发育的重要原因[2]。

2.1.2 现有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 新制度经济学家拉坦认为,人们拥有的社会科学知识越多,设计和实施新制度的变迁就会越有成效。因此,在合作组织的发育过程中,人们拥有的现代组织管理、法律、合作组织等方面的知识越多,合作组织就越容易得到健康的发育。一方面,在现实的合作组织发育过程中,创新者(合作组织的“企业家”)往往缺少这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合作经济有效的理论研究也比较缺乏,缺少理论的指导应是农村合作社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缘由。

2.1.3 现存的制度安排 依据路径依赖原理,即原有的初始制度的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那么现存的制度安排会直接影响新制度的供给。其根本原因在于现存的制度安排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或一种既得利益格局,这将增加制度变迁的谈判费用,形成制度变迁的阻力。实际上,这里讲的现存制度安排就是国家初始大力倡导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计划体制时期残留下来的政府行政干预,它产生的既得利益集团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上的领导者(如村委会)。因为他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了他们尽可能获得的利益,一旦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他们可能会失去领导地位,也就可能会失去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很多情况下他们会极力阻挠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开展,从而影响合作组织的顺利发展。这主要表现为行政组织对合作组织的过分干预:一是行政组织委派或委托人员到合作组织担任主要管理人员,以此来影响组织的正常业务;二是行政组织通过带有强制色彩的有偿服务影响合作组织,或通过入股形式从股权上控制组织。

2.1.4 组织的制度变迁成本 按诺斯所言,一项新的制度安排的产生,只有在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发生。这里预期成本是指制度创新成本。因此,建立新的合作组织就必须衡量制度创新成本的大小。这个制度创新成本包括:规则设计和组织实施新制度的费用以及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建立合作组织过程中需要花费因不确定性造成的随机成本、联结分散农户组成合作组织的组织成本、开展业务的成本、与旧体制的摩擦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这些成本越大,越不利于合作组织发育。

2.1.5 非正式制度安排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被分成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合作组织的发育就属于一种正式的制度变迁。但是,非正式制度对合作组织的发育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并构成世代相传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农民“企业家精神”等。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的传统性和历史沉淀,一方面它可以节约信息费用,能有效地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减少违规行为,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比正式制度的安排更接近于特定的“文化内核”,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更直接,并且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不因正式制度的改变而改变。而当非正式制度与合作组织的发育相容时,就会促进合作组织的发育;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作组织的发育。农民本身的“小农”经济意识和合作组织的农民“企业家精神”的匮乏,是阻碍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3]。

2.2 合作组织内部的制度缺陷

内部制度是影响并决定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主要方面。内部制度不健全,不仅扭曲合作组织的经济行为,而且影响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2.2.1 产权缺陷 理论上,合作组织应该具有明确的合作制产权制度。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的模糊。第一,合作组织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认可。由于农村合作组织大多是在自发状态下产生的,成立之初一般挂靠在有关部门,有些只是在工商部门以社团形式登记,有些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登记。这样,合作组织的法人财产权就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认可。因无独立的合法身份,资产也存在被相关部门平调的可能。第二,合作组织中的个人产权模糊。有的合作组织在成立之初没有将产权明确到个人,初期会员人数少,且多为邻里亲朋,关系融洽,业务单一,资产有限,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对合作组织的影响不会很大。但随着会员人数的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合作组织的资产也逐步壮大,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将会严重制约合作组织的发展。即使在成立之初,产权明晰到了每一个会员,由于没有科学的退出机制,随着合作组织剩余财产的增加,会员加入有先有后,也会使本来明晰的个人产权变得模糊起来。第三,合作组织与相关组织产权边界模糊。由于基础薄弱,资金匮乏,许多合作组织在其发展初期都以某一职能部门、经济实体或社区集体组织等为依托,借助其资产开展活动,鉴于当初和谐的关系,双方没有明确界定产权边界。当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到一定时期,经济实力增强,业务范围拓宽,规模超出原区域范围,所依托单位顺理成章地会提出对合作组织新增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缺乏对原始资产的明确界定,很难对新增资产进行准确分割。合作组织与依托单位之间和谐的关系被打破,模糊的产权就可能成为纷争的源头。

2.2.2 组织制度缺陷 这也是制约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有的合作组织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甚至连起码的章程都没有,凡事凭主管人员决断;有的虽然制定了规章,却束之高阁,有章不循,行为失控。有的合作组织为了取得相应的优惠或合法地位而按照要求制定了章程,然而实际运行却另行一套。有的合作组织按照要求设置了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但形同虚设,实际运作并不起什么作用。有的合作组织连续数年未召开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剥夺了会员或股东对组织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

3 推动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见,国家已经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上重要议程。那么应该如何发展呢?

3.1 政府提供宽松的政策框架

传统合作经济组织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作制”产权原则。合作组织拥有法人产权,会员拥有个人股权且有权处理;二是“进入退出自由、一人一票、限制股金分红、积累起一部分不可分割的集体公共资产、按劳取酬和主要以交易额的比例返还利润、以对内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制度原则。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按传统的理论和方法来发展合作组织,只要是以“三农”服务为宗旨,政策上都应允许和指导合作组织灵活地进行产权制度创新、因地制宜地进行多种形式的组织创新[4]。比如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

3.2 政府提供制度服务

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提供制度服务,减少行政干预。政府有关部门应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让出组织空间以扩展合作组织的选择机会,并为农民的组织建设与组织参与提供制度服务。

3.2.1 改善公共交易设施,降低搜寻成本公共交易设施的不足,会使农民面临高昂的搜寻成本。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户距离农贸市场都比较远,尤其在交通不便、运输工具落后的山区,远离集市的农产品出售更加困难,交易成本极高。加之仓储设施不足,加工手段落后,大多农产品只能“就地出售”,以致农民常常面临买方“少数谈判”的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应当提供适当的公共品服务,尤其要为农民提供较为便利的集中成交场所,使农户既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又避免“少数谈判”的不利处境[5]。

3.2.2 提供信息服务,减少农民的风险预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经纪人”深知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原则,家庭经营的预算约束也十分有效。为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导致农产品供求失衡和农民进入市场高昂的风险成本问题,作为一种职责,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信息导航的公共服务。

3.2.3 实行政策扶持,提高农民的预期收益 合作组织的互助性质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政策扶持,从而降低合作组织的进入成本,改善农民的预期收益[6]。事实上,日本、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等众多国家和地区,都为合作组织提供了多方面的优惠与倾斜。政府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为合作组织提供至少两个方面的政策扶持:一是金融支持,可以建立完善农村信用管理和监督制度,通过农村信用社为农户或合作组织提供小额贷款、低息贷款等;二是财政支持,对合作组织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和无偿补贴。

3.2.4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合作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保障,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普遍。合作组织的法制建设重点是出台《合作组织法》,在内容上应对合作组织的宗旨、性质、法律地位、产权安排、组织成员的资格与责任权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与管理原则、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3.2.5 组织研究与培训 政府要组织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进行合作组织的实证研究,并为合作组织培训“企业家”。有理论指导,又有真正懂得合作经济机理并能很好地与实际相联系的“企业家”,合作组织就有望兴盛发达。

标签:;  ;  ;  ;  ;  ;  ;  ;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